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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07 16:12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海参购销合同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海参购销合同作文注意事项"
海参作为一种高档海产品,其购销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在撰写海参购销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避免潜在的风险。
"一、明确双方基本信息"
合同开头应明确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
"买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卖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以便后续联系和履行合同。
"二、详细描述海参规格"
海参的规格是购销合同的核心内容,应详细描述,避免模糊不清:
"品种:" 明确海参的品种,例如大连参、梅花参、绿刺参等。 "规格:" 以重量或个数为单位,例如“每斤 20 只”、“每 500 克装一袋”等。最好能提供图片或样品作为参考。 "等级:" 根据海参的大小、厚度、肉质等划分等级,例如“一级品”、“二级品”等,并明确各等级的质量标准。 "产地:" 注明海参的产地,例如“大连产地”、“山东产地”等,以便消费者了解海参的品质和来源。 "生产日期、保质期:" 明确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在福建霞浦县,渔港纠纷出在哪儿、多元解纷阵地就设到哪儿。
记者日前在福建宁德采访时了解到,近年来,宁德霞浦法院立足县域优势,积极探索“船头审案、候潮解纷”机制、渔旅专业调解队伍等司法服务新路径、新举措,为霞浦打造“海洋旅游示范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图为霞浦县三沙镇一景。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摄
“船头审案、候潮解纷”
霞浦县,以长达510公里蜿蜒曲折的海岸线和众多浅海滩涂与岛礁,形成了山海相拥、滩岛相映的黄金海岸美景,且地处福建最大渔场,被誉为“画本霞浦·千鲜之城”,每年吸引了无数游客慕名前来。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海吃海。霞浦全县14个乡镇有10个沿海乡镇,均以渔业为支柱产业,小海讨生活的渔民根据潮汐进行出海捕捞、养殖作业,而远洋的捕捞渔船最短也有一两个月是在海上进行作业。
记者了解到,很多渔民吃住在渔船、渔排上,导致应诉难、法院送达难等问题。
正是在这个现状下,霞浦法院推出“船头审案、候潮解纷”的模式,将调解、审案现场移至渔船、码头,节约渔民诉讼成本。
“我们根据伏季休渔时间安排,在每年5月至7月份集中审理、集中调解,并利用渔船返港补给、渔货交易等自然形成‘法治窗口期’化解纠纷。”霞浦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承稳告诉记者,前端化解渔民海上劳作意外伤亡、养殖作业冲突、婚姻家事等涉海涉渔纠纷,实现矛盾纠纷化解“随潮而动、因渔而变”。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一起涉海参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官运用上述解纷模式,既避免养殖户因诉讼错过生产窗口,也给予了企业一定的缓冲期,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双方合作共赢,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那是在2024年,某商贸公司多次向霞浦县海参养殖户谢某购买海参等货物,累计欠款130余万元。双方约定在2025年1月1日前结清货款。
期限届满后,该商贸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于是,谢某将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当时正值海参养殖黄金期,于是决定尽快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承办此案的法官李臻告诉记者,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欠款金额存在较大分歧,且对2024年10月批次海参的单价各执一词。介于谢某急需资金扩大生产,而某商贸公司因市场波动导致资金周转紧张,为尽量减少对双方的负面影响,法官向双方开展释法说理。
同时,法院建议双方对案涉款项分批次进行对账,对没有争议的款项先行偿还,既不影响谢某开展生产,又避免该商贸公司因一次性支付陷入困境。
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同意采取渐进式对账履行的方式。经多轮沟通,双方核定无争议部分的货款97万元,某商贸公司分批次履行将款项打入谢某账户,保证谢某在海参养殖黄金期有足够资金投入生产。
“而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款项,我们依据物流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引导双方当事人确认2024年10月批次海参实际交付量,并参照行业平均单价,结合行业通行的运输损耗率进行折算。”法官李臻说,得出双方认可的结果后,某商贸公司将剩余33万元款项打入谢某账户。
至此,本起买卖合同纠纷圆满化解。这是霞浦法院“船头审案”“候潮解纷”的具体实践。
2024年以来,霞浦法院通过“候潮解纷”模式累计审结涉海涉渔案件50余件,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34天。
“有事找光清 矛盾理得清”
霞浦三沙镇素有闽浙要冲、福宁门户、全闽锁钥之称,是浙江至福建的海上重要交通枢纽,也是对台贸易前沿重镇、风光旖旎的旅游小城。霞浦法院三沙法庭坐落于此。
