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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08 00:58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简历经历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特别是要避免造假的作文:
"简历经历:诚实为基石,谨慎为指南"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一份精心制作的简历往往是求职者敲开梦想大门的第一把钥匙。简历中的“工作经历”部分,更是招聘方评估候选人能力、经验和潜力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巨大的求职压力下,一些求职者可能会选择“美化”甚至“虚构”自己的经历,以期获得更好的机会。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简历经历造假如同在薄冰上行走,看似能带来一时便利,实则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且在撰写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 坚守诚信底线,明确造假不可取"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必须明确简历经历造假是绝对不可取的行为。诚信是立身之本,在求职初期就展现不诚信,无疑会给未来的职业生涯埋下隐患。一旦造假行为被揭穿,后果可能不堪设想:轻则失去面试机会、被公司解雇,重则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声誉彻底受损,甚至影响个人征信。招聘方在背景调查时,往往会核实工作经历、学历等信息,造假一旦被戳穿,求职者的信誉将荡然无存。因此,撰写简历应以真实经历为基础,通过突出自身真实优势来争取机会。
"二、 深入剖析自身,找准真实闪光点"
在决定诚实撰写简历的前提下,
广西某集团通过猎头公司推荐并聘用王某为副总经理,但后来查实王某提供的信息存在篡改行为的嫌疑,不仅学历、任职时间存在较大偏差,并且年龄也是假的,因此决定对王某不予录用。之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广西某集团支付其2019年11月的薪资及差旅费、通讯费、体检费、饭卡等费用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8600元。
那么,应聘者履历造假被拒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原告广西某集团通过猎头公司招聘副总经理职位一名,就该岗位提出的招聘要求为:4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等。被告王某向猎头公司递交其个人简历应聘该职位,简历中显示王某的基本情况为:44岁,硕士学历等。
猎头公司认为王某提交的简历符合招聘要求,遂将其推荐给广西某集团。2019年11月10日,王某作为候选人到广西某集团报到。之后,猎头公司应广西某集团要求对王某进行背景调查。经调查证实,王某最后工作经历的实际在职时间与简历上填写的任职时间存在较大偏差,其实际年龄为51岁,第一学历为大专,与招聘条件不符。王某所提交的毕业证原件上的信息有存在篡改行为的嫌疑。于是,猎头公司撤回该推荐。
2019年11月29日,广西某集团出具《通知》决定对王某不予录用。之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西某集团支付其2019年11月的薪资37500元及差旅费9191元、通讯费99.3元、体检费210.65元、饭卡费用205元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86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广西某集团支付王某2019年11月份的劳动报酬11637.9元及差旅费360元,对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广西某集团不服,遂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告认为,仲裁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填写《入司登记表》等均属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开展协商的系列活动,因协商过程中发现被告存在欺诈,故决定不予录用。因此,不能因被告做了登记备案即认可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就不需要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存在以欺诈手段致使原告违反真实意愿与其协商建立劳动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原告方因岗位人员空缺导致项目停滞等损失,且被告也出具承诺因弄虚作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被告认为,该职位是经过原告层层面试审批确定的,并在整个过程中马不停蹄的开展工作且操作优秀得到了原告的认可。而且在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之前,其相关的信息资料由猎头公司提交给原告,整个招聘的过程被告是不知情的,是猎头公司与原告商定之后,力邀被告参加面试并体检及入职工作。
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查明:被告岗位为广西某集团副总经理,试用期三个月,但至被告被通知不予录用时,被告与原告之间未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原告亦未向被告发放过任何薪酬待遇。在原、被告双方协商沟通劳动合同条款等事宜过程中,被告存在为原告进行出差、市场调研等活动。
法官说法:
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在填写《入司登记表》后,开展了相关工作,对于王某开展的工作,广西某集团未提出异议或拒绝,可视为其默认并接受了王某提供的劳动,双方就此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至王某收到原告出具的不予录用通知,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
关于劳动报酬的问题。虽然广西某集团与王某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是无效的,但王某在候选期间确实为该公司付出了劳动,广西某集团应当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由于王某不符合应聘职位的录用条件,故王某单方提交的《2019年度工作责任书》载明的薪酬标准不能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广西某集团主张按其管理岗位部门副职的岗位工资标准(4800元/月)计算被告的劳动报酬,显然过低。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按照广西2019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广西某集团应支付王某2019年11月份的劳动报酬为5316元。王某在2019年11月在候选期间存在出差两天的事实, 广西某集团应向王某支付差旅费共计360元。
邕宁区法院判决,原告广西某集团支付被告王某劳动报酬5316元,支付被告王某差旅费36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西某集团负担。
来源: 南宁晚报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闫爱萍 王小燕
求职心切,充分“包装”的简历看似漂亮,里面的内容却涉嫌造假,用人单位发现后能否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1年11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由A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李某)保证向甲方(A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及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如有虚假,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始无效,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内容。
半年后,A公司进行人事档案例行检查,发现李某入职时提交了一项曾在C公司任职的工作经历。经查询,C公司在李某所填写的工作截止时间的前四个月已被吊销营业资格。后A公司全面检查李某提交的入职信息表、与原单位无劳动关系承诺书等材料,发现其工作经历信息存在多处造假。A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便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了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南山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的重要考量因素,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工作经历系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多项证据显示,李某应聘时填写的工作经历确有多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李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李某在求职时提交虚假简历,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亦对劳动者提交资料及工作履历的真实性进行了明确约定,相关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公司有权以李某简历造假、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据此,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解除,A公司关于无需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劳动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合法解除,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法官提醒,简历造假不仅违背职业道德,也是对自己职业生涯的伤害。诚信是职场人的基本素质,只有夯实诚信基石,才能在职场中行稳致远。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务必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简历中的各项内容,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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