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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内务卫生 讲话》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2-08 08:13

写作《内务卫生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关于“内务卫生”讲话稿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论撰写“内务卫生”讲话稿的注意事项"
内务卫生,看似是日常生活的琐碎小事,实则关乎个人健康、集体荣誉乃至社会文明程度。无论是学校、军队还是企业,良好的内务卫生都是高效运转、和谐共处的基石。因此,若要就“内务卫生”这一主题发表讲话,撰写一份高质量的讲话稿至关重要。那么,在撰写此类讲话稿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 明确主题,突出重点"
首先,讲话稿必须紧扣“内务卫生”这一核心主题。要清晰地阐述为何要强调内务卫生,它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是关乎健康防疫?是体现个人素养?还是维护集体秩序?或是提升整体形象?明确核心观点后,要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避免内容发散,旁枝末节过多。例如,可以重点强调保持清洁对预防疾病传播的作用,或者着重论述内务秩序与集体荣誉感的紧密联系。抓住最能引起听众共鸣、最需要强调的几点,集中笔墨进行阐述。
"二、 内容翔实,论据有力"
空洞的说教难以打动人心。一篇好的内务卫生讲话稿,需要有翔实的内容和有力的论据支撑。可以引用相关的卫生知识、科学数据来证明不良卫生习惯的危害;可以列举正反两方面的实例,比如整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令﹝2018﹞58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已经2018年3月22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 习近平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三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节 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五章 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 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作训服

第三节 常服

第四节 礼服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容

第二节 举止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八章 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章 作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二节 基层单位一日生活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值班

第二节 警卫

第三节 行政会议

第四节 请示报告

第五节 内务设置

第六节 登记统计

第七节 请假销假

第八节 查铺查哨

第九节 留营住宿

第十节 点验

第十一节 交接

第十二节 接待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四节 保密

第十一章 日常战备

第一节 日常战备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三节 节日战备

第十二章 军事训练和野营管理

第一节 军事训练管理

第二节 野营管理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节 军人健康保护

第三节 财务和伙食管理

第四节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六节 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七节 营区管理

第八节 安全管理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管理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十五章 附则

附 录

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

附录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

附录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附录四 报告词示例

附录五 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

附录六 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

附录七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录八 基层单位要事日记式样

附录九 外出证式样

附录十 军人发型示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决维护地区与世界和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更加注重聚焦实战,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能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而奋斗。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政治建军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确保人民军队永远跟党走。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权威、维护核心、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坚持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确保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官兵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改革强军战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破除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坚持把抓改革任务落实作为重大政治责任,读懂改革、吃透改革、投身改革,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改革决策部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科技兴军战略。树立科技是核心战斗力的思想,坚持向科技创新要战斗力,坚持自主创新的战略基点,瞄准世界军事科技前沿,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对人民军队建设和战斗力发展的贡献率,加快军队建设向质量效能型和科技密集型转变,建设创新型人民军队。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依法治军方略。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推进军事管理革命,全面从严治军,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打仗。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必须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把谋打赢作为最大职责,按照能打胜仗的要求搞建设抓准备,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十四条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日;

(二)宣誓前,部(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和军人使命等教育;

(三)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旅(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四)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单位的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规定存档。

第十五条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六条部(分)队组织战前动员、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词内容,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七条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的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

(三)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努力提高打仗本领;

(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武器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维护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八)落实安全要求,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除履行义务兵的基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精通本职业务;

(二)勇挑重担,以身作则,积极发挥骨干作用;

(三)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发挥纽带作用。

第二十一条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先士卒,冲锋在前;

(三)精通本职业务,掌握打仗本领,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四)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五)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六)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处处做好表率;

(七)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八)带头落实安全要求,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防范事故、案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

第三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六)掌握所属主战武器装备战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领导保障工作,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人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八)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官兵,提高干部骨干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保障工作;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武器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旅(团)、营、连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军政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相当于旅(团)、营、连、排、班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职责,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军人之间应当保持健康、纯洁的相互关系。严禁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严禁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严禁收受钱物、吃请请吃,严禁压制民主、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与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第三十七条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八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三十九条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四十条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四十一条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四十二条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以身作则,依法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二)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热情帮助士兵解决实际问题,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四)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四十三条士兵对军官(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

