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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1-11 04:17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考离申请书时应注意事项的作文:
"精心撰写考离申请书:注意事项全解析"
无论是升学申请、工作求职,还是其他形式的“考试”与“离开”(如内部调动、项目退出等),一份精心准备的“考离申请书”往往是决定性的一步。它不仅是信息的传递,更是个人能力、态度和潜力的展示。因此,在撰写此类申请书时,务必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其效果最大化,为成功“上岸”或顺利“过渡”铺平道路。
"一、 明确目标,精准定位"
在动笔之前,首先要清晰、明确地知道自己申请的“目标”是什么。是哪个学校、哪个专业?哪个职位、哪个部门?或是哪个项目阶段?目标越具体,申请书的内容就越有针对性。同时,要理解申请目标的要求和标准,分析自身条件与目标的契合度,从而在申请书中突出优势,弥补不足。
"二、 内容翔实,突出亮点"
申请书的核心在于展示你自己。内容必须真实、具体、有据可依。避免空泛的口号和自我吹捧,应结合具体事例、项目经验、学习成绩、技能证书、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来证明你的能力和潜力。例如,申请工作时,可以详细描述过往工作中取得的成就、承担的职责以及解决过的难题,并量化成果;申请学校时,则应展现对专业的热爱、相关的学术经历和未来的
在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民事诉讼体系中,再审程序作为“非常救济程序”,是立法者在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与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的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再审的启动条件、审查规则及审理程序,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当事人突破生效裁判效力壁垒、启动这一“最后救济通道”的核心法律文书。再审审查的极端严格性——法官需在“尊重生效裁判的终局性”与“纠正可能存在的重大错误”之间进行审慎权衡,而再审申请书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法官对“原裁判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判断效率与结论倾向。一份符合标准的再审申请书,不仅需要严格遵循形式规范,更需在实质内容上实现“法律要件精准匹配”“事实论证深度穿透”“证据链条完整闭合”“法律适用权威支撑”的四维统一,其撰写难度与学术价值堪比一篇聚焦个案的专题法律论文。
有人说“我现在写法律文书可以借助Ai生成”。下面本律师就谈一下ai和专业律师在书写法律文书上的差别:(1)AI 缺乏对法律条文、法规和法律先例的细致理解,而律师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和长期实践,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准确把握法律原则和条文的适用,确保法律文书中语言精准、法律依据充分。(2)风险把控能力更强:AI 生成的内容可能存在对法律的误解或不准确应用,导致法律文书存在风险。律师则能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素养,全面分析案件,提前识别潜在风险,避免在法律文书中出现诸如诉讼请求不当、遗漏重要证据等问题,降低法律风险。(3)更能提供个性化服务:法律事务往往具有独特性,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AI 无法根据具体当事人的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文书撰写。律师则可以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具体需求、案件背景等,量身定制符合当事人利益的法律文书,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4)逻辑和语言表达更精准:律师经过长期的法律实践锻炼,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语言,使法律文书的逻辑结构更加严谨,表达更加准确清晰。他们能够准确地组织事实和证据,合理阐述法律观点,增强文书的说服力,而 AI 生成的文书可能在逻辑和语言表达上存在不够精准、流畅的问题。(5)更具应变和创新能力:在处理复杂或新型法律问题时,律师能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方法,提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并在法律文书中体现出来。AI 则主要基于已有的数据和模式进行生成,难以应对完全超出其训练范围的复杂情况。(6)能建立信任和提供情感支持:法律服务不仅是专业问题,还涉及到情感与需求的匹配。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是法律服务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律师能够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给予他们情感上的支持和安慰,让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感到更安心,而 AI 无法提供这种信任和情感层面的服务。
沈律师是北京资深律师,从事法律职业40年,担任过8年的法官,8年的法学教师在北京担任执业律师24年,兼职仲裁员、调解员。擅长于各类疑难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诉和抗诉。本律师分成三章的内容,将长期代理的再审案件中如何书写再审申请书的经验与大家分享。
第一章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应明确的问题
一、申请主体的范围与限制
根据《民诉法》第206条及《民诉法解释》第375条,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需同时满足“与生效裁判有直接利害关系”和“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两个要件,具体包括:
1、原审当事人:
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对诉讼标的有独立于原被告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生效裁判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则具有再审利益);必要共同诉讼中被遗漏的成员(如继承纠纷中未被列为原告的法定继承人,其权利因原审未参与而受损)。
2、权利义务承继人: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后,其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如法人合并后的新主体、破产清算组)可承继再审申请权,但需提交身份关系证明(如公证书、工商登记变更文件)。
3、特殊排除情形:
