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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保健商标申请书》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2-03 00:31

精心挑选《保健商标申请书》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保健商标申请书时应注意事项的作文:
"精心撰写,精准申请:保健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健类商品或服务而言,商标不仅代表着品牌形象,更承载着消费者的信任和对健康的承诺。因此,成功注册一个具有显著性和合法性的保健商标,对于维护市场声誉、保障消费者权益、实现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在准备和提交保健商标注册申请时,务必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深刻理解并契合保健行业的特性"
保健商标的申请与普通商品或服务商标有所不同,其核心在于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健康、安全、疗效等概念时,更要谨慎处理。
1. "避免使用描述性或直接表示健康效果的词语:" 根据商标法,直接表示商品功效(如“降血压”、“增强免疫力”、“治疗”等)或具有欺骗性的商标,通常不予注册。保健商标的显著性是其核心,申请时应力求在名称、图形或组合上体现品牌特色,而非直接宣称疗效。例如,使用暗示活力、天然、纯净的词语或图形可能比直接使用医疗术语更稳妥。 2. "关注相关法规和标准:" 保健食品、药品等领域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商标的申请和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带有虚假、夸大

康恩贝、姿美堂等“一证多用”贴牌销售保健品 宣传美白功效与备案不符涉虚假宣传

保健品生产和销售领域再现乱象,姿美堂、康恩贝、贵珍林、珍贵全、德丽斯康等多家企业销售的不同品牌、不同宣传功效,甚至原料产地也存在差异的“益普利生葡萄籽维生素E胶囊”,产品批准文号却同为“国食健字G20110126”。据记者调查,该产品批准文号实际的所有人是华润圣海。

据北京姿美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姿美堂”)提供的“关于益普利生牌葡萄籽维生素E软胶囊的情况说明”显示,该产品证书持有方为上市公司华润三九子公司华润圣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华润圣海”)。

对此,华润圣海相关负责人在回复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也承认,该批准文号确实是华润圣海的,姿美堂、康恩贝是公司的两家经销商,“它们有这两个商标,然后来贴牌我们这个产品,作为经销商去卖,我们负责生产。而且不止这两家,其他也有公司与我们合作,也贴牌这个产品。”

据介绍,在“蓝帽子”标记的保健品领域,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并未明文禁止“一证多用”,但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不同品牌产品套用同一个“批准文号”,往往会出现同一个批准文号的产品,原料却各不相同,甚至会出现部分经销商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等乱象。

“康恩贝、姿美堂”等多家企业共用一个批准文号

记者调查发现,某电商平台的姿美堂、康恩贝、益普利生的旗舰店,分别都有一款名为“益普利生牌葡萄籽维生素E”的保健品在售,批准文号均为“国食健注G20110126”。但这三款产品的外包装却存在显著差异,且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有姿美堂、康恩贝、华润三九三家的商标。此外,这三款产品的电商销售页面,宣传的功效也不尽相同。

另外,健来乐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贵珍林葡萄籽维生素E软胶囊0.5g/粒*60”、好万家网上药店销售的“珍贵全益普利生牌葡萄籽维生素E软胶囊”、德利斯康旗舰店销售的“Dlishka德丽斯康维e维生素E葡萄籽粉胶囊花青素澳洲ve女性”等产品,批准文号也均为“国食健注G20110126”。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基于国家对于保健品的严格管理,很多企业的产品销售只能“借船出海”、“借鸡生蛋”,最终导致乱象频发,而这些乱象的源头,就是“一证多用”。

据了解,保健品批号“健字号”的申请周期一般在2-3年,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等十余种,办理流程包括试验现场考核、样品试剂现场考核、技术评审、复合检验、行政评审等。

对于“共用一证”事件,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康恩贝”,600572)在回复中国网财经时称,公司的保健及功能性食品等大健康产品业务主要采用自主生产与合同委托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模式,这一商业模式有助于企业获取更多产品资源,快速适应市场需求。

经销商“贴牌”是否违法?

