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灾发生雇主须负哪些责任?破除4迷思让你降低赔偿风险
-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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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09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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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京华城发生工安意外,6月20日当天,京华城进行拆除工程时因楼板坍塌,驾驶小山猫的工人被活埋,工程公司被以违反建筑法第84条及第89条规定勒令停工,而这起职灾事件也被暴露出建筑营造业这一行的工作危险性。其实过往有许多重大工安事故,最后都因为企业需要大笔支出赔偿劳工,但付不出赔偿金,影响到经营只好歇业倒闭,甚至有公司因此脱产潜逃。
各行各业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都有可能发生意外,因此,雇主不应该轻忽职业灾害所造成的风险,除了平时须留意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也需要对员工实施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才能避免灾害发生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
今天小编就要来打破雇主对于职灾观念的4大迷思,并教老闆们透过事先的预防来转嫁风险,那就让我们继续看下去吧:
迷思一:员工发生职业灾害,雇主没有过失就不用赔偿?
依劳基法§59规定:,意思是劳工一旦发生职灾,是採无过失责任,也就是无论雇主有没有过失,都要负补偿责任。而此条规定中的补偿责任包含了以下5点:
1.医疗费用:员工的医疗费全额补偿。
2.不能工作期间工资补偿:补偿原领实际工资(劳基法施行细则§31)。
3.丧失工作能力补偿:40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基法§2(4))。
4.失能补偿:治疗结束后,按照劳工平均工资及失能程度,一次给与失能补偿。
5.死亡补偿和丧葬费:40个月平均工资的死亡补偿及5个月平均工资丧葬费。
也就是说,当员工因职灾生病住院无法上班,老闆每个月须照发薪水外,原本该给的全勤奖金、绩效奖金都不能少,假设员工今天伤重残废了,无法在2年内治癒,老闆还要发给40个月的平均工资给员工。
此外,当劳工发生职灾时,会先推定雇主有过失(职保法§7)。因此员工还可依民法规定向雇主请求损害赔偿,可能的情况如下:
1.民法§184Ⅰ规定:因雇主的过失,或职场环境安全卫生有疏失,造成劳工生命、身体被侵害。
2.民法§184Ⅱ规定:雇主违反劳动法令规定(例如:劳基法、劳工保险条例、职安法…),导致劳工权益受损害。
3.民法§191Ⅰ规定:雇主对建筑物或工作物的设置保管有缺失,使劳工受到损害。
4.民法§192、§193、§194、§195规定:员工因职灾死亡,可向雇主要求赔偿医疗费、殡葬费、第三人法定扶养费用、精神赔偿;员工因职灾受伤,可向雇主要求赔偿减损的劳动能力赔偿、增加生活需要的费用、精神赔偿等。
由此可见,当职灾发生时,法令赋予雇主的责任是很大的。雇主要赔偿员工的範围除了依劳基法规定的职业灾害补偿,还有民法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民事赔偿金额还可能无上限。
迷思二:公司如果未满五人就不用帮员工加劳保,或者雇主请员工直接到职业工会加劳保,这样可以省下许多保费支出?
目前职业灾害保险法是规定在劳工保险条例中(劳工保险条例§2),因此帮员工保劳保时,就涵盖了普通事故保险和职业灾害保险这两种类别,如果劳工由公司申报参加劳保,就不必再额外加保职业灾害保险。虽然僱用未满5人员工的企业不是劳保的强制投保单位,但建议老闆还是可以帮员工投保,因发生职灾意外时,若无劳保职灾给付,雇主将没办法抵充补偿费用,必须自己负担全部的责任;若有劳保,意外发生时还有政府可以帮忙、减轻压力(劳基法§60)。
举例:在甜甜食品工厂担任作业员的阿奇,因工作时操作机器不小心手掌被截断,此意外判定为职灾,老闆依法要付100万元赔偿金。如果老闆有帮阿奇保劳保,且劳保已给付给阿奇职灾理赔金50万元,则老闆有权利主张劳保给付可以用来抵充剩余赔偿金,以避免负担过重。
另外,有些中小企业主希望能省下保险费用、减轻负担,自行帮员工投保在职业工会,或给员工现金让其向职业工会加保,然而,这不仅违法(注1),一旦劳工发生职灾事故,即使保险费是雇主付的,也不能用职业工会申请的劳保职灾给付金额来抵充雇主责任(注2)。原因在于可以抵充劳基法补偿费用的前提是,雇主依照劳保条例支付费用(劳基法§59),而加保在职业工会的劳工,依法是被保险人自行负担职灾保险费(雇主并未负担保险费),因此劳保的理赔金也就无法抵充劳基法的补偿责任了(如下图)。所以,小编还是建议有僱用员工的雇主自行成立投保单位来帮员工申报保险。(我想你还喜欢:补贴员工费用向职业工会投保可能触法?2个QA带你了解!)