生效裁判完全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如胜诉原告、未被判令担责的被告),通常因缺乏“再审利益”而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民诉法解释》第376条);原审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的原告,若无证据证明原审存在程序违法,一般不具备再审资格。
二、委托代理的规范要求
申请人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代理人需提交:
律师代理: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包括“代为申请再审、提交材料、参与听证、签收法律文书”);
近亲属代理: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授权委托书;
员工代理:劳动合同、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客体的范围限定
可申请再审的客体严格限定为三类生效法律文书:
1、生效民事判决(包括一审生效判决、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二审改判的判决);
2、生效民事裁定(仅限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其他程序性裁定如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可再审);
3、生效民事调解书(需提交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见《民诉法》第208条)。
四、申请法院的管辖规则
根据《民诉法》第206条,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遵循“上级法院为主,原审法院为辅”的原则:
原则: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如二审生效后,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如集团诉讼中原告超过10人且各方均同意向原审法院申请)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原被告均为自然人)的案件,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
冲突解决:若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民诉法解释》第379条)。
五、申请期限与效力限制:不变期间的严格适用
(一)申请期限的核心规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一般情形:自生效裁判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起算点:判决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但公告送达的以公告期满日为送达日);例外延长:存在以下四类“新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需有生效刑事判决或监察机关的认定结论)。
(二)期限性质的法律效力
该6个月期限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规则。超期申请的,法院将直接裁定驳回,且不允许通过再审审理程序补救。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期限起算点说明”(如新证据发现时间、法律文书撤销公告日期),并对超期理由进行严格审查。
(三)效力限制:不停止执行原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若再审法院认为案件存在“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给付内容紧急”(如赡养费、医疗费)等情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章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格式
再审申请书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载体,其格式必须严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诉讼文书样式(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及后续修订),任何形式瑕疵均可能导致法院要求补正甚至影响审查结论。一份专家级的再审申请书需包含以下核心要素,且每个部分的撰写均需达到“精准、完整、逻辑闭环”的要求。
一、首部:当事人信息与文书标识的规范表达
(一)文书标题
统一为“民事再审申请书”,不得使用“申诉书”“抗诉申请书”“再审请求书”等非法定名称(申诉是信访途径,与再审程序性质根本不同)。
(二)当事人基本信息的深度要求
需按“再审申请人(原审地位)—被申请人(原审地位)—原审其他当事人(可选)”的顺序列明,具体要素需精确到“司法识别唯一性”标准:
1、 再审申请人(原审地位+身份信息)
自然人:
姓名(与身份证完全一致,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
性别、出生日期(精确到“年/月/日”,需与身份证号码对应);
民族(填写全称,如“汉族”而非“汉”);
工作单位及职务(无工作者写“无业”或“退休”,并注明退休时间及原单位);
住所(身份证地址或经常居住地,需提供居住证明如房产证、社区证明,若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确保法院可有效联系);
身份证号码(必填,用于法院身份核验)。
示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三,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XX公司前销售经理,住XX省XX市XX区XX路1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现无业,联系方式:138XXXX1234(手机)、010-XXXXXXX(固定电话)。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完全一致,包括括号内的字号);
住所(注册地址,需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18位数字字母组合);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需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董事长”“执行董事”“院长”等具体职务);
职务(精确到具体头衔,避免笼统写“负责人”);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
示例: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科技园A栋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执行董事,联系方式:0755-XXXXXXX(办公室)、139XXXX5678(手机)。
委托代理情况:若委托律师,需列明“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或合伙人),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若委托近亲属,需列明“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与申请人关系,如‘申请人之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
