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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轻松搞定《约定作文800》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0-20 22:56

一篇文章轻松搞定《约定作文800》的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约定”的800字作文,并附带写作时应注意的事项分析。
"作文:信守约定,构筑人生基石"
人生如同一张白纸,而“约定”便是我们用信义之笔在上面勾勒出的第一条重要线条。从咿呀学语时父母承诺的“明天给你买糖”,到步入社会后与同事签订的合同;从与挚友许下的“毕业不分离”,到与时代立下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宏愿,约定无处不在,如空气般充盈,似基石般稳固。它不仅是一种承诺,更是一种责任,是维系人际关系、推动社会进步的内在纽带。
所谓约定,是双方或多方基于信任,为了达成某种目标或遵循某种行为准则而达成的共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简单的,也可以是复杂的。然而,无论形式如何,其核心都蕴含着“信”与“义”。一个约定一旦达成,就意味着一种责任的开端。这份责任,要求我们不仅要付出行动去履行,更要在内心深处坚守那份承诺。
信守约定,是个人品格的试金石。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失去信用的个人,如同航船失去了舵,难以在人生的海洋中找到方向,更遑论抵达成功的彼岸。想象一下,一个轻易许诺又轻易违背的人,谁愿意与他

应聘群演被要求先交6980元培训费 记者调查短剧群演招募乱象

“日薪5000元,急招‘霸总爹’!”近日,一则短剧招募中老年演员的消息在社交平台广泛传播,点燃了不少银发族的“演员梦”。与此同时,一些社交平台和兼职群中,类似“日薪300元”“无需经验,时间自由”“与明星近距离接触”的群演招募信息层出不穷,吸引了不少希望体验演艺生活或兼职挣钱的普通人。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个看似门槛低、机会多的群演市场,实则暗藏诸多不规范、不透明的灰色操作。不少应聘者尚未踏入片场,就被各种巧立名目的收费“劝退”;即便成功进组,也常常面临超时工作、克扣薪酬、权益保障缺失等问题。

参演前得高价培训

“短剧群演招募,100元至300元一天。”今年8月,湖北武汉的王伟在短视频平台上刷到这则同城招聘信息,立即产生了兴趣。门槛不高、时间灵活,对于待业在家的他来说,“看上去是个不错的机会”。

按照对方指引,王伟来到指定地点面试。一位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并带他逐一参观了公司的各个部门。剪辑部、服装部,墙上挂满了团队合照、工作人员与知名演员的合影……这一切都让王伟觉得“挺正规”。

参观结束后,王伟被带入房间进行面试。面试官先让他做自我介绍,随后要求他展示一段才艺。过程中,面试官手持纸笔,煞有其事地为其表现打分。表演结束,面试官简单点评了几句,随即话锋一转说:“素人演员要想在镜头前不紧张、少挨导演骂,最好先接受公司的专业表演培训。”

对方随即给出方案:5天培训收费3980元,7天培训收费6980元,并承诺培训结束后会为学员推荐演戏机会。王伟顿时明白:“可能不是在招群演,而是为了卖课。”

这份警惕让王伟及时抽身,但并非所有人都如此清醒。当骗局披上“签约保底”“演够退款”的外衣,并将金额控制在千元以内时,迷惑性便大大增强。陕西西安的应届毕业生何佳就掉入了这样的陷阱。

今年6月,何佳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招募群演的信息,抱着暑期兼职的想法,她先后与两家公司约了面试。第一家公司一进门就让她填写详细表格,包括学校、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甚至家人联系方式。面试后,工作人员提出,群演需支付基础培训及服装道具等费用,要连续3个月每月交纳799元服务费才能获得拍戏机会。何佳觉得太贵,便拒绝了。

她随即前往第二家公司面试,流程如出一辙,但条件明显“友好”许多:只需一次性交纳800元,公司承诺每月保底安排5场戏,薪资日结,半年内演满30场即可全额退款。何佳盘算着“800元很快就能赚回来”,便签下协议交了钱。

回家后,她上网查询才发现不少网友有过类似经历——公司会故意设计繁琐流程,如要求演员先去公司取戏服,再到几十公里外的片场,拍完再送回公司,以此抬高时间与交通成本,使演员难以完成场次,最终拒绝退款。

意识到可能被骗后,何佳报警求助。在警方调解下,公司同意退还60%费用,但退款过程依然艰难。“承诺七个工作日到账,结果十几天毫无动静。”经过她20多天反复催促与交涉,才终于结束这场“拉锯战”。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不少中老年人出于“圆梦”心理,甚至主动寻求付费参演的机会。一位群演向记者透露:“同剧组一位阿姨交了380元,结果只是当了个背景板,连脸都没露。”

试镜要求衣着裸露

有受访者反映,有人打着“剧组招募”的幌子,将目标瞄准涉世未深的年轻女性,以试镜为由实施性骚扰,其手段隐蔽、话术娴熟,形成一套具有诱导性的“套路”。

山东济南的大三学生宋觅曾在第一次尝试群演时,遭遇一场让她感觉“很不对劲”的招募。对方在私聊中明确提出视频试镜要求“上身浅色吊带”“下身超短裙”“不能涂抹身体素颜霜”,并需录制一段自我介绍。对方还要求她在视频中“身上是否有文身”等问题,并称“视频审核通过后才能安排线下面试”。宋觅认为此事不妥,立即退出群聊并删除了联系人。

浙江杭州的许婷则经历了更为露骨的“试镜陷阱”。在看到群聊中的招募信息后,她主动联系了招聘方。对方首先要求她提供一张“紧身衣服短裤高跟鞋”的全身照。当时许婷身在室外,衣着并不符合要求,对方不仅盘问其具体去向,还要求她“立刻回家换衣服拍照”,否则将错失机会。

