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弹性上下班、减少工时,没注意3个重点恐违反劳基法规定!
- 匿名
- 职场学习
- 2024-03-01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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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公司为了避免员工上下班塞车,或让员工能方便照顾家庭等因素,实施弹性上下班制度,但有公司让员工上午工作3小时、中午休息1小时、下午工作5小时,却被劳检认定连续工作5小时未休息半小时遭裁罚!为了避免员工长时间连续劳动,劳基法§35有规定。劳动部也曾表示,一般文书性质的办公室工作,下午连续工作5小时就算违法!
以下用3个重点让老闆了解实施弹性上下班须注意的法令规定:
一、、可以吗?
休息时间,是指员工不被监督指挥,可以自由利用的时间(注1),一般公司的午休时间等同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用餐、上厕所。但是,公司如果把下午的休息时间挪到中午,形成先休息30分钟、再工作5小时,或是将30分钟拆解成3次10分钟休息,这两种作法皆是违背法令意旨的,因为劳动部曾函释。
二、减少工时很棒,但仍要有休息时间
有些公司发现减少工作时间反而能提升工作效率,也未影响公司营收,和员工约定每天上班7小时(正常工时为8小时),甚至工作做完就可打卡下班,这些工时规定虽然优于劳基法,但提醒老闆们,即使每天工时缩减了,中间还是要给予足够的休息时间才不至于违法。
三、休息时间可不支薪,休息时间如果待命要支薪
休息时间不包含在工作时间内(注3),因此可不支薪。少部分公司要求员工在中午休息时间打卡、不支薪并无问题,但如果中午打卡完,员工实际仍在工作或準备待命,依法会认定是工作时间,老闆是需要支付这段时间薪水的。
未依规定给予休息时间可罚2-100万元,建议公司若要实施弹性上下班,可以在劳动契约中明订休息时间,或在工作规则中订定清楚,并送主管机关核备后揭示。如果连续上班时间会超过4小时,中间可以约定下午茶休息时间,让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就可避免掉连续上班5小时的情形了(注4)。(我想你还喜欢:知名大厂遭控血汗,透过3点秒懂员工休息规定避免触法!)
注1:行政机关及法院判决案例均定义:休息时间是指劳工可脱离雇主指挥、监督、自由利用的时间,请参考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民国 88 年 03 月 09 日(88)台劳动二字第 008685 号函及最高行政法院判决89年度判字第2659号行政判决。
注2:参考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3年1月6日劳动2字第10200366269号函。
注3:参考内政部民国75年06月25日(75)台内劳字第 416670 号函。
注4:可参考台湾新北地方法院95年劳简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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