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读者】离职后,前公司一直传LINE讯息问事情,我可以不回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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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31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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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你刚刚攻击我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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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网友陈小玲提问:
离职后可以不回LINE讯息吗?想说我都不是员工了,我有义务要LINE回答前主管所有问题吗?前公司的主管一直情绪勒索我说这样新进员工很可怜甚么都不知道,但是公司自己找人找那么慢,我离职前都没有找到新员工,这样怪我不对吧?跟新人交接不是主管的责任吗?很想要封锁前主管要不然一直打扰我现在的新工作。
法律百科这样说
一、离职时交接,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什么?
(一)员工离职负有交接的义务
主管机关(以前的劳委会、现在的劳动部)和法院见解都认为,员工离职的时候对于雇主的业务负有交接的义务(属于劳工在劳动契约中的)(文末注1)。包含离职员工所保管、使用的财物,以及工作内容的业务,都必须要由离职员工交付给承接自己业务的人 (文末注2)。如果没有完成交接,即使到了离职日或甚至已经离职,离职员工也还是要回来补完交接程序喔。(文末注3)
(二)没有完成交接会有什么法律问题?
交接虽然是附随义务,并不是劳动契约中主要的内容(主要义务例如员工提供劳动成果、雇主提供薪资),但雇主仍然可以请求员工离职时交接。如果员工没有确实进行交接,或交接内容有问题,雇主可以起诉请求员工履行交接义务,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害。(文末注4)
在赔偿损害的部分,必须由前雇主举证说明交接不完备跟后续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係 (文末注5)。如果确实证明是因为离职员工交接时有问题,导致前雇主受到损害,离职员工才需要负担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接与否不影响离职时间,也不影响薪资
离职是劳工的权利,而不需要雇主的核准 (文末注6),所以劳工只要遵守劳动基準法的预告期间即可 (文末注7)。雇主不能以找不到新人来接替当作理由,迫使员工延后离职的时间。
同时依照相关函释,雇主不可以因为员工没有完成交接而扣发员工的薪水,就没有完成交接造成的损害,只能另外请求民事赔偿。 (文末注8)
二、什么时候才算是交接完成呢?
劳动法规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交接是要交接哪些具体的东西,不过就法院实务所提及的内容来说,离职员工必须要将工作业务上经手的文件资料、财产物件交付给应该承接自己业务的人 (文末注9)。但没有提及一定要符合公司的SOP、也没有提到要把继任者教到工作上手的程度。
所以,如果前雇主并没有妥善的规定交接流程,或者没有先找好继任的员工,只要离职员工有确实将财物、业务内容交付给主管或者是其他职务代理人,仍可算是有完成交接义务,不会单纯因为违反一些公司内部作业规定就被认定是没有完成交接。 (文末注10)
三、离职并完成交接后,没有协助前雇主的义务
确实完成交接的义务之后,员工对前雇主所有跟契约有关的义务就会全部完成,所以不需要再接前雇主的电话,协助回答问题、帮新人解惑。如果是员工离职后,公司才另外僱用新员工来接替本来的工作,那教育新员工是雇主自己要做的事,而不是前员工的範围。
除非有和前雇主再签约或口头约定可以帮忙带新人,双方成立一个新的契约,否则就只是人情问题,而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如果真的不愿意受到前主管、前同事、后手的打扰,甚至是情绪勒索,封锁社群网站及其他联繫方式是没有问题的。
>> 联合企划
此问答为518职场熊报与法律百科合作企划【抢救离职大作战-】共同製作。
此问答内容也同步刊登于法律百科中:离职后可以不回LINE讯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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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8)台劳资二字第0034926号函释(1999/9/2):
注2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劳诉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注3
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劳上字第6号民事判决:
注4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8号民事判决:
注5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劳诉字第27号民事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108年度劳上字第67号民事判决:
注6
民法第488条: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注7
劳动基準法第15条第2项:
劳动基準法第16条第1项:
关于预告期间的问题,可以参考法律百科文章:雷皓明、张学昌(2020),《离职、请辞要遵守什么程序?》。
注8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8)台劳资二字第0034926号函(1999/9/2):
注9
同注3。
另也可以参考Workforce劳动力量(2019),《没做好交接工作,就不能离职吗?》一文中,对劳资双方该如何进行职务交接的建议。
注10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劳诉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劳简上字第2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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