在许婷勉强提供照片后,对方的要求逐渐升级:先是让她背对镜头、穿着高跟鞋做扎马步姿势拍照;当她表示质疑时,对方转而指责她“不尊重面试官”“缺乏信任”;接着又以“需要挑选能完成扎马步戏份的女生”为由,诱使她继续配合,不断发出指令“腿再往外点,再蹲下去点”“涂上鲜艳口红,穿上丝袜,坐在地上将脚底正对镜头,双手比耶”。

随后进入所谓的“试戏”环节,对方先问许婷是否会跳舞,要求录制舞蹈视频。许婷一一照做后,对方突然打来视频通话,在通话中开门见山地问她“能接受什么样的拍摄尺度”,并以“爱情戏需要”为借口,试探她是否愿意接受穿着比基尼甚至只剩内衣裤的表演。

“他在视频里还问我,‘现在脱到只剩内衣裤行不行’。”许婷回忆,她拒绝后,对方竟反问,“在视频里都放不开,到了剧组只剩内衣裤,你能放开吗?”

这段经历让她深感被侵犯,事后将过程发到社交平台,才发现自己并非个案。有在横店的群演私下告诉她,确实有些人“专门性骚扰想做群演的青年男女”。

超时工作克扣薪酬

除了前期招募环节可能存在骗局,群演在实际拍摄过程中面临的权益侵害同样屡见不鲜。记者调查发现,超时工作、管理混乱、克扣薪酬等问题,已成为这一行业的常态。

江苏苏州的大学生陈雯与朋友曾参与某部短剧的拍摄,原定从中午12点工作至晚上6点半,结果直到深夜12点才全部结束。“明明说好6个半小时,实际却花了整整12个小时。”陈雯回忆,尽管剧组最终支付了每小时10元的加班费,但由于收工时间太晚,她们错过了宿舍门禁,不得不自费在外住宿。一天折腾下来,扣除交通与住宿费用,“不仅分文未赚,反而倒贴了钱”。

更令她后怕的是剧组对群演的混乱管理。原定在苏州的拍摄,当天却被临时通知全员乘坐大巴转往无锡。“一上车,领队就以统计人数为由收走了我的身份证。”陈雯说,抵达无锡后,管理人员归还了身份证,却以“防止现场拍照泄露”为由,再次统一收走了所有群演的手机。

剧组的工资发放流程也极不规范。陈雯透露,现场没有发放进出场凭证,工资也不是“发一个走一个”,而是在群聊中以红包形式发放,发完即解散群聊。负责人虽多次清点人数,发放时却未按实际人数发放红包,导致包括陈雯朋友在内的几名群演未能领到薪酬。当她的朋友尝试联系负责人时,却发现已被对方删除好友。“金额不大,维权又麻烦”,两人最终只能放弃追讨。

陈雯的遭遇并非孤例。目前已在湖北参与过3部短剧拍摄的张燕告诉记者,群演的薪酬普遍偏低,“一天几十元到一百多元,工作时长8到10个小时,折算下来时薪只有10元左右”。她指出,这类不要求长相、演技和台词的背景板角色,“在片方眼里本来就不值钱”。

张燕同时兼任网剧经纪人,她透露:“有时候,只要100元就可以请到参与全天10小时拍摄的群演,超过10小时才会有少量加班费。”

她告诉记者,剧组要求群演超时工作几乎已成“行规”,事先约定的工作时长被不断拉长,所谓的加班费往往难以兑现。

多位受访群演反映,高强度、低保障的工作状态已是家常便饭。有人甚至遭遇“120元让人干20个小时,每天只睡三四个小时”的极端情况。

“在这样一个缺乏规范、维权困难的环境中,群演往往成为剧组中最‘沉默’却也最易被牺牲的一环。”张燕说。(作者:赵丽 宋昕怡 漫画/李晓军 文中王伟、何佳、宋觅、许婷、陈雯、张燕均为化名)

来源:法治日报

以案释法丨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发生纠纷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故意隐瞒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拿着不完整的合同贸然起诉,看似是“维权捷径”,实则是“维权陷阱”!

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原告公司以不完整的合同文本提起诉讼,隐瞒仲裁条款,被驳回起诉。

(图片由豆包AI生成)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揽某施工项目,签约合同价为10618万元,后原告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未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以及处理施工地面塌陷事宜,导致施工多次停滞,工期延误至今,同时因延期造成施工原材料价格飞涨,施工成本大幅增加,且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多处工程量变更,被告均未及时调整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至今。2024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止协议》,载明案涉《施工合同》暂时中止履行,恢复时间等待被告通知,同时原告就目前已完工的工程量向被告提交阶段性验收申请,约定被告验收并结算后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然而在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后,被告却迟迟不予验收结算,同时被告就案涉《施工合同》的恢复时间无法确定,也无法和原告进行协商,导致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目前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灵武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要求支付已完工的工程价款800余万元、并主张未施工部分损失100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认为


灵武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举证完整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之规定,经审查,案涉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仲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仲裁约定有效,且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异议成立。最终灵武法院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

法官提醒


原本能通过仲裁高效解决的纠纷,陷入了起诉-驳回-重新启动仲裁的循环,这种行为不仅延长了债权的实现,更是占用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当前,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案件数量逐年成倍增多的局面,审判、执行压力大的现实挑战,每一起本可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占用了立案、送达、庭审等各个环节的司法资源,导致真正需要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等待的时间延长,影响司法效率与公信力。同时,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也破坏了纠纷解决的正常秩序。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故意隐瞒本质上是对合同约定的违背,既损害了自身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司法程序容不得“投机取巧”,诚信是维权的首要前提。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唯有诚信履约、依规维权,才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正确途径和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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