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请公假?6种合法事由雇主不准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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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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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谢宜霓律师
案例
一、A先生近日接获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寄来的,要求他必须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报到,但因为A先生在公司任职的期间较短,没有足够的特休日数,又担心请事假会被公司扣发全勤奖金,A先生有没有其他的方式能够顺利请假呢?
二、B小姐则是因为下班时间目睹路人遭他人开车冲撞、肇事逃逸的案件,收到地方检察署的传票要求她必须到庭作证,说明案件事发经过,B小姐听说出庭作证是国民应尽的义务,因此欲向公司申请公假,但却遭公司人事主管C拒绝,公司拒绝是否有理呢?
本文
一、与公假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薪水应该怎么计算?
劳动基準法第43条[1]授权中央主管机关(也就是劳动部)针对劳工请假的条件、日数及工资给付之标準进行规定,因此在请假事由的部分,我们就必须参照劳工请假规则[2]的相关规定。
然而,不像婚假、丧假或事假对于请假日数有明确说明[3],公假在劳工请假规则中第8条[4]只作了简单的规定,而劳工请假规则也没有特别针对得请公假的事由进行记载,因此,实际上到底有那些事由可以请公假,就必须逐一视不同法令而定。简单来说,只要员工能够找到法令上的依据,明文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得请公假者,就可以向公司提出请求,而因为公假具有法令上之依据,所以雇主不能随意扣薪,仍必须给予全薪。
二、哪些是常见的公假事由?
公假的事由繁多,也散布在各法令中,以下简单介绍其中几个常见的公假事由:
(一)教召
依照兵役法施行法第43条[5],接受教育召集的情况是可以合法请公假的,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现已改制为劳动部)所作的函释[6],进一步说明公假应包含往返召集点的交通时间。
(二)役男体检
依照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函释[7],役男参加体检、抽籤等相关事务,也可以合法请公假,且同样包含交通时间在内。
(三)出庭作证
依照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函释[8],若员工出庭作证的原因与任职的事业单位相关,而非因为私人案件而必须出庭,则此时公司应给予公假。
(四)性骚扰案件特别规定
依照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7条第4项[9]的规定,如果员工是因为在工作期间执行职务时受到他人性骚扰[10],例如:透过具有性意味或性歧视的言词或行为进行骚扰,对员工形成具有胁迫性的工作环境,影响到工作表现或人格尊严;或是雇主明示、暗示员工以性要求、性意味的言词或行为作为升迁、奖惩等交换条件,造成员工权益受损而产生诉讼案件,导致员工必须于指定期日前往检察署或法院开庭时,此时因为性骚扰之事由与公司相关,公司也应给予公假。
(五)出席劳资会议
依照劳资会议实施办法第12条第3项[11]的规定,不论是担任资方或劳方的劳资会议代表,只要出席劳资会议,雇主就必须给予公假。而依照劳资会议实施办法第18条[12]的规定,原则上劳资会议至少每3个月应举办一次,于此一併提醒公司人资主管应留意此项规定,不得拒绝员工的公假申请。
(六)参加技能检定考试
依照内政部函释[13],如果劳工要参加技术士技能检定,而且该检定的内容与其职务有直接关係的情况下,为了鼓励劳工自我精进,另方面也能够为公司带来技术的提升、创造更大经济效益,雇主应给予公假。
然而,此函释仅限于依照所办理的技能检定,至于员工如果是为了参加国家考试,或其他与职务没有直接关联性的在职进修考试,例如:语言检定、金融证照考试等等,是否也可请公假?此部分就不在上开函释解释的範围中,相关法律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劳资双方得自行协商议定。
三、若公司刻意刁难、扣薪,我该怎么办?
依照内政部函释[15],事业单位雇主不得因劳工请公假而扣发全勤奖金,若有违反,则将涉及违反劳动基準法第43条请假应给之假期期间内工资给付之最低标準规定,主管机关(各地方政府劳动局或劳工局)得依劳动基準法第79条第1项第3款之规定,处事业单位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锾,若违反情节重大,甚至可以加重罚锾至最高额的1/2[16](即裁罚150万元)。
四、小结
回到本文例题,第1种情况依照前述函释,A先生得以为由,向公司合法提出公假的申请,公司除了必须给予全薪之外,亦不得扣发全勤奖金。第2种情况,由于B小姐出庭作证一事属于下班后私人案件,与公司无关,因此公司得拒绝给予公假,B小姐只能自请特休或事假。(我想你还喜欢:清明儿童节撞期,少给一天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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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谢宜霓
原文标题:哪些情况下可以请公假?
注脚
[1] 劳动基準法第43条:
[2] 劳工请假规则。
[3] 劳工请假规则第2条:
劳工请假规则第3条:
劳工请假规则第7条:
[4] 劳工请假规则第8条:
[5] 兵役法施行法第43条:
[6]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6)台劳动二字第026844号函(1997/7/4):
[7]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6)台劳动字第4464号函(1987/10/17):
[8]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7)台劳动二字第02276号函(1988/2/13):
[9]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7条第4项:
[10] 关于性骚扰的定义,可以参考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2条第1项:
前者一般称为敌意环境之性骚扰,而后者则称为交换条件之性骚扰。
[11] 劳资会议实施办法第12条第3项:
[12] 劳资会议实施办法第18条:
[13] 内政部(74)台内劳字第311984号函(1985/6/6):
[14] 技术士技能检定及发证办法。
[15] 内政部(76)台内劳字第491780号函(1987/5/2):
[16] 劳动基準法第79条第1项第3款、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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