2、 被申请人(原审地位+身份信息)
格式与再审申请人相同,但需在“身份描述”前标注“被申请人”(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并明确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如原告、被告、有责第三人)。
3、 原审其他当事人(可选但建议列明)
若案件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等,需列明其在原审中的地位(如“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及基本信息(姓名/名称、住所),以便法院全面掌握案情脉络。
(三)案件来源与原审文书信息的精确表述
需完整写明:“再审申请人张三因与被申请人王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XX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或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2)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关键点:必须包含“原审人民法院全称”(如“XX市XX区人民法院”而非简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如“(2023)XX民终XX号”)、“裁判类型”(判决/裁定/调解书)、“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人格权纠纷”)。
二、正文:核心论证的四大模块深度展开
正文是再审申请书的“核心战场”,需围绕“再审请求—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三大模块展开,每个模块均需达到“逻辑闭环、证据支撑、规范引用”的专业标准。
(一)再审请求:具体、明确、有限的权利主张
再审请求是申请人希望通过再审程序实现的目标,必须严格遵循两项原则:
1、范围限定原则: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如原审未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再审中不可新增);
2、精准对应原则:按原审裁判的判项顺序,逐项列明“维持—撤销—改判—驳回”的具体诉求,确保与原审文书的判项一一对应。
示例(针对一份二审判决的再审请求):“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XX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张三关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2、改判被申请人王五向申请人张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维持(2023)XX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确认张三与王五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XX元)由被申请人王五承担。”
撰写要点:对原审裁判的判项需引用完整(包括案号、项序、具体内容),避免笼统写“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请求需明确计算方式(如利息起止时间、利率标准),避免模糊表述(如“适当支付利息”);若原审存在多个判项,需逐项表明态度(维持/撤销/改判),确保法官清晰掌握申请人的核心诉求。
(二)事实与理由:紧扣法定再审事由的深度论证
这是再审申请书的“灵魂部分”,需围绕《民诉法》第211条规定的13项法定再审事由,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展开针对性论证。实务中,需遵循“问题定位—要件分析—事实举证—法律评价”的逻辑链条,重点聚焦最可能触发再审的1-2个核心事由。
2、 核心事由的论证方法:以“要件—事实—证据—结论”为逻辑链
以最常见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第211条第4项)为例,论证结构应为:
第一步:明确要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XX条及《民诉法》第XX条,原审裁判中用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如借条、合同、鉴定报告),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辩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步:陈述事实“在原审(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2)XX民初XX号)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借款收据》作为其已还款的关键证据,但申请人当庭指出该收据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且无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对该收据上的申请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然而,原审法官未组织双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原审庭审笔录第X页明确记载‘法官询问双方对证据有无异议,申请人表示需鉴定,法官称庭后核实’),亦未启动鉴定程序,直接采信该收据认定‘被申请人已偿还部分借款’(原审判决第X页‘本院认为’部分)。”
第三步:举证支撑
提交原审庭审笔录复印件(标注“未质证证据”的讨论页码);
提交《借款收据》复印件(证明该证据无申请人签字);
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证明申请人曾书面申请鉴定);
若可能,提交专家辅助人意见(如笔迹鉴定专家对收据真实性的初步分析)。
第四步:法律评价“根据《民诉法》第XX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及第211条第4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审将未经质证的《借款收据》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已还款的核心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
3、 其他高频事由的论证要点补充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211条第1项):需证明该证据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但未发现/无法取得,或原审结束后新形成”的材料(如新发现的银行流水、生效的另案判决、证人证言),且该证据可直接否定原审裁判的核心事实(如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合同已解除)。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211条第6项):需对比原审引用的法律条文与现行有效法律(如原审引用《合同法》第XX条,但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第XX条),并说明原审解释与立法目的冲突(如将“违约责任”扩大解释为包含“惩罚性赔偿”而无法律依据)。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第211条第7项):需提交原审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证明陪审员参与二审合议)、法官回避申请书及未获准许的证明(如审判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但未回避)。
