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98聘

3招搞定《2013租房合同》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2-07 16:28

3招搞定《2013租房合同》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2013年租房合同应注意事项的作文:
"审慎签订,保障权益——2013年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租房,作为现代社会许多人解决居住需求的重要方式,其过程看似简单,但背后蕴藏着诸多细节和潜在风险。尤其是在2013年这样一个信息相对传统、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普及的时代背景下,签订一份严谨、全面的租房合同,对于保障租客和房东双方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在签订2013年租房合同时应重点注意的事项:
"一、 核实信息,明确主体"
合同伊始,必须清晰、准确地列明出租方(房东)和承租方(租客)的法定全名、身份证号码(或企业营业执照号)、联系方式、住址等。确保信息无误,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合同效力问题或后续沟通不畅。对于转租行为,合同中应明确是否允许转租,并规定相应条件和程序。
"二、 房屋状况,细致描述"
合同附件中应附有房屋的平面图,详细注明房屋面积、各房间用途、附属设施(如家具、电器、水电网表底数等)的清单和状况。对于房屋的现有瑕疵(如墙面裂缝、渗水、电路老化等),“白纸黑字”地记录在案,并最好拍照或录像留存,约定维修责任。这能有效避免租赁期满后因房屋损耗或瑕疵产生的纠纷。
"

江西高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对房屋交还承担举证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交还出租人承担举证责任

——江西某芙公司与李某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搬离租赁房屋并将房屋交还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对租房到期后是否将租赁房屋交还出租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已经交还的,应当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德安县法院(2016)赣0426民初592号

二审:江西省九江中院(2016)赣04民终1489号

再审:江西高院(2018)赣民再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某芙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春。

江西某芙公司向江西省德安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某春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租金107640元。

2013年4月17日,江西某芙公司与李某春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书约定江西某芙公司同意将位于德安县陆路物流港某店铺租给李某春经营使用,租房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每平方15元,店铺面积598平方米,两年租费为贰拾壹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该两年实际为免租,并未收取租金);同时约定,店铺到期后,双方自然解除租房协议;李某春第三年若继续租用,应提前一个月与江西某芙公司联系,并与其续签,租费双方商定(按本市场行情基本一致)。后租期届满,李某春未提出续租要求,亦未与江西某芙公司续签合同,于2016年10月14日搬离租赁房屋。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江西某芙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西某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西某芙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李某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西某芙公司租金20000元;驳回江西某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再审法院认为,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春应否向江西某芙公司支付租赁协议期满后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占用租赁房屋的租金;租金应如何计算?

该院认为,租赁协议到期后,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是承租人的义务。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租赁协议到期前未达成继续租赁的书面协议,但李某春作为承租人如果不续租,应当搬离租赁房屋并将房屋交还江西某芙公司,李某春应当对租房到期后是否将租赁房屋交还江西某芙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一、二审将此项举证责任分配给江西某芙公司错误。李某春在本案一、二审中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将租赁房屋交还给了江西某芙公司,李某春亦承认其系2016年10月14日才将全部物品搬离租赁的房屋。李某春在再审答辩中提出其多次要求搬出租赁房屋,但遭到江西某芙公司阻挠或江西某芙公司拒绝接受房屋以及其开门经营系应付政府检查等,李某春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其主张的事实。李某春还辩称租期届满后其未使用租赁房屋,只是存放了一些未搬离的经营工具。该院认为李某春该辩解的事实无论是否成立,都不能免除其应支付租金的义务。李某春是将租赁房屋用以存放工具、还是对外经营,此系李某春的使用方法问题,都足以认定李某春使用租赁物这一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而李某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应当向江西某芙公司支付相应的租金。

关于租金的计算,虽然租房协议约定了房屋的租金计算方式,但由于李某春系根据政府规划要求承租江西某芙公司房屋,江西某芙公司因此免除了李某春租房协议期间的全部租金,说明租房协议约定的租金计算方式并未实际履行。租房协议亦约定租赁到期后,双方自然解除租房协议,如承租人继续租用,租费由双方商定,因而租房协议约定的租金不能直接作为租房协议期满后的租金计算依据,仅能作为参考因素。另江西某芙公司提交的李某春租赁商铺的水电使用情况可以证实除个别月份外,李某春租用房屋水电用量均不高,可见经营情况亦一般。本案中江西某芙公司亦未提交同期该市场相同位置商铺的租金市场行情。综合上述情形,该院酌情考虑确定李某春应支付江西某芙公司的租金为2万元。

综上,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在李某春对江西某芙公司提交的2016年10月10日店铺经营的照片和10月14日将经营工具设备搬离租赁房屋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仍然对李某春租房协议期满后占用租赁房屋的事实不予认定,明显与证据相违背。李某春在租房协议期满后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应当支付租金。

