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读者】资遣时被人资骗去签自愿离职单,他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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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3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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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你刚刚攻击我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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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网友 Yaru 提问:
曾经任职一家公司,报到后两週,就被派至国外参展七天,回台后进办公室当天,就被主管告知不适任,人资请我填写,理由是只有三週的任职时间,对未来求职会有负面影响,但是会提供该有的资遣费给我,天真无邪的我就签了,公司也要求我当下就要打包好离开,完全没有预告期。
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劲,当天下午就打电话回公司,要求提供,人资推託我已签名,不能给我,就不愿意处理我的事情了,到了下个月的发薪日,当初答应的资遣费,完全没有给我,我就前往劳动部申请调解,结果调解的委员,态度极差,站在资方的角度,也一口咬定我签订了自愿离职书,文件就生效,无论我怎么说明,我是被拐的,委员竟反过来指责我为什么要签自愿离职书?后来在我一直坚持的状况下,公司人资妥协,提供非自愿离职证明,以及我该有的遣散费给我,事情才落幕。
我的疑问是,第一,公司没有预告期,就资遣别人,合法吗?第二,没有提供预告期,也没有给预告期的薪资,合法吗?第三,公司拐骗年轻人签自愿离职书,有没有方法可以申诉检举?
法律百科这样说
一、公司什么时候才可以合法资遣员工?
如果确实符合劳动基準法(以下简称劳基法)第11条规定 (文末注1),公司才能合法资遣员工(法律上称为经济性解僱),也就是只有以下5个情形,是公司可以合法资遣员工:
(一)歇业或转让
例如公司破产。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
例如公司营运不佳缩减营业範围。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情,导致暂停工作1个月以上
例如因为大地震导致公司停工1个月以上。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的必要,且没有适当的工作可以安置劳工
例如实务上曾发生银行因为政府打房政策,导致房贷业务大幅缩减,且因应作业流程自动化等,导致不动产鉴价部门业务缩减、人力过剩,银行多次提供不同职位,并已安置同部门的其他员工们,仍有少数员工不愿转职到其他部门,因此资遣无法安置的员工。(文末注2)
(五)劳工确实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
这要综合劳工客观上的工作能力和主观上的工作意愿,判断劳工是不是真的不能胜任这份工作。(文末注3)
二、工作年资未满3个月的预告期间
劳基法第16条规定 (文末注4),雇主根据上面的理由资遣劳工的时候,必须事先通知,让劳工预做离职準备。而雇主预先通知的时间,依照劳工在职期间的长短有所不同,实际期间可以参考下面的表1:
看完表1,读者应该会发现法律上最短的预告期间是针对3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劳工,要有10天的预告期,如果任职期间未满3个月,劳基法并没有预告期间的规定,如果劳雇双方也没有相关的协议,即使没有提前通知劳工资遣的事,也不违反劳基法。既然没有法律上的预告期间,也不会发生必须给付预告期间工资的问题。(文末注5)
附带一提,即使劳工的在职期间已经超过3个月,雇主依法要在10天前预告,但如果雇主没有遵守预告期间,资遣也不会无效,只是必须给付预告期间的工资。(文末注6)
三、资遣费
其次,合法资遣必须发资遣费,假设是2005年7月1日以后受僱于公司的员工,工作每满1年必须发给平均工资1/2个月的资遣费,如果年资未满1年,就依照比例发给,最多发给6个月的平均工资 (文末注7)。资遣费的金额,可以利用劳动部的资遣费计算表试算: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因此,即使工作未满3个月,雇主可以不用提前预告资遣,但还是必须依照劳工的工作年资,比例发给资遣费。
四、不要轻易签下自愿离职书
劳工被资遣时,除了资遣费以外,失业期间还可以申请失业给付、职业训练生活津贴等补助 (文末注8)。但如果劳工签了自愿离职书,看起来就变成是劳工自愿离职,也就丧失资遣费、政府补助申请等保障;如果劳工事后说是被拐骗而签了自愿离职书,反而是劳工必须提出证据,例如LINE对话纪录、证人等等,证明自己是被公司诈欺或胁迫。
不过,相关的证据蒐集其实并不容易,如果只是口头主张,却没办法举出证据,证明是在被诈骗或威吓下签署自愿离职书 (文末注9),法院也可能不会採信劳工的说法 (文末注10)。因此,建议劳工不要贸然签下自愿离职书,避免事后难以证明是遭到拐骗,而丧失资遣费,以及失业补助的相关权益。
五、申诉检举的管道
除了建议劳工不要贸然签下自愿离职书,如果老闆确实有威逼拐骗,且不愿意发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给员工等行为,劳工可以透过申诉向主管机关检举。申诉的管道很多,不过目前比较方便的有电话和电子邮件:
(一)电话:1955、1999
可以拨打1955劳工谘询申诉专线,向中央的劳动部申诉,或是1999便民专线,向各地方政府申诉,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机关直接来协助处理劳资争议的陈情。
(二)电子邮件可以透过劳动部的民意信箱申诉,或是各县市政府官网的民意信箱。
六、结论
回到提问人的问题,面对公司资遣,可以先注意是否符合劳基法第11条的规定,确认是否是合法资遣。如果确实是合法资遣,但因为提问人在职期间只有3週,不到法定最短预告期间的3个月以上、未满1年,雇主必须10天前预告的规定,如果双方也没有其他预告期间的约定,此时,公司没有预告就资遣员工,并没有违反劳基法,也不会发生违反法定预告期间,必须给付预告期间工资的问题。
至于自愿离职书的部分,建议劳工不要轻易签署,因为签了之后才主张是被公司拐骗,劳工自己必须提出相关证据说服调解委员、法官等,并不是容易的事。如果发生公司明明是资遣,却要劳工签自愿离职书,不愿发给非自愿离职书等问题,劳工可以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机关申诉检举,保障自己法律上的权利。
>> 延伸阅读
雷皓明、张学昌(2020),《什么时候可以解雇?应提前多久通知?》。
康立贤(2020),《我可以请公司发给服务证明书或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吗?为什么要区分是不是自愿离职?》。
侯嘉伟(2020),《劳工申诉可以保密吗?——劳资争议的各种申诉管道》。
>> 联合企划
此问答为518职场熊报与法律百科合作企划【抢救离职大作战-】共同製作。
此问答内容也同步刊登于法律百科中:当天被告知资遣,马上收拾离开,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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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劳动基準法第11条:
注2
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劳上字第14号民事判决。
劳动基準法第11条第4款的说明,可以另外参考:黄胤欣(2020),《雇主以业务性质变更为理由解僱劳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预告?劳工该如何主张权利?》。
注3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
注5
劳动基準法第16条第3项:
注6
劳动基準法第16条第3项:
台湾高等法院105年度劳上字第82号民事判决:
注7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第1项:
如果是2005年6月30日以前就职,没有转职也没有选用新制退休金的话,资遣费的依据就要参考劳动基準法第17条:
注8
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1项第1款至第3款:
注9
民法第92条第1项本文:
台湾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劳上字第32号民事判决:
注10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度劳诉字第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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