(三)法律依据:精准引用最新条文与权威解释
再审申请书的结论部分需明确引用《民诉法》第211条(原第200条)的具体款项(或其他相关条文),并可根据需要援引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增强说服力。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原第二百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关于‘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本案原审判决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与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再审。”
三、尾部:程序性要素的规范收尾
(一)致送法院
明确写明“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需与申请的管辖法院完全一致(参考前述管辖规则)。
(二)附件清单
列明随申请书提交的全部材料,格式为:“附:1、 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1提交,如被申请人1人+原审第三人1人,则提交3份);2、 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 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一、二审全部文书,若为二审终审则提交一审、二审文书);4、 新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如有,需单独装订并标注页码);5、 授权委托书(如有代理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如有律师代理);6、 其他辅助材料(如鉴定申请书、证人证言、专家论证意见等)。”
(三)申请人签章
自然人需亲笔签名并注明申请日期(年/月/日);法人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
第三章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关键点
一、新证据的“黄金标准”:从发现到认定的全流程操作
(一)新证据的类型与认定边界
根据《民诉法》第211条第1项及《民诉法解释》第XX条,新证据需同时满足“形式新颖性”与“实质影响力”:
形式新颖性: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但未发现/无法取得的证据(如隐藏的合同原件、未公开的财务账册)、原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如新的鉴定报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
实质影响力:该证据需足以推翻原审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核心结论(如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合同已解除、侵权不成立)。
(二)实务操作要点
1、及时固定证据:发现新证据后,应通过公证(如电子数据)、见证人(如证人证言)、第三方机构(如银行流水盖章)等方式固定证据效力;
2、关联性论证:在新证据部分详细说明其与原审裁判结果的直接关联(如“该2021年10月15日的银行转账记录(金额50万元)对应原审中申请人主张的借款金额,且转账时间与借条出具时间吻合,直接证明借款已交付”);
3、同步提交说明: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标注“新证据”序号(如“新证据1:2021年10月15日XX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借款本金50万元”),并附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
二、程序违法的“严重性”判断:从瑕疵到再审事由的界分
(一)常见程序违法情形的实务认定
1、审判组织不合法:合议庭成员未全程参与庭审(如更换审判员未告知当事人)、人民陪审员参与二审合议(二审应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2、剥夺辩论权利:未开庭直接判决、未给予当事人答辩期(如原审受理后XX日内未送达起诉状副本)、限制当事人发言(如法官打断申请人关键辩论);
3、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合法送达(如公告送达不符合“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条件)、委托送达未附回证;
4、遗漏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未对当事人主张的某项请求(如违约金、利息)作出处理,亦未在“本院认为”部分说明理由。
(二)论证策略
需证明程序违法与实体结果的因果关系,例如:“原审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仅邮寄至已搬离的旧地址,且未尝试其他送达方式),导致申请人未参加庭审,丧失举证与辩论机会,违反《民诉法》第XX条(送达程序)及第XX条(开庭通知程序)。该程序违法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关键证据(如伪造的收条)进行质证,进而影响事实认定,属于《民诉法》第211条第(十)项规定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三、法律适用的深度辨析:从文义解释到目的解释的专业进阶
(一)法律适用错误的常见类型
1、条文引用错误:原审应适用《民法典》第X条(违约金调整规则),却错误引用已废止的《合同法》第X条;
2、解释偏差:将“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条款不成立”(《民法典》第496条),错误解释为“只要条款写入合同即当然有效”;
原则冲突:合同纠纷中,原审未优先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X条),反而支持违约方的恶意抗辩(如“合同虽约定违约金,但违约方主张因市场行情变化无需支付”,原审未审查该抗辩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四)论证方法:从“个案事实”到“法律规则”的精准映射
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211条第6项)为例,论证结构应为:
1、定位争议焦点:明确原审中双方争议的核心法律问题(如“涉案合同是否构成格式条款”“违约金是否过高需调整”);
2、引用原审裁判规则:摘录原审判决中适用的法律条文及说理部分(如“原审认为,根据《合同法》第X条(已废止),违约金过高时应由法院调整,但本案合同明确约定‘放弃调整权利’,故不支持申请人调减请求”);
