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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1-11 03:47

写作核心提示:
干部聘用合同是规范干部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在签订干部聘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合同主体及基本信息"
1. "主体资格:" 明确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即聘用单位和干部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干部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确保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2. "聘用岗位:" 明确聘用岗位名称、岗位类别、岗位职责、工作地点等。岗位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实际情况,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 "聘用期限:" 明确聘用合同的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二、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1. "工作内容:" 详细、具体地描述干部在聘用岗位上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表述,确保干部清楚自己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2. "工作条件:" 明确干部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信息资源、经费保障等。确保干部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3. "工作考核:" 约定对干部工作表现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权利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招聘
第五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应聘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聘任机关公务员有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九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聘任机关、聘任职位、职责、应聘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测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向机关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应聘人员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三)考试测评。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突出岗位特点,重点测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
(四)考察与体检。机关根据考试测评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和体检。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五)公示。机关根据考试测评、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审批或者备案。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聘任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拟聘任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七)办理聘任手续。聘任机关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公开招聘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或者适当简化。
第十条 对于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聘任人选。机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通过相关单位、专业机构、同行专家等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政治品质、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考核测评。采取履历分析、面试比选、专家评审、业绩考核等方式,重点对拟聘任人选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进行考核、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
(六)审批或者备案。
(七)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不得聘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第三章 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所聘公务员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解除聘任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根据需要,可以在聘任合同中约定前款规定之外的保密管理、离职后从业限制等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为领导职务的,聘任合同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聘任机关因前款第(二)、(三)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经试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四)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外,其他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约定工作职责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有公务员法规定不得辞退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不得解除聘任合同,但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关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聘任机关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未依法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或者未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聘任制公务员可以申请解除聘任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申请解除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聘任机关提出。聘任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任合同。未获批准前,聘任制公务员不得自行离职。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解除聘任合同的,聘任机关应当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聘任制公务员在本机关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执行。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解除聘任合同的,聘任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聘任制公务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聘任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人要求不延续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任机关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公务交接,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聘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登记,人事档案由聘任机关管理和保存。
第二十六条 聘任机关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任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制公务员获得工资、奖励等的依据。
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聘期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考核结果应当向本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变动职位。
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
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第二十八条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制公务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也可以实行年薪制等特殊工资政策。
聘任机关应当根据聘任职位,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聘任职位所需的工资额度,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根据市场同类人员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和聘任协议享受住房补贴、医疗补助等。
第三十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十一条 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所需经费,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聘任制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聘任制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三十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聘任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纪律要求。
聘任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机关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公务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组织招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进行聘任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聘任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聘任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聘任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条 从事聘任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职能和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或者其他招聘秘密信息的;
