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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租凭合同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2-07 20:27

广告租凭合同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广告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事项的作文:
"精雕细琢,防范未然:撰写广告租赁合同应注意事项"
广告,作为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位置的优劣、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着宣传效果与投资回报。广告位租赁合同,作为规范广告发布者(承租方)与场地提供者(出租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严谨性与完整性至关重要。一份制作精良、条款清晰的合同,不仅是双方合作的基石,更是规避风险、保障权益的有力武器。因此,在撰写广告租赁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明确主体资格与基本信息"
合同的开头部分,首要任务是清晰、准确地界定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出租方应提供完整的名称(企业或个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承租方亦然。若涉及代理人,需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同时,合同应明确租赁的具体广告位信息,如详细地址、位置描述(例如,具体楼层、墙面、灯箱、户外大牌等)、广告位尺寸、朝向、可见度等,避免模糊不清的描述导致后续争议。此外,合同标的物(广告位)的现状也应予以描述,作为交付和验收的依据。
"二、 清晰界定租赁期限与续租条款"
广告租赁通常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合同中必须明确标注租赁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确保时间节点

小区公共收益物业被判返还业主案例15个

提示:


1.小区公共收益是物业公司的一大块肥肉,物业公司能够吐出来的,大都是法院判决的结果。

2.此类案例网上比比皆是,多得很,少的吐出几十万元,多的吐出几千万元。

3.物管会能否代表业主到法院起诉?见第1和第8个案例。

4物业服务公司出具的支出明细报告中“人工成本”是否属于重复列支?见第3个案例。

5.物业以物业费收缴不足为由拒绝返还公共收益是否可以?见第4个案例。

6.物业提出小区公共收益为负数和即使存在公共收益也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非返还给业主是否合理?见第5个案例。

7.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清晰的账目怎么办?见第8个案例。

8.时间跨度十几载物业账目不完整、难核实怎么办?见第13个案例。

9.物业将公共设施出租,租金低于市场行情怎么办?见第14个案例。

10.物业能否返还多收取的公共能耗费,见第2个案例。

一、物业撤了,小区百万公共收益属于谁—这笔账得算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25-03-24 09:25:13

“我们将按照法院的工作建议,监督物业及时做好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让全体业主看得明白、得到实惠,提升物业服务的满意度。”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物业融合法庭法官赵雅婷走访昆山市周市镇某小区时,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张女士高兴地说,这场小区公共收益纠纷已得到了彻底解决。

  争执不下的“账目明细”

  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小区公共收益主要来源于小区的场地经营收入,小区内的广告费、停车费、快递柜进场费等,这些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昆山市周市镇某小区位于镇区中心位置,2017年年底建成,周边交通便利、配套成熟,小区正对面就是一家大型商业综合体,很多“新昆山人”定居于此,入住业主超千户。2017年12月起,前期物业企业开始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但由于物业服务难以令业主满意,2022年12月,小区物管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该物业企业。其后,原物业企业向新选聘的物业公司移交了小区管理权,但未按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及时移交公共收益余额和账目明细。

  新物业进驻之初,眼见小区部分楼栋设施破旧损坏、绿化缺乏养护,业主怨言颇多,本想将小区环境进行一系列改造升级,但却发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根本没有资金进行整改。经过小区物管会多次催促后,前期物业企业只是交出了公共收益收支账单,但物管会与业主代表沟通后,大家对账目金额并不认可,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公共收益的“账目之争”。2024年10月,物管会代表全体业主一纸诉状将该物业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公共收益160余万元。

  作为小区物管会成员,张女士在庭审中称,前期物业企业在服务期间未按规定及时、全面公示公共收益的具体构成和使用情况,导致业主对包括支出数额、剩余金额以及支出用途产生质疑,业主们普遍认为前期物业企业是在“暗箱操作”,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所有权。

  “消防设施设备更新、幕墙外立面维修等项目如果严格按照公示流程,很耗时间,给业主带来不便又要被投诉,我们也很难。为了加快施工速度,我们垫付了多项大额维修费用,这些费用都应当在公共收益中予以扣除。”庭上,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前期物业企业负责人也是一肚子委屈。

  “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事关小区后续稳定,物业离场后,不能留下一笔糊涂账!”面对案涉数年来几百页的账目,繁杂的记账凭证、发票、合同等证据材料,赵雅婷认为,想要实质化解纠纷,就得把这笔账算清楚。

  “我们把公共收益的构成一一列出明细,同时物业公司也要拿出维修费用扣除的构成明细,大家一起来对对账,怎么样?”对于赵雅婷提出的解决思路,双方都表示认同。

  经过整整两天时间的账目核对,初步确定该物业企业需要退还约100余万元的公共收益,除此之外,还有部分账目存在争议。

  特别是该物业企业认为应该扣除的几笔大额垫付费用,物管会认为物业企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必要程序,未征询全体业主意见,因此对扣除结算不予认可。