3、对比现行法律:说明原审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已被废止或修改(如《民法典》第XX条取代《合同法》第XX条,且新增“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应调整”的强制性规定),或原审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否偏离立法目的(如“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条款不成立”是《民法典》第XX条的强制性规则,而非任意性规范);
4、结合立法目的与司法解释: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解释(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XX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填平损失”原则),说明原审裁判结果违背法律本意(如“原审未考虑申请人实际损失仅为本金利息,却全额支持被申请人主张的畸高违约金,违反公平原则”)。
三、尾部:程序性要素的规范收尾
(一)致送法院
明确写明“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需与申请的管辖法院严格一致(参考前述管辖规则)。
(二)附件清单
列明随申请书提交的全部材料,格式为:“附:1、 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1提交,如被申请人1人+原审第三人1人,则提交3份);2、 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 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一、二审全部文书,若为二审终审则提交一审、二审文书);4、 新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如有,需单独装订并标注页码);5、 授权委托书(如有代理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如有律师代理);6、 其他辅助材料(如鉴定申请书、证人证言、专家论证意见等)。”
(三)申请人签章
自然人需亲笔签名并注明申请日期(年/月/日);法人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
在我国检察监督体系中,有一道常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后门”——上级检察院的复查程序。它不是对原决定的简单重复审查,而是法律为当事人预留的“二次救济通道”:若您认为下级检察院的决定存在事实认定偏差、法律适用错误,或关键证据未被充分考量,完全有权委托律师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这不仅是程序权利,更是法律赋予您“让正义被再审视一次”的底气。可您知道吗?这条路的“通行证”并不好拿。沈律师是北京资深律师,从事法律职业40年,担任过8年的法官,8年的法学教师在北京担任执业律师24年,兼职仲裁员、调解员。擅长于各类疑难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诉和抗诉。今天本律师就将代理的成功复查的案例与大家分享,另外再教大家如何写“复查申请书,如果你不会写可以联系本律师为你代书(联系方式见评论区”置顶“电话号码)
我代理当事人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后,上级检察院撤销了下级检察院不予监督的决定书
上级检察院撤销下级检察院不予监督的申请书之后决定向某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首先,复查申请的“技术门槛”远超想象。检察机关对复查的审查聚焦于“原决定是否确有错误”,律师需要精准锚定原决定中的法律漏洞——比如是否存在应当调取而未调取的关键证据?对核心事实的认定是否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法律条款的援引是否与最新司法解释冲突?甚至原办案人员是否存在程序瑕疵?这些都需要以专业的法律语言梳理成逻辑闭环,而非简单的“我认为不公”。没有律师介入,您的诉求很可能因表述不清、依据不足,被淹没在程序性回复中。
其次,“说服”的艺术藏在细节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每日面对大量案件,一份堆砌情绪却缺乏法律依据的申请书,很难触发他们启动复查的动力。而专业律师的作用,正是将您的委屈转化为“法律视角的问题清单”:比如指出原决定对某份鉴定意见的采信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X条,或强调原审中对方提交的关键书证未经当庭质证,程序违法性直接影响结果公正性。这些精准的“靶点”,才是打开复查程序的关键钥匙。
更重要的是,您需要的不只是“代理”,更是“共情的坚守”。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在经历多次程序驳回后,逐渐从“我要讨个说法”变成“算了,没希望了”。但您知道吗?2022年初我代理的一起民事监督复查案(见上面的决定书扫描件),当事人最初也拿着一份“不予监督决定书”找到我,说“检察官都说没问题了,还能怎么办?”可当我们抽丝剥茧发现,原案对一份微信聊天记录的举证责任分配明显错误(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借款合意”),最终上级检察院采纳复查意见,启动了监督程序。当事人后来跟我说:“如果不是您坚持让我再试一次,我可能这辈子都觉得法律‘差点意思’。”
如何写“复查申请书”?请大家耐心往下看:
一、复查申请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与制度定位
(一)复查申请的法定前提:仅针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
第12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1.适用对象唯一性:复查程序仅针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包括其他检察决定(如不予受理决定、终结审查决定等)。若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支持决定(例如仍在审查中),当事人无权直接申请复查。
2.决定主体特定性:不支持决定由“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即“同级受理”原则下的首次监督审查)。若当事人对其他类型检察决定(如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决定)不服,目前法律未规定复查程序,需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解决。
(二)复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弥补“同级受理”的局限性
我国民事诉讼监督实行“同级受理”为主、上级指定为辅的模式(《监督规则》第18条)。实践中,由于同级检察院与原审法院可能存在地域关联或办案压力,部分当事人认为同级监督的公正性不足;而“复查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向“更中立的上级机关”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既维护了“同级受理”的效率优势,又通过上级审查强化了对下级监督质量的把控,体现了“权利救济兜底”的立法价值。
二、复查申请的核心条件:谁可以申请?何时申请?什么情况下能受理?
