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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07 22:27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货车雇佣合同时应注意事项的作文:
"审慎为要:撰写货车雇佣合同应注意事项"
货车,作为现代物流运输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其雇佣合同是规范各方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预防纠纷发生的重要法律文件。一份严谨、完善的货车雇佣合同,不仅能为雇佣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更能有效规避潜在风险。因此,在撰写此类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核心事项:
"一、 明确主体信息,界定双方权责"
合同的首要任务是清晰界定签约双方。必须准确、完整地载明雇佣单位(甲方)的全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等基本信息;同时,也要详细记录货车驾驶员(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身份信息。此外,若涉及车辆本身,应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架号等关键信息,确保合同主体和标的物清晰无误,为后续权利义务的履行提供明确指向。
"二、 细化工作内容与范围,明确雇佣形式"
合同应具体规定货车的雇佣用途、运输路线、服务范围等。是固定线路的长期雇佣,还是按单次或项目雇佣?运输的货物种类是否有特殊要求?这些都需要明确约定。同时,要明确雇佣形式,是全日制雇佣,还是非全日制或项目制雇佣?不同的雇佣形式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待遇标准,直接影响
当你被“月薪八千,一万,公司配车”的广告吸引,满怀希望地踏入那家看似正规的公司时,你绝不会想到,等待你的不是方向盘,而是一份精心编织的“卖身契”。你提供的这份合同图片,正是这类陷阱最赤裸的呈现——它不是保障,而是猎杀求职者的合法武器。
下面,让我们逐条解剖这份“陷阱合同”的真相,看看它是如何一步步将求职者逼入绝境的。
一、 陷阱的核心:这不是雇佣合同,而是“不平等条约”
首先必须认清一个本质:这并非一份《劳动合同》,而是一份《车辆租赁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公司瞬间从“雇主”变成了“出租方”,你从“雇员”变成了“承租方”。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对你的大部分保护(如最低工资、社保、解雇赔偿)将不再适用,你陷入了一个完全由合同条款定义的商业游戏,而规则,完全由对方制定。
二、 合同条款逐条“排雷”:条条大路通负债
我们来看这份合同中几个最致命的“坑”:
1. 无限责任条款:你是一个人肉盾牌
原文:“导致的任何刑事、行政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车辆丢失、损毁或报废...按照车辆注明的现有价值赔偿甲方”。
解读:这意味着,一旦车辆被用于违法犯罪(如运毒,你可能完全不知情),或发生重大事故、被盗,所有法律责任和天文数字般的赔偿(一辆货车的价值动辄数十万)将完全由你一人承担。公司完美抽身,你成了唯一的风险承担者。
2. 单方解约与“全没收”条款:交钱容易退钱难
原文:“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乙方所缴纳的所有费用概不退还,同时需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解读:这是整个骗局的盈利核心。公司会想尽办法诱使你“违约”(条款中设置了大量极易触发的违约条件),一旦你“违约”,你之前缴纳的所有钱(如押金、首期租金、服务费)将被全部没收,甚至还要倒赔一笔巨额违约金。你不仅没赚到工资,还损失了本金。
3. 人格诋毁与舆论绑架条款:让你不敢反抗
原文:将你的“失信行为”向“所在社区、单位及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如实披露”;“通过各种手段及媒体影响甲方的营商环境行为,赔偿甲方贰万元”。
解读:这是极其恶毒的“封口条款”。当你意识到被骗,想要维权、投诉或求助媒体时,公司可以反过来指控你“影响其营商环境”,并以此向你索赔。同时,用“向社会披露”来威胁你,让你因害怕社会性死亡而不敢声张,只能吃哑巴亏。
4. 预设的“投资损失”陷阱:莫须有的债务
原文:“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拒绝跟车学习,拒绝交车等理由,导致甲方投资的19250元损失的行为...赔偿甲方贰万元”。
解读:这是一个典型的“凭空造债”条款。你只是签了合同,甚至还没见到车,就可能因为“拒绝”某个模糊的指令,而瞬间欠下公司2万元。这为后续他们通过恐吓、胁迫等方式向你追债埋下了伏笔。
5. 行动限制与高额拖车费:为后续敲诈铺路
原文 :“乙方不得私自办理注册第三方平台”;“乙方将承担2000元拖车找回费用”。
解读:禁止你注册货运平台,是为了限制你真正获得收入来源,让你更加依赖他们(但他们往往不会提供承诺的货源)。而高额的拖车费,则是在你无法继续时,他们上门“收车”的又一笔额外收入。
三、 骗局的完整流程图
1. 诱饵:以远超市场水平的高薪和“公司配车”为诱饵。
2. 转化:面试后,告知你需要“租用”公司的车,并缴纳一笔数千到上万元不等的“押金”、“租金”或“服务费”。
3. 签合同:让你签署这份布满陷阱的《车辆租赁合同》。
4. 制造违约:
* 不提供稳定、高收入的货源,让你无法达到预期收入。
* 车辆本身是老旧故障车,极易出问题,一旦维修或出事,就是你“违约”。
* 通过苛刻的管理条例,轻易认定你“违约”。
5. 收割:以你“违约”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全部款项,收回车辆,甚至反过来向你索赔。最终,你工作没了,钱没了,还可能背上一身债。
四、 求职者自救指南:如何识别并远离这类陷阱
1. 看清合同性质:只要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租赁合同》、《合作协议》、《承揽合同》等,立刻拉响最高警报!这几乎都是在规避雇主责任。
2. 坚守钱袋 :牢记 “入职前任何形式的交钱都是非法的” 。无论是押金、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还是车辆租金、加盟费,只要让你先掏钱,99%是骗局。
3. 核查公司背景 :用“天眼查”等工具严查公司。重点关注是否有大量“劳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记录。一个有大量被告记录的公司,其业务模式可想而知。
4. 质疑高薪 :反问自己:“凭什么我一个没经验的人,能拿到行业顶尖司机都难企及的高薪?” 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
5. 保留一切证据 :包括聊天记录、招聘广告、合同、转账凭证等。如果可能,对关键沟通进行录音,为日后可能的维权做准备。
结语:
这份合同,就是一面照妖镜,照出了某些不良公司以招聘为名、行金融欺诈之实的丑恶嘴脸。求职路上,最大的风险不是找不到工作,而是因急切和轻信,掉入一个让你负债累累的深坑。
请记住:一份真正的好工作,是给你发钱的,而不是想尽办法从你这里掏钱的。 当你面对一份看似诱人的机会时,请务必拿出十二分的谨慎,看清你即将签下的,究竟是通往职业未来的阶梯,还是一份自我毁灭的“卖身契”。
