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上路倒数2天,老闆人资要注意的重点(下)
- 匿名
- 职场学习
- 2024-02-2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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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先前我们发布了有关劳动事件法的重大改变吗?小编这里帮老闆、人资们複习前两集的重点:适用的对象扩大、雇主负担举证责任、出勤纪录推定为加班、雇主给的报酬推定为工资、诉讼期间劳工可要求恢复原职原薪水等重点。今天,要再和您分享最后一个重点与总结提醒,就让我们继续看下去吧!(延伸阅读:劳动事件法上路,雇主责任再加倍!你準备好了吗?(上)、新法上路!公司管理哪里没做好恐损失惨重?(中))
蔡老闆经营的工厂最近因订单及原物料供应问题,已积欠员工薪水3个月。员工小星原本认为忍耐一阵子、撑过去就好了,没想到某天工厂却突然宣布倒闭,蔡老闆又不愿出面。因为过年快到了,小星手头吃紧只好决定上法院打官司,但他发现总公司的登记地在台北,而他平常工作地点则在高雄,小星一想到提告和诉讼期间要台北、高雄两地不断奔波,心里便犹豫了起来......。
诉讼时法院的选择权在于劳工
过去劳工要提告时,必须要配合公司登记当地法院打官司(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场官司下来可能是半年、一年,对劳工而言十分不利。然而明年劳动事件法实施后,发生劳资争议时,如果是劳工要告雇主,劳工可以选择雇主的住所、营业所或工作地所在的管辖法院;若是雇主告劳工,雇主可以选择劳工住所或工作地所在法院,但即便雇主选择了,劳工也可以在案件还没进行言词辩论前,向法院声请将诉讼案件转移到自己较方便且有管辖的法院(依劳动事件法§5、§6Ⅰ规定)。因此,小星不需要再担心要两地老远奔波打官司了,他可以选择在高雄当地法院起诉,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期间路程和时间的花费,争取回自己权益的机会也大大提升。
劳动调解阶段的法院选择权也在劳工
在诉讼前置的劳动调解阶段,如果雇主声请的调解法院,地点对劳工来说不够便利,劳工也能够声请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调解程序,但必须要在第一次调解日期前声请(依劳动事件法§17规定)。
管理者要注意的几项重点
台湾的劳资争议案件每年都有2万多件,发生争议的行业别以批发零售和製造业最多,争议的案件又以薪水、资遣费最多(注1),台湾多数都是中小、微型企业,一人多工的情况下恐难留意到最新法令规定,而小编也听闻朋友待的小公司一直以来上下班都没有打卡,每月发薪的薪资条上也只简单的纪录全薪总额。然而,这些情况在明年劳动事件法实施后,老闆和管理者都需要特别注意了!有越来越多劳工意识抬头,遇到不公平的事情会透过各种管道来寻求协助、争取自己的权益,因此,小编还是建议公司花些时间做好明确、完善的管理规定,也都要留下书面纪录,避免等到发生争议时,不仅伤了和部属、员工间的和气,也可能须赔偿或被罚款,得不偿失。当然,如果公司平常都有完全配合法令规定,其实也就不用太担心这个新法了!
还是要再次提醒老闆们好好检视目前的劳动条件、工作规则有没有合法,更重要的是,劳基法的基本款规定是否都有依规定填写和妥善保存,千万别以身试法呀!
后续会再和大家分享小编在公司常听到劳工检举哪些企业违法事情,也请老闆、人资朋友将这篇重要的资讯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并持续关注518企业LINE官方帐号,让最新的时事法令消息不漏接!
注1:请参考劳动部劳资争议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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