三沙法庭成立于1980年,负责办理三沙、牙城、水门三个乡镇的民商事案件。近年来,三沙法庭深化“海上枫桥”司法协作,倾力打造“海港法庭”,设立“黄光清金牌调解室”,加强与行政调解、行业商会调解组织协同联动,推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深度融合,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就地化解。
“有事找光清,矛盾理得清”,这是霞浦县三沙镇当地群众的口头禅。
黄光清是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自 1995 年担任三沙企业联谊会的秘书长,他就开始接触企业用工纠纷调解工作,渐渐参与化解各类民间矛盾纠纷,二十年来积累了娴熟的业务能力和独特的调解技巧。自2018年聘用为霞浦法院特邀调解员以来,黄光清每年调处矛盾纠纷近两百起。
在黄光清看来,做调解工作,需要将“法”与“情”融合。“长久以来,老百姓对去法院打官司都心有芥蒂,因此我经常上百姓家里去调解。”黄光清告诉记者。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针对涉渔涉旅纠纷专业化解难,法院特邀4名当地调解员入驻“黄光清金牌调解室”,发挥他们“地熟、 人熟、海熟”的优势,积极探索预约调解、上门调解、巡回调解等便民调解方式,将海洋拼搏文化中团结协作、坚韧不拔的精神融入调解过程。
“在一起船员生产生蚝工作受伤赔偿案中,船主与受害人主动找到调解室要求组织双方调解。”霞浦法院三沙法庭庭长苏玲玲告诉记者,该调解室以情理法角度,平衡船方赔付能力与家属需求,促成分期支付110万元赔偿款,避免了矛盾激化。
2023年至今,工作室调解涉海纠纷实现“零反悔、零申诉”。此外,还选派优秀特邀调解员组建海上纠纷调解专家库,吸纳村干部、“船老大”、志愿者等力量,让特邀调解延伸到渔业生产一线,第一时间介入调处渔区矛盾纠纷,维护渔区稳定。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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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5日讯 今年以来,烟台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芝罘公安已经立案侦查10起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恶意是指单位或个人在主观上明知不能偿还贷款,仍然采用虚假的手段骗取贷款;或者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出于某种动机故意不归还贷款的,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的稳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会受到严重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今年7月份,芝罘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烟台某银行报案:称烟台某商贸公司采用虚假手段,先后在银行申请办理了两笔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共计1000万元。公安部门经过立案侦查,发现该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某,杨某于2013年先后以其妻子和女儿的名义注册了两家公司,随后通过伪造购销合同、编制虚假贷款信息,分两笔在银行骗取贷款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并将贷款挪作他用。
按照银行规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要有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产品购销合同以及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等。而杨某通过与担保公司合谋,伪造了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以需要进购海参销售给济南和北京的两家水产品公司为由,从银行骗取了第一笔500万元的贷款。随后,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另外一笔500万元贷款。
警方调查发现,济南和北京这两家水产品公司都是虚假的,是杨某虚构的两家公司。
按照银行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可杨某将贷出的1000万元并没有用于采购海参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是挪作了他用。杨某用于企业过桥放贷,从银行低息贷款,然后再高息借给别人使用,他和担保公司合谋骗取银行贷款。
杨某于2014年从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后,只归还了40万元本金,剩下的960万元本金以及利息迟迟未还。2018年,银行将杨某以及担保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判决银行胜诉,可由于杨某以及担保公司都没有还款能力,所以欠款未能执行到位。
杨某认为,他和银行之间只是一个简单的借贷关系,还不上钱上法院起诉就行了,而且法院都已经判决了就等着慢慢执行吧,可实际上事情远远没有这么简单,杨某和银行之间的贷款除了涉及民事范畴,其中的一些情形还涉嫌刑事犯罪。
杨某编造虚假贷款信息,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造成银行直接损失960余万元。目前,杨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芝罘公安依法刑事拘留。
闪电新闻记者 宁佳 烟台台 李龙 烟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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