  三天实地调研解争端

  垫付维修费用是否存在,究竟用在了哪里?赵雅婷把庭审现场从法庭搬到了案涉小区。

  2024年11月初,赵雅婷带领物管会成员、业主代表、物业逐一查看了小区管道疏通、建筑垃圾房改造、公区玻璃维修等项目的维修成效及费用支出记录,整整三天的实地调查,吸引了不少小区业主前来打听和围观,大家都知道小区来了个法官为大家“算账”,都争着给法官“说道说道”。

  “法官,以前的物业把我们的公共收益用在哪里了,可不能全凭他们一张嘴。”虽然物管会对维修费用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给予了基本认同,走访中赵雅婷也发现,很多业主对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存在强烈关切和质疑。

  “物业垫付资金程序上是有瑕疵,毕竟资金实实在在用在了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上,像楼栋电瓶车坡道改造、地下车库集水井盖板更换,这些也都是为小区解决燃眉之急。”调查现场,赵雅婷对物管会成员及业主代表提出。

  “紧急情况下动用公共收益垫付费用,这个想法是好的,但程序合法是前提。通过这个事希望你们更能理解业主的关切。”赵雅婷对物业企业进行着释法明理,“服务型企业,要多从服务质量、服务口碑等长远效果上考虑。”

  经过现场沟通,大家互不理解的态度逐渐缓和,物管会同意对维修费用进行核实确认并予以扣除。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物业企业同意扣除管理成本、垫付维修费后,返还公共收益100余万元。

  意见征询投票“昆物通”

  回顾这场纠纷,赵雅婷认为,物管会、业主和物业矛盾激化的根源就在于物业提供的程序透明度不够彻底,公共收益就该让公众知情。同时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赵雅婷建议物管会就协议内容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不能再让业主投下“不信任票”。

  2024年12月初,在昆山市住建局物管中心的指导下,物管会采用了“昆物通”投票软件为主,微信群投票为辅,线下签字为补充的方式,历时一个月完成了意见征询工作。

  “超过90%的业主同意调解协议内容,线上投票,线下签字立证既保证了业主知情权,也方便其参与,大家对法院的工作非常认可。”张女士表示,此次投票也是对业主们的一次物业法律知识的集体普法,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和谐融洽。

  2025年1月6日,双方正式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物业企业返还物管会公共收益共计100余万元,至此,这场对公共收益的追讨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该小区物管会代表全体业主向昆山法院送来了感谢信,称赞法院用心用情司法为民,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调研中赵雅婷感受到,公共收益收回后,如何使用、如何分配仍备受业主们关注。2025年1月22日,昆山法院物业融合法庭联合住建部门与小区物管会、业主代表、新物业公司召开座谈会,推动规范公共收益使用及信息公示,明确界定公示标准、加强监管检查力度,助力业主、物业“你安居我乐业”。

  (记者 朱旻 通讯员 蔡磊 康嘉倩)

二、小区公共收益被前物业公司“私吞”法院判决返还30余万

中国法院网/ 2023-03-29,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镇江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原物业服务公司要求返还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及退还多收取的公共能耗费。法院审理后判决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退还业主委员会收益共30余万元。

  被告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系镇江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于2018年8月31日被小区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物业公司退场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该物业公司未如实向业主交付停车费收入、广告费收入等公共收益,且多收取了公共能耗费,故起诉要求被告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和被告深圳某物业公司交付公共收益40多万元,退还多收取的公共能耗费30多万元。

  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居民小区的管理者,往往会利用其管理便利,占用居民小区的公共场地和设施进行经营,并将经营收入归为己有,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利益。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了共有部分收入分配问题。

本案中,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曾于2010年6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小区广告费、车位费收入的70%应交付给业主委员会作为维修基金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据此,法院根据被告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提交的该小区地面车位和地下车库斜坡车位租赁明细、广告费等公共收益清单,在查明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和设施进行经营、收益的基础上,扣除合理成本和支出后,判令被告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深圳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车位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30余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两被告退还多收的公共能耗费。法官认为,公共能耗费指的是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等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其性质和使用原则是由业主预交、单独列账、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定期结算,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公共能耗费不像公共收益,即使公共能耗费有结余,也是单个业主的私人财产,并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小区业主委员会不能以全体业主的名义主张物业服务企业返还多预收的公共能耗费用,只能单个的业主予以主张。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润 萱 徐 烨)

  ■法官提醒■

  现实中,业主很难了解到小区公共收益的具体金额,也很少有物业将这部分收益分发给业主,小区公共收益往往成了一笔“糊涂账”。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广告费、车位费收入的70%应由被告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交付。因此,除物业公司应当主动作为外,业主或者业委会也要督促好物业公司,使其及时进行交付结算或公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以案释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小区公共收益 业主能否请求退还

南宁市 宁区人民检察院2025-10-15

案情简介

某物业服务公司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管理,并约定了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与分配原则,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公司需要每半年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委会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服务期间,经营管理不透明,侵占了小区的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等资金,由此诉至法院,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返还公共收益及利息等。

物业服务公司认为

01.双方已口头约定沿用前物业公司实际分成比例,全体业主或者业委会均未提出异议,该分配方式延续长达7年之久,应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进而形成事实合同。

