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绑架了吗?想离职但绑约,先看法规不吃亏
- 匿名
- 劳动法
- 2024-03-11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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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关时,无论是年末和年初,有些人会基于自己的职涯考量而萌生转换职场的念头,但却碍于当初签约时,可能有这么一项条款:双方约定员工须于公司服务达到一定年限,才能离职,否则须赔偿违约金。若是职场环境和工作负荷已经糟糕到压得人喘不过气来,这个条款对于许多人来说肯定是万分痛苦不已。
台湾的民法虽然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即便是僱佣劳动契约,也都保留有一定的弹性给双方协商。而关于所谓要求,在台湾的职场也不乏少见,尤其不少公司为了避免员工跳槽同业竞争,在员工到职时常常会设下要求服务年资的条款。
现行劳基法并无禁止这样的条款,但无论是老闆、主管或是员工自己都仍要注意,2015年12月劳基法修法后增订第15-1条,早已对于所谓的设有明文规定,公司必须要提供下列二种待遇:
雇主为劳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提供该项培训费用者:
无论是新人训练也好,或是员工就职后的在职培训也好,简而言之,公司必须是对于员工有且付出资源。
雇主为使劳工遵守最低服务年限之约定,提供其合理补偿者:
要了解,某些工作基于其特殊性,因而会有最低服务年限的限制,一旦对于员工设下离职限制,让员工无法轻易跳槽或兼职,就是员工的损失,因此必须要提供相对应的补偿。而这些补偿在员工并未依约服务满一定的年限,自然必须要返还给公司。
因此也可以发现,现行劳基法的设计,并不允许的状况发生员工负担最低服务年限的责任,目的是让公司不要白白损失培训员工所花费的资源,因此公司能取回的,也就应该被限定在培训员工所付出的花费。劳基法第15-1第2项就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约定不是由资方漫天任意开口,不得超过合理的範围内:
一、雇主为劳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之期间及成本。
二、从事相同或类似职务之劳工,其人力替补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劳工补偿之额度及範围。
四、雇主提供劳工补偿之额度及範围。
一般来说,技术性要求不高的职务,往往就不合法规的要求,即便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在法律上也可能是无效的。
因此发现契约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但又无法忍受继续留在现职,不妨可以检视、评估一下公司的要求是否有合乎法规,别让不合理的僱佣契约限制未来的人生发展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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