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任意调动员工职务吗?专家提醒应注意工作调动五原则规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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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3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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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许朝茂
本文导览“工作调动五原则”的相关规範“工作调动五原则”相对劳工可能权益的连结“工作调动五原则”之前提符合“企业经营上所必须”可能终止契约多元方式小结劳动部统计112年12月服务业就业人数703万人,占各行业就业总人数1,158万人60.74%,换言之,劳动力每100人约61人投入服务业行列中。为容纳703万人力,经济部统计服务业商业登记家数807,145家占各行业总家数975,067家达82.78%。
服务业兴起多年,也改变就业市场劳工昔日在意之工作价值,过去具有优先挑选良好企业的价值观;但此价值观早日渐式微。代之而起利己工作价值观:哪家时薪高、附近相同店几家、哪一家工作都一样、不能离家远、方便接送学童、不得增加通勤时间及交通费等。如今,不但不重视利人工作价值也不重视一己职涯,总以能过日子,就好。
近期台湾服务业兴盛,胜过百工百业之扩展有过之而无不及,透过直营或加盟连锁量贩店犹如雨后春荀,各地乡镇迅速展开,同时吸纳众多劳工进入业内服务。
然店家大胆展店,加上同质竞争者纷纷抢进狭小之商品市场,不小城市乡镇挤进众多相似之店家,因竞争激烈店家重新布局,致部分店经营结束营业。换言之,工作调动也随之出现,争议也浮出檯面。劳工因而内心存想拒绝、难以调整(或接受)、想离职,雇主若未预知争议理由,难免工作调动问题成为媒体报导之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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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动五原则”的相关规範《劳动基準法》第10-1条:雇主调动劳工工作,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之约定,并应符合下列原则: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须,且不得有不当动机及目的。对劳工之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调动后工作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考量劳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劳动基準法》第12条:劳工(1)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2)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3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6日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劳工职涯,因转换新职,家常便饭,致不稳定性容易发生。因此,店家主动了结其中规定及预做準备,以避开意料之外可能争议发生:
一、“工作调动五原则”之前提劳工所签订之劳动契约过去採单一职务,易言之,契约上劳工职务单一事项如会计,若雇主应经营需要,将其工作调动新职务为HR,因违反当初劳动契约所约定职务,依法调不动。
因此,具有工作调动之需企业,应採“组合型职务”,其应按照劳工之专长(科系)、技术士证照、语言专长、其他专长等;而企业方面则考量各部门对新进劳工上述条件,与各部门相对应连结,组合更多职务(称)。组合职务放进劳动契约,每当实施工作调动时,顺理成章,劳工应依约履行,少有不满。
工作调动前提,在于不得违反劳动契约,最关键之事项不外职务安排。昔日单一职务之契约,很难满足工作调动之弹性。其实“组合型职务”,HR于招募之前要预先规划,同步暗示应徵者“组合型职务”,透露应徵者短、中期其职务晋升途径。
二、符合“企业经营上所必须”工作调动能荣昇,也可能因惩戒而降调,均属于企业内部奖惩规範。但工作调动则应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须,且不得有不当动机及目的。“企业经营上所必须”明显可察觉,因组织变动或人力部短缺;但,“不得有不当动机及目的”,则应基于双方信任,其察觉甚为不易。
另HR人员要注意“调动后工作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若工作调动无法符合上述条件,势必预先準备。
以东部某水泥公司为例,因主管机关开採矿石实施限制政策,公司採矿面积与开採量急剧减少,多出运送矿石驾驶车辆及人力。
该公司将多出驾驶调动为厂卫人员,因此,将此批人力安排3个月之保全训练及考证及格后,方执行转换工作调动,以符合“调动后工作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之条件。
三、可能终止契约多元方式工作调动原则符合前提且符合企业经营上所必须者,工作调动势在必行。若工作调动前,产生临时性但事责可归于劳工者,劳工应主动解决;反之,未履行工作调动之义务,视为旷职于焉发生,若情节严重,符合解僱条件者,劳工将情势处于不利情境。
实务上,如期调动后,企业可能出现以下情况:营运未起色、未有合适职位安排、劳工体能及技术未能胜任、人力结构调整等因素,致雇主面临终止契约困境。此时雇主应遵守“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又称“最后解僱手段”),在店家结束营业前,应积极尽力另家分店工作调动事宜。
上述情境,若双约未经劳资协议或重新签订劳动契约,单纯想以“旷职”理由进行解僱,可能争议星星可以燎原,请店家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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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职涯稳定性,雇主与劳工都很期待,但,经营充满“天有不测风云”,其经营期间可能结束关店、转换至另家分店,十分常见。
经营权操之雇主,经营情况知之甚详,因此,宜根据营运概况,预作紧急状况因应措施。切忌慌乱中协商,容易起争议,让争议白热化增加解决难度及二方情绪做不利激情反应。
(原文标题:量贩业者怎么会因工作调动变调,而出现旷职(争议)之紧张?)
作者介绍:
● 岩熊仕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工法规事务 首席顾问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学推广中心(部)等就业服务技术士班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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