02.其提供的日常公共维修支出了人工费用,以及为停车场等专业项目招录人员的费用,均体现了满足广大业主所需的公共性质,该部分费用应纳入“人工成本”,故在收支情况中予以列支。业委会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物业服务所支出的各项成本应予返还。

双方争议焦点为在物业服务公司出具的支出明细报告中“人工成本”是否属于重复列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相应的对价,其中包括人工成本。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不能证明是其他额外必要的人工支出,不应该再从小区的公共收益中扣除人工成本,否则属于重复列支,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典型意义

民法典明确规定,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因为公共收益来源的多样化,且实践中大多小区的公共收益系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及管理,存在收支不透明、账目不规范、分配不公平等情形,导致绝大多数业主对该部分收益的权属分配有争议。

四、南京一小区业委会起诉前物业公司后追回770余万元,其中一半将给业主发红包

人民网江苏频道/2025-11-11 09:58

物业公司撤离小区前,擅自动用业主公共收益,甚至用来给员工发了工资。南京一处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前物业公司获得法院支持,后者在15日内需返还约771万元。

11月7日,南京市江宁区博恩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博恩花园业委会)获得一份民事判决书,要求江苏万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园物业)支付小区物业服务期间的公共收益约771万元及利息。

按照计划,追回的公共收益50%将用红包形式回馈业主,其余50%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2022年9月,博恩花园业委会向万园物业发送《关于尽快移交公共收益的联系函》,其中载明:2022年2月24日起,万园物业擅自动用公共收益,其中二季度的公共收益结余较一季度不断减少,甚至出现了仅一个季度就有10万元用于发放车库管理人员工资的情况。

2023年5月7日,博恩花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保利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与万园物业的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然而,这也是小区业委会与万园物业针对公共收益纠纷的开始。

判决书显示,博恩花园小区的公共收益,主要由包月停车费、临时停车费、电费收入、场地占用费、广告费等组成,双方就各环节的收费方式进行了辩解。

万园物业认为,向博恩花园业委会支付的公共收益款应该为238.68万元。而且,2016~2023年里别墅区业主总计欠费金额共计322.08万元,高层业主欠费金额共计583.94万元,公司未收取到。公司退场后,对78名员工进行离职补偿。

不过法院对此认为,物业费收缴情况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评价,而万园物业对员工离职补偿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根据判决书,博恩花园业委会要求万园物业结算公共收益,退场前将公共收益返还给业委会,并且在退场次日起计算公共收益利息,应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为2016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公共收益约771万元及利息。

《博恩花园小区2023年定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公告》显示,业委会通过法律途径向万园物业或其他民事主体追讨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及损失,追回公共收益的50%将用红包形式回馈业主,其余50%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同意票数共计5354票,占参与户数的97.92%。

五、南京某小区公共收益纠纷案:物业公司被判返还124万元

2025-11-15 00:37,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8784423985367640&wfr=spider&for=pc

01.小区公共收益问题及案件背景

电梯广告、停车收费以及场地租金等小区公共收益,往往被物业公司掌握。然而,这些收益究竟归属何方,却常常成为一笔“糊涂账”。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小区公共收益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裁定南京江宁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委员会归还过去10年间的公共收益,总计124万余元。

◇ 案件背景及判决结果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小区公共收益的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该案中,南京江宁某小区的物业公司被裁定必须向业主委员会归还过去10年间的公共收益,总计金额高达124万余元。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进一步揭示了小区公共收益归属问题的复杂性。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区公共收益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归还业主委员会过去10年的公共收益,总计124万余元。此案引发社会热议,凸显了小区公共收益归属问题的复杂性。该案件的终审判决,不仅是对物业公司的一次法律惩戒,更是对小区公共收益归属问题的一次深刻剖析。它提醒我们,在小区管理中,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必须透明、公正,任何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这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小区公共收益问题的广泛关注与深入思考。

该案件的终审判决,不仅是对物业公司的一次法律制裁,更是对小区公共收益归属问题的一次深刻剖析。它警示我们,在小区治理中,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必须公开、公平,任何对业主权益的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02.案件诉讼过程与争议点

◇ 业主委员会的行动与诉讼过程

2020年12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业主们开始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业主大会赋予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维权的职责,其中一项重要任务便是追讨物业公司长期占有的公共收益。随后,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2010年至2020年间的公共收益。

◇ 物业公司抗辩理由与法院审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提出了其支出超出公共收益的观点,声称小区公共收益为负数。同时,他们还主张即使存在公共收益,也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非返还给业主。这一立场引发了双方之间的激烈争议。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物业公司提供的账目进行了仔细审查,发现其账目记录模糊,无法提供确切的实际支出证明。同时,法院还注意到,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公共收益的分配细则。这一发现进一步加剧了双方在公共收益问题上的争议。

03.法律解释与公共收益规定

◇ 《民法典》相关规定与法院解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因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返还给业主。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对合理成本进行酌定。本案中,法院酌定所得收益的30%作为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则归业主所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庭法官刘凡解释道。

