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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08 00:12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农村房子装修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作文:
"农村房子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开始进行房屋装修。然而,由于农村装修市场相对不规范,装修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其重要性尤为突出。一份完善的装修合同可以有效避免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农村房子装修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双方信息"
合同开头应明确甲乙双方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住址等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以便后续联系和维权。
"二、详细描述装修项目"
这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应详细列明装修的项目、范围、材料、工艺、标准等。建议采用列表形式,清晰明了。具体包括:
"装修范围:" 明确说明装修的具体房间、面积、高度等,以及是否包含厨卫、阳台等附属空间。 "装修项目:" 详细列出具体的装修项目,例如墙面处理、地面铺设、吊顶安装、门窗更换、水电改造、防水工程等。 "材料清单:" 详细列出所用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并附上材料样品或图片作为附件。最好约定材料的来源,是甲方提供还是乙方提供。 "工艺标准:" 明确各项装修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可以参考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也可以
很多人看到装修合同就头大,结果被低价诱饵套牢、增项加价无底洞、工期拖延没人管……其实合同是家的“法律护身符”,签对了才能保障装修顺利。今天结合一张合同审核示意图,教你用“火眼金睛”避开90%的坑!
先看这张被业内律师认可的“合同避坑指南图”:明确标注材料品牌型号、增项不超过总价5%、工期延误每天赔0.2%、质检节点清晰可见——看似枯燥的条款,每一条都关系着你的“钱袋子”和“安心权”。
1. 先审“报价单”,再签合同(90%的人搞反了)
盲目相信口头承诺,结果吃哑巴亏。正确做法是:紧盯3大“核心条款”——
2. 四种合同陷阱对照表
3. 这些细节让你维权有据
最后提醒: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拒绝个人签约。现在收藏这张示意图,扫码获取装修合同审核清单!你家装修遇到过哪些合同陷阱?欢迎留言曝光,我教你一一破解!#农村自建房##避坑指南#
最近接到一个咨询,关于新农村房屋买卖的,结合之前办理的案件,有感而发。新农村房屋买卖与农村房屋买卖有何区别,购房合同的核心在于合同效力。
对于房屋出售者而言,合同有效,才能依法索要购房款。对于房屋购买者而言,同理,房屋有效,才能依法起诉相对方交付房屋。
新农村房屋是时代的产物,在早几年,各乡镇普遍有任务,要求建设新农村社区。乡镇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引入外部资本介入开发。然后便出现一系列问题,房屋烂尾了,无法交付。房屋交付了,但质量存在问题。房屋交付了,尾款收不上来。等等问题,不一而足。而解决问题的核心就在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重中之重。
问题一、影响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首先就是土地因素,新农村往往以社区命名,在建设房屋之前必须把土地问题解决了,合法合规的做法是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先将土地性质变更,将非基本耕地变更为农村建设用地,不然必涉及红线,土地用途违法。变更后,通过土地征收、拍卖的名义获得相应地块的使用权。
其次就是规划因素,新农村房屋建设也得遵循规划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没有办理,必然也会影响到合同效力。
最后就是重中之重的村集体成员的认定,对于非本集体成员购买房屋,如果前述手续(土地、规划、施工)及后续出卖(预售许可证)均合法,合同效力并不一定当然无效。如作为试点地区,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会被认定有效。如手续不合法,同时又非本集体成员,合同往往会遭遇无效的认定。
走到这,基本可以宣布90%以上的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存在问题,特别是缺乏政府支持,以收购村民宅基地、耕地开发建设房屋的真开发商了。
按照逻辑,合同无效后,双方各自返还。尽管缺乏手续,但是,根据司法实务,针对此类房屋买卖,目前实践中存在两个现象,对出卖人而言,起诉购房者索要购房款的,如果购房者没有对应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类的反诉,法院并不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往往会以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判决支持出卖人的诉请。对买受人而言,起诉出卖人退房,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往往会重点审查建房的各类手续。在出卖人难以提供时,判决合同无效,出卖人退还购房款。
之所以会出现此类现象,还是基于一个现实问题,假设一概确认无效了,出卖人的购房款无法拿到,自然会收回买受人的房屋,房屋装修如何处理?你说类推适用城镇租赁合同解释九条平摊损失。问题在于买受人人家不想退房呢?这也是实践中对房屋合同效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缘故。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10月21日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71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谋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房地一体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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