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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工程合同经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1-11 02:47

手把手教你写《工程合同经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工程合同经理在工作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作文:
"精雕细琢,行稳致远:工程合同经理应关注的关键事项"
工程合同经理,作为连接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等多方利益的关键枢纽,是工程项目顺利推进、风险可控、目标达成的核心管理角色。其工作繁杂而责任重大,需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要胜任此岗位,并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工程合同经理在日常工作中应高度关注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深刻理解与精准解读合同条款"
合同是工程项目的“圣经”。合同经理的首要职责就是彻底理解合同的所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工期约定、价款支付方式、变更程序、风险分担、争议解决机制等。不仅要读懂字面意思,更要深入理解其背后的商业逻辑和法律意图。要特别注意那些模糊不清或有潜在争议的条款,提前进行澄清和定义,避免后期执行中产生歧义和纠纷。同时,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通用合同条款与项目专用条款进行整合,形成清晰、可执行的操作依据。
"二、 严格过程管理,确保履约合规"
合同的生命力在于履行。合同经理需全程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各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这包括: "进度管理:" 监督工程进度是否满足

建设工程合同项目经理签字的效力怎么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项目经理签字的效力认定,需结合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职权范围相对人善意建设工程行业惯例综合判断。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项目经理签字的效力认定在实务中常涉及工程量确认、签证变更、结算文件等关键环节,以下从法律依据、核心规则及实务要点展开分析:

一、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承包人的“职务代理人”


项目经理是承包人(施工企业)为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属于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1.1.2.8条)。其法律地位本质是承包人的职务代理人,以承包人名义实施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民法典》第170条“职务代理”)。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条:“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核心特征:项目经理的职权源于承包人的法定授权内部任命,其行为代表承包人,但权限范围限于“项目管理职责”。

二、项目经理签字效力的核心认定规则

项目经理签字的效力需结合签字内容是否属于其职权范围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情形:

(一)职权范围内签字:有效,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包括项目管理相关事务(如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签证、材料验收、进度报告、结算初步审核等)。若签字内容属于其职责范围,且无证据证明超越权限,则视为承包人行为,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典型场景

  • •签署《工程量确认单》(记录已完成工程量);
  • •签署《设计变更签证》(确认设计修改内容);
  • •签署《材料进场验收单》(核对材料规格、数量);
  • •签署《工程进度款申请单》(申请阶段性工程款)。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70条(职务代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20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关键证据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职权范围);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项目经理职权的约定(如“项目经理有权签署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签证”);
  • •行业惯例(如建设工程领域普遍认可项目经理签署日常管理文件的权限)。

(二)超越职权范围签字:效力待定或无效,视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定

若项目经理签字内容超出其职权范围(如对外担保、大额借款、签署与项目无关的合同),其效力需结合《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则判断:

  1. 无权代理
    若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无权限(如项目经理多次越权被承包人警告、合同内容明显超出项目管理范畴),仍与其交易,则合同对承包人无效,由项目经理自行承担责任(可能涉及赔偿责任)。
  2. 表见代理
    若相对人
    有合理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有代理权(如:
  3. •项目经理曾在类似项目中签署过同类文件;
  4. •承包人曾默认项目经理的越权行为(如事后追认);
  5. •项目经理持有承包人的授权书、项目公章或空白合同;
  6. •合同内容与项目直接相关(如为项目采购材料但金额略超预算),且相对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核查项目真实性、授权记录),则合同有效,承包人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第172条(表见代理);
  • •《建工解释一》第1条(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如项目经理无权代理且相对人非善意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典型场景

  • •项目经理未经授权,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签署《钢材买卖合同》(金额远超项目预算);
  • •项目经理为第三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与项目管理无关)。

关键证据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职权限制文件(如内部管理制度、股东会决议);
  • •相对人是否核查过项目经理的授权记录(如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项目公章备案证明);
  • •款项流向(如是否用于项目专用账户);
  • •承包人是否曾追认该行为(如事后付款、盖章确认)。

(三)特殊类型文件的签字:需结合行业惯例或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中部分文件(如结算协议、索赔报告)的签字效力可能因行业惯例或合同特别约定而有所不同:

  1. 结算文件签字
    若项目经理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通常视为承包人对结算金额的初步认可(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结算需经公司盖章确认”)。根据《建工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文件对承包人有约束力。
  2. 索赔文件签字
    若项目经理签署《索赔意向书》或《索赔报告》(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承包人需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能证明项目经理无权限或相对人非善意(如索赔金额明显不合理且超出项目经理决策范围)。
  3. 3.
  4. 合同变更签字
    若项目经理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合同条款(如延长工期、调整价款),需结合其职权范围判断。若变更内容属于项目管理职责(如因设计变更调整施工方案),则有效;若涉及根本性变更(如改变工程性质),可能需承包人盖章确认。

三、实务中需重点审查的细节

(一)核实项目经理的身份及授权

  • 身份真实性:通过承包人公示的项目经理名单(如在工地公示牌、企业官网)确认签字人是否为承包人正式任命的项目经理(避免“冒名顶替”);
  • 授权范围:要求承包人提供《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明确职权范围(如“负责工程进度管理、签署日常签证”)、权限期限及限制(如“不得对外担保”);
  • 内部管理制度:核查承包人是否有《项目经理岗位职责》等内部文件,证明其职权受限(如“超过50万元的支出需经公司审批”)。