“通常大家所说的‘多家企业共用一个批准文号’,一般是指贴牌行为,即在同一产品的生产商确定的情况下,存在多家经销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到,批准文号为“国食健注G20110126”的产品为“益普利生牌葡萄籽维生素E软胶囊”,主要原料为葡萄籽提取物、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申请人为华润圣海。

据姿美堂提供的“关于益普利生牌葡萄籽维生素E软胶囊(国食健字G20110126)”的情况说明”显示,华润圣海前身是山东圣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7年9月13日成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华润三九”)控股子公司,并于2019年5月8日正式更名为华润圣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益普利生牌葡萄籽维生素E软胶囊(国食健字G20110126)”为2011年01月28日批准的保健食品,有效期至2016年01月27日。2014年10月29日产品名称变更为“葡萄籽维生素E软胶囊”,2019年10月12日批准该产品延续注册并同时更名为“益普利生牌葡萄籽维生素E软胶囊(国食健注G20110126)”。

华润圣海在回复中国网财经时表示,为扩展该产品销售途径,公司开发了姿美堂等具有保健食品经营资质的不同经销商,均经营该公司生产的该产品。

华润圣海称,“益普利生牌葡萄籽维生素E软胶囊”为公司持有证书,公司会严格按照该证书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为该注册证书的实际使用人。“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技术信息均来自该产品注册证书,体现了该证件信息的唯一性,其余经销商信息并非来自产品注册证书,不存在一证多用的情形。”

对此,康恩贝也表示,该保健食品批文持有人为华润圣海,生产企业亦为华润圣海,生产过程及管理均由其统一完成。而其下属子公司浙江康恩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健康科技公司”)与华润圣海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健康科技公司系该批文产品的合法经销者,因此经营销售该产品系合法、合规前提下进行。”

对此,王贝贝表示,益普利生牌葡萄籽维生素E胶囊”作为保健品,其产品的批准文号及生产商为华润圣海,但产品信息中已经标明批件持有者自行生产,包装上只是加上经销商的商标的推广行为,此行为在目前的保健品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禁止,且《食品安全法》对此也无相应规定。

“目前不清楚生产者与经销商的经营模式,康恩贝和资美堂作为经销商,其所销售的‘葡萄籽维生素e’胶囊若已经明确标明生产厂家为华润圣海公司,则其作为经销商取得授权后贴牌的行为,目前暂不涉及触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若没有授权的贴牌行为则是违法的。”王贝贝强调。

不过,批准文号就好比保健食品的“身份证号”,多家企业共用一个批准文号,如果有一款产品出了事情,难免不会连累到其他品牌。对此,康恩贝表示,“就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定要求,我司将保持动态持久关注。”

记者注意到,曾有消费者表示,买了上述产品“不知道真假”,到底是“姿美堂”牌,还是“康恩贝”牌,还是“益普利生”牌?“都说是正品,但究竟是谁家的产品也不知道。毕竟是吃到身体里的,一般都会买正品,但左一个牌子右一个牌子,有的还是大企业,都不知谁是正品了”。

对此,朱丹蓬表示,国家有关部门也看到了“一证多用”带来的乱象,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在整个顶层设计这块“中心调整”才能做到。“就目前来说,暂时没有办法去做到完全的一个杜绝,应该来说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的这种混乱。”

备案功效仅增强免疫力 康恩贝姿美堂宣称有“美白”功效涉虚假宣传

作为多家知名品牌共同“青睐”的保健品,“益普利生牌葡萄籽维生素E胶囊”究竟有何功能?

