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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租房合同不是房东签字》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01 02:13

精心挑选《租房合同不是房东签字》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租房合同不是房东签字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的作文:
"租房合同非房东签字?—— 租客需警惕的关键事项"
在传统的租赁观念中,签订租赁合同通常意味着房东和房客双方达成一致,而这份合同的最终签署者往往是房东。然而,在现实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合同由中介、物业管理人员,甚至仅由房客代表签字的情况。当面对一份并非由房东本人签字的租赁合同时,租客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提高警惕,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 核实签约主体资格与授权"
首要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确认签署合同一方的主体资格及其是否有权代表出租方行使权利。"
1. "明确签约方身份:" 查看合同中出租方的名称或个人姓名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明(如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的登记人一致。如果签约方是单位(如开发商、物业公司、中介公司),则需核实其是否获得了合法的出租授权。 2. "审查授权文件:" 如果签约方并非房东本人,而是房东委托的代理人(如家人、朋友、物业人员、专业中介),务必要求对方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仅限于签订租赁合同,还是包括代收租金、处理房屋事务等)、授权

未在落款处签名,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

原告李某从事房产中介工作。2017年5月9日,李某带领被告张某实地查看了一处楼房。看房后,张某在李某提供的《带看协议》委托人处签名,但在落款甲方处并未签名。之后,张某未通过李某即自行与房主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照上述合同违约条款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19000元。张某主张上述《带看协议》仅证明原告带领其看过房屋,当时其并未注意协议下方各项条款,其亦未在合同落款处签名,故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不成立,违约条款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带看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上述问题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未在合同落款处签名,但在合同首部签名,故可认定订立该合同系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带看协议》成立并生效,张某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方能成立。本案中,张某在合同首部签名而未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可认定张某并未同意签订涉案协议,故该《带看协议》并未成立,李某无权按照该协议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承诺生效时合同方能成立。订立合同,首先由乙方发出要约即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作出承诺即发出同意订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张某在协议首部签名的行为系提供合同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张某在合同落款处并未签名不能证实其作出了同意订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并未成立。

第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签字(签章)的位置,但根据通常理解,在合同落款处签字或签章表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有内容的确认。本案中,涉案《带看协议》落款处设置了双方签字(签章)处,但在该处并无张某的签字或签章,故不能认定张某完全了解了合同内容并同意订立该合同。

第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原告李某实际提供了带领被告张某看房的服务,被告张某已经接受了该服务,故双方事实上已经成立了房屋买卖的中介服务合同,被告张某应当支付一定的服务费,但无须按照并未成立的《带看协议》支付违约金。

综上,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中签字或签章位置的情况下,双方在合同落款处的签字或签章行为才能表明双方同意订立该合同,在合同首部等其他部位的签名行为,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对该合同作出了最终确认。因此,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的签名处或合同落款处签名,该合同不成立。

(作者单位:五莲县人民法院洪凝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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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房东:租房合同刚签完就被“放鸽子”承租方:未盖章不算违约?

半岛记者 尹彦鑫 实习生 张芸铭

近日,家住市南区的孙先生向半岛记者讲述了他最近遇到的一件糟心事:孙先生称他将自己一处空置的房子通过业务员赵先生租赁给了上海伊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完毕交房后,该公司却单方面解除合同。而记者采访上海伊晏信息有限公司法务部成先生得知,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上盖公章,因此他们认为这份合同并不成立,不算违约。

“我的房子是6月21日跟伊晏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因为这家公司在上海,所以一直是他们公司在青岛的业务员赵先生跟我联系的,当时谈的价格是一年租金48000元,连签3年,先付给我一个月押金以及三个月房租,合同要求我6月25日之前把房子交给他们公司,并且让我购置一部分家电和家具用于出租使用,我就马上按照他们的要求置办上了家具家电。”孙先生说。

当一切进展都看似顺利的时候,却发生了让孙先生非常无奈的事情,由于合同签署的双方是孙先生和负责青岛业务的赵先生,所以赵先生说需要把合同寄回到上海总部盖公章。“我当时是非常信任他们的,也没多想就让他们把合同寄走了,但是这一寄就没影儿了,说好的定金也没给,过了一周左右突然跟我说房子不租了。”孙先生告诉记者。

无独有偶。跟孙先生有同样遭遇的张女士也跟记者反映:“我是6月26日把房子交给他们的,他们说需要把合同寄回到上海总部,寄走后就没消息了,我联系了当时跟我签合同的赵先生,打电话不接微信也没回,过了一段时间赵先生联系我说房子不租了,而且他现在也不在伊晏公司干了,我当时就感觉我被坑了,我的房子空了这么长时间,而且我还按照他们的要求购置了一些家具,这些损失怎么办?”记者了解到,发生这种情况后,孙先生和张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上海伊晏信息有限公司法务部成先生,然而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并没有达成一致。

记者随后拨打业务员赵先生的电话了解情况,当得知记者要录音时赵先生表示稍后给记者回电话,但截至目前赵先生并未给记者回电话,记者多次拨打都无法接通。于是记者拨通了孙先生提供的上海伊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务部成先生的电话,成先生回应称:“一开始的时候我们确实是准备租房,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我们就不准备租了,我们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上盖公章,同时青岛的赵先生只是我们在青岛的业务员,他的签字不作数,因此这份租房合同在我们这边是不成立的,也谈不上违约,但是对于这件事情我们也是比较抱歉,所以我们会相应给他们两位每人1000元的弥补。”对于伊晏公司的解决方式,孙先生和张女士表示并不能接受。

■律师说法

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张律师介绍,上海公司已准备租房,并由其业务员赵先生与孙先生等洽谈签订租房合同事宜,但最终上海公司没有盖章确认签订租赁合同,导致合同不成立。而孙先生等出租户为签订履行该合同已做了相应准备,产生了一定的损失,由此导致了法律上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问题。

据张宝清律师介绍,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就出租房的经济损失,建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宝清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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