(五)不搞极端民主化,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十四条各级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对下级机关的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 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四十六条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四十七条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四十八条部(分)队乘舰(船)艇、飞机航运期间,应当遵守乘坐行为守则,听从舰(船)艇、飞机指挥员的指令。

第五章 礼 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四十九条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五十条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五十一条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是”。

第五十二条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或者军衔比自己高的同志时,应当敬礼,对方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

(五)参加集体活动被介绍时,应当敬礼;

(六)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七)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八)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九)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首长应当还礼;

(十)军人登离悬挂军旗的舰艇时,应当在码头舷梯(跳板)口附近,面向军旗立正、敬礼;数艘舰艇并靠时,只在登上第一艘舰艇前和离开最后一艘舰艇后,向军旗敬礼;登离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应当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五十三条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洗手间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五十四条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四)分队登离悬挂军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军旗敬礼;登离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五十五条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一)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发射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五十六条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来队外宾或者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五十七条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令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五十九条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在场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集会奏唱时,应当统一起立,设立分会场的,应当与主会场保持一致。

第六十条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军人和部(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舰(船)艇上的其他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带军衔、级别资历章(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五,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六)。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间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六十四条军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要改变军种着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通常由驻地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军人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第六十六条军队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仿制军服以及标志服饰。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将军服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第二节 作训服

第六十七条军人在作战、战备、训练、执勤、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应当着作训服。其他需要统一着作训服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六十八条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第六十九条着冬作训服时,应当将上衣拉链拉到顶,衣领对折外翻,扣好钮扣。

着作训大衣时,应当将拉链拉到顶,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风帽。

第七十条着作训服,通常穿作战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系带扎紧塞入靴内);课外(业余)活动时,可以穿作训鞋(裤口扣紧)。参加训练、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

着作训服佩带武器装具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航空、航天、舰(船)艇、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时,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

第七十二条体能训练服,通常在体能训练、课外(业余)活动时穿着。

第三节 常 服

第七十三条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第七十四条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驻高原、寒冷地区的部队,冬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着春秋常服时,由旅级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七十五条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

着夏常服时,应当戴夏常服帽,不系领带,不扣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夏常服时,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

第七十六条冬常服、制式毛衣(绒衣)、棉大衣、常服大衣,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寒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冬常服。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绒衣)时,可以统一外穿棉大衣或者常服大衣。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时,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戴冬帽。穿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男军官的左压右,女军官的右压左。

冬季在室内非集体活动时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军人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绒衣。

第七十七条着春秋常服、冬常服参加操课、检(校)阅时,通常扎外腰带。

第四节 礼 服

第七十八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三)授予军旗仪式。

第七十九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可以着军官礼服: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

(二)全国、全军英雄模范表彰大会;

(三)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以及战区军种和其他副战区级单位组织的庆功表彰大会、重大纪念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五)外事活动。

2人以上参加前款规定的同一活动,应当统一着装。

第八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应当着仪仗队礼宾服。

中央军委组织的外事活动的礼兵,中央军委确定的执行其他重要礼仪任务的礼兵,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重大迎外任务的礼兵,可以着礼兵礼宾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演奏员执行司礼演奏任务时,应当着军乐团礼宾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中央军委确定的执行其他礼仪演奏任务的军乐演奏员,可以着军乐演奏员礼宾服。

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 容

第八十一条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营区外以及在室内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着军服在室(户)外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戴作训帽、大檐帽(卷檐帽)、夏常服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军人宣誓仪式、晋升(授予)军衔仪式、授旗仪式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按照规定放置,组织其他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驾驶和乘坐车辆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确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穿制式袜子;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六)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七)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八)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进入办公场所;

(九)不得着自制、仿制的军服;

(十)着军服时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

第八十二条军人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第八十三条军人头发应当整洁。军人发型应当在规定的发型示例(军人发型示例见附录十)中选择(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八十四条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链、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不得在非雨雪天打伞,打伞时应当使用黑色雨伞,通常左手持伞;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十五条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可以佩带院(校)徽;

