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就离职,雇主要你赔偿违约金怎么办?
- 匿名
- 劳动法
- 2024-02-0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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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服务年限条款到底是什么?如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就离职,雇主可以要求你付违约金吗?近日一名网友就在批踢踢发文提到,他的朋友之前在某大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当工程师,当时入职时有签下最低服务年限合约,要求需要做满2年或3年,否则就得赔偿公司半年的薪水;不料,该名朋友做了一年多就提离职,最后结局不仅没赔钱,反而还拿了快10万元,究竟是怎么办到的呢?
由于目前不少劳动契约中,雇主都会事先和新进员工约定,要求你至少要做满几年才能离职,否则就要扣你薪水、罚你违约金;但这样的条款,却不一定都是合法的。
以上述提到的工程师网友案例来说,虽然最后他是藉由寻求劳工局协助,并将这一年多的加班纪录及出勤时间摊出来,告状公司没给加班费才离职成功的,甚至最后公司还补发快10万元的加班费给他。但若求职朋友们也不幸遇到相似状况,该怎么应对才比较合适呢?
一、最低服务年限条款是什么?
为避免太过频繁的人员流动,会造成雇主耗费许多人事训练成本,尤其是某些具有专业技术的工作,因此2015年也新增《劳基法》第15-1条,订下有关的相关条款。
顾名思义,条款指的便是,劳工必须在这间公司工作满一定的时间后,才能向雇主提离职、终止双方的劳动契约。不过,这类条款通常也伴随着未达最低服务年限的离职违约金、返还雇主所提供的训练成本等。
二、哪些行业容易遇到要签最低服务年限条款?
而这种限制最低服务年限的条款,究竟哪些行业才会遇到呢?其实各行各业都有可能会碰到,只是机率的少或多而已。诸如航空业的机师、空服员;美容美髮产业的设计师;医疗院所的护理师、呼吸治疗师等都相当常见,甚至就连幼儿园的教职人员、麵包店的储备店长也都是之前曾发生过的案例。
三、构成最低服务年限条款的合法要件是?
至于什么样的最低服务年限条款才是合法的呢?假设劳工遭遇雇主不合理的待遇,原本可以选择离职,但因受限于最低服务年限条款的限制,难道就只能选择隐忍、直到合约期结束吗?正因如此,所以《劳基法》也针对雇主制定一些规範,以避免雇主过于滥用此条款,其中,就包含了以下2大条件:
(1)必要性
意指雇主有以最低服务年限条款保障其利益的必要性。简单来说,雇主需提供员工并负担培训费用,如机师的专业培训,但不包含一般的公司内部课程、职前训练等;或是用来换取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才能要求员工签订此条款。
(2)合理性
所谓的,便是指约定的服务年限长短是否适当?有没有逾越合理的範围?例如:以劳工所受专业培训的课程价值、雇主所负担的训练成本、相同职务劳工的替补性,又或是进修训练期间的长短和约定的服务年限做比较,看看是否有符合最低服务年限条款的合理性。
最后,小编要提醒求职朋友们的是,纵使法院认定有效,劳工需赔偿雇主违约金,劳工也仍可举证说明违约金过高或是已经为雇主工作履约一段时间,则法院也会依法来酌减违约金金额。(我想你还喜欢:和员工约定试用期、离职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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