迷思三:我僱用的员工已领了老年给付或是打工族,应该不会在公司工作太久,不需要帮他加保职灾保险吧?
公司僱用已领取老年给付的员工,依规定已领劳保老年给付的劳工不能再投保劳保及就保,但如果重返职场工作,雇主还是可以帮员工申报参加职业灾害保险(注5)。参加职灾保险,雇主只需负担少许保险费,如果员工不幸发生职灾事故,就能请领职灾保险给付,并抵充雇主职灾补偿责任,对员工和雇主双方来说都是有保障的。
同理,僱用打工族(部分工时人员),雇主依法帮员工加保,当发生职灾时也能抵充职灾补偿责任,而且雇主须付担的职灾保险费又更低了,相信聪明的老闆们都会选择帮员工加保。(我想你还喜欢:退休后再就业的劳工2权益,雇主漏掉恐受罚)
迷思四:员工发生职灾伤势严重,雇主可以请员工自行离职,否则不晓得他何时才能复工?
雇主原则上不能解僱发生职业灾害后,在医疗、治疗期间的员工(劳基法§13),违反规定可处9-45万元,这是政府给予劳工的特别保护,让职灾劳工在不能工作期间也有收入可支持生活,至于休养多久通常会依据医院开立的诊断证明做为参考。而在员工无法上班期间,因为是因公受伤,雇主必须给予公伤病假(劳工请假规则§6),让职灾劳工能够安心治疗休养,等伤病早日康复后才能回到职场工作。
然而,员工发生职灾也并非完全不能解僱,以下这3点是职灾劳工解僱的例外,雇主必须符合这些事由,才能解僱员工(职保法§23):
1.雇主歇业或重大亏损,报经主管机关核定。
2.职灾劳工医疗结束后,经公立医疗机构认定身心障碍无法胜任工作。
3.雇主因为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经营事业,报经主管机关核定。
另外,职灾员工如果有符合以下2点的情形,雇主也可强制员工退休,但必须依法给付员工退休金或资遣费(劳基法§54):
1.年满六十五岁者。
2.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
其实,我们都不乐见职场中有意外事故发生,小编想让老闆们了解的是,许多意外并不是老闆单方面能掌控或避免的,尤其在看不到员工的时候,例如:上下班通勤时间,因此,能尽力去做的便是事先的预防和风险的转嫁,我们也不妨善用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制度来降低职灾风险。(我想你还喜欢:生意不好缩编人力,开除孕妇、职灾员工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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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职业工会是让或的劳工,可到从事工作相关的职业工会加保,因此雇主如果让员工透过职业工会加保来取代自行帮员工申报投保,是违法的喔!
注2:请参考劳委会78 年 09 月 26 日(78)台劳动三字第23866号函。
注3:指依劳工保险条例§6Ⅰ(1)-(6)、§8Ⅰ(1)-(3)规定的被保险人,指有一定雇主,在公司加保的劳工。
注4:指依劳工保险条例§6Ⅰ(7),指劳保加保在职业工会的人。
注5:请参考劳委会89 年 07 月 06 日(89)台劳保三字第 0026581 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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