(四)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第二节 举 止

第八十六条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军语标准,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十七条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八十八条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九条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九十条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第九十一条军人不得酗酒,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舰(船)艇、飞机以及操作武器装备。

第九十二条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军人在网络购物、邮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写单位、身份等信息时,不得涉及部队番号和其他军事秘密。

第九十三条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音(视)频,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第九十四条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九十五条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九十六条军人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九十七条军容风纪是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级单位每半月、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第九十八条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独立驻防的营(连)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负营区及其附近军容风纪纠察任务。警备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对外出军人的军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纠察人员应当佩带纠察袖标,纠察袖标由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制定式样,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发。

第八章 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十九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在与军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保持良好形象,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一百条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防教育活动,应当由旅(团)级以上单位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参观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

第一百零一条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第一百零二条军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旅级以上单位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军队单位和人员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方可以参加地方组织的非营利性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以个人名义参加竞赛活动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代号。军队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选秀、模特比赛、娱乐节目等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第一百零六条军队单位必须落实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规定要求,根据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确需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服务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军队单位组织军营和军事开放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不得影响部队正常秩序。

第一百零八条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零九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组织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一百一十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一百一十一条军人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军队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执行军事外交和其他任务的人员,还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第一百一十二条军队单位和人员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馈赠。

第一百一十三条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官兵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军人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节目,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违法乱纪和有损军队军人形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第九章 作 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条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文体娱乐活动,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教育训练活动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操课)和休息时间安排,并报上级审批。

第一百一十七条作息时间表,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时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

第二节 基层单位一日生活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的,部(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集合场,向值班员报告。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半月至少进行1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会操。

驻城市部队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

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每周组织1次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二十四条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安排。

第一百二十六条点名

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队(队、站、室、所、库)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体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和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就寝

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九条舰(船)艇、飞行大队(营)的一日生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院校学员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关于连队(队、站、室、所、库)一日生活的规定执行。

担负演习、野外驻训、工程施工、非战争军事行动等在外执行任务部(分)队的一日生活,由带队首长确定。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三十条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一条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的,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三十二条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

旅(团)级单位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军、师级单位机关每周早操2至3次,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

军委机关部门,副战区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的早操和会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训练条件、人员居住情况等确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第一百三十五条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体能训练

机关人员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三十八条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值 班

第一百三十九条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级以上单位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旅(团)级以上单位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三)营、连级单位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一百四十条值班分队由旅(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级单位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

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动向和本部(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信息系统,保证其处于规定的状态,有效实施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对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分)队履行职责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机关值班员由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通知,检查、督促部(分)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营级单位值班员由连级单位主官轮流担任,负责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本单位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通常由军官、士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连队(队、站、室、所、库)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体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队、站、室、所、库)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体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队(队、站、室、所、库)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基层单位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八)。

第一百四十五条连队(队、站、室、所、库)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旅(团)级单位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发。

第一百四十八条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营级以下单位值班员交接班,通常每周组织1次,由单位首长组织;连队(队、站、室、所、库)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组织1次,由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组织。

第一百四十九条值班部(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分)队首长应当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一百五十条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二节 警 卫

第一百五十一条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五十二条组织警卫勤务时应当做到: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级单位可以组织卫兵分队;卫兵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单位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明确警卫任务、执勤装备、通信工具、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重要目标的哨位,必要时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通联;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营门卫兵的数量和武器弹药、装具的携带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干休所等未编配警卫分队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警卫勤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卫兵分队队长通常由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受组织单位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警卫任务和警卫目标的性质、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并报告;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预案或者值班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一百五十五条担负哨所、营门、车场、炮场、机械场、阵地、发射场、试验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以及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配带枪支、弹药的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条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每日执勤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一百五十八条领班员由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一百五十九条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执行下列卫兵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和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一百六十条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卫兵应当及时报告上述情况以及处置结果。

第一百六十二条警卫机场(库)、码头、阵地和车场、炮场、发射场、试验场、仓库等目标的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连队(队、站、室、所、库)的行政会议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1至2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营、旅(团)级单位的行政会议