在益普利生旗舰店,该产品宣传语称:“焕活年轻、美丽魔法师”;“复合配方,双效抗氧化”;“独特添加维生素E,双重抗氧化保护,数倍提升抗氧化能力,美白淡斑”。

在姿美堂旗舰店,该产品宣称能“增强免疫力 为美丽加分”;“高含原花青素从源头上组织黑色素、阻截合成黑色素、减少黑色积累”。

而康恩贝则宣传该产品“原花青素 焕活年轻态”;“1粒葡萄籽=75mg原花青素 靶向清除自由基由内而外焕发年轻光彩”等。

可以看出,无论是哪家品牌,“益普利生牌葡萄籽维生素E胶囊”产品都是在宣称能“抗氧化、美白淡斑、修护肌肤”等。不过,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备案信息显示,该产品保健功能为“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并无上述提到的美白淡斑、抗氧化等功效。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值得一提的是,当记者以消费者身份暗访时,康恩贝旗舰店工作人员宣称,该产品有助于“美白”;姿美堂旗舰店的工作人员则表示,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葡萄籽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增强免疫力,抗氧化,抗衰老,抗辐射,抗过敏,并且具有美白淡斑的作用;长期服用可以清除自由基,促进胶原蛋白的产生;提高细胞对过敏原的耐受性,减少过敏疾病的发生。

记者在查阅百度百科时发现,葡萄籽的主要提取物-原花青素(OPC)具有美白祛斑的功效。原花青素是植物中广泛存在的一大类多酚类化合物的总称,具有强抗氧化、消除自由基的作用。相关原料有其功效,但到具体产品身上,并未明确指出其可以美白淡斑。

姿美堂旗舰店工作人员还表示,该产品搭配自家产品“小白饮”效果更好。“姿美堂北京专卖”店铺有关产品的页面宣传也显示,该产品搭配小白饮/胶原蛋白,促进胶原蛋白合成+吸收,提升皮肤好状态。

不过,对于上述产品,有消费者反映“吃了这么久,也没有他们说那么好效果”;“没有任何效果”;“本来是买那款小白饮的,推荐我和这个一起用效果会更好,结果两个都买了,一点效果都没有”等。

此外,在适用人群方面,姿美堂旗舰店工作人员表示,该产品18岁以上人群都可以服用,儿童、哺乳期及孕妇不建议服用,备孕期可以服用;康恩贝旗舰店工作人员表示,建议成年人以上服用,不适宜人群为孕妇、乳母及未成年,女性经期停用。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备案信息显示,该产品适宜人群为“免疫力低下者,不适宜少年儿童、孕妇及乳母”,备案信息的注意事项还强调,“适宜人群外的人群不推荐食用本产品;本品添加了营养素,与同类营养素同时食用不宜超过推荐量。”换句话说,免疫力低下者(适宜人群)以外的人群,都不推荐食用该产品。

同一原料来源两个国家?

除了对正品、功效的质疑,记者还注意到,“益普利生牌葡萄籽维生素E胶囊”的原料来源亦引发关注。

在益普利生官方旗舰店、姿美堂官方旗舰店及德丽斯康旗舰店,该产品均宣称“法国进口葡萄籽和德国巴斯夫维生素E”;在康恩贝官方旗舰店及好万家大药房旗舰店,该产品宣称“意大利进口葡萄籽”。

有媒体质疑称,不同品牌的产品用的是一个“批准文号”,但原料却不相同,有“虚假宣传”嫌疑。

对此,康恩贝回复记者时表示,公司销售的“葡萄籽维生素E胶囊”(国食健字G20110126)宣传页面关于葡萄籽提取物的原料信息,与华润圣海提供的一致。

2021年1月份,公司收到来自华润圣海的告知函:生产所用的原料从法国进口葡萄籽更换成意大利进口葡萄籽原料,公司根据所获悉的最新的原料变动信息第一时间修正了产品宣传内容,已将所有自营渠道的对外宣传页面进行了修订更新,该原料变更信息准确真实,不存在虚假宣传。

据姿美堂提供的“关于益普利生牌葡萄籽维生素E软胶囊的情况说明”显示,华润圣海采购的原料葡萄籽提取物为国内专业提取企业生产,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葡萄籽来源于法国或意大利,使用不同来源的葡萄籽进行提取的工艺一致,质量标准相同,因此可充分保证葡萄籽提取物质量一致性。