(一)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复查申请的申请人需为原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或依法取得代理权限的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人父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律师)。
注意事项:
1、若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均不服不支持决定),任一方均可单独申请复查;其他当事人(即未申请复查的当事人)可在复查程序中提交书面意见(《监督规则》第127条)。
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权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
(二)申请时限:收到不支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
根据《监督规则》第126条,当事人必须在收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提交的,上级检察院一般不予受理(除非有正当理由,如因不可抗力延误且能提供证明)。
实务提示:
1、“收到之日”以不支持决定书送达签收日期为准(若为邮寄送达,以邮政回执上的签收时间为起算点;若为直接送达,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日期为准)。
2、建议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核对“决定书落款日期”与“实际签收日期”,并在一年内尽早准备材料,避免因材料不全、证据收集延迟导致超期。
(三)受理条件:必须存在“明显错误”且符合法定情形
复查申请并非“必然受理”,上级检察院需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明显错误”的法定标准。《监督规则》第126条列举了五类“明显错误”情形,申请人需至少主张其中一类,并提供初步证据或线索支撑:
1、 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
定义:“新证据”是指在原审(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未提交,但在申请检察监督前已客观存在,因客观原因未能发现或提交的证据(参考《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
常见类型:
(1)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书证(如合同原件、银行流水)、物证(如关键设备残骸)、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
(2)原审中因客观障碍无法取得的证据(如证人因出国未出庭,现回国后出具证言);
(3)原审已提交但未被采信的关键证据(需证明原审未采信存在程序违法,如法院未组织质证)。
实务要求:申请人需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形成时间、为何原审未提交(如因保管不善丢失、证人当时无法联系等),并证明该证据能直接否定原裁判的核心事实(如证明合同未成立、债务已清偿等)。
2. 有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
定义:“主要证据”是指对原裁判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如合同纠纷中的核心合同条款、侵权纠纷中的过错认定依据);“伪造”包括故意制作虚假材料(如模仿笔迹签订合同)、篡改原始数据(如修改电子账目)、虚假陈述(如证人受胁迫作伪证)。
举证要点:
提供鉴定报告(如笔迹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证明证据非原始形成;
证人证言(如参与伪造过程的知情者);
原始材料对比(如原始合同与提交法庭的合同版本不一致)。
典型案例: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提交的“借条”经鉴定为倒签日期(实际形成时间晚于借款到期日),被告以此申请复查,最终上级检察院认定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撤销不支持决定并抗诉成功。
3. 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定义:原裁判依赖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如行政决定、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有权机关撤销或修改,导致原裁判的基础事实或法律依据失效。
常见情形: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而原民事裁判依据该处罚认定企业存在过错;
(2)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而原民事裁判直接引用仲裁结果;
(3)公证债权文书因程序违法被撤销,而原裁判基于公证内容认定债权债务关系。
举证要求:提交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的生效决定书(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书、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决定)。
4. 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定义:审判人员(法官、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受贿)、偏袒一方(徇私舞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枉法裁判)。
举证难点:此类行为通常隐蔽性强,但可通过以下方式间接证明:
(1)纪检监察机关已立案调查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文件;
(2)同案其他当事人的举报材料(附具体线索,如审判人员与一方当事人私下接触记录);
(3)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如未开庭直接判决、关键证据未质证)且与审判人员个人利益相关联(如一方当事人是审判人员亲友)。
典型案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中,法官被举报收受被告贿赂,在未查明房产出资情况下将房产全部判归被告,后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受贿事实,上级检察院据此复查撤销原不支持决定。
5. 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在办理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定义:此处特指“作出不支持决定的同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在监督审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收受一方当事人财物、故意忽略关键证据、违规终结审查)。
举证方向:
(1)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如亲属关系、经济往来);
(2)监督卷宗中缺失关键材料(如未附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未记录听证过程);
(3)检察人员违规与一方当事人单独沟通(如有录音、聊天记录证明)。
实务提示:此类主张需有具体线索(如时间、地点、行为细节),单纯主观怀疑难以被采纳。
三、复查申请的程序规则:如何提交?谁来审查?多久出结果?
