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发年终奖金会违法吗?这2种情况来决定
-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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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0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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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许多企业都取消举办尾牙,少了尾牙大事,对劳工朋友来说能期待的应该只剩明年初发放年终奖金的时刻了。不过今年因受到Covid-19疫情影响,有部分企业年终缩减甚至不发;然而,雇主不发年终奖金是否违法?其实最简单的原则是判断雇主当初和员工约定的年终是属于(经常性给与)还是(恩惠性给与),我们用下面两个情境来说明:
一、保障年薪X个月、固定年终X个月,年终奖金属于
如上图,因为B总在到职时就说好会有固定年终2个月,这时年终奖金就算是,符合劳基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必须发给员工,未发恐怕会违反劳基法第22条第2项薪资应全额给付给劳工的规定,可处2-100万元罚锾。
同理,如果公司在员工到职时便在劳动契约约定好、,或在工作规则明订达到什么样的绩效成绩或工作表就可领到相对应的年终奖金,这类型的年终奖金也属于,无论公司当年度是否有赚钱都应该依约定发放年终奖金给员工。
二、到职时未特别约定,年终奖金属于福利性质
上图中,如果B总在新人妹到职时就没有特别告知有年终奖金这回事,则要看年度公司是否有赚钱,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1.公司当年度有赚钱:
公司年终结算有盈余,老闆如果决定不发年终奖金,除了对员工来说可能会大感失望,是否违法呢?按照劳基法第29条规定,应该发给全年工作无过失的员工奖金或分配红利,只是发放金额与比例就看雇主来决定,发放名义也不一定要用年终奖金,可用其他方式替代。
2.公司年度营运不佳、没有盈余甚至亏损:
是否发放年终奖金法令并没有硬性规定,主管机关在解释上也认为这类奖金的发放属于(注3),雇主可以选择发或不发,如果雇主仍选择发给年终奖金则属于(劳基法施行细则第10条第2款),非工资。
台湾多数中小企业、新创公司因无完整的福利制度规划,并不会特别约定好年终奖金发放方式,甚至在一开始僱用员工时也并未特别说明有无年终奖金,这时法院多半会认定企业所发给的年终奖金属于,也就是公司为了奖励员工过去一年的努力辛劳,额外发给的福利,即便不发给员工也不违法。
虽然法令并没有要求企业一定要发年终奖金,但较有规模的公司通常会制定年终奖金发放标準来吸引人才、鼓励员工留任,约定内容像是发放时员工是否在职、参加年度考核等,年终奖金一旦落到契约或工作规则中明定发放标準,公司就应该依当时约定内容发给员工,即便修改也要重新经过员工同意,这点是雇主应特别留意的(注4)!
虽然对雇主而言不发年终可减少支出开销,但换个角度思考,年底大家纷纷讨论年终奖金时,员工一定也会和亲友们多方比较,企业如果本薪给的不高又没有年终,相信员工可能也会因为福利制度的考量,选择跳槽到待遇更好的公司。因此,企业在制定年终奖金发放时,务必要搭配薪资、其他奖金一同规划,才能够顺利留才。(我想你还喜欢:年终奖金何时发?领多少会被扣税?2021年终懒人包一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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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参考最高法院民事判决-104年度台上字第613号判决
注2:请参考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98年度劳诉字第54号判决
注3:请参考劳委会民国 96 年 08 月 13 日劳保 2字第 0960140337 号函
注4:请参考劳动部民国 103 年 07 月 24 日劳动条 4字第 1030070998 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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