营、旅(团)级单位的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旅(团)级单位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四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六十六条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各级应当逐日向上级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五节 内务设置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第一百六十八条连队(队、站、室、所、库)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连级或者营级单位统一(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见附录七)。

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六十九条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网络室、荣誉室等室(库),物品放置应当整齐有序,室内只准张贴(悬挂)旅(团)级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一百七十条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七十一条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关于连队(队、站、室、所、库)内务设置的规定执行。学员队宿舍的书桌、书架、台灯的摆放应当统一整齐,不得摆放玩具、饰物等物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舰(船)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设施设备,严禁在舱壁钻孔、钉钉子、悬挂饰物。

第六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基层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登记统计,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填写“七本、五簿、三表、一册”。七本,即《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连务会记录本》《党支部会议记录本》《团支部工作记录本》《军人委员会工作记录本》《网络、移动电话、涉密载体使用管理登记本》《文件管理登记本》;五簿,即《军事训练登记簿》《训练器材、教材登记簿》《营产、公物管理登记簿》《伙食管理登记簿》《军械装备登记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军事训练月统计报表》《一周食谱表》;一册,即《人员名册》。

“七本、五簿、三表、一册”由军委机关有关部门统一式样和监制。

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式样进行电子文档登记统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基层单位值班员每日就寝前应当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航泊日志》式样及填写要求由海军确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基层单位首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登记统计填写情况,对《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填写情况应当每日检查并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基层单位的其他登记统计,由战区级以上单位规定。

第七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七十七条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探亲假一般在父母或者配偶居住地安排,其他去向应当如实报告。休假一般就地安排,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需要续假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

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七十八条请假1日以内的(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未编入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连队(队、站、室、所、库)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0%;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5%;执行其他任务的部(分)队、舰(船)艇部(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式样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外出证由旅(团)级以上单位制发。

士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七十九条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正营职以下副连职以上军官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批准,排职军官和士兵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旅(团)级单位备案;机关、院校、科研机构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八十条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八十二条各级应当建立探亲(休假)计划报备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检查、通报落实情况。

不得随意中途召回探亲(休假)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召回的,剩余探亲(休假)时间应当安排补休。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探亲(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第八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八十三条连队(队、站、室、所、库)应当组织进行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熄灯后2小时至次日起床前1小时之间进行。查铺查哨通常由军官实施。

营级单位首长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级单位首长和机关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查铺查哨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营级单位,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所属军官查铺查哨。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其他部队在野外驻训、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船)艇部(分)队的查铺查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八十五条查铺时,动作要轻,不影响官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九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八十六条连队(队、站、室、所、库)在位的军官,应当留营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保证军官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权限请假销假。

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士官应当在连队(队、站、室、所、库)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一)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住宿;

(二)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权限请假销假。

特殊岗位士官的留营住宿办法,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女军人怀孕和哺乳期间,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八十九条空勤人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士官以及连队(队、站、室、所、库)的专业技术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战区、军兵种规定。

第十节 点 验

第一百九十条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和检验。旅(团)级单位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新兵入营、士兵退役时,应当对个人物品进行点验。

其他需要点验的时机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九十二条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或者上级机关组织实施;机关成立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级单位直接实施,或者监督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涉密载体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十一节 交 接

第一百九十四条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九十五条部(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严防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九十六条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二节 接 待

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境)外人员,按照军队外事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军人亲属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情况;军人直系亲属临时来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车辆到临近的车站、码头、机场接送站;

(二)军人直系亲属来队通常在部队招待所或者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留住,留住时间: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如因特殊情况配偶需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军人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连)级单位首长批准;军官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凭军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第二百条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外出时,应当随身携带。

第二百零一条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队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百零二条遗失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经旅(团)级以上单位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二百零三条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军队明确禁止的事项;

(二)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国(境)、婚姻登记等手续,必须经过批准;

(三)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只提供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个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四)着便服外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由军人自己保管使用。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备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记表等个人档案资料中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第二百零四条军人不得私自办理和留存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入伍时或者出国(境)返回后,应当及时将持有的护照和通行证交相关机关统一保管。

第二百零五条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二百零六条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经制发单位留存印章底样备案后方可以启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缴制发单位,按照规定保存、归档或者销毁。