据此,江宁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小区公共收益共计124万余元。然而,物业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并指出,此前许多小区业主对公共收益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导致这些收益常常成为一笔“糊涂账”。但《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明确规定了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权,从而确保了这些收益能够被清晰地记录和分配。

04.案例影响与后续思考

◇ 判决影响与未来建议

“依据相关法规,物业服企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扮演着平等民事主体的角色。小区的共有区域及设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们有权知晓公共收益的详细情况。同时,作为服务提供方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致力于提升服务品质的同时,也需依法履行其义务,即定期、主动地向业主们公开公共收益的来源、具体数额以及使用状况。如此,业主们才能对公共收益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减少双方之间的误解与纷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庭法官刘凡进一步阐释道。

在面临公共收益分配方面的争议时,业主与物业公司可寻求上级部门的调解;若调解无效,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的解决。

六、物业给业主发“返还金”!江苏一市已返4300多万

红星新闻/2025-09-17 17:04,四川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官方账号

作为业主,大家应该都有亲身经历,小区公共水电费、电梯广告、车位出租都是由物业来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然而,现实生活中,代收的公共水电费结余多少?电梯广告、车位出租的收益归谁?很多小区都是一笔“糊涂账”。一方面,业主很难了解到具体收入金额,也很少有物业将这部分收益分发给业主。

而在宿迁,小区公共收益的“糊涂账”正变得清晰透明,物业给小区业主返还资金行动正在这里持续推进。

小区物业负责人刘鑫介绍,本次代收代交返还金共计87万余元,平均每户在600元至700元。

同样的喜悦也洋溢在宿迁宿城区海天·翡翠城小区。这已经是该小区第四次向业主返还资金。四次总共返还金额约85万。

业主们的“获得感”,源于宿迁对物业资金监管的“破局之举”。自去年3月起,宿迁市纪委监委聚焦民生需求,持续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整治。从去年解决电动自行车充电难、充电贵,到今年聚焦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资金管理混乱、收支情况不透明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力推动物业代收代交费、公共收益返还。

专项整治启动后,当地采取了“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策略。首批选取了14个隐患突出、业主反映强烈的小区进开展试点,组织街道、社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共同测算结余资金、制定分配方案,线上线下同步公示,全程接受业主监督。

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资金返还工作迅速向宿迁全市铺开。各区县通过“一小区一专班”“一区一策”等举措加速推进。截至目前,宿迁已有236个小区、20余万家庭领到返还资金,总额超过4300万元,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区正在陆续落实中。

大皖新闻综合来源:宿迁台、宿迁廉风

七、小区公共收益归属争议:物业被判返还120万

2025-11-15 00:35,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8784299239675876&wfr=spider&for=pc

01.小区收益归属诉讼

▲ 案件背景

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服务,却将小区多年来的 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且未定期公布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小区业委会为维护业主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这笔巨额资金。本案的法律争议焦点在于:小区的公共收益究竟归谁所有?

▲ 法院判决

审判长作出最终裁决:“鉴于公共区域内所获取的收益理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利用这些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返还给业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区域享有所有权,同时对专有区域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这意味着,小区内的楼道、电梯、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属于业主的共有区域,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

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清晰的账目以证明其实际支出,因此本院依据实际情况,酌定30%的收益作为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判归业主所有。据此,本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小区公共收益共计120万元。”

▲ 法律依据

在探讨公共收益的归属问题时,我们不得不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些法规明确指出,业主不仅对其建筑物内的专有区域享有所有权,更对专有区域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的管理权。这意味着,小区内的那些我们日常经常使用的公共空间,如楼道、电梯和停车场等,都属于业主的共有区域,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和使用。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物业公司想要利用这些共有区域获取收益,他们必须确保其支出是合理的,并在扣除这些 合理成本后,将剩余的收益返还给业主。然而,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提供明确的账目来证明其支出,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合理成本的比例,从而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指出,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同时,他们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合理成本后,应归业主共同所有。

此外,第二百八十五条阐述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委托,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回应其询问。他们还需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措施,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最后,第二百八十七条赋予了业主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提出民事责任请求的权利。

八、业主赢了!追回公共收益100万元!(物管会的作为)

政务: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5-01-20 16:52

历时1年8个多月的追讨昆山周市某小区业主们盼来好消息

属于小区共有的公共收益终于拿回来了!

昆山周市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向昆山市人民法院送来了感谢信

近年来,随着居民自治意识的逐步提高,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纠纷、诉讼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更替过程中,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追索成为全体业主关注的焦点问题。2024年10月,昆山市人民法院物业融合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某小区物管会要求物业企业返还公共收益的案件。

基本案情

自2017年12月31日起,某物业企业为昆山周市镇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2年12月,小区物管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该物业企业。该物业企业于2023年4月23日移交了小区管理权,但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合同的约定,及时移交公共收益和账目明细。

在交涉过程中,该物业企业与小区物管会就公共收益账目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物管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企业返还公共收益160余万元。

现场审理

审理过程中,该小区物管会称其已就代表全体业主提起本次诉讼、依约管理公共收益等事项向全体业主征询意见、获得授权,符合表决参与率相关规定,并提供证据材料。法庭组织双方对公共收益构成及总额进行核对,并对某物业企业抗辩应当扣除的物业补贴费、垫付维修费等部分进行审查。

