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不适任员工怎么办?专家提7种终止契约的防火墙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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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7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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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许朝茂
本文导览“劳工契约终止”的法规与相关规範HR应擅用“7种作法”建立防火墙一、定期契约二、工作调动三、约定员工职务以“职务组合”方式四、年终奖金透露不适任代价五、补充派遣人力六、解僱七、最低服务年限不宜过长小结儘管目前就业市场处于缺人困境,依然严峻;但亦非招募员工100%都是适任员工,也不易辨别适任者或非适任者,因抢人时刻,能招揽人,已经是万幸。至于适任与否,僱用后再细观之。
报载指出:日前有位老闆抱怨,有个员工到职1个多月就开始,几乎一週请1~2天,很常当天打来请假,未经同意照样不来。原PO无奈表示“要怎么资遣她?”、“已经多次跟她不适合工作;但她就是不离职。”。
适任或不适任情况,可以分为(一)维持因素:出勤正常率、企业文化适应、敬业精神程度;(二)绩效因素:接受业务挑战程度、定期绩效达成率、处理业务异常积极程度。
因此,处理不适任也分为二类。不适任情事不分类别,更不符合情与理;若能按依法,反而争议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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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契约终止”的法规与相关规範《劳动基準法》第9条: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劳工订定之劳动契约,应为不定期契约。《劳动基準法》第9-1条:未符合规定者,雇主不得与劳工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约定”。《劳动基準法》第10-1条:雇主“调动劳工工作”,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之约定,并应符合五大原则。《劳动基準法》第29条:事业单位于营业年度终了结算,如有盈余,除缴纳税捐、弥补亏损及提列股息、公积金外,对于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应给与奖金或分配红利。HR应擅用“7种作法”建立防火墙不像昔日就业市场牢靠僱用关係,今日的劳动契约二方维繫仅是细细的一条丝,终止契约都依法可行。劳雇无法维持关係平衡,常见有7种方式可以达成“契约终止”的目的:
一、定期契约古有“知人知面,不知心”,以此观人準则应用于招募,十分确切,虽劳工之工作价值观改变了,但是此一準则放在今日仍非常合适。此外,现今劳工忠诚度减低,报到距离不告而别的时间差愈来愈短。有时候不能完全怪HR眼力差或不重视充满五花八门之职场丰厚经历者,部分应徵者之善变、不可靠等特徵,不该被视而不见。
HR当然该在这些经验中记起教训,面对缺人压力但不得不录取“不确定性高”的求职者,应该别急着安排不定期契约之工作。或许可先尝试寻找短期专案性质工作、短期职代、临时性工作,短期性或临时性安置,确认彼此都十分适合后应先作必要尝试或磨合。
二、工作调动对已经僱用且累计已经工作年资者,若员工属“绩效因素”之不适任,无妨针对该类员工实施“工作调动”,再测试其工作能力,且给前述员工面临挑战,调后不适任者,顺势可向下推动“离职”。
不过要特别提醒雇主和人资,“工作调动”有其前提,必须于签订劳动契约时,採用“职务组合”,换言之,员工职务于劳动契约採用“职务组合”,雇主或主管适时实施其计画。才可顺利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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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约定员工职务以“职务组合”方式《劳动基準法》后期,制定一些特别约定,如:最低服务年限(绑约)、工作调动原则(职务变动)、离职后竞业条款(保密条款)等,更规定其必须明订于签订契约,一则保护劳工,另则减少争议。
雇主为因应上述之僱佣关係之特别约定,契约有关员工职务,不能再以过去“单一职务”,自行窄化员工专业应用,且限制雇主基于经营虚所需之“工作调动”。因契约未载明员工得担任职务,则不得进行“工作调动”。
四、年终奖金透露不适任代价年终奖金发给应符合(一)公司有盈余、(二)员工全年无过失,雇主应发给年终奖金。
不过,华人地区年终奖金每年是不可少的恩赐,甚至与公司有盈余无关。同时它的存在也可表达“雇主方的一些暗示性行为”:包含对员工年度之绩效、工作受重视、非绩效表现、久任奖励、不适任者想辞退及不想与员工契约延续等行为之评价。
对于不适任者,事业单位或许可考虑运用年终奖金发给,以大幅低于平均值之年终奖金(约年终奖金1/3~1/2)透露雇主对当事人“不适任”的想法,此种间接态度能让多数不适任者醒悟现实的状况。
五、补充派遣人力承揽或新增不确定、短期工作,于缺人期间,勿冒险随意招募不定期或定期契约员工,而应尝试补充的派遣人力。
依上述工作期限,以派遣人力补充,暂时因应人力缺乏。且运用间隔之期间招募,仍应慎选进用人力。
六、解僱《劳动基準法》员工违反第十二条各款情事,皆属重大,雇主皆可不经预告而中止期契约。
但,雇主除第三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终止契约者外,其余各款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内为之。类似此类违规应速战速决,避免处理上拖延被误解“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之错觉。
七、最低服务年限不宜过长具有技术证照也有不适任情况,如老油条、非我不可、频繁要求调薪或专业津贴、不再精进等因素;但,于最低服务年限期间,相对获得不可捨去之保障人力。
除请益同业最低服务年限期间外,HR也应视应徵者条件,弹性签订或长或短之年限。切记非技术士证者,一律不按个案因素而签订相同之绑约年限。
小结雇主及HR人员为不适任劳工,因投鼠忌器,而延迟处理或任其消极存在;但,不处理只能恶化。
本文提供方案,完全以劳工既有规定挑选与不适任类型,连结相关方案,用之处理各类不适任员工;前述方案皆应建立制度时,将之纳进,一则先让员工预知防制措施,另则HR必要时能及时运用,且都是“压箱宝”,均能发挥关键效果。
(原文标题:对不适任员工,HR擅用法规设计优势而终止梦魇)
作者介绍:
● 岩熊仕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工法规事务 首席顾问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学推广中心(部)等就业服务技术士班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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