第十四节 保 密

第二百零七条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二百零八条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二百零九条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军外单位和人员交往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百一十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并移交保密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百一十一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二百一十二条军队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日常战备

第一节 日常战备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一十三条部(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一十四条部(分)队应当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人员、装备、战场和形势任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一十五条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一十六条部(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在航率和人员在位率,保持指挥信息系统常态化运行,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七条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或者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一十八条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一十九条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条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据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部署操演、实兵拉动、战斗值班(战备)等级转进、战斗演练,按照战区、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节日战备

第二百二十二条各级应当按照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节日战备。

第二百二十三条节日战备前,各级应当组织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制定战备方案,修订完善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各项战备保障措施。

第二百二十四条节日战备期间,各级应当加强战备值班。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分)队,做好随时出动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节日战备结束后,各级应当逐级上报节日战备情况,组织部(分)队恢复经常性戒备状态。

第十二章 军事训练和野营管理

第一节 军事训练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各级应当加强军事训练管理工作,把实战化贯穿渗透于军事训练管理全过程各领域,坚持战训一致、训管结合,坚持依法治训、按纲施训,端正训风、演风、考风,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组训,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第二百二十七条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军事训练基本制度,以训促管,以管促训,正规训练秩序,强化作风养成。

第二百二十八条各级应当树立正确安全观,坚决克服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坚决杜绝无视安全风险违规施训,大胆训练、科学训练、安全训练。

第二百二十九条军人应当严格执行通用体能训练标准,落实军人体重强制达标要求。

第二节 野营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部(分)队在野外驻训、行军、宿营等野营活动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和环境,协商解决部队宿营等问题。野营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百三十一条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油料、炸药、弹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50米以外;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在指定地点倒垃圾;

(九)做好官兵医疗保障,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十)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对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一)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山体滑坡、防台风、防雷击、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二百三十二条 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挖掘的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致谢。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等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二百三十四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时限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人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参加国家和地方文艺、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团体或者组织活动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服从管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展示军队良好形象;

(五)赴国(境)外执行援助、维和、学习、交流、访问、竞赛等任务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尊重当地的宗教和风俗习惯,接受驻外使(领)馆武官处领导管理。使(领)馆武官处应当加强对赴国(境)外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发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发生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战备任务时能够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按照要求主动向单位首长报告探亲(休假)情况;处理家庭纠纷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勤人员

(一)公勤人员应当按照编制配备,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机关职能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经过政审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应当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通常集中居住、统一管理教育;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三十七条伤病员

(一)伤病员到医院、卫生队、卫生连住院前,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院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卫生连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卫生连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时,医院、卫生队、卫生连应当对其住院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卫生连不得给出院的伤病员批探亲假(休假);

(三)伤病员住院期间,必须遵守医院、卫生队、卫生连的规定,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绕道他地。

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免职人员

(一)免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掌握思想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免职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制度要求,自觉参加集体学习、教育等活动,认真完成领导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二百三十九条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

(一)对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提出明确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转业待安置人员的思想和安置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思想和安置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节 军人健康保护

第二百四十条各级应当严格执行军人健康保护相关规定,加强军人健康管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疾病防护、心理卫生服务等活动,增强官兵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二百四十一条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心理测试;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官兵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第二百四十三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防疫防病意识。

第二百四十四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军官、士官通常每年进行1次,义务兵在服役第二年进行1次,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其退出现役。

第二百四十五条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经治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四十六条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军人疗养工作,严格落实军人疗养计划。疗养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实施疗养人员的预防保健、伤病治疗、功能康复,以及飞行、潜艇和潜水人员的健康鉴定、生理和心理及救生训练等疗养保障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条各级应当重视部队训练和军事作业中的卫生安全与防护,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安排训练科目与强度,加强卫生防护指导,预防和减少训练伤、职业损伤。

第二百四十八条各级应当重视心理卫生服务工作,军级单位每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连)级单位每月开展1次心理卫生服务活动,做好心理教育、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确保官兵心理健康。对有严重心理疾患的官兵应当及时送诊就医。

第三节 财务和伙食管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部(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管财、服务官兵、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资产登记、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制度。