经法院审查,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扣除物业补贴费及物业企业在管期间垫付的维修费用后,初步确定某物业企业应当返还该小区物管会公共收益约100万元。

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协调沟通帮助厘清法律关系、释明法律依据。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和解

根据相关规定,该小区物管会就双方调解协议内容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在市住建局物管中心的指导下,物管会以“昆物通”投票软件为主、微信群投票为辅、线下签字为补充的方式,历时一个月完成了意见征询。

在此基础上,2025年1月6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某物业企业返还某小区物管会公共收益共计100万元。

座谈交流

小区公共收益追回来后,如何使用、分配备受业主们关注。物业融合法庭联合市住建局物管中心与该小区物管会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追讨回的公共收益使用问题。

该小区物管会表示,小区的公共收益分配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后续将通过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将这笔费用用于小区后期建设,共筑美好家园。同时将进一步提高小区信息公开透明度,强化信息公示,让业主及时了解公共收益去向。

法条速递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管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职责,作出的决定关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该规定征询全体业主意见,只有符合法定比例参与和同意,才能以此为依据作出决定。

| 编 辑:康嘉倩 常丽梅

九、小区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追回39万余元公共收益

2025-09-05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5日讯(记者杨荣峰)小区公共收益到底有多少没移交?9月3日,记者获悉,东西湖区海昌天澜小区二期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追回39万余元公共收益。

  海昌天澜小区二期于2015年交房,2019年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届业委会成立后,启动公共收益审计工作,发现物业公司尚有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地面停车收入等公共收益未移交。

  多次沟通无果后,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4月18日开庭,6月26日收到《民事判决书》,经公示判决书及征求业主意见,业委会决定不予上诉,7月28日收到转账。

  判决书显示,业委会认为,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地面停车收入为0元,而后数年,年均收入40余万元,不合理。物业称,确无收入,2020年9月已向首届业委会移交11万余元,注明“截止20200630公共收益移交”,对方无异议,现已过追诉期。

  法院认为,没有停车收入不合常理。业委会不是在2020年知道权利被侵害,而是在2024年拿到审计报告后发现权利被侵害,未过3年追诉期。

  双方对各自主张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参照后期公共收益平均收入,估算争议期公共收益约64万元,扣除成本及已移交部分,判决物业补交39万余元。

  “服从判决。”武汉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昌天澜二期项目经理刘先生说,他接任项目经理后,持续跟踪官司进展,和业委会保持沟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分歧是一种理性行为,能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提升。  

十、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所有?法院判决物业返还业主公共收益

案例背景:物业收取电梯广告费多年,业主委员会起诉追回

2024年10月,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归属问题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为前期物业公司。自小区交付使用以来,物业公司长期在电梯轿厢内及楼道中设置商业广告,与多家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累计收取广告费用超过人民币35万元。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小区公共区域收支明细,并主张电梯广告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但物业公司拒绝移交相关收益,理由是“合同未作明确约定”,且“广告维护由物业承担”。

协商无果后,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历年电梯广告收入及相关账目明细。

法律依据:小区公共区域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的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业主需要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收益分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因此:电梯轿厢、楼道、外墙等属于小区共有部分;利用这些区域发布的广告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维护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区电梯及楼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私自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广告收益未纳入小区公共账户,也未向业主公示;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账目证明其支出明细;业主委员会已依法备案,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确认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判令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返还广告净收益共计人民币28万元(扣除合理维护成本);

同时提交全部广告合同、收款凭证及支出明细供业主查阅;案件受理费由物业公司承担。

十一、交汇点调查|物业被判退还472.99万元公共收益,“南大教授盘”业主维权何以成功

2024-07-08 12:29,https://sghexport.shobserver.com/html/baijiahao/2024/07/08/1373013.html

“胜诉,物业返还南大和园业委会472.9939万元公共收益及利息!”长期以来,小区公共收益收入不公开、账目不明晰、使用不规范,一度成为物业管理的“痛点”。最近,位于南京仙林的南大和园小区发出喜讯,经过业委会及广大业主不懈努力,在经历一审、物业上诉等波折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给南大和园业委会472.9939万元公共收益及利息!

据了解,这是近年来的南京物业纠纷案中,由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返还公共收益额度最高的一例。 终审胜诉,物业公司返还业主472.99万元公共收益 很多时候,居民小区的公共收益就是一笔糊涂账。比如,小区里的电梯广告费、停车费、场地租金等收益,究竟该归谁?小区的物业是否公示过公共收益的账目?物业是否给业主分红过?

最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南大和园业主返还公共收益472.9939万元及利息。此次判决再次强调:“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十二、业委会向物业主张小区停车收益,法院判了:340余万元应返还!

