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制要给加班费吗?雇主常犯的3点责任制迷思帮解答
- 匿名
- 职场学习
- 2024-02-0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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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改变产业的工作型态,许多工作已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也使得劳工生活和工作时间越来越难以切割。雇主无不希望员工都能主动自发,将时间精力投入在工作中,不可否认有些职务属于任务导向,或因担负责任较重大而较适合责任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常有雇主误会了的意思而滥用,宣称员工必须完成工作才能下班,这样不仅违法,即便薪资福利给的再好,当员工感到公私领域无法平衡、生活品质降低,恐怕久了也会心生不满提离职。
究竟责任制是什么意思?又有哪些法规须注意避免触法?小编将用以下一则案例来帮雇主釐清3点有关责任制迷思:
迷思一:可以要求员工工作做完再下班?责任制需指定的状况才能用
情境:可乐刚应徵上一家新创手游公司的助理工程师,就遇到新活动赶上线,每天都加班到11点多,甚至假日也要上班。今天一如往常在公司待到晚上10点多,他还记得面试时老闆说,想到自己只是位小小的助理工程师就越觉得不对劲,想明天一早找老闆谈。然而,想到明天就要发薪水了,可乐只好取消这个念头......。
常听闻身边朋友说自己的工作要完成才能下班,或雇主在签契约时写下,这些都是变相的责任制要求。其实,俗称的责任制是指符合劳基法§84-1的工作者,而国内雇主如果要实施责任制,必须完成下面3步骤,才算合法实施:
Step 1_员工必须是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的特定对象:
劳动部有公告适用责任制的工作者,代表僱用的员工必须要符合所列的状况才能适用责任制,像是在大台北地区最常见的责任制工作者为保全业的保全人员、月薪15万元以上的高阶主管。如果你的员工是在担任工作,又或是担任,因为、并非公告中适用的行业及工作者,因此不能适用责任制,即使双方约定採用责任制,约定仍然无效。
Step 2_劳雇双方要签订书面约定:
责任制可以另外书面约定工作时间(劳基法§30)、加班(劳基法§32)、休假(劳基法§36、§37)、女性夜间工作规定(劳基法§49),意思是雇主可以将以上的劳动条件做适度调整,但要记得不能低于劳基法最低标準,也不能有过于不合理的规定损害劳工健康,例如:一天最长工时(含加班)不超过12小时、月薪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Step 3_事先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备
避免雇主单方面订定过于严苛的规定,劳工又处于相对弱势的处境无法反抗,因此另外约定好的劳动条件必须书面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备,完成后才算走完程序,以免发生争议时,劳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加班费。
回到开头的案例情境,可乐待的游戏公司属于软体出版业,且其职位助理工程师,不在劳基法§84-1公告适用名单内,并不适用责任制约定。
迷思二:员工责任制要给加班费吗?薪水该如何计算?工时超过约定正常工时要给
情境:可乐终于撑过了第一个月,发薪日当天他和朋友约好庆祝一番,但刷了银行存褶却发现薪资和上个月的工时有落差。可乐询问老闆薪水是否有算错,老闆却回说,可乐想着下个月还要缴房租,也就默默接受老闆的回答......。
即使是责任制员工,每日仍有工作时数上限,且上班时数超过约定的正常工时,雇主照样须依法付给加班费,不能因为责任制就规避加班费、压低劳动成本。许多科技公司、大厂因为工时长,老闆以为一开始谈好较高的薪水,就能无限制让员工加班,其实这些多出来的工作时间若用加班费计算,或许还比约定的薪水高,导致劳工的薪水和付出时间不成比例。
如果是适用责任制的员工,加班费薪水又该如何计算呢?我们都知道,计算一般劳工加班费需要先算出,但因责任制劳工正常工时较一般劳工长,计算基準不同,因此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并不能按照一般劳工的计算方式,除此之外,月薪是否低于基本工资也和法定目前的月薪23,800不同。有关责任制劳工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可参考劳动部的计算公式如下:
■ 一般劳工平日每小时工资额=月工资额除以240
■ 责任制劳工平日每小时工资额=月工资额除以【240+(经核备之每月正常工时数-174)】
P.S.一般劳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时174小时【40小时X52週+8小时)/12】
举例:某雇主和实施责任制的保全员约定薪水为每月4万元,且核备后的正常工作时数为220小时,则若有加班平日每小时工资额是多少?
答案:40,000/【240+(220-174)】=140元。
不过,因上面情境中的可乐本来就不属于责任制员工,因此平日工作超过8小时的时间老闆就应发给加班费,休息日、休假日如果有出勤上班,也要依符合的加班费率发给加班费,如果未依法发给员工休假、加班费,主管机关可裁罚2-100万元!
迷思三:员工适用责任制就不用打卡?仍要有出勤纪录!
情境:可乐顺利通过了3个月试用期,且今天刚好是女友生日,他开心地计画下班要帮女友庆生。可乐前几天已告知老闆今天要提早下班,但仍有点担心老闆会不会忘记,不过想到自己从到职第一天至今都不曾打过下班卡,应该不差这一天,便赶紧下班去了……。
根据劳基法§30Ⅴ规定,雇主应备有员工的出勤纪录,并记录到分钟、保存至少5年。很多老闆会跟员工说,其实无论是否实施责任制,上下班都还是要有出勤纪录才合法,而适用责任制的劳工,雇主虽然可以另外约定工作时间,但有明确的打卡、刷卡或签到退相关纪录,才能知道员工实际上下班时间、有无加班,且一旦职业灾害等意外发生,给付赔偿才有依据。
因此,可乐只有打上班卡却没有打下班卡,不仅自身权益没有保障,先前实际加班多久也难以证实,而按照劳基法的罚则,雇主恐怕还会被处以9-45万元罚锾。
责任制通常代表着一定的位阶与责任,雇主可以好好运用,赋予特定职务分担管理责任。因不是所有员工能适用,建议雇主应划分清楚不同职务的员工权责,避免将员工的责任无限上纲,而符合责任制的适用员工,也要顾及其基本的权益、遵守劳基法的规範。(我想你还喜欢:优秀员工哪里找?想谈责任制不是无限压榨,而是掌握这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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