(一)管辖机关:向“作出不支持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
复查申请必须向“作出原不支持决定的同级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交(《监督规则》第127条)。例如:
若不支持决定由“××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则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
若不支持决定由“××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如最高检指定省级院办理),则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
特殊情形:若原不支持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极少数跨省重大案件),则复查申请无上级机关可提(因最高检为最高层级),但实践中此类情况极少。
(二)受理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初核”+民事检察部门“实质审查”
上级检察院收到复查申请后,首先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与受理)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查:申请人是否在一年内提出;是否提交了不支持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明等必备材料;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复查范围(即是否针对“不支持决定”)。
初核结果:
符合条件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3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并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监督规则》第127条);不符合条件的(如超期、材料不全),在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或不予受理(需说明理由)。
后续审查: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是否存在明显错误”进行实质审查(调阅原案卷宗、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必要时可组织听证。
(三)审查期限:一般3个月内终结,特殊情形不计入
根据《监督规则》第129条,上级检察院应在受理复查申请后3个月以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如撤销不支持决定并抗诉、维持原决定)。但以下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调取原案卷宗、鉴定、评估、审计的时间;询问证人、当事人或专家咨询的时间;因不可抗力(如疫情、自然灾害)导致的中止期间。
实务提示:若超过3个月未结案,申请人可向承办检察官或控告申诉部门询问进度(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申请程序性信息查询)。
(四)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可在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上级检察院在审查复查申请时,应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即未申请复查的原审对方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在收到副本后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监督规则》第128条)。该意见将作为检察院审查的重要参考。
四、复查申请书的规范写作:结构、内容与技巧详解
复查申请书是申请人向检察院表达诉求的核心文书,其质量直接影响检察院对“明显错误”的判断。一份规范的申请书需满足“逻辑清晰、事实明确、法律依据充分、证据对应严谨”的要求,以下从结构到细节逐项解析。
(一)文书基本结构(建议包含七大模块)
1、标题:统一为“复查申请书”(居中,黑体二号字)。
2、申请人信息:列明申请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如“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姓名/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联系方式(电话、地址需准确,便于检察院联系)。若有代理人,需注明代理类型(法定/委托)、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律师)、联系方式。
3、其他当事人信息:简要列明其他当事人的原审诉讼地位、姓名/名称(无需详细信息,与申请书副本一致即可)。
4、复查请求:明确、具体,通常表述为:“请求撤销××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检民监不支持〔××〕×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请求依法对本案××××(原审裁判案号)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其他适当监督方式)。”(注:若主张多种明显错误,可分项列明请求,如“请求因新证据推翻原裁判而抗诉”)
5、复查法定情形与事实理由(核心部分,占文书70%以上篇幅):
第一步:明确主张的“明显错误”类型(从五类情形中选择1-3项,如“本案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
第二步:结合事实与证据展开论述(按时间线或逻辑顺序,逐一说明“明显错误”的具体表现,每项主张需对应具体证据编号)。
第三步:引用法律依据(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监督规则》第126条等,论证为何符合复查条件)。
6、证据目录(单独成页,与申请书附件对应):列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如“证据1:2023年10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原件,证明原审未认定的债务减免事实”)。
7、结尾:写明“此致××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全称),申请人签名/盖章及日期。
(二)关键内容写作技巧(以常见问题为例)
1、 复查请求:精准对应监督方式
