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特休被消失了!工作满一年公司只给7天特休假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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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0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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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胜纶法律事务所
【案例】
小明回想到当年刚入职时,努力工作、兢兢业业,每个月都全勤。经过半年后,终于拿到特别休假3天,小明当时认为只要再过半年,又会有新的7天特休,这样就可以一次请10天去欧洲旅游,所以小明一直不敢使用特休假。殊不知,当小明工作1年后,主管却跟他说:“恭喜小明,特休假再多4天!”,此言一出,令小明甚为震惊,难道过去的认知都错了吗?
劳动基準法在经历两次关于工作时间的修法后,除了对于国内劳工的劳动权益有许多影响外,也对事业单位有诸多冲击。其中,关于特别休假部分,就是一例,除了改变过往特休假之排定外,对于递延、结算未休工资部分,亦是该次修法的重点。甚至,在休假日数上也有所调整,作为劳工的小确幸之一,莫过于工作6个月后即取得3日特别休假一事,但实务上却因此产生争议。
律师解说依照现行劳动基準法第38条第1项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应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一、六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满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满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在105年11月16日修法前,原劳基法第38条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两相对照之下可知,在105年劳基法修法前,劳工在同一工作服务满1年才有7日特别休假,但修法后,新增劳工在同一工作服务满6个月以上,就可以享有3日特别休假,服务满1年以上一样有7日特别休假。
但实务上却有许多事业单位误会劳基法第38条第1项第1款规定的3日特休含在同条项第2款规定的7日特休假内,换言之,就是误会1年的7日特休假在半年到之后提早先给3日特休,形成如小明案例一般的窘境。
如从法律文义解释,条文明确写“六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三日”、“一年以上二年未满者,七日”,是各自独立的要件,并没有日数内含的问题,也就是只要劳工服务满6个月以上(包含6个月),就会先拿到3天特休;服务满1年以上(包含1年),就会新拿到7天特休,不会有小明本次遭遇的情形。
结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期间,就可以拿到相对应的特休假日数,各自独立判断,并不会产生向小明主管所说的,一年特休假内含半年的特休假情形。如事业单位误会上开规定,进而有少给劳工特休假的情形,恐怕会违反劳基法第38条规定,进而有遭到行政裁罚的风险,不可不慎。
(原文标题:什么!?原来我都搞错了(特休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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