(二)审查签字内容与项目关联性

  • •若签字内容涉及项目管理职责(如工程量、工期、质量),通常推定属于职权范围;
  • •若涉及非项目管理事项(如融资、担保、对外借款),需进一步审查是否有承包人的额外授权(如股东会决议、特别授权书)。

(三)关注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表见代表)及第172条(表见代理),相对人需对项目经理的职权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否则可能因“非善意”导致合同无效。合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 •核查项目经理的身份(如身份证、工作证、企业公示信息);
  • •要求提供承包人的授权文件(如《授权委托书》);
  • •核对合同内容是否与项目实际需求一致(如采购材料需与工程进度匹配);
  • •保留款项流向凭证(如汇入承包人项目专用账户)。

(四)注意签字形式与行业惯例

  • •若承包人在交易中长期由项目经理签署同类文件(如历次签证均由该项目经理签字),可视为“交易习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
  • •若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经理签字需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则仅有签字的文件可能不生效(需结合《民法典》第490条“合同成立要件”判断)。

四、承包人与合同相对方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对承包人(施工企业)的建议

  1. 1.明确授权范围:通过《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书面限定项目经理的职权(如“不得对外签署担保合同”“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需经公司审批”),并向相对人公示(如在项目现场公示栏张贴);
  2. 2.加强过程监管:定期核查项目经理的签字文件,对越权行为及时追认或否认(如通过书面通知相对人“项目经理无权签署该合同”);
  3. 3.规范印章管理:项目公章由专人保管,避免与项目经理私章混用;若需项目经理签署文件,可要求同时加盖项目公章或公司公章;
  4. 4.及时处理纠纷:若发现项目经理越权签字,应尽快与相对人协商,通过书面文件明确责任(如“该项目经理行为未经授权,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对合同相对方(如供应商、分包商)的建议

  1. 1.核查项目经理身份:通过承包人官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实地走访项目现场,确认签字人是否为承包人正式任命的项目经理;
  2. 2.审查授权文件:要求承包人提供《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授权范围是否包含当前交易内容(如“签署材料采购合同”);
  3. 3.关联项目真实性:核实交易内容是否与项目实际需求一致(如采购钢材需与工程进度计划中的材料需求匹配);
  4. 4.留存证据链:保存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款项支付凭证(汇入项目专用账户)等,证明“合理信赖项目经理职权”;
  5. 5.约定生效条件:在合同中明确“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公章后生效”,降低单一签字风险。

总结

建设工程合同中项目经理签字的效力,原则上以“职权范围+相对人善意”为核心认定:在职权范围内或相对人善意的,承包人承担责任;越权且相对人非善意的,由项目经理自行承担。特殊类型文件(如结算协议)的签字效力需结合行业惯例或合同约定判断。承包人需通过规范授权和监管降低风险,相对方需尽合理审查义务以确保交易安全。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2023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办市〔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建筑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附件: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住所:

联系地址:

劳动者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劳动者紧急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联系地址:

与劳动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试用期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完成 之日止。

1.2 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的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合同时止,乙方 的试用期为 个月。

第二条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2.1 工作岗位 (工种) :

2.2 工作地点:

2.3 工作内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双 方应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

2.4 选择本合同第 1.1 款的,工作完成标准为:

2.5 工作时间: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乙方每周至少 休息一天。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实际情况,甲方可根据春节、农忙、天气等情 况,在保障乙方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经依法协商,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和休 息时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 工资和支付方式

3.1 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甲方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给乙方。

3.2 基本工资: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与乙方的工作岗位情况, 甲乙双方确定乙 方基本工资按以下第 项执行,甲方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基本工资: 元,不足一个月的,以乙方月工资除以 21.75 天得出的日 工资为基数,乘以乙方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日基本工资: 元;

(3)计件基本工资: 元(每平方米、立方米、米、吨、件、套......)。

3.3 绩效工资:

3.3.1 签订本合同时,在乙方对甲方安排其工作岗位的各项工作内容已有充分了解 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并按月支付乙方的绩效工资:

(1)乙方完成甲方安排各项工作的质量效率情况;

(2)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情况;

(3)乙方专业作业能力等级;

(4)其他,请注明:

3.3.2 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另行约定, 作为本合同附件。

3.4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每月 ( 日、件) 元。

3.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甲方应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4.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 造安全工作环境。

4.3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不得要求女职工从事法 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劳动。

4.4 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给予相应待 遇。

4.5 甲方应按照规定为乙方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 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活动视同出勤,甲方不得 扣减乙方工资。

4.6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代 扣代缴。甲方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为乙方缴存。

4.7 甲方应对乙方的出勤、工作效率等情况做好记录,作为计算乙方工资的依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具备本合同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符合有关部门和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要求,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从事本合同工作的情况。

5.2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如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如实告知甲方,否 则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5.3 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 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按实名制管理要求考勤,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 的质量标准。

5.4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安全、技能等岗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技能。

5.5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停止工作,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 和投诉。

5.6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7 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等各项劳动权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6.1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工作规范和实名制管理 等方面的要求,爱护甲方的财产。

6.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直至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7.1 终止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7.3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甲方应结清乙方的工资。

7.4 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应提前通知对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在甲方危及乙方人身自由和人 身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 或仲裁。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 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下:

9.2 甲方的规章制度、考评标准及相应工种的职责范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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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建部官网、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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