要旨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占用租赁物是否应当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就商铺租赁达成合意,签订租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约定租期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且租期到期双方自然解除租房协议,如李某春第三年续租,应提前一个月与江西某芙公司联系,并续签,租费由双方商定。该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依照约定,双方的租房协议已自然解除。江西某芙公司无证据证明李某春继续使用该租赁商铺之事实,而李某春辩称其根本没有使用该门面,且其搬运自己的工具离开门面还受到江西某芙公司的阻挠。故对双方合同解除后,江西某芙公司称李某春一直占用该门面的事实不予认定,江西某芙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再审法院对生效判决进行了改判,部分支持了江西某芙公司的诉请。从再审法院的判决来看,与一、二审法院的分歧主要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一、二审法院认为江西某芙公司应当对李某春租赁期满后继续占用门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再审法院认为应当由李某春对租赁期满后返还房屋给出租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规范,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结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主张存在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租赁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租赁关系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对符合终止情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现为《民法典》第733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一般都会通过返还房屋、归还钥匙、电话通知和书面确认等方式清理结算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承租人单方搬离租赁物并不必然证明其已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归还给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对是否将租赁房屋交还出租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租赁合同约定,店铺到期后,双方自然解除租房协议,承租人若继续租用,应提前与出租人联系,并与其续签合同。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租房协议自然解除,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承租人李某春虽主张租赁期满后,其已将主要设备、材料全部搬出,但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房屋交还,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江西某芙公司再审期间提供了李某春租赁房屋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每个月的用电量,以及2015年度、2016年度的用水抄表计费台账,证明李某春一直在使用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李某春主张其租赁期满后将不常用的工具、废旧品存放在商铺内,且承认直至2016年10月14日才将全部物品搬离租赁的房屋。因此,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虽然只是用于存放工具,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方式不影响其占用租赁物的事实认定。最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春未返还租赁物系出租人的过错。李某春在再审答辩中提出其多次要求搬出租赁房屋,但遭到江西某芙公司阻挠或拒绝等抗辩,李某春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其主张的事实。

综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李某春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租赁房屋交还出租人,且未返还租赁房屋非出租人的过错,故应当认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现为《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李某春应当支付合同解除后的租金(实际为房屋占有使用费),但因租房协议约定租赁到期后,双方自然解除租房协议,如承租人继续租用,租费由双方商定,故租房协议约定的租金不能直接作为租房协议期满后的租金计算依据。再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租金标准和承租人经营情况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李某春应支付江西某芙公司租金2万元是适当的。(再审合议庭成员:龚雪林、刘晓雯、邓名兴)

编写|胡 媛

编辑|马 悦

审核|毛盈超

来源|江西民事审判

打工夫妻租房2年,和房东交往了28年,逢年过节拎着礼品上门看望

11月7日,55岁的张道江给84岁吕松柏打电话,询问他重阳节送的牛奶和水果吃完了没有。10天前,张道江和妻子叶春芳专程驱车赶到吕松柏在武汉住的公租房内,不但送上礼品,还给老人洗脚、剪指甲。

他们不是亲戚,而是租客和房东,他们不是亲人,胜似亲人。这份交往了28年的亲情,始于一份每月70元的租房合同。

张道江夫妇和房东吕松柏合影。

安陆农村夫妻来汉谋生,房东给了便宜价

1996年初春,26岁的张道江和23岁的叶春芳从安陆农村来到武汉谋生,在硚口区简易路附近租下了一个不足10平方米的房间,开始了摆地摊卖水果的生涯。

“那时候刚来武汉,人生地不熟,为了省钱,一天只吃两顿饭。”张道江回忆,天不亮就要去进货,他和妻子忙到深夜才能收摊回家。

房东吕松柏是武汉公交三公司的职工,老伴退休在家。两位老人看着这对勤劳的年轻夫妻,以每月70元还包水电的价格,把房子租给了他们——这比当时的市场价便宜了近三分之一。

房东婆婆劝年轻夫妻生下孩子“一起带”

让夫妻俩最感动的不只是便宜租金,还有叶春芳在因病人流后不久再次怀孕面临的抉择。

“那时候所有人都建议我们拿掉孩子,说用过药对孩子不好。”叶春芳回忆说,“我们整夜整夜睡不着,以泪洗面,不知道该怎么办。”

房东婆婆得知后,握着她的手轻声安慰:“别怕,孩子来了是缘分。生下来,我们一起带!”