姿美堂经销的该产品所用原料葡萄籽提取物使用法国进口葡萄籽提取加工而成,其销售时所宣传的葡萄籽来源与实际生产中所用原料情况一致。

资料显示,康恩贝成立于1993年01月09日,以制药为主业们主要从事医药产品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和实业投资等,旗下产品包括康恩贝肠炎宁片、康恩贝肠炎宁颗粒、金奥康(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于2004年04月12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现为浙江省中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姿美堂集团于2009年10月在北京成立,是一家数字化经营健康和美丽事业的公司,主营体重管理、口服美容、营养保健、美妆护肤峰类目。旗下拥有多个爆款产品,包括专门针对当下女性身材与样貌焦虑的嗨吃酵素、胶原蛋白固体饮料、烟酰胺小白饮等。集团创始人徐熙明是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协委员、北京市工商联执委,亦是中国人民大学董事会董事,及其母校北京化工大学客座教授,并兼任多家高校的创业导师。(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安荻)

来源: 中国网

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999年4月13日卫生部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保健食品和国产保健食品。

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保健食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 保健食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保健食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国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及依据
3、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样稿
9、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如国内外有关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二、进口保健食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进口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及依据
3、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
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如国内外有关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第七条 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功效成份鉴定报告
稳定性试验报告
卫生学检验报告

第八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当有一个配方,并按产品逐一申报。

第九条 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第十条 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中出现的产品名称应包括产品品牌。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中所有外文(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的名称)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但外国地址等除外。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检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样品送检单位、产品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收样日期、报告日期、最终审核日期、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
2、报告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3、检验数据及结论明确;
4、有检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检验单位公章;
5、检验报告除在检验结论处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外,一页以上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进口产品受委托申报单位提交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3、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4、委托书载明的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
5、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
6、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7、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8、受委托单位再次委托其它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出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认可文件;
9、委托书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十八条 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2、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5、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6、证明文件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7、证明文件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应包括功效成份检验方法(放在标准的附录A中)和原辅料要求(放在标准的附录B和C中)。

第二十条 凡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其它印章无效),并附评审委员签名的省级评审委员会初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评机构受理申报之后,申报单位提交的修改补充资料,均应写明出具资料的日期(年月日),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

第二十二条 已受理产品,要求更改申报内容的规定为:
1、检验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其它可能涉及产品卫生安全或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2、进口产品全称和生产企业全称的外文原文不得变更;
3、要求更改其它申报内容的,申报单位应出具书面申请并写明理由。申请应写明提交的日期,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申请应对涉及更改的内容重新提供完整的资料,如更改产品中文名称时,应写明更改后的产品全称。更改产品中文说明书时,应提交更改后的说明书全文;
4、审评机构向卫生部提交的报批资料,应以申报单位最终出具的补充确认资料为准;
5、更改申报内容涉及初审环节的,应经原初审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6、报批资料提交卫生部后,审评机构不再受理申报单位要求更改申报内容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申请更改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向卫生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具体规定为:
一、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包括自身变更、被收购或合并等):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生产企业名称;
二、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生产企业地址;
三、产品名称变更:生产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已有同名产品注册,但其已获我部批准的产品名称中包括了其商标名称的,凭商标注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产品名称;由于生产企业被收购或合并,产品名称与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产品名称;
四、一次性全权转让的产品,接受转让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后给予办理相关项目的变更:
1、转让和接受转让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
2、公证机关出具的转让合同的公证文件;
3、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五、申报及审批过程中存在填写或打印文字错误,要求更正的,给予办理。
除上述情况外,卫生部不受理其它批件更改的申请。其中,要求更改国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有原初审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并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第二十四条 已受理产品,在卫生部做出审批结论之前,申报资料及样品一律不退申报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未获卫生部批准的产品,申报单位可书面申请退回提交的受委托申报的委托书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其它申报资料及样品一律不退申报单位,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需要时,根据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卫生部同意,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评审会上解答技术性问题或作补充说明。申报单位可以评委提问和作必要的说明,但不参加评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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