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花莲地震抢修重建 劳动部:适用天灾事变特殊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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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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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联合报记者叶冠妤 由联合新闻网授权转载
0403花莲地震摧毁不少人家园,事业单位近来不分昼夜进行灾后救助、复原重建工作。劳动部今指出,可适用劳基法第32条第4项、第40条有关“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情况下的特殊加班规定,一天工时不受12小时限制,但仍须依法通知工会或报送地方主管机关备查,加班费、补休也须符合规定,否则恐挨罚2万到100万元。
★ 《劳动基準法》第32条第4项: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但应于延长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工会;无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延长之工作时间,雇主应于事后补给劳工以适当之休息。
★ 《劳动基準法》第40条: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但应于延长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工会;无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延长之工作时间,雇主应于事后补给劳工以适当之休息。
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黄维琛表示,日前花莲外海发生芮氏规模7.2的地震,事业单位灾后救助及后续复原重建工作,除了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的加班规定外,也可适用劳基法中有关“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情况下的特殊加班规定。
他进一步说明,依劳基法32条4规定使劳工加班,在平日加班部分,应依劳基法第24条第1项第3款加倍发给工资;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应依劳基法第24条第2项规定加给工资。但须注意,劳工于工作终止后至再行工作前,雇主应给予劳工至少12小时的休息时间。
另外,事业单位如依劳基法第40条规定,要求劳工停止例假、国定假日或特休假,被停止假期的工资,应加倍发给。劳工工作结束后也应给予补假休息,而且最迟应在工作结束后七个日曆天就给补休。
根据登录系统今年1到3月的统计,通报适用32条4特殊加班规定平均每月约300多人次,但4月统计至15日止,通报人次已达246人次,通报例假、国假停休的也有195人次,都明显比先前增加许多,通报的行业包括台水、台电等公用事业、医疗保健服务业、製造业、科技业等。
黄维琛提醒,若雇主未依法通报或给付加班费,可依照劳基法开罚2万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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