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打卡制、下班责任制?2大QA破解惯老闆责任制魔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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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
- 2024-02-1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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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立贤律师
案例
A受僱于未适用变形工时制度的B科技公司[1]担任电脑工程师(非担任主管职)。A上班第一天工作8小时后準备下班,却发现同事们还是努力埋首工作、没有準备下班的迹象;A心想自己刚进公司,第一个下班不太好意思,只好又回到座位上看资料。
岂料又过了2、3个小时,同事们却仍然没有準备要下班的动静,还没吃晚餐,肚子饿得咕噜咕噜叫的A,便问旁边的同事C为何大家下班时间到了还不下班?看起来很疲惫的C跟A说,因为公司说员工都是责任制,工作还没完成就不能下班,并表示自己要先去吃点东西后再回公司继续奋斗。C说罢便转身离去,A看着C位置上还亮着的电脑萤幕和旁边满满的文件,A觉得好困惑,什么是责任制?劳基法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不是8小时吗?责任制代表工时无上限吗?
注脚
[1] 变形工时制度,请参劳动基準法第30条之1(四週变形)、第30条第2、3项(两週与八週变形)规定。
本文
一、什么是责任制?
指针对特殊工作者,可约定排除劳动基準法工作时间规定,另行约定调整工作时间之制度。不过是否适用责任制,并非雇主说了就算,而且即便是适用责任制之劳工也不是完全不受劳动基準法保护。
按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规定[1],必须符合以下三大要件,才是可以另为工时约定的工作者。
(一)首先必须是的工作者[2],包含:
1. 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2. 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简言之,若不是劳动部所核定公告可以适用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的工作者,雇主与劳工约定採责任制就是违法的。
(二)其次,劳雇双方需用,内容包括就劳动基準法有关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工夜间工作等规定。
(三)最后,雇主必须将与劳工间的书面约定,报请[3]。
二、是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的工作者,然后呢?
符合上述要件之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工作者,也非全然不受劳动基準法的保护,同条第2项后段明确指出,且劳动部与各地劳工局就适用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第1项规定之特殊工作者也订有工作时间审核参考指引[4],作为各地主管机关是否核备之审查标準。
三、回到旨揭问题
电脑工程师属于资讯服务业,是可能适用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的工作者[5],但此处尚须注意A是否符合劳动基準法施行细则第50条之1第1款规定之主管人员,及第2款规定之责任制专业人员,亦即并非所有电脑工程师都是适用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的工作者。
本件A并非主管人员,若A也不需要负担任务成败的责任,即不是劳动基準法施行细则第50条第2款规定之责任制专业人员、当然也不适用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规定。
但不论A是否为适用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的工作者,本件因B公司并未与A另以书面约定工时、亦未将劳雇双方约定之书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雇主口头所称责任制应属无效。因此A仍应适用劳动基準法每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之规定,因此如A有超过正常工时加班之情形,B公司依法仍须给付加班费[6]。(我想你还喜欢:员工没事爱加班?3秘诀帮你轻鬆控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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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康立贤
原文标题:什么是责任制?公司採责任制,所以没做完就不能下班吗?
注脚
[1] 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规定:
而关于法条中的,以及的意思,可参照劳动基準法施行细则第50条之1规定:。
[2] 查询网址:中华民国劳动部全球资讯网(2018),《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工作者》。
[3] 过去实务上曾有与否是否会影响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约定效力之争议,但经过司法院大法官第726号解释后,已统一解释认定本条之规定属于强制规定,所以如未报请核备,则不生排除劳动基準法相关适用之效力,仍须受劳动基準法有关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工夜间工作等规定之限制,不能另行约定之。
此可参大法官第726号解释文:
而大法官第726号解释理由亦提及,因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规定,涉及将劳动基準法所订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工夜间工作等规定排除适用,对于劳工健康及福祉影响甚鉅,又个别劳工在劳动契约谈判能力上处于弱势,故有需要由各地方主管机关介入、核可备查个别契约之必要,严加把关责任制劳工之权益。因此,若未经各地主管机关核备者,即属违反强制规定,责任制之约定应属无效。
[4] 各行业之可在劳动部官方网页查询,或向各地劳工局查询。
[5] 依劳动部(87)劳动二字第004365号公告(1998/3/4),资讯服务业僱用之负责事业经营管理工作符合劳动基準法施行细则第50条之1第1款规定之主管人员,以及系统研发工程师与维护工程师符合同条第2款规定者。为适用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工作者。
[6] 另补充说明,即使为符合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要件的工作者,仍有加班费之问题,也不表示工作时间即无上限。例如保全约定每日正常工时为10小时,超过部分仍属加班、雇主即应依法给付加班费。换言之,符合劳动基準法第84条之1要件的工作者,就超过约定工作时间之部分,雇主仍须依法给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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