若主张原裁判错误(如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通常为“提出抗诉”(抗诉可直接启动法院再审);若主张检察监督程序违法(如检察院遗漏关键证据),可请求“重新审查并作出监督决定”;避免模糊表述(如“请求检察院公正处理”),必须明确“撤销不支持决定+具体监督方式”。
2、 明显错误主张:分类论述+证据绑定
示例(主张“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
“本案存在新的证据——2023年12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见证据1),证明原审被告(原告)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患严重精神疾病(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未查明该事实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该证据系原审庭审结束后因医院档案管理升级才调取,符合‘新证据’的法定条件(《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足以推翻原裁判关于‘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核心认定。”
示例(主张“主要证据系伪造”):
“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还款承诺书》系伪造(见证据2:司法鉴定意见书)。经申请人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承诺书落款签名与申请人同期其他文件签名笔迹不一致(鉴定意见第3页),且申请人从未签署过该文件(证人李某可证明,见证据3)。原审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即直接采信,导致错误认定‘申请人自愿承担债务’。”
3、法律依据引用:紧扣《监督规则》与《民事诉讼法》
复查程序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6条(复查制度)、第127-129条(受理与审查期限);
明显错误对应条款:如主张“新证据”可引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主张“审判人员违法”可引用第207条第13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程序性权利依据:如其他当事人的意见权(《监督规则》第128条)、审查期限(《监督规则》第129条)。
(三)附件准备:材料齐全=成功一半
复查申请书需附以下材料(按清单顺序整理,建议制作目录):
1、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印件(证明复查对象);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材料(如有律师代理,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证据材料及清单(每份证据编号,注明来源、证明目的,如“证据1:2023年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原件,证明债务减免事实”);
5、原审裁判文书复印件(如一审、二审判决书,便于检察院对比事实认定);
6、其他辅助材料(如鉴定机构资质证明、证人联系方式等)。
特别提示:所有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可自行核对后签字注明“与原件一致”),证据原件在检察院需要核对时提交查验。
五、实务常见问题与应对策略
(一)超期申请是否绝对不受理?
原则上,超过一年期限的复查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但若申请人能证明超期系因“不可抗力”(如重大疾病住院、自然灾害导致无法联系)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如因疫情封控无法邮寄材料),可尝试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政府封控通知)。检察院可能根据个案情况灵活处理,但此类情形成功率较低。
(二)检察院不受理复查申请怎么办?
若上级检察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如不属于五类明显错误、材料不全且拒绝补正),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此时,申请人可:
1、复核材料:检查是否遗漏关键证据(如新证据未附鉴定报告),或复查请求表述不清(如未明确指向五类情形之一),补充后重新提交;
2、向上级反映:若认为检察院不受理决定违法(如期限计算错误),可向更上一级检察院(如省级院)控告申诉部门反映,但此类途径效果有限;
3、其他救济:若原裁判确有错误但复查未获支持,可尝试通过舆论监督(如合法媒体报道)、向人大/政协反映等方式间接推动,但需注意合法边界。
(三)复查期间原裁判能否执行?
复查程序本身不影响原裁判的执行(除非上级检察院作出“暂缓执行建议”)。若担心执行导致权益受损(如财产被转移),申请人需在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并提供复查申请受理证明(《民事诉讼法》第263条),但法院是否准许取决于具体案情。
六、结语:理性维权,注重证据与程序
复查申请是民事诉讼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并非“万能钥匙”。其核心在于通过“新证据”或“程序违法”证明原裁判或检察决定存在“明显错误”,而非单纯表达对结果的不满。当事人需秉持“证据为王”的原则,围绕五类法定情形系统梳理材料,规范撰写申请书,严格遵循程序要求。
最后提醒:法律救济的本质是“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即使复查申请最终未被支持,规范的维权过程也能为后续可能的其他途径(如信访、舆论监督)奠定基础。希望本文的详细指引,能帮助您在复查程序中精准发力,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主要法律依据摘要
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第126-129条(复查制度的具体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再审事由,对应复查中的“明显错误”情形);
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其他类型监督的参照规则);
4、《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程序性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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