从此,房东婆婆家炖了排骨藕汤,总会留出一大碗温在锅里,等他们深夜收摊;爹爹周末钓了小鱼,婆婆炸得金黄酥脆,特意送到他们的水果摊前:“多吃鱼,孩子聪明。”

这些冒着热气的食物成了年轻夫妻俩异乡寒夜里最温暖的慰藉。

叶春芳给老人洗脚。

不住在一个屋檐下,房东仍待租客如自己孩子

1998年,生意稍有起色的张道江夫妇搬离了小屋,在附近租了门面继续经营。虽不再住同一个屋檐下,但两人仍时常回去看望“爹爹婆婆”。

“那时候我们经常走动,感情越来越深。”张道江说,“婆婆待我们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每次称他“小张”,喊妻子“丫头“,抱孩子一口一声“我孙子”,好吃的总不忘捎一份。

当时孩子断奶,房东婆婆主动揽过责任,“送到我家来”。叶春芳母亲进城来带外孙,出门都是房东婆婆带着熟悉周边的路。

失联11年后,在街头意外重逢

2001年,随着片区改造,房东爹爹婆婆一家搬走了。在那个手机尚未普及的年代,双方瞬间失联,一别就是十多年。

“我们一直记着他们,心里总牵挂他们。”张道江说,多方打听房东搬到古田一路附近,他每次路过都会下意识地张望,希望能偶遇那个熟悉的身影。

转机出现在2012年。生意越做越好的张道江买了新车,一天,他开车回安陆途经古田一路时,又和妻子提及“爹爹婆婆好像就住在这一带”。话音刚落,他猛地踩下刹车——前方路边那个佝偻的身影,不正是日思夜想的婆婆吗?

“真的是婆婆!”夫妻俩飞奔下车。时隔10余年,三人在喧嚣的街头相拥认亲。“那时候的心情,真的无法用语言形容。”张道江说,“就像找到了失散多年的亲人一样。”

叶春芳给老人洗脚,张道江倒热水。

夫妇俩把房东接到安陆治病

重逢后,张道江夫妇立下“三节”之约——春节、端午、中秋必定登门探望。此时张道江的副食批发生意发展越来越好,而房东爹爹婆婆年事渐高。

2013年端午节,张道江夫妇俩发现爹爹摔伤腿已一个多月,因心疼钱只在医院简单处理后,选择回家瞒着儿女硬扛。

张道江将吕松柏接到安陆治疗,私下预付3000元治疗费,并叮嘱院方:“就说钱我先垫了,老人问就报少点。”得知情况后,爹爹后来强塞给他1000元,等出院后他又装进慰问红包如数奉还。

“我知道爹爹的性格,直接给他出钱肯定不愿意。”张道江理解老人,只能用这种方式维护老人的体面。经过半个月治疗,原本卧床的吕松柏康复出院,行走如常。

每次接到房东电话,夫妇俩不管多忙都会耐心倾听

2021年,张道江联系吕松柏,得知噩耗:那位曾像母亲一样关怀他们的婆婆不幸离世了。

这个消息让张道江夫妇悲痛不已。“婆婆就像我们的母亲一样。”叶春芳红着眼眶说,“想起她给我们留的那一碗碗热汤,心里就特别难受。”

从此,独居的吕松柏成了夫妻俩更深的牵挂。吕松柏后来搬到公租房,居住条件改善了,但一个人的生活总显得冷清。

张道江夫妇的“三节”探望更加风雨无阻,他们还时不时去探望吕松柏,张道江说:“哪怕只坐十分钟,说几句话,爹爹都会特别开心。”

“有时爹爹特别寂寞了,就会打来电话,其实也没什么事,就是想听听声音,聊聊天。”张道江说,每次接到老人电话,夫妇俩不管多忙都会耐心倾听。

天气晴好时,夫妻俩会接老人到简易路的家里小住,“这里离我们当年租住的地方很近。”张道江说,“爹爹来了,总能遇到一些老街坊,聊得特别开心。”

回忆起当年的旧事,三人满是感慨。记者尹勤兵 摄

带着儿子去看望房东,要让他知道最困难时谁帮了我们

28年过去,张道江的儿子已长大成人。令人感动的是,感恩在这个家庭里完成了传承。

“我们经常带着儿子一起去看望爹爹,”张道江说,“要让儿子知道,在我们最困难的时候,是谁帮助了我们。”如今,这个年轻人也把老人当作自己亲爷爷一样尊敬。

“他们当年对我们有恩。”张道江说,“我们做的这些,只是尽一个晚辈的本分。”

如今,张道江的“桥桥副食批发”在简易路一带小有名气,发展成年销售额过亿元的商行,还把兄弟姊妹带到武汉发展。但在吕松柏面前,张道江觉得自己永远是那个需要关怀的“干儿子”。

84岁的吕松柏虽然行动不便,但精神矍铄。每当有人向他说起张道江夫妇,吕松柏脸上总会露出欣慰的笑容:“虽然不是亲生的,但和自己孩子一样。”

(长江日报记者尹勤兵)

【编辑:陈明】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为您推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