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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篇《个人挂靠公司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2-08 04:27

写一篇《个人挂靠公司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个人挂靠公司合同时应注意事项的作文:
"个人挂靠公司合同:审慎签订,规避风险"
在当前灵活用工和资源共享的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个人挂靠公司”成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它允许个人以其个人身份或以其拥有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主体资格,在某个公司(挂靠公司)的名义下开展业务或提供服务,挂靠公司则通常提供相应的资质、品牌或管理支持。然而,这种模式涉及多方利益,签订一份严谨、清晰的合同至关重要。以下是撰写此类合同时应注意的关键事项:
"一、 明确合作主体与性质"
1. "主体资格确认:" 首先要清晰界定合同各方主体,包括个人(或其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挂靠公司。确保各方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合作性质界定:" 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合作的核心性质。是单纯的资质挂靠?还是包含具体业务执行、管理、资源投入等更复杂的合作?性质不同,合同条款侧重点迥异。要清晰说明个人是独立承包人,还是挂靠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这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争议,需特别关注)。
"二、 清晰界定权利与义务"
1. "服务内容与范围:" 详细、具体地描述个人需要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范围。避免使用模糊不清

挂靠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被挂靠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现象普遍存在。在挂靠关系中,有时存在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甚至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蛟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2017年7月初,被告王某借用某管道公司的资质在蛟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包了白石山镇某农田建设项目,并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了白石山镇某村建设项目。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王某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原告赵某处购买沙石,王某的雇员谢某和姜某为赵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欠赵某沙石款及运费总计价款为19433元的事实。后经赵某多次索要,王某始终未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赵某将王某以及王某挂靠的两个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赵某支付沙石款及运费,并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王某挂靠的两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说法: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赵某处购买沙石,并由其雇员谢某和姜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赵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买受人,未及时给付赵某价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王某应当支付沙石款及运费,并应当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因王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挂靠的两个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其没有履行给付价款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在挂靠经营过程中被挂靠人可能面临的风险会有:1.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2.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被挂靠人来承担;3.对因挂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5.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而被人民法院予以没收;6.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7.财务和税收风险等等。经营管理者要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经营,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吴楠 蛟河法院 娄建功 马影

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被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现象普遍存在。在挂靠关系中,有时存在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甚至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蛟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初,被告王某借用某管道公司的资质在蛟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包了白石山镇某农田建设项目,并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了白石山镇某村建设项目。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王某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原告赵某处购买沙石,王某的雇员谢某和姜某为赵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欠赵某沙石款及运费总计价款为19433元的事实。后经赵某多次索要,王某始终未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赵某将王某以及王某挂靠的两个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赵某支付沙石款及运费,并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王某挂靠的两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说法: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赵某处购买沙石,并由其雇员谢某和姜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赵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买受人,未及时给付赵某价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王某应当支付沙石款及运费,并应当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因王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挂靠的两个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其没有履行给付价款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在挂靠经营过程中,被挂靠人可能面临的风险会有:1.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2.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被挂靠人来承担;3.对因挂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5.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而被人民法院予以没收;6.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7.财务和税收风险等等。经营管理者要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经营,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吉林农村报

作者:娄建功 马影

总编:孟繁杰 石巍 韩铁英

编辑: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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