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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1-11 04:16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关于广东省计划生育假政策文章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撰写关于广东省计划生育假政策文章的注意事项"
随着中国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广东省作为人口大省和经济前沿阵地,其计划生育假(包括产假、陪产假、护理假等)政策具有特定的区域特色和现实意义。撰写关于广东省计划生育假政策的文章,旨在为公众提供准确信息、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或引发社会讨论,都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文章的准确性、客观性和价值:
"一、 精确解读政策文件,确保信息来源权威可靠"
1. "关注官方发布:" 文章的核心信息应来源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官方机构发布的正式文件、政策通知或官方解读。避免引用非官方渠道、小道消息或个人解读。 2. "区分不同版本和时效性:" 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假期待遇)可能经历过多次调整。务必明确所依据的政策是当前有效的版本,并注意区分不同类型(如一孩、二孩、三孩)假期的具体规定差异。引用过时或已失效的政策信息会造成误导。 3. "厘清具体细节:" 政策文件通常包含诸多细节,如产假天数、其中法定产假天数、地方增加天数、陪产假/护理假天数、是否可休可不休、申请条件、待遇标准(工资发放
来源:广州日报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其产假、奖励假等劳动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侵害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合法权益。近日,《2024年度广州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典型案例》发布,其中包含了一个涉及产假奖励假的案例。
据悉,2023年6月2日,何女士入职某教育科技公司,任职教研运营,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何女士于2024年6月25日生产一胎,公司给予了98天法定产假。法定产假期满前,公司通知何女士于2024年9月23日返岗,否则将解除与何女士的劳动关系。何女士多次与公司协商执行80天奖励假未果,遂于2024年8月2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公司方认为80天奖励假不是国家法律规定,只是广东省的一个地方性规定,而公司注册地在省外城市,因此不必按广东省的规定执行,即使给予何女士奖励假,也应按注册地城市规定的60天执行。公司方还认为,既然80天是奖励假,那就是可以奖励也可以不奖励,98天产假期满,何女士就应该返岗。
何女士则认为,虽然公司注册地在省外城市,但公司安排何女士在广州工作,公司应当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80天奖励假并支付相应工资。
工会律师向公司释法:1.公司注册在省外城市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关劳动保护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产假属于劳动保护范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行政法规,在全省范围内适用,该条例规定了女员工享受80天奖励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关于劳动保护,如果公司注册地城市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广州的有关标准,而且双方约定按照注册地城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则可按该市的规定执行。但关于奖励假,省外城市的规定是60天,比广州市的80天要少,所以,不应按该市规定的60天奖励假执行,何女士应享受80天奖励假。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80天奖励假,并非可奖励可不奖励,而是应当给予何女士享有的权利,公司无权单方剥夺。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工会律师感受到,何女士因为80天奖励假问题已经和公司产生矛盾,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方也愿意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双方因担心对己方不利,均不愿意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想法。工会律师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劳资双方开展了背对背调解。经过工会律师调解,劳资双方达成80天产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5万元的调解方案,并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市劳动仲裁委置换仲裁调解书,该公司于2024年11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何女士一次性支付50000元。
工会律师释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属于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范围内适用。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邓潇丽 通讯员:穗工宣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其产假、奖励假等劳动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侵害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合法权益。近日,《2024年度广州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典型案例》发布,其中包含了一个涉及产假奖励假的案例。
据悉,2023年6月2日,何女士入职某教育科技公司,任职教研运营,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何女士于2024年6月25日生产一胎,公司给予了98天法定产假。
法定产假期满前,公司通知何女士于2024年9月23日返岗,否则将解除与何女士的劳动关系。何女士多次与公司协商执行80天奖励假未果,遂于2024年8月2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公司方认为80天奖励假不是国家法律规定,只是广东省的一个地方性规定,而公司注册地在省外城市,因此不必按广东省的规定执行,即使给予何女士奖励假,也应按注册地城市规定的60天执行。公司方还认为,既然80天是奖励假,那就是可以奖励也可以不奖励,98天产假期满,何女士就应该返岗。
何女士则认为,虽然公司注册地在省外城市,但公司安排何女士在广州工作,公司应当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80天奖励假并支付相应工资。
工会律师向公司释法:
1.公司注册在省外城市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关劳动保护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产假属于劳动保护范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行政法规,在全省范围内适用,该条例规定了女员工享受80天奖励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关于劳动保护,如果公司注册地城市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广州的有关标准,而且双方约定按照注册地城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则可按该市的规定执行。但关于奖励假,省外城市的规定是60天,比广州市的80天要少,所以,不应按该市规定的60天奖励假执行,何女士应享受80天奖励假。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80天奖励假,并非可奖励可不奖励,而是应当给予何女士享有的权利,公司无权单方剥夺。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工会律师感受到,何女士因为80天奖励假问题已经和公司产生矛盾,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方也愿意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双方因担心对己方不利,均不愿意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想法。工会律师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劳资双方开展了背对背调解。经过工会律师调解,劳资双方达成80天产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5万元的调解方案,并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市劳动仲裁委置换仲裁调解书,该公司于2024年11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何女士一次性支付50000元。
工会律师释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属于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范围内适用。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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