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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4教科室工作计划》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2-07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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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一篇关于“2014教科室工作计划”的作文(或者更可能是工作计划报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1. "明确目标与定位 (Clear Goals and Positioning):" "核心目标:" 首先要清晰界定2014年教科室的核心工作目标是什么?是为了提升教学质量、促进教科研一体化、服务教师发展,还是响应上级某项特定要求?目标必须具体、可衡量、可实现、相关性强且有时间限制(SMART原则)。 "部门定位:" 明确教科室在学校的整体架构中扮演的角色,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是研究、指导、服务、管理还是协调?
2. "紧扣时代背景与学校实际 (Align with Context and School Reality):" "年份背景:" 2014年是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特定时期,可能有一些宏观政策、教育趋势或技术发展(如早期移动互联网、智慧校园萌芽等)需要考虑。计划应体现对这些背景的回应。 "学校需求:" 计划必须紧密围绕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和现有基础(师资、资源、教研氛围等)来制定,不能脱离实际,好高骛远。
3. "内容详实具体 (Detailed and Specific Content):" "主要工作:" 列出计划期内(通常是一年)要开展的主要工作项目或活动。例如: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



(2014年12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5年4月1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的监督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围绕推动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和社会关切确定监督工作选题和重点,围绕推动监督法的有效实施完善监督方式方法,围绕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提高监督工作水平,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加大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展情况,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贸易便利化、开放金融服务业、完善政府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等。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保障情况,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情况,重点文化惠民项目实施情况,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以及利用情况,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情况,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重点报告对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及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新型信息化建设的进展情况,面临的形势、挑战和突出问题,加快推动新型信息化、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政策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情况(含林地),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及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情况,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情况,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行政案件执行情况,行政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展情况,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情况,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监督情况,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行为情况,改革刑罚执行监督机制情况,提高刑罚执行能力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新一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进展情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中提出的改革思路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公立医院改革、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鼓励社会办医、完善合理分级诊疗制度情况,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政府债务的成因、分类以及规模,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情况和主要问题,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计划、预决算和审计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4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4年中央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以上两项报告请国务院除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出外,决算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批准2014年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等;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新常态下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结构调整取得的新进展,房地产市场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问题,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特别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取得的进展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执行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批准2015年预算决议的情况,2015年1-7月份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对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重点报告国务院6月份向常委会所作审计报告中查出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上述五个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制定配套法规和发展职业教育的情况,保障职业教育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情况,面向农村、贫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情况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情况,校企合作和企业及社会行业组织发挥作用的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对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污染防治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推动水污染综合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实施的整体情况,尤其是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组织、争议解决等方面规定的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依法制定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法律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保障粮食安全、保障大宗农产品供应、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及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情况,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机制情况,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公益林补偿政策、建立重要水源地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情况,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情况,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重点检查民族地区交通、水利建设情况,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情况,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制定情况,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减免情况,财税优惠落实情况,少数民族干部选拔配备情况,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法监督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民族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社会养老服务、家庭赡养与扶养、老年人社会救助、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开展专题询问
(一)结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二)结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三)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前两项专题询问,请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询问。进一步改进完善专题询问,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增强互动性,把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询问重点,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对推动工作的建设性、促进性作用。专题询问分别由负责有关报告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常委会办公厅予以配合。
五、开展专题调研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工作若干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纲要涉及的国民收入分配、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发展、“三农”、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财政体制和税收制度改革情况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8月底前完成。由常委会办公厅、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共同参与组织和实施。
(二)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妇女人身权利保护情况。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8月底前完成。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围绕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目前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国有资产现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等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认真做好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反馈工作,完善反馈工作机制;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探索有重点地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继续推动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机制。探索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商、纠错工作机制。
2015年的监督工作,要下功夫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要求,切实改进作风。要加强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地方人大的联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要按照中央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专题询问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互动性、实效性,落实好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和参加联组会议听取意见、询问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要进一步发挥专题调研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将专题调研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各项报告所提意见建议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在适当时限内及时落实、切实改进、认真反馈。要不断拓展监督工作新闻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大力宣传监督工作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依法及时将有关监督事项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工作计划的各项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15年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2015年修正)



(2014年12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5年4月1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创新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做好相关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对2015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 反恐怖主义法(2月)
2 立法法(修改)(已通过)
3 广告法(修改)(4月)
4 国家安全法(4月)
5 食品安全法(修改)(4月)
6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4月)
7 刑法修正案(九)(6月)
8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6月)
9 资产评估法(8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2月)
2 证券法(修改)(4月)
3 种子法(修改)(4月)
4 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6月)
5 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修改)(6月)
6 网络安全法(6月)
7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8月)
8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8月)
9 反家庭暴力法(8月)
10 慈善事业法(10月)
11 国防交通法(10月)
12 中医药法(10月)
13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12月)
14 行政复议法(修改)(12月)
15 测绘法(修改)(12月)
16 红十字会法(修改)(12月)
以上项目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部署需要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监察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矿山安全法、人民防空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房地产税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粮食法、期货法、社区矫正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5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视情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全过程。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方面加强沟通,共同推进有关立法项目的立法进程。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要求,调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并逐步形成常态化制度。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草案,要注意听取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广泛凝聚立法共识,把重大意见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对于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工作。对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督促有关方面制定新的配套法规或对已有的配套法规及时清理、修改,健全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跟踪督促反馈机制。研究落实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创新需求,要从立法上积极研究可行路径和解决方法。改革举措涉及法律立改废的,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做好修改后立法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推动各有关方面和地方将修改后的立法法确立的新制度、明确的新要求,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中。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积极开展立法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对地方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的指导。
进一步加强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继续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对于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外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可以会同有关方面,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和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继续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咨询。
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更加注重分专业、有重点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和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同拟订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健全法律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做好安排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有关工作,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
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若干基层立法联系点,或者依托有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已经建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继续推动法律草案一次、二次审议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常态化,逐步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研究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解释的特点和规律,健全方法科学、程序完备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需要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需求,要加强研究,及时予以回应,依法作出法律解释。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关于法律实施中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备案审查,加大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力度。加强主动审查研究工作,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与有关方面共同探索建立备案审查联动工作机制。继续推动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机制。
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大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把握立法工作规律,指导立法实践。继续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阶段及其通过后、实施前的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重要法律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准确解读法律条文,使立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过程成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的过程。
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着力培养高素质立法工作人才。加强与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联系,加强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工作研讨。开好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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