2024-07-19 13:38光明网传媒官方账号

车辆进出小区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费,究竟是属于物业公司所有的停车管理服务费,还是属于由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收益呢?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某小区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判决物业公司返还给业委会340余万元的地面停车收益、

案件详情

福州市仓山区的某小区,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地下室停车位167个,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若干、

2005年8月起开发商委托Y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含车辆的停放管理,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

2018年3月小区业委会成立。2019年1月14日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Y物业公司,次日Y物业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2022年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Y物业公司返还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撤场之日期间,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包括规划的442个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其中,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

Y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进行停车管理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Y物业公司辩称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Y物业公司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共计34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Y物业公司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十三、锦法•案|点赞!这场“公共收益保卫战”圆满收官

四川锦江法院,2025年10月11日

01.岁月沉疴,十余年公共收益“藏”何处?

案涉小区自2003年建成后,一直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内设有地面停车位、快递柜、电梯视频广告、电梯框架广告等多种公共设施,同时物业配套用房自2007年起对外出租,这些均产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然而这些本应属于业主的共同收益从未向业主公开分配。2022年底,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立即要求物业公司公布自提供服务起的所有公共收益账目。物业公司仅提供了2022年至2023年期间的有限记录,其余十几年的收益情况成谜。业委会无奈将物业公司及其唯一股东诉至锦江法院,要求返还2005年至今的全部公共收益。

02.司法寻踪/细致勘察揭开“收益谜局”

案件受理后,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是一道不小的难题。由于案件时间跨度长达十几载,许多关键证据早已随着岁月流逝难以寻觅,物业公司的账目记录不完整、部分事实难以核实……种种问题都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承办法官并未因证据难题而简单依据现有材料仓促判决,而是选择走出法庭,深入小区一线,用实地勘察的方式还原事实真相。

1.实地估算

对小区地面停车位数量进行实地估算

2.逐一核查

对物业公司声称应当在公区收益中扣减的其对小区的修缮情况进行逐一核查

3.走访调查

对物业配套用房出租情况进行多方走访调查

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小区地理位置、汽车数量逐年递增的客观情况,以及对广告收益核算,最终合理确定了停车费、租金和广告收益的具体金额。

判决还考虑到物业公司确实进行了管理投入,酌情扣减25%作为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判令返还业委会。

同时,由于物业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法院判决其对物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3法暖民心/公正判决赢来群众真心点赞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

十四、公共收益被物业“代管”10年 业委会追回500余万元

2025-05-26 16:28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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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争议不断。那么,哪些收入属于公共收益?公共收益的归属规则又是怎样的呢?

基本案情

物业“代管”10年未分配公共收益,业委会起诉追回

从2012年到2021年,某物业公司在管理某小区期间,利用公共车位、电梯广告、游泳池等共有部分经营,累计公示收入超过800万元,但并未向业主分配。2022年7月6日,该物业公司撤场。

2021年2月10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备案成立。成立后,要求物业移交前期未分配公共收益。遭到拒绝后,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经业主投票决议,由业委会对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8156798.12元。

法院判决

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500余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案涉小区公共收益数额应如何认定,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公共收益及返还数额。二是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某小区业委会有权主张其返还。

关于某小区2012年至2021年公共收益的具体项目及金额,根据举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某物业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公示)、物业租赁经营合同、轿厢视屏合作协议、电梯门广告场地租赁合同、道闸广告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书、关于某小区2023年度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报告、关于开展小区维修整改和公共维权的决议、(2022)渝0108民初15645号案件庭审笔录(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并经质证,一审法院确认案涉小区由被告收取的2012至2021年核减成本后的公共收益共计5119284.89元。

关于被告的时效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鉴于物业管理合同未对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取、分成及支付期限做出约定,故业主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公共收益,且在被告一直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无法获知其对公共收益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故在被告撤场之前,不应起算诉讼时效,本案请求仍在时效期间内。

综上,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帝某业主委员会返还公共收益5119284.89元。

某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判决,随后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主要针对停车收费公共收益部分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采纳的公共收益证据中“停车费收入/停车收入”并非完全来源于公共车位收入。法院认为,某业主委员会主张返还公共收益的项目及金额来自某物业公司按年度公示的财务状况。上诉人称其财务不规范,其公示金额并不准确,但相关数据系某物业公司公示,应对其对外公示的不利证据负责。且某物业公司未举示其“正确”的财务数据反证,进行审计的基础数据也难以为双方认可,故审计没有必要,根据证据规定,某物业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每户30元水电公摊费应在公共部分停车位收益中弥补问题。法院认为,案涉小区某业主委员会于2006年10月18日的会议纪要确实涉及上诉人主张的前述内容,但从纪要全文看,目的是调低公摊费。至于每户30元水电公摊费是否足以分摊公摊费,应由某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其现无证据证明公共收益应弥补多少水电公摊费,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某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

......(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比例不得超过所得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可以对前款所列事项重新约定。

第八十五条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度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专家观点】

关于公共收益的归属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应按年度将公共收益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应按业主大会决定进行管理。

另外,在此也提醒各业委会,在对公共收益的使用过程中,也应合法合规、按程序申请使用,为业主们真正地守好“钱袋子”。

十四、喜报!章贡区法院又一案例入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1月1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妥善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事例。其中,章贡区法院一案例入选。

