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自请退休资格」即可直接申请退休、无视离职预告期吗?|劳动部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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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9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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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104职场力》小编
本文导览案例情况离职预告期退休同为中止劳动契约,準用劳基法第16条(离职预告期)劳动基準法于民国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历经数十年,不断调整与修正,为劳工权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劳资双方都能获得该有权利与完善职场及劳动环境,共创双赢局面。
然法律规範经常更迭,企业可能一时未察或疏忽新制、劳工未能及时获得保障资讯等,而误触法网、失去该有的权益。依此,劳动部特别製作《劳动基準法》及其相关法规之常见疑问集,透过情境式带入劳资双方可能遇之争议,更加清楚明了的解释法律规定。
《104职场力》小编特别精选企业人资、劳工朋友经常询问的问题,让每个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规,落实法令规定、职场不吃闷亏。
案例情况担任保全的李大哥已经快符合劳动基準法自请退休的资格,但因为轮班工作日夜颠倒,加上体力已大不如前,想赶快退休休息一阵子,所以于符合自请退休的第一个工作日,就递件申请退休了,但公司这时却说离职要在3个月前讲,要给他们时间安排人力,不接受这种无预警的申请,身心俱疲的李大哥该怎么办?
离职预告期根据 《劳动基準法》 第15条之规定,不论是“定期契约”或“不定期契约”要离职,都应提前告知雇主,除非发生数个劳基法上的例外情形。而不定期契约劳工準用第16条第1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并根据工作时间长短,预告期间也有不同。
劳工如果符合自请退休资格后,因自请退休权利已形成,所以可以随时申请,而雇主受理退休申请时即应依法照准。
因为退休同时也是终止劳动契约,所以还是要準用劳动基準法第16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间之前向雇主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案内所述情形,李大哥年资如已逾3年,最迟只要在30日前预告即可,至于雇主规定劳工应较劳动基準法有更长的预告期间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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