作者:北京张稳稳律师 只做工伤
一、基本案情
丁某2系王某雇佣从事货运工作的司机。2019年11月27日,某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货车代理服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允许乙方将其车牌号为京XX的解放牌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为该车提供车辆手续代办服务,但不获取该车的任何运营利益,乙方为上述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甲方为乙方车辆代办道路运输证、车辆登记评定、二级维护保养、年检等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服务费3000元等内容。
2021年9月24日晚上19时30分,王某通过微信向丁某2发送任务消息:“京XX丁某2……天津东丽-北京通州,1344包33.6吨,提货单号0792,明早到厂,工程。”王某一并发送装货地点为天津某公司,卸货地点为“西太平庄村(北京市通州区)”。
2021年9月24日晚,丁某2在天津市某汽车队完成卸货后,驾驶京XX车辆前往天津某公司。次日上午8时55分,丁某2被发现在停放于天津某公司门口的京XX车辆驾驶室后排的休息室中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并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丁某2之子,仲裁、诉讼要求确认丁某2与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败诉。
丁某2之子,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认定丁某为工伤。
王某不同意,理由是:丁某2是在睡觉时死亡,并非是在等待装货过程中;王某已经给天津某公司装货多年,基本都是早上8点半开始装货,不用排队等待,装货时间一般是30分钟;王某在微信中未要求丁某2必须提前等待装货,只是要求其明早装货,一般情况下是提前半个小时或十多分钟到装货地点即可;丁某2在9月24日晚上具体多少点卸完货的王某不清楚,但认为正常情况下晚上23点前就卸完了。
某公司不同意,理由是:丁某2既可以选择到附近宾馆休息,也可以第二天早上8点之前将货车开到天津某公司门口,所以晚上11点半到第二天8点半之间属于休息时间,不是装货时间;丁某2死亡时是穿着内衣内裤在卧铺上死亡,属于在休息场所休息时间死亡,而非工作场所死亡。
二、问题
丁某2受到的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三、回复
丁某2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丁某2系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与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故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对丁某2的工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首先,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
某公司主张,丁某2系身着内衣内裤在货车驾驶室后排卧铺中被发现死亡,且具体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故认为丁某2死亡时不应属于“工作时间”。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三要素相互关联,但工作原因应属核心要素,一般来说,一旦具备工作原因,其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即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且,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应结合个案中岗位的特殊性、与工作内容的联系紧密程度进行综合考虑,不应机械地以职工受伤害当时是否处于一般意义上的“上班”或“工作”状态来判断。
本案中,丁某2作为王某雇佣的货车司机,其并无固定的工作时间,其应王某的要求须在9月25日上午抵达天津某公司完成装货任务。出于货物运输行业的特殊性,货运司机为尽快完成货物装卸任务、避免长时间排队等待以及往返路程较远等因素考虑,选择提早到装货地点等待符合行业实际以及生活常识。即便货运司机在等待过程中有进入货车后排休息室休息的行为,但该行为仍从属于等待装货行为这一“工作原因”本身,休息时间的长短、休息时是否处于驾驶室座位不必然产生对等待装货行为的阻断效果。而且,丁某2停车等待的地点位于天津某公司门口,属于第二天的装货地点,更能进一步佐证其等待装货的主观意图。至于丁某2客观上是否有提前等待的必要性、等待时间的长短,属于丁某2个人主观判断是否准确的问题,不影响其处于等待装货状态的认定。此外,出于对受伤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原则,如不能完全排除职工受伤害时已处于工作时间的可能性,应作出对职工较为有利的合理推断。因此,在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丁某2死亡时已处于等待装货状态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死亡时间属于等待装货的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其次,关于工作岗位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未对“工作岗位”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其家庭成员生活因遭遇变故带来的风险成本,对“工作岗位”的理解和认定应做适度扩张的解读和适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条款内容分析,对“工作岗位”做适度扩大解释时,应充分考虑职工受伤害地点与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性,以及事故地点的合理性。
本案中,王某已明确指示丁某2应于2021年9月25日上午到达天津某公司进行装货,故丁某2于当天将货车停于天津某公司门口等待装货,并于货车中死亡,该地点应属于丁某2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选择的合理地点,属于与履行工作职责紧密相关的合理区域范畴,应当视为丁某2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丁某2作为王某雇佣的货运司机,在2021年9月25日等待装货的过程中于天津某公司门口的货车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丁某2的死亡视同工伤。
四、成功案例
1、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年6月25日发布,北京某公司等与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行终155号行政判决书。
备注:本文系北京张稳稳律师(工伤专业研究方向)第863篇工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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