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赣州某业主委员会诉赣州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赣州某物业公司和赣州某小区所有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若物业公司利用其他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经营(如设置商业广告招牌)所得收益提取管理成本后,其他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用于服务业主。

赣州某地产销售公司为销售案涉小区地下车位需要,于2019年11月1日与赣州某物业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赣州某物业公司将物业用房一楼租赁给赣州某地产销售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面积为150平方米,租金为20元/平方米,月租金3000元。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1日地下车位销售开盘时,赣州某地产销售公司临时使用小区羽毛球场。后赣州某地产销售公司向赣州某物业公司支付了租金18000元和羽毛球场临时使用费500元。2020年12月4日,江西某食品公司临时使用小区8#楼前场地用于营销推广,支付了场地使用费500元。

因赣州某物业公司未将相关租金和房屋使用费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小区业委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赣州某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小区业委会方的案涉律师费10000元。

裁判结果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有权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被告赣州某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其自认羽毛球场和物业用房一楼临时租赁给被告赣州某地产销售公司并收取租金18500元的事实。案涉租赁合同月租金为20元/平方米,低于市场行情,损害了业主全体利益。参照同地段相近房屋市场报价予以调整,经综合评价,酌定按60元/平方米计算。差额部分36000元(40元/平方米*150平方米*6个月)由被告赣州某物业公司补齐,加上江西某食品公司支付的500元,共有部分收益共计55000元。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利用其他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经营所得收益提取管理成本后,其他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用于服务业主。被告赣州某物业公司对该收益未进行单独列支、公示,也未根据约定进行补充维修资金,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故判决被告赣州某物业公司扣除共有管理成本后将剩余收益返还给原告。同时,因被告赣州某物业公司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滞留收益款项,应当承担本案律师费。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利用小区公共部分的方式越来越多样,电梯门闸的广告、路面停车位、架空层、物业用房租赁、快递柜或自助售卖机入场等,均可产生可观的收益。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的公共收益分配可以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但因为公共收益来源的多样化,且实践中大多数小区的公共收益系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和管理,存在收支不透明、账目不规范、分配不公平等情形,导致绝大多数业主对该部分收益的权属分配有争议。

本案中,物业公司将小区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业主权益被侵害,法院在依法扣除合理成本后,最终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请,让小区公共收益由“糊涂账”变为“明白账”。本案对回应人民群众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诉求,引导小区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长沙雨花区南贡雅苑小区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被侵占公共收益近百万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年来,商品房小区屡屡出现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侵占的情况。

据湖南日报报道,11月5日,长沙雨花区南贡雅苑小区通过法律途径成功收回了被侵占的公共区域和相应收益,分红总额近百万元,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发放,有业主领到940元红包。

该小区的维权行动始于2020年,当时业委会发现部分公共区域被长期侵占。经过近5年努力,业委会成功追回租赁费损失155万余元,追偿债权100多万元。

成本1.2元,卖出150元!陷阱曝光!赶紧提醒家里人

成本每斤1.2元的胶水几经转手,价格竟飙升至150元每斤;上门维修时坐地起价,一单能“挣”几千甚至上万元。2025年10月,一心想“多搞钱”的维修工薛某和阮某父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处刑罚。

(AI生成图片)

在社交平台上,关于上门维修的陷阱、套路及如何应对,一直是热点话题。不少网友面对维修工的“软硬兼施”,无奈之下会选择付费,特别是一些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单身女性、独居老人,更容易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日常生活中的小修小补,为何会有如此多的陷阱?谁来为消费者权益“兜底”?

“不付钱我就给你好看

今天别想走出家门”

2022年的一天,家住上海的王大爷发现家中卫生间的淋浴房墙面漏水,于是在网上联系了一家自称用“进口胶水”防水补漏的商户,预约上门维修。

“我们用的都是‘正规胶水’,每斤价格是360元,这次维修大概需要7斤到10斤,费用在2000元到3000元之间。”看过现场后,维修工向王大爷报价。王大爷认为价格还算合理,便同意施工。维修结束后,带队的薛某却在合同总价处写下“1.4万元”。

“你们这价格明显高于之前的约定!”王大爷说。注意到王大爷言语间的不满,薛某也不装了,一边用力拍打着桌子,一边说“不付钱我就给你好看,今天别想走出家门”“这钱你付也得付,不付也得付”。

(AI生成图片)

面对三个年轻壮汉的堵门威胁,王大爷满是无助。“我一个人在家,身体也不好,家庭住址等信息他们全知道了,万一出点别的事怎么办?”僵持了将近两个小时,王大爷最终还是支付了1万元维修费。但第二天,王大爷就发现墙面漏水的问题根本没有解决。

同一城区的戴女士,也落入了薛某一伙的陷阱。

“当时,他们来看过后说漏水问题不大,不用签合同,简单处理一下也就两三千块钱。”戴女士回忆说。大概处理了一个小时后,维修工说,漏水情况很严重,已经用掉1万元的材料,还得继续添加。戴女士立马叫停。

