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时间被老闆要求待命,算不算加班?律师提4重点,勿忘法定休息时间权益
- 匿名
- 劳动法
- 2024-01-01 12:03
- 创业
- 创业的难度
- 为什么不创业
文/圆矩法律事务所律师 蔡晴羽
电话响了。
阿兰本来想趁午休时间,好好地趴着午睡一会,但是公司规定即使是午休时间,柜台值班人员还是必须要接听电话,阿兰也只好无奈地接起来。
阿兰在贸易公司做内勤业务, 原本主要是负责维护客户资料与建档管理工作,而管理部人员都必须配合轮流每週一天在柜台值班,帮忙接听总机电话和接待客户外宾的工作。阿兰原本也觉得没什么,直到有一次阿兰在公司午休时间外出用餐,恰巧老闆带了一个大客户来,却发现柜檯没有接待人员,阿兰用餐回来后就被骂了一顿。
阿兰记得那时老闆很大声地斥责她。
老闆继续喝斥阿兰。
阿兰虽然一直道歉,但也默默觉得不公平,难道轮值柜檯就没有午休吗?
为了避免过分紧绷忙碌的工作侵害劳工的健康,《劳动基準法》针对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果不给休息,除了违法外,假的休息时间也应列入工时计算。在107年修法时,激烈讨论的间隔休息时间改成原则为不少于11小时,例外不少于8小时,又是指什么呢?以下说明之。
一、法定休息时间
劳工只要继续工作4小时,至少应有之休息。而且仅限于或其的情况,雇主才可以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如果雇主违法,可处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劳动基準法》第35条、第79条第1项第1款)。
休息时间既不列入计算,所以,自然就不能任由雇主或,劳工应该可以自由利用休息时间。无论劳工是自由外出用餐、跑银行、办理私人的事务,或是在办公室午睡,这些行为雇主都不应该禁止。
二、休息时间应採计工时
如果雇主一方面宣称给劳工休息时间,另一方面却又要求劳工必须配合处理工作事务,此时可能就会被认定劳工并没有休息,反而变成是工作时间,如果因而超过法定每日正常工时上限时,雇主甚至应该依法给予加班费。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公司表定午休时间是十二点到十三点,然而公司却要求午休时间必须留守办公室接听电话及处理主管临时交办事务。此时对劳工而言,既然仍处雇主指挥监督之下,根本就不能休息,这样的休息时间简单来说就是!
既然是假的,就应该计入工作时间,如果超过每日正常工时上限,也应依法给付加班费,否则就应该被认定是双重违法,即违反应给劳工休息时间之规定,也违反应依法给付加班费之规定。
三、On call、待命、值班算加班吗?
此时又涉及另一个小问题,我们经常听到的、、算不算是工作时间?如果这些时段,具有强制性,处于随时等待雇主指示命令的情况,特别是如果必须留守于雇主指定的处所,违反相关指示命令甚至会有惩处等情况,则劳工既是处于之状态,而仍应认为劳工是属于工作时间。
但是,目前实务上对于劳工如果是On call、待命算不算工作时间,是有比较多争论的。以医疗护理人员为例,经常只将受通知出勤后,从家中出发时起至出勤完毕时止计入工时。
虽然通说肯认在雇主指定的处所(例如:公司设置值班室)执行、、属于工作时间,但是否应该比照《劳动基準法》规定计算加班费比较有争议。
主要理由是这些时段劳工未必实际服劳务,或服劳务密度比较低。然而考量现行《劳动基準法》既然没有区隔不同种类工作时间之加班费计算之情况下,我们都应该坚持只要并非劳工可以自由利用,而受雇主指挥监督情况下,都应该列入工作时间而应依《劳动基準法》之规定计付加班费。如此才是真正合理并保障劳工之权益。
四、轮班的休息限制
在105年12月21日公布之劳动基準法修法将之休息时间,配合国际潮流改成没有任何例外的,但生效施行日期却由行政院决定,可惜的是行政院迟迟没有决定生效日期。而于107年1月31日公布并于同年3月1日生效之劳动基準法,则再度修改为轮班间距应不得少于连续十一小时,却开了。
如果符合三个要件:第一、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经事业主管机关商请劳动部公告之事业;第二、经过工会,或无工会者经过劳资会议同意;第三、僱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就可以变更休息时间为。
轮班间距例外后门开大开小,首要关键在于劳动部要公告那些事业可以适用,劳工应团结加入产、职业工会,透过集体力量向政府施压,让自己所属的事业别可以倖免于难!
前述的间距休息时间计算,要注意的是应自劳工实际下班时间起算至下个班次出勤前计算,劳工当日如有加班,于更换工作班次时,应自加班结束后开始起算。此外,因为轮班班次已经排定,班次变动前日之工作时间,劳工纵有(部分时段)请假,请假之时段,亦不得纳入轮班换班间距休息时间计算。
如果雇主违反上述轮班间距的休息时间限制,亦属违法,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劳动基準法》第34条、第79条第1项第1款)。
重点整理
依《劳动基準法》第35条规定,劳工只要继续工作4小时,至少应有之休息。行或其雇主才可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劳工应可自由利用,如处于雇主指挥监督或待命工作的情况,应列入工作时间,如超过法定正常工时上限,雇主并应给付加班费。(我想你还喜欢:公司午休缩短时间,竟能增加工作效率?迪士尼创办人揭晓答案)
---------------------------------------
本文摘录自FUN学出版《进击的上班族—职场劳动法律27招》一书,请勿任意转载。
作者介绍
蔡晴羽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硕士(LL.M.)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硕士(LL.M.)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LL.B.)
圆矩法律事务所 主持律师
经历:中华民国劳资关係协进会入厂辅导专家.讲师
RCA职业灾害毒物侵权诉讼义务律师
劳动部105年度劳仲字第1号仲裁案件工会代理人
远东航空歇业大量解僱案件劳方代理人
全国律师联合会首届会员代表暨文书主任
声明:文中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