(二)弄虚作假进行聘任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应聘人员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测评、考察与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应聘人员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按照公务员从业限制有关规定,领导职务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领导职务聘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聘任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9日起施行。201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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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编辑:李由
校对:郭娜
审核:许欣
终审:田坪
2026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公告
为延揽社会优秀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将组织实施2026年公开招考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点击可查看详情)
一、招考对象
军队文职人员的招考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社会人才。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2026年毕业且在当年取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是指从毕业之日起、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2024年、202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
定向招考对象为军队烈士和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以及现役军人配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军队文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近3年作为军队文职人员拟录用对象公示后,本人自愿放弃录用资格的;
(7)被军队用人单位或者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
(8)现役军人;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录聘用为文职人员的。
202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在职军队文职人员(公告发布之日)原则上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军队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岗位,也不得报考与军队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在同一用人单位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岗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以及军队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军事设施建设等敏感岗位。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条件。应当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的标准条件。
(二)学历条件。应当具有招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
(三)资格条件。应当具有招考岗位要求的职称和职业资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报考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作职称要求。
(四)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规定的招录聘用文职人员体检标准条件。其中,身高标准总体执行《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文职人员选拔需要适当放宽,但男性不得低于160厘米、女性不得低于155厘米;经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特殊专业人才,以及相关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身高标准可以再作适当放宽。
(五)年龄条件。报考九级文员以下管理岗位或者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9年1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出生);报考八级文员、七级文员管理岗位或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1979年1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出生)。
(六)其他条件。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应当符合招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和职称、职业资格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其中报考免笔试直接面试岗位的截止时间可以为录用时间,但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
三、招考程序
(一)公布招考信息。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通过军队人才网(网址:http://www.81rc.mil.cn或者http://81rc.81.cn)、“中国军号”APP、“八一通”APP,向社会发布《2026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岗位计划》《2026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报考指南》,明确招考人数、具体岗位、资格条件、咨询电话、注意事项等信息。报考人员对发布招考岗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咨询时,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
(二)报名。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提交个人信息。报考人员根据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考信息,可以在2025年11月3日8:00至11月9日18:00,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按照报名流程及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选择用人单位和招考岗位,确认无误后申请提交报名资格条件初审。
2.资格条件初审。2025年11月3日8:00至11月11日18:00,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门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系统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一般2天左右反馈初审结果。通过资格条件初审的,不能修改报名信息或者在启动调整报名岗位前改报其他岗位。2025年11月3日8:00至11月9日18:00未通过资格条件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3.调整报名岗位。参加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可以在2025年11月12日8:00至13日18:00申请调整报名岗位。2025年11月12日8:00至15日18:00,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门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系统对有调整意向的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此阶段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次调整报名岗位。2025年11月13日18:00至15日18:00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报考人员,不能改报其他岗位。2025年11月11日18:00前资格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调整报名未通过资格审核的自动退回原报名岗位。
4.缴费。通过报名资格条件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25年11月17日8:00至18日18:00缴纳报名费和选择考试城市,报名费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纳,每门考试科目人民币50元。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并打印报名回执方为有效报名。报名缴费后不予变更报考信息和退费。
5.先面试后笔试岗位报名。对形体技艺等要求较高的艺术(含艺术专业教学岗位)、体育、播音岗位实行先面试后笔试。报考人员根据全军统一发布的招考岗位计划和文体用人单位报考指南,先到用人单位报名参加面试,面试合格人员方可获得报名参加全军统一笔试资格。上述报考人员于2025年11月17日8:00至18日18:00登录军队人才网缴纳报名费和打印报名回执。
6.有关注意事项。(1)报考人员填报个人信息时应当准确填写个人联系方式,报名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并及时关注军队人才网发布的相关信息。(2)资格条件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程。报名期间网上资格条件审核结束后,后续面试等环节还将根据需要组织复审,期间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取消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报名费不予退回。
(三)统一笔试。全军统一笔试于2025年12月14日进行,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1门相应专业科目,主要考核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可登录军队人才网浏览和下载。
公共科目考试时间:2025年12月14日9:00-11:00;
专业科目考试时间:2025年12月14日14:00-16:00。
报考人员可于2025年12月8日9:00至14日14:00,通过军队人才网打印本人准考证,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全军统一笔试,两证缺一不可。
