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助产专业申请书》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2-07 15:42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助产专业申请书时应注意事项的文章,希望能帮助你:
"精雕细琢,凸显潜能:助产专业申请书注意事项"
助产专业,一个承载着生命起点关怀与女性健康的崇高职业。申请进入这一领域的学习,不仅需要扎实的学术基础,更需要展现出对助产事业的热情、责任感、同理心以及必备的素质。助产专业申请书是你向未来的院校和导师展示自我的重要窗口,一份精心准备的申请书能够显著提升你的竞争力。以下是撰写助产专业申请书时应注意的关键事项:
"一、 深刻理解申请目标与专业特性"
1. "明确申请目的:" 清楚你为什么选择助产专业?是对母婴健康的浓厚兴趣,是帮助女性在生育过程中获得支持的愿望,还是对人文关怀的认同?明确动机是申请书的灵魂,能让你在后续的写作中保持方向感。
2. "了解助产专业:" 助产不仅仅是接生,它涉及产前、产时、产后对母婴的全面护理,还包括健康教育、心理支持、母乳喂养指导等多个方面。在申请书中,应体现出你对助产工作内涵的理解,而非仅仅停留在表面认知。
"二、 展现与专业高度契合的个人特质"
助产师需要具备独特的个人品质。你的申请书应着力展现这些特质:
1. "同理心与关怀能力:" 描述你如何体察他人的情绪
助产专业报考护士有什么要求?|你问我答The-12
关注本公众号的各位小伙伴你们好呀,首先感谢你们点进这篇很不一样的文章。
那到底有多不一样呢?
应各位朋友的提议,小编决定推出一个新的环节“你问我答”,以求更好的帮助大家。本环节小编将会在后台留言网友中挑选一些经典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大家能够踊跃提问,只要你想知道,小编一定能答得到。
大家有想知道的问题,以及任何关于学业、从业、就业、甚至转业方面的疑问,都可以留言给小编。
好了,下面进入问答环节。
未来和你:
编编,儿童缺锌的表现是什么?
答:
厌食或有异食癖:缺锌时味蕾功能减退,味觉敏锐度降低,食欲不振,摄食量减少。含交战消化酶如羧基肽酶A的活力降低,消化能力也减弱。缺锌小儿可有喜食泥土、墙皮、纸张、煤渣或其它异物等现象。
长发育落后:缺锌妨碍核酸和蛋白质合成并致纳食减少,影响小儿生长发育。缺锌小儿身高体重常低于正常同龄儿,严重者有侏儒症。国内外报道缺锌小儿补锌后身长体重恢复较快,缺锌可影响小儿智能发育,严重者有精神障碍,补锌皆有效。
皮肤粘膜:严重缺锌时可出现各种皮疹、复发性口腔溃疡、大皰性皮炎、下肢溃疡长期不愈,也可出现程度不等的秃发等症状。
圣诞节啊u:
助产专业报考护士考试有什么要求?
答: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东西西西西:
护士资格考试报名有没有年龄限制?
答:目前没有年龄限制,但是有专业学习时间限制和实习时间限制。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我——是——分——割——线
本期“你问我答”到此结束,小编等你提问,下期再见!
参加2018护士考试的亲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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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第四条 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六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助产技术培训计划。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负责辖区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负责对从事助产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本规定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应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二)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四)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第九条 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本规定及附件中规定的人员资格要求,并经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提交下列所有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申请表》;(二)医学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30例以上接生证明;(五)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审批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合格者,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第十条 助产技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应当依据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按照本规定及附件中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三年内接受产科技术业务培训不少于20学时)。机构审批时,发现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满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申请终止服务或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部门申请终止或变更。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质量控制组织,负责助产技术和有关围产保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各地应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流程,加强转运途中抢救和处理,积极开展远程医疗,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保证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得到及时救治。第十五条 开展孕产妇保健的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加强与助产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对接,保证临床与保健相结合。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的知识宣传,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严格执行浙江省高危妊娠管理的工作要求,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结合孕产期全过程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科学、系统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86号),做好产前筛查和高风险孕产妇的产前诊断转诊、随访工作。第十六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抢救组织(由产、妇、儿、内、外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开展业务培训、院内外疑难病例的抢救会诊、加强剖宫产技术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术指征;依法对围产儿死亡、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上报,并开展死亡评审;负责围产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第十八条 助产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的、合适的助产技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第十九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新生儿科病房。其他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安排儿科医师进产房,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参与异常新生儿抢救,减少新生儿死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助产技术进行监督和管理;规划设置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急救通道以及转诊网络;确定各助产机构与急救中心的转诊网络,制定转会诊制度并组织实施;成立围产保健技术指导组织,对孕产妇危险因素、抢救过程、死亡等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第二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第二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家庭接生员的管理按照浙卫发267号文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2〕15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