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是什么?禁止劳工兼差、离职后跳槽合法吗?违反1项约定就无效
- 匿名
- 职场学习
- 2024-02-01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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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会在员工到职时签订合约,要求员工在职期间不能兼职,或离职后不能到同业公司上班,避免技术或客户名单术流失。台湾知名电动车品牌GOGORO(睿能创意)在2021年初爆出研发部门主管跳槽,并带走内部员工事件,公司控告该主管违反竞业禁止、恶意挖角并求偿800万,但初审判决结果却获得败诉。
因此,条款签了就一定有效吗?如果员工真的未遵守、违约,公司是否能够求偿?以下透过3点问答让您了解。
Q1:雇主可以禁止在职劳工兼差吗?
因为法令上没有相关禁止的规定,规定基于契约自由原则,雇主在契约中订下此条款并不违法。但是契约也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才算有效,现今许多台湾劳工都不太满意自己的薪资,一般上班族月薪3万元的收入已难以维持良好的生活品质,因此许多人会利用下班时间兼职、增加收入,若雇主要在劳动契约中订定此约定,势必也要提高薪资水準和福利才能让员工愿意信服。
老闆都希望员工能全心投入工作中,会禁止劳工兼职,多半是担心员工的兼职工作影响到现职工作,例如:小明白天从事司机工作,下班又去兼差担任外送员,导致上班精神不继、频打瞌睡,就有可能影响到驾驶工作的安全性。因此,建议雇主可在工作规则中订定具体合理的惩罚事项(注1),也就不会因为让员工感到不合理。
Q2:避免员工跳槽、被挖角,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合法吗?
站在劳工的立场,会认为自己受到《宪法》保障有换工作的自由,但是到了新的公司任职时,雇主也可以基于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和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劳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不能从事相关工作(注2),因此,竞业禁止条款如何清楚订定就很重要!雇主如果只是因为担心人员流动率高、避免员工轻易离职而滥用此条款,造成对劳工不公平,恐怕也会构成契约无效(民法§247-1)。
Q3:竞业禁止条款怎么签订才有效?
以下是劳基法(注3)中有关的条款的规定,雇主和劳工签订竞业禁止契约时必须符合以下6点,违反其中一项约定就可能无效。另外也要特别叮咛雇主,即便是在此修法前签定的条约,也必须依法补给,以免事后起争议上法院被认定无效喔。
1、雇主有应被保护的营业利益
指雇主必须要能够证明公司所属的材料、技术、客户资料等资讯具有秘密性,不能外洩,而过往实务上常採用营业秘密法§2来定义,例如:雇主耗费许多心血与精力研发出来的技术帮助其创造硕大的营业额。也就是雇主的营业秘密必须符合下面4个要件才算数:
(1)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方法、技术、製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资讯。
(2)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道的
(3)其秘密性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
(4)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2、劳工的职位或职务可接触或使用雇主的营业秘密
员工必须在职务上会接触到雇主的营业祕密才可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比较常见的是高阶主管、技术职,如果只是一般基层员工,例如:行政人员、司机助理、清洁人员等,因为业务上实际并不会接触到雇主的营业祕密,即使转职、跳槽并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害,因此雇主要签订竞业条款,也必须先看签约的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3、竞业禁止的範围、区域不合理
在竞业条款中,不可以规定员工离职后上班地点需超过公司的营业範围,禁止员工到相关产业工作的期间、区域、职业活动範围也必须具体合理让员工知道,否则违反了公序良俗在法律上也是无效。
例如:某公司业务经营範围只在台湾地区,并未经营到海外,雇主如果限制离职员工不能在欧美地区相同产业的公司工作就不合理了。
4、竞业禁止期间最长不可超过2年
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合约期间最久为2年,超过合理範围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或最多只认定2年。
5、给予劳工离职期间合理的补偿金
如果竞业禁止条款都符合规定,员工最长将有2年不能在相关领域工作、无法发挥长才,因此劳基法规定雇主在签订竞业条款时,必须明订给员工的补偿措施,且应在劳动契约成立时就谈好并经过双方同意,而非等到员工即将离职才事后补给。
而合理的赔偿金额在劳基法中也有明订,每月补偿金额必须高于劳工,让员工能维持离职期间生活所需金额。
6、必须用书面和劳工约定
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雇主必须用书面写下具体约定内容,包含竞业禁止的期间、区域、任职範围和补偿金额,并且给双方签名后也给劳工留存1份。
实际去看Gogoro败诉的原因,可能在于公司并未在员工到职时就提供合理补偿金(未符合上面第5点规定),虽然在研发主管任职期间公司曾提出给予补偿金,但其并未同意,因此判决认为这项竞业禁止条款约定无效。
因此,雇主最好是在员工到职、契约成立时就说明清楚竞业禁止规定并符合以上6点,毕竟许多劳工为维持现职工作或顺利转职,当下勉强自己同意签下竞业禁止合约,就可能造成后续劳资纠纷(注4)。(我想你还喜欢: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就离职,雇主要你赔偿违约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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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参考劳委会(82)台劳动一字第 55646 号函
注2:请参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
注3:请参考劳基法§9-1及劳基法施行细则§7-1、§7-2、§7-3规定
注4:请参考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重劳诉字第 9 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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