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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篇《合同翻译 甲方 乙方》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2-08 00:27

写一篇《合同翻译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翻译中甲方(Party A)和乙方(Party B)作为委托方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合同翻译:甲方与乙方委托翻译时应注意的关键事项"
在全球化商业浪潮中,合同翻译已成为跨国合作不可或缺的一环。无论是寻求市场拓展、技术引进还是建立国际伙伴关系,一份准确、严谨的合同翻译都是保障各方权益、规避法律风险的基础。甲方(通常为委托方、需求方)和乙方(通常为翻译服务提供方)在合同翻译的委托与执行过程中,各自扮演着重要角色,并需关注特定的注意事项,以确保翻译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果的质量。
"甲方(委托方)应注意的事项:"
1. "明确委托目的与要求:" "清晰定义翻译目的:" 在委托前,甲方需明确翻译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正式签署、内部参考、市场推广还是法律诉讼?不同的目的对翻译的准确性、术语统一性、格式要求等都有不同侧重。 "细化翻译范围:" 明确需要翻译的文件类型(如主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技术规格书等)、语言对(如中英、中法等)、文本长度、是否包含图表或特殊格式文件等。
2. "选择合适的乙方(翻译公司/译员):" "专业资质与经验:" 考察乙方是否拥有专业的翻译资质

甲方与乙方的关系


甲方和乙方是同一事物的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在现实生活中,以三种关系存在。

一.平等关系。

这种关系是乙方特别追求的,是存在于表面的,是不太现实的,否则甲方和乙方就不存在了。

二.零和博弈的关系。这种关系比较常见。有时是甲方强势,乙方弱势;有时是甲方弱势,乙方强势,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三.断绝关系。甲乙双方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甲方不认为乙方怎么样,乙方也不认为甲方怎么样。这种情况下,一方认为亏的太多就不干了,就断绝关系了;也有一种情况是双方都认为各自认为吃亏了,与这些样的对方打交道,弊多利少,就断绝关系了。

其实,甲方与乙方既然走到一起了,就要彼此珍惜,相互理解,相互邦扶,争取双嬴。

牟法课堂 | “合作合同”还是服务合同,法院如何认定?

鲁法案例【2025】572

乙公司依服务合同诉请甲公司支付服务费,

甲公司以双方系合作关系抗辩,

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

甲公司应否支付案涉费用?

(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简介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燃气锅炉供热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约定:1.乙公司负责本项目供热及控制系统的设计,负责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运营维护保养。甲公司负责所需配套工程。2.甲公司向其最终用户收取供热费用后,保证按时向乙公司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运营服务费。3.1.能源管理服务费用为:每年本项目正式运营前三年甲公司保证入住率均不低于70%。每单体项目入住率在不足70%情况下,每年单体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不低于389.5万元。3.2.甲方在收到用热人采暖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采暖季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合同还约定了供热时间、标准、违约责任等。乙公司于2021年4月完成燃气锅炉供热系统的安装与调试,并依约提供了2021年至2024年供暖服务,但甲公司迟迟未支付服务费。故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前三年即2021-2024年度三个供暖季的保底能源管理服务费1168.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甲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合同,虽名为服务合同,但是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为合作关系,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被告未实际收到下游主体的能源服务费,未达成付款条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燃气锅炉供热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供热服务,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款。

本案中,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2021年至2024年3个供热季度的采暖服务,甲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采暖服务费用。根据上述合同第3.1条约定,现乙公司主张按照保底服务费计算三年的供热款合计1168.5万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甲公司辩称双方的保底费用条款无效,法院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燃气锅炉供热系统管理交接书》中对于乙公司与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上述保底费用条款应属对商业风险的抵御,故对于该项辩称,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甲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未达成的问题,甲公司主张合同第3.2条约定,甲方在收到用热人采暖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采暖季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由于甲公司未能收取到任何采暖费用,故付款条件并未达成。对此,法院认为,上述条款仅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但并不能以此免除甲公司的付款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1168.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判决作出后,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甲公司主张其与乙公司之间是合作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合作合同属于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故可以参照适用合伙合同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就一般民事合伙而言,合伙合同应当包括合伙人、出资数额、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必要条款。从案涉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不符合构成合伙关系所需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条件,故对甲公司主张不予支持。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供热服务,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标题:《牟法课堂 | “合作合同”还是服务合同,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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