笔试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其他部分城市设置考点。为便于考生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建议选择本人工作地或者学习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点的城市。如本人工作地或者学习地所在城市未设考点,或者该城市设有考点但已达到最大承考人数,建议选择在邻近设置考点的城市参加考试。
(四)成绩查询。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通过军队人才网,在2026年1月底左右提供全军统一笔试成绩查询。笔试客观题和主观题的阅卷工作均依托国家专门机构进行,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合分过程,除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成绩复查申请;属于成绩复查范围的,按照《2026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报考指南》明确的程序和时限申请查分;复查期结束后,不再受理考生复查申请。
(五)确定入围人员名单。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按照90%考生上线的比例,分别划定公共科目和各专业科目合格分数线;根据招考岗位入围比例,对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均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入围人员名单,并在军队人才网公布。
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各科目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为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成绩之和。
公共科目或者专业科目单科考试成绩为零分或者缺考的,不列入入围人员名单。
军队烈士和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现役军人、当年退役军人(退役命令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9日)、在职病故军人和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军队工作年限满5年的社会用工(截至2025年11月)、服役年限满5年的退役军人,以及参加过由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批准的作战、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社会用工和退役军人,通过报名资格条件审核且取得全军统一笔试有效成绩的,享受公共科目加分优待政策。
(六)面试。用人单位对笔试入围人员的基本情况、学历学位、专业资质、工作经历等原件或者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依据报考人员参加面试意向、资格条件审查等情况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名单由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汇总审核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面试。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可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面试结束后,由组织面试单位现场告知报考人员面试成绩。
(七)体检。对面试成绩合格人员,用人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体检。体检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由军队承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果3日内,向用人单位申请一次复检。其中,对于可通过服用药物或者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承检医院不予复查,体检结论以初检结论为准。符合规定需要复检的,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承检医疗机构体检纪律规定,存在干扰体检秩序、通过手术或者药物等影响初检结果、冒名体检、借用他人体液标本、故意隐瞒病史等情形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检或者提交病例材料的,一经发现并被证实,取消当年度录用资格。
(八)确定预选对象。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用人单位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对象,其数量一般应当多于招考岗位计划人数,按照招考岗位计划人数120%的比例确定。其中,面试成绩低于60分或者体检不合格的,不得作为预选对象;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面试成绩、专业科目成绩确定排名。用人单位应及时把报考人员是否被确定为预选对象告知本人。
艺术(含艺术专业教学岗位)、体育、播音岗位的预选对象,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并通过军队人才网进行公示。
报考人员总成绩=公共科目成绩×30%+专业科目成绩×30%+面试成绩×40%。总成绩可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九)政治考核。预选对象的政治考核,按照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以考核本人政治思想表现为主,重点考核拥护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大原则问题、重大政治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道德品质、宗教信仰、社会交往、诚实守信和出国(境)等情况,以及家庭成员、配偶的父母、未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的政治背景和违法犯罪等情况。
(十)确定拟录用对象。对政治考核结论为通过的预选对象,用人单位根据总成绩排名,按照招考岗位计划人数确定拟录用对象。拟录用对象由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统一审核后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军队人才网同步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对象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招考岗位和录用分数线,同时公布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报考人员被确定为拟录用对象后,本人自愿放弃录用资格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从政治考核结论为通过的其他预选对象中确定拟录用对象,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拟录用对象人数仍未达到招考岗位计划人数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从面试不低于60分、体检合格的入围人员中依次递补,并按照规定进行政治考核和公示。
对军队烈士和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现役军人配偶、退役军人,以及军队社会用工中的业务骨干,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报考人员为预备役人员的,应当在被确定为拟录用对象前,及时向所在预备役部队报告。
(十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2026年5月起,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拟录用对象,由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审批,并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新录用人员通过审批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到岗工作。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时间一般为6个月。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新录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起算时间按照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招考岗位要求学历学位和职称、职业资格的拟录用对象,取消录用资格。
四、免笔试直接面试岗位公开招考
对招考学历学位要求为博士研究生,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理学、工学、医学硕士研究生的岗位,符合学历学位等规定报考条件且通过报名初审的报考人员,经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后,可以免笔试直接参加面试,其中面试人员名单统一在军队人才网公布。
免笔试直接面试岗位公开招考,分批次组织实施。首批招考岗位计划,与笔试和面试公开招考岗位计划一起发布并同步组织网上报名,报名时间和规则与笔试和面试公开招考岗位相同,不需要缴纳报名费。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等按照用人单位有关安排进行。
免笔试直接面试岗位首批公开招考结束后,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文职人员主管部门将择机发布其他批次招考岗位计划。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军队人才网发布的招考公告,根据自身实际报考相应岗位。
五、特别提示
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笔试、面试不指定任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报考人员可依据军队人才网发布的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做好相关准备。军队人才网、“中国军号”APP、“八一通”APP为本次公开招考信息发布指定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军队相关单位官方媒体将对此次公开招考进行宣传推介。
近年来,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以军队文职人员考试培训为名违法违规经营,出现无证经营、虚假宣传、借机敛财等乱象,损害了考生权益,严重影响军队形象声誉和考试公平性,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及时向网络涉军举报和辟谣平台(网址:http://www.81.cn/wlsjjbpt)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根据《关于开展军队文职人员考试培训专项整治的通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文职人员主管部门将联合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
2026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工作最终解释权归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来源:军队人才网
编辑:许玉娇
校对:徐嫣璐
初审:石政勇
审核:吕园
监审:王剑
终审: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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