惋惜艺人猝死之外 工作发生意外谁有责任?
- 匿名
- 求职攻略
- 2024-02-2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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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高以翔在录製综艺节目中意外猝死,揭露高工时对过劳的潜在影响(延伸阅读:员工过劳,老闆要负什么责任?)。又因为他艺人的身分、工作所在地不在台湾当地,导致后续责任归属有许多的争议。这事件的发生令人遗憾,而后续也带给劳动现场的大家一些启示与省思:在工作时发生意外,老闆要负责吗?谁又可以免责呢?在意外发生前,我们应该做哪些预防呢?小编今天要用法令的角度来提醒各位雇主,以及同在职场工作的劳工朋友们,也请大家多多分享给身边一起为事业工作打拼的朋友们,共同避免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危害。
工作中发生意外,谁可以免责?
当员工上下班时发生车祸、在公司上厕所因地湿滑跌倒、工作时烫伤、出差被狗咬等,凡是工作时间因职务、交办任务发生的意外,都可以被认定为是职业灾害(注1),老闆就需要买单医疗费用和不能工作期间的薪水,因此,老闆依法帮员工投劳保,而劳保其中包含的职灾保险,就能够帮忙转嫁风险、负担部分的补偿责任!(延伸阅读:未帮员工投保又会有哪些罚则呢?)。
然而,如果在公司工作的人非公司员工,该公司的老闆也需要负责吗?这样的情形常发生在派遣员工和承揽人身上。假设今天A派遣公司将员工阿奇派到B科技公司上班,阿奇在工作时被机台夹伤,除了A派遣公司身为老闆须负责,B科技公司虽然不是阿奇的雇主,还是须要负连带责任喔(注2)!而许多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将劳务外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假设今天C公司将公司的环境清洁工作外包给D清洁公司处理,而D清洁公司僱用的清洁员小玉因工作时滑倒骨折,小玉除了可以向雇主D清洁公司求偿,也可以向C公司请求补偿(注3)。因此,公司如果将业务承揽给他人或将员工外派到外地工作,都还是有责任尽到监督员工在工作地的安全问题。
回到高以翔的事件来看,我们须先釐清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係是僱佣还是承揽(延伸阅读:和员工签承揽契约有效吗?不懂这3点小心吃亏!)。若是前者,当事件发生在台湾,僱用的员工发生职灾,公司除了须付职灾补偿,如果雇主有故意或过失,员工也可以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依民法§184规定)。
事前预防义务和事发当下处理原则
在工作现场,我们都不希望听到坏消息发生,但当不免得意外发生时,立即的通报也十分重要,职安法有规定当工作现场发生职灾时,雇主需要马上协助急救,并在8小时内通报劳动检查机构(依职安法§37规定)。
而最重要的就是做好预防,避免意外再次发生,法令上也有规定雇主交办员工工作时,应该在合理可行範围内,採取必要的预防设备或措施,避免发生职业灾害(依职安法§5规定),而最近因为美食外送员车祸伤亡事件引发政府对劳工安全的重视,劳动部也在上个月宣布预计修正职安法的规定。
职场健康和安全往往是我们最容易忽略的事,但小编觉得这是让一个人职涯长久的基本要件,很多时候我们等到意外发生才开始重视,因此,希望公司们都能落实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每一位工作者也更照护自己。有愈来愈多研究发现,重视员工健康能增加生产力,相信老闆们也都希望员工能少请一点请病假,降低人员的流动率,投入能有正面的回馈,何乐不为呢?
注1:请参考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準则。
注2:108.6劳动部新增劳基法§63-1条文,要求要派单位,应和派遣单位连带负起职灾劳工的补偿及赔偿责任。
注3:依劳基法§62、§63,公司将业务转包或再承揽给其他公司过个人,无论转包或再承揽几次,所有公司都和最后承揽的公司,都须负起职业灾害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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