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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07 21:43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合同时需要注意交货地点事项的作文:
"合同交货地点条款:细节决定成败"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连接交易双方的纽带,是保障各方权益、明确责任义务的法律文件。合同中的诸多条款都至关重要,而“交货地点”作为买卖合同中尤为关键的一项,其表述的准确性与严谨性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风险的转移以及潜在争议的解决。因此,在撰写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约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注意以下几个核心事项:
"一、 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
交货地点的描述应力求清晰、具体、无歧义。应明确指出是具体的地址,例如“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公司仓库”,或者明确的地理区域,例如“甲方位于XX市的工厂”或“指定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某个港口”。避免使用诸如“甲方所在地”、“乙方方便的地方”、“交至XX省”等模糊不清的表述。模糊的约定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双方对于具体交货地点的理解可能产生分歧,容易引发纠纷。例如,是仅指收货人地址,还是包含运输过程中的中转站?是仅指最终目的地,还是允许乙方在合理范围内选择路径?明确具体的描述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理解上的偏差。
"二、 考虑运输方式与责任划分"
交货地点的约定需要与合同约定的运输
在数字经济时代,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订立合同已成为商事活动的常态。当纠纷发生时,微信签订的合同中“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其“合同签订地”应如何确定呢?
案情简介
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与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通过微信沟通签订了《电机购销合同》,约定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处购买电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部分货款,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在其住所地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99338元及违约金。
被告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电机购销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电机购销合同》系在被告江西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签订,本案应当移送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机购销合同》的第六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该《电机购销合同》中,首先由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黄某签字后,通过黄某微信发送至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微信,于某打印出来签字并加盖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印章后,再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电机购销合同》最后盖章的一方为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合同在其公司盖章时成立,因此,合同签订地应为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临清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被告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后,被告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订立合同时合同签订地的认定标准,将“最后一方有效确认地”认定为合同签订地,不仅符合法律关于承诺生效的规定,也便于查明事实、平衡双方诉讼成本,符合程序的便利性与经济性要求,既是对现有法律框架下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准确适用,也为日益频繁的线上商事活动提供了稳定的司法预期。
从司法实践角度,为避免此类管辖权争议,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关注以下要点:
1. 明确交易对象身份:在交易开始前,尽量获取并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如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等),这不仅是判断合同类型的关键,也有利于日后维权。
2.善用“约定管辖”:最有效避免管辖权争议的方法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可以直接写明:“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XXX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3.完整保存证据:务必妥善保存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确保记录能够清晰展示合同内容的协商过程,特别是关于货物、价款、数量、交货地点等核心要素的约定,以及最终达成一致(即承诺)的过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供稿:张笑寒
编辑:江萍
网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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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购中,往往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考虑在邮寄中由哪方出邮资。如果是出卖人承担邮资,那么相当于是出卖人送货,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以运送给买受人,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方所在地;如果邮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那就相当于由买受人自己提货,由买受人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货物所在地。双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达成买卖协议,并约定了收货地址,该收货地应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案 例
王某与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8月,居住地为外地的王某通过网络采用支付宝付款方式在被告上海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运动鞋一双,收货地为某市某区某处。双方因故产生纠纷。2012年9月10日,原告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答辩期限内,被告上海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书面约定,但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和实践,合同履行地为网店经营者的发货地;《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既非交付货币,亦非交付不动产,涉案合同的履行义务一方应为被告,故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故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了书面买卖合同。因原、被告自愿选择使用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为买家原告留下的收货地址,而该收货地址在某市某区,故某市某区法院和上海虹口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海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达成买卖协议,并约定了收货地址,该收货地应为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双方约定的收货地在某市某区,故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分 析
当前网上购物已经非常普遍,双方使用支付宝平台完成买卖交易,一旦遇到问题如何维权?如合同履行地、履行期限等该如何确定?
1.一般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凡合同规定由出卖人送货、代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发运地;凡合同规定由买受人自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提货地;给付货币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2.网络购物中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因其物美价廉、方便快捷而风靡时下,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就能轻轻松松选购商品,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网络购物中,存在“交货地”“收货地”,交货地址一般由买家所填,称为“收货地址”。“交货地”与“收货地”是同一地点在不同角度的称谓,对于卖家来说该地点为交货地,对于买家来说该地点为收货地。网购中,“交付地”与“收获地”的含义是一致的。
付款方式是买卖合同中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网购中,付款方式要么银行转账、银行汇款,要么选择通过第三方支付宝进行交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已失效)第19条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即邮资由买受人支付,则符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则符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则在买方。网购一般采用邮寄(快递)的方式送货,邮寄(快递)送货又分为“卖家包邮”和“卖家不包邮”两种方式。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对于网购的合同履行地应该区分确认邮资承担主体。“卖家包邮”属于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卖家不包邮”属于买家自提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卖家所在地。但事实上现在基本都通过快递物流方式送货,对买家来说几乎都属于送货上门。因此在无纠纷无争议的情况下,区分是送货还是自提对合同履行地不产生任何影响,只有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才会为此发生争议。
3.本案中,何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买卖双方自愿选择使用支付宝进行交易,《规则》中有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既然双方选择支付宝这种付款方式,显然《规则》应为买卖合同的争议处理规则,该规则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自然“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合同法》第62条第3项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对于网络购物来说,卖家邮寄只是卖家与快递部门之间的委托送货关系,只要卖家和买家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委托邮寄运送货物,交货是卖家的义务,显然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不适用本案。而货物的质量问题或者买家未收到货物,也只是与卖家沟通,通过卖家解决,因此本案中选择买家的收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更有利于合同的实现。
规范指引
《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
本文摘自《买卖合同纠纷争点整理与法律适用》一书。
原标题:《【以案说法】买卖合同案件中,网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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