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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07 15:58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设计合同无效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设计合同无效之注意事项"
设计合同是委托设计方与设计方就特定设计任务达成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然而,并非所有设计合同都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不仅意味着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履行,还可能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后续处理。因此,在设计合同签订前后,以及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时,各方都应高度关注相关事项,以规避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识别合同无效的情形"
首先,必须明确哪些情况下设计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设计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明确禁止的条款,例如,设计内容违反公共安全、环保、节能等强制性标准,该合同即为无效。 2. "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目的或内容如果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为非法活动进行设计,合同将归于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合同双方故意串通,通过合同条款损害第三方(如原委托方的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合同无效。 4. "合同主体不适格:" 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在民事诉讼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其核心逻辑是未被《民诉法解释》明确纳入“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合同纠纷范畴,本质仍为债权服务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一般管辖规则(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以下从法律依据、纠纷性质、司法实践展开分析,验证这一命题的正确性:
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受《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严格限缩,仅针对物权纠纷及明确列举的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28条是核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键结论: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分支(《民法典》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但其本质是债权服务合同,而非“物权纠纷”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标的是设计人(受托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如图纸、技术规范)的服务(债权),成果是《设计图纸》,用于后续施工。纠纷核心是服务履行问题(如设计质量不合格、费用支付争议、设计变更索赔),而非“不动产施工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或“物权权利确认”(物权纠纷的核心)。
对比维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
合同标的 | 不动产施工行为(建造、安装建筑物) | 设计服务(方案创作、图纸绘制)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795条(施工合同定义) | 《民法典》第794条(设计合同定义) |
管辖规则 | 不动产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法院) | 合同纠纷一般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
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院均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归类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子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但明确其不适用专属管辖,理由是该合同本质是“服务提供合同”,与“不动产施工”的物权属性无关。
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同时包含物权确认争议(如设计行为导致不动产权利归属争议,或设计方案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则该部分争议属于“物权纠纷”,可单独就该部分适用专属管辖,但合同纠纷部分仍按一般规则管辖。
示例:甲(发包人)与乙(设计人)签订《设计合同》,乙的设计方案擅自占用丙的土地使用权。丙起诉乙“停止侵害、确认设计无效”,该争议涉及物权确认,由土地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甲起诉乙“设计质量不合格”,仍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其本质是债权服务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一般管辖规则(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核心逻辑是:
实务建议:起诉时应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案由,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如设计成果交付地、服务费支付地)法院起诉,避免因主张“专属管辖”被驳回。
首部 内容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难题。许多施工企业在合同无效情形下陷入"工程已完工、款项难结算"的困境,甚至因结算标准争议导致数年诉讼。本文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核心依据,系统梳理最高院再审程序中关于合同无效后价款结算的最新裁判观点。文章将深入解析"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适用条件、"定额结算"的启动规则、"多份合同无效"时的结算依据选择等关键问题,为施工企业提供从诉讼策略到证据准备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 结论意见
一. 工程质量合格是折价补偿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系列再审判决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质量合格包括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等法定情形,这是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基础前提。
二. 参照合同约定是结算的首要原则
在质量合格前提下,最高院再审观点强调优先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避免通过鉴定程序增加诉讼成本。
三. 定额结算仅限于特定例外情形
当合同约定无法参照或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时,可按照定额标准或市场价结算。最高院在再审中严格限定定额结算的启动条件,主要包括合同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价格低于工程成本价、设计变更导致量价双超约定范围等情形。
四. 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诉讼前已达成的结算协议独立于施工合同,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否则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最高院再审观点明确,结算协议的效力不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
一. 折价补偿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原则。该条文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时,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该规定并非将无效合同作有效处理,而是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确立的特殊折价补偿方式。
二. 参照合同约定的司法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案件明确,参照合同约定结算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明确具体,能够作为结算依据;实际施工范围、施工标准等与合同约定相符;结算结果符合公平原则,承包人主张的价款未超出合同总价,材料调差未突破合理浮动区间。
三. 多份合同无效的结算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该规则体现了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探究和尊重。
四. 结算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多次强调,结算协议虽源于施工合同,但具有独立性。对结算协议效力的判断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结算协议无效。
第三部分 律师意见
一. 证据体系的构建策略
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合同无效情形下重点准备三类证据:工程质量合格证据,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分项验收文件、材料检测报告等;合同履行过程证据,包括进度款支付凭证、设计变更签证、施工日志等;结算协商证据,包括结算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二. 再审程序的攻坚要点
在申请再审时,律师建议围绕三个核心要素组织论证:原审适用结算标准错误,重点论证未参照应当参照的合同约定;新发现的关键证据,能够证明合同约定或履行情况;法律适用错误,特别是对司法解释理解适用错误。
三. 专业支持的协同作战
引入工程造价专业意见,就计价方法、工程量认定等专业问题出具专家意见;委托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专业评估;法学专家就法律适用问题提供论证支持,增强说服力。
第四部分 实用建议
一. 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防范
严格审查合同效力要件,确保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理约定计价条款,明确计价方法、调整机制、变更程序等;完善合同备案手续,确保合同形式符合要求。
二. 履约过程的证据固定
建立履约证据收集制度,系统保存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履行证据;规范签证变更程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完善资金往来记录,通过专用账户进行资金往来,保留完整支付凭证。
三. 结算争议的解决路径
优先通过协商达成结算协议,争取一次性解决争议;在诉讼中及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通过专业机构确定工程价款;根据案件情况合理选择诉讼策略,确定参照合同约定或定额结算的方案。
四. 再审申请的时机把握
收到不利判决后立即启动再审评估,严守六个月的申请期限;组织专业团队对原审判决进行全面剖析,找准再审突破口;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和法律论证,提高再审申请成功率。
尾部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价款结算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最高院再审程序更体现司法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合同效力和结算风险防范,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善合同管理、证据收集和争议解决机制。建议企业建立常态化法律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纠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无效后的结算规则,既有利于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如您的企业正面临合同无效引发的结算纠纷,欢迎联系专业团队获取定制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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