“停下来也行,得收取1万元的费用。”面对戴女士的拒绝,几人不依不饶,甚至直接赖在门口,“有人给我送吃送喝,我在这里赖一个月,看你给不给钱!”双方争执了8个多小时,最终在公安民警的调解下,戴女士支付了3000元。“平时工作很忙,这事儿过去就过去了,就当破财免灾了。”戴女士说。

不同于息事宁人的戴女士,花了1万元墙面依然漏水的王大爷越想越气。他先是去派出所报案,后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最终还去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起合同纠纷案中有行为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借助王大爷、戴女士等多人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展开侦查,一个防水维修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AI生成图片)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薛某及阮某父子从老乡口中得知,防水维修通过“注胶”的方式可以将成本每斤1.2元的胶水卖到每斤150元左右,可谓暴利。于是三人组建维修队,薛某和大阮某负责上门维修,小阮某则负责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寻找客户并接单。接到订单后,他们先是报价几千元让消费者同意交易,开工后却狮子大开口软硬兼施索要高额费用。

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至2023年,薛某等三人在上海各区以此种手法频繁作案,分别实际收取8名客户5万元至7万余元不等的费用。

2025年10月11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10月22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小阮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大阮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维修软暴力现象“野蛮生长”

症结究竟在哪?

王大爷和戴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近年来,全国各地因上门维修引发的软暴力事件屡见不鲜。

据媒体报道,浙江宁波的邵先生维修电脑时,支付押金送修后,关键部件还是存在问题,电脑仍无法使用,协商时,维修师傅态度恶劣,对邵先生进行人身威胁和辱骂。

山东一网友发帖说,从网络平台上下单了马桶维修,页面显示疏通一次80多元,但维修工上门后竟索要2160元,不付钱就辱骂威胁,网友只好付钱了事;

河北石家庄一网友发帖称,通过网络平台找维修工对冰箱故障进行修理,对方上门张口开价500元,网友觉得贵就向平台投诉,不料此后遭维修工谩骂、发短信威胁、砸门、敲窗、拉电闸。

与大公司因维修价格或服务质量发生纠纷时,大公司一般会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甚至愿意承担一定的损失以维护其品牌形象。但一些小商户并不在乎商誉,对行政部门的调解甚至监管都很不以为然,逃避监管的手段也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野蛮生长”。在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孙宏涛看来,在“上门维修”纠纷中,消费者维权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证明小型维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AI生成图片)

记者了解到,一些小商户往往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登记时,也常会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增加了监管部门追踪和查处的难度。在维修中,他们往往会利用消费者对维修行业的不了解,通过夸大故障、虚报价格等手段进行欺诈,骗到钱后直接跑路。

非诉讼机制本是解决消费纠纷的便捷途径,但目前可操作性不强。有关部门设立的调解机构,由于没有约束力,不少商家对调解工作不怎么配合。孙宏涛指出,消费者协会虽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但面对着数量众多的消费纠纷,往往力不从心,并不能满足每一位消费者的调解请求。

要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传递到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在办完薛某和阮某父子的案件后,静安区检察院向属地有关行政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完善市场流通领域监管、建立健全线索发现与移送机制、加强法治教育与宣传引导、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建议。

在办案中,那些分散的报案线索,对于成功追诉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见畅通群众救济渠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办理薛某和阮某父子案的静安区检察院经济与职务犯罪检察部副主任胡俊君向记者介绍,该案宣判后,静安区检察院牵头与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了《关于建立防水维修市场流通领域“注胶补漏”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及联合治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意见》包括“建立起防水维修市场流通领域的线索移送长效机制,确保及时掌握辖区内犯罪线索”等内容。

律师建议:优先选择实体商家

尽量签订书面合同

房屋漏水了、管道堵塞了、窗户漏风了。这些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维修服务也就成了必需。然而,维修过程也不是那么顺心。据相关报道,2024年第三季度,上海市消保委系统受理维修保养服务相关投诉2149件,其中涉及家电维修的投诉有1221件;2024年底,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梳理96315热线投诉情况发现,家电上门维修占到维修类投诉的50%以上;今年4月9日,陕西省消保委发布的2025年第一季度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报告显示,家电维修服务消费投诉环比有所上升。

与维修纠纷有关的违法形态,主要有两种类型。律师向记者介绍:

一种是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的暴力催款行为,无论基于何种经济纠纷,商家以威胁、辱骂、骚扰等手段暴力催款,干扰消费者正常生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商家处以拘留或罚款。

另一种则是更具隐蔽性的价格欺诈问题。公权力机关很难介入,也不容易监管,因此,事前预防至关重要。

为此,律师建议,消费者要优先选择具有实体经营场所的商家购买维修服务,如社区周边正规五金店铺、大型住宅区物业服务部门推荐的维修人员。

提前甄选可靠维修服务信息,可防范紧急情况下被坐地起价。律师建议,尽量签订书面维修服务合同。

“书面形式”不仅指纸质协议,双方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确认的聊天记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还可借助人工智能工具辅助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明确定价模式、价格构成范围、作业量变更确认机制以及质保期等核心条款。

综合:央视新闻、检察日报

原标题:《成本1.2元,卖出150元!央视最新曝光!赶紧提醒家里人》

来源: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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