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上路!公司管理哪里没做好恐损失惨重?(中)
-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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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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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伟在科技公司上班,平时他都6点準时下班去载老婆,然而,最近阿伟老婆因换到诊所工作,每天9点才下班,阿伟就在公司吃晚餐、边上网等到快9点下班才打卡、去接老婆,而老闆始终没发现他每天拖到快9点才离开。几个月后,老闆认为阿伟负责的案件绩效不佳便要他隔天就不用上班了!没想到隔几天却收到法院通知书,老闆这时才知道阿伟向法院提告公司违法解僱,而在调解过程中,阿伟除了提出恢复原职原薪的要求,还进一步提出打卡资料向老闆求偿加班费,这时,老闆才发现代誌大条……。
上面举的例子,相信是老闆、人资们都不乐见的,但明年元旦劳动事件法开始实施,类似的案件很有可能发生,新法针对加班和出勤异常的认定都有重大的改变,也延续了上一集的重点,本集小编会用三个重点向您说明,请大家继续往下看。(延伸阅读:劳动事件法上路,雇主责任再加倍!你準备好了吗?(上))
有无加班,打卡纪录说了算?
员工下班后因为私事自己逗留在公司,或没有事先提出加班申请却晚走,到底算不算加班呢?目前劳检常会依照打卡纪录来判定是否加班,除非公司能当场提出证据,证明当时员工并没有加班,才不需要给加班费,否则,还是常有公司因此受罚、被公布名称的事情发生。而明年劳动事件法生效,当工作时间有争议时,打卡纪录上的时间就会直接被推定为加班时间(劳动事件法§38),因此,员工早到公司、晚下班,只要时间被记录在出勤纪录里,都将被法院直接认定是在,除非雇主能提出反证。
劳工拿到的钱都算是薪水?
工资在劳基法的定义是指(依劳基法§2(3)规定),但劳动事件法实施后,当劳资双方对薪水有争议,只要双方符合劳动关係,雇主发给劳工的钱都会被先推定是工作报酬,除非雇主可以反证这报酬不是工资(薪水)(劳动事件法§37)。因此,雇主发给员工的钱、津贴、奖金等,无论是常态或一次性发给,都有可能被判定是工资,而一旦被列进薪水,工资会影响的包含加班费计算、未休完特休折算薪水、投保级距、资遣费和退休金金额等,一旦劳工提告求偿,各种费用的加总金额恐怕会和原本相差很大!
诉讼期间劳工可要求继续上班?
以前劳工要打一场诉讼案件恐怕要花上一年,很多劳工为了保住饭碗,会选择放弃诉讼继续上班,但新法上路后,雇主如果有不当调动或解僱的情形,劳工可以主张在诉讼期间回到原本的职务,继续领薪水,另外,如果最后诉讼判决结果是劳工胜诉,雇主也要让劳工恢复原职原薪,如果这段期间公司搬迁了,或劳工的职位有人取代,法官也可要求雇主给付解僱劳工期间的补偿金(依劳动事件法§48~§50规定)。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法官如果认为公司有违法解僱阿伟的情形,则阿伟可以要求回去上班、照领薪水,而公司也须提出资料证明阿伟6点后并非在工作,以及解僱阿伟的合理理由,否则后续要赔偿的加班费和资遣费金额将十分可观!
综合上面三点,公司应该明确制定工作规则、加班申请规定,并实际落实、保留书面纪录等资料,才能避免争议发生,而万一有一天员工对薪水、加班费有争议时,雇主也才能有充分的证据保护自己。人事单位平时也要多多向同仁宣导,非必要不需太早到公司,下班时间如果是处理私事就应该有纪录,而每个月应该也主动去关心出勤异常的同仁,儘快检查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才能避免新法上路措手不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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