第二百五十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百五十一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由基层单位掌管的各项经费,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及时公布,定期检查。由基层单位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五十二条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均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食物、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五十四条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

第二百五十五条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本单位1名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1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五十六条基层伙食单位每周制订1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旅(团)军需部门审定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五十八条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五十九条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在食堂设置的经济民主栏或者电子屏幕上公布当日消耗,必要时可以向全体人员解释说明;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并留样;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六十条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安排炊事人员轮休,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六十一条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防虫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六十二条旅(团)级以上单位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六十三条军人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食物,家属来队无法在驻地购买的,可以按照采购价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

基层伙食单位的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除在外执行任务、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享受伙食灶别的军官和士官,除探亲(休假)和家属来队自行起伙可以分别退伙不超过1个月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和军粮差价补贴。

第二百六十四条旅(团)级单位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节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部(分)队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区域使用,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初驶、封存、启封、保养和检查,准确掌握车辆的动用、数量、质量、车公里消耗和维护保养等动态情况。

第二百六十七条 驾驶军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军队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军队车辆驾驶证、行车执照和派车命令,不得持军队车辆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辆,不得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机动车辆。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用于探亲、休假、旅游等非公务活动。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停驶。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失效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七十条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专业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级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级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检查、检测、维护、修理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护、会修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七十三条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等,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其他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四)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五)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果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装备的保管

(一)部(分)队装备器材的保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四)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卡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严禁出租、变卖装备器材;

(六)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七十五条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类型、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级单位每日、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级单位和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团)级单位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能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装备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六)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二百七十七条装备场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装备数量,按照实用、安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相应装备场区;不便于设装备场区的单位,应当执行装备场区的有关规定;

(二)各类装备场区的位置必须确保安全,便于装备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各类装备场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无关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装备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各类装备场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装备的类型、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区内设施设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装备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各类装备场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六节 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军人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以及微信号、QQ号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百七十九条公网移动电话只能作为非涉密事项联络工具,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值班)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文印室、传真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四)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五)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录像、录音、拍照和开启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终端使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军用移动电话主要用于各级首长、机关、部队军事行动和日常办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超出防护等级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二)严禁在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机密级以上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三)严禁与国际互联网、其他民用网络及非办公计算机、其他电子产品联接;

(四)严禁与外国人或者在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和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通信;

(五)严禁借转给他人使用;

(六) 严禁未经审批携带出国(境);

(七)严禁故意损毁、拆装或者到地方单位维修。

第二百八十一条军队单位应当在禁止使用移动电话的场所设置禁用标志和存放设施,重要涉密部位应当配置有效的技术管控设备,核心涉密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违规带入使用。

第二百八十二条基层单位官兵在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不使用时,通常集中保管。具体使用时机和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机关人员使用公网移动电话的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军营网吧可以在旅(团)级以上单位或者单独驻防的营(连)级单位集中设立,设立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和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可穿戴设备带入涉密场所;

(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信息;

(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谈论、发布、传播、泄露涉密和敏感信息;

(九)严禁违反规定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站、网页以及博客、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贴吧、QQ群、号、网络直播、知乎、分答等新媒体账号;

(十)严禁以部队番号、代号建立QQ、微信、微博等网络社群;

(十一)严禁计算机在军队内部网络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十二)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日常管理,抓好上网登记、终端管理、保密检查、技术服务等制度的落实。

第七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部(分)队应当按照实战化、正规化的要求加强营区管理,教育官兵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整洁。

第二百八十七条营区治安

(一)严格营门出入管理,人员应当凭统一制发的出入证、临时出入证或者有效证件出入营门;营区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情况审核、出入证和临时出入证的制发、回收;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有条件的营区,可以利用门禁、监控等系统进行辅助管理;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外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说明营区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聘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仿真枪、弓弩、弹弓等;严禁在营区内私自使用无人飞行器;严禁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流动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七)禁止快递人员独自进入营区,接收网购商品应当在营区外进行;确需进入营区的,必须由接收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八)禁止共享交通工具进入营区。

第二百八十八条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设施应当实用、耐用、简朴、配套、完好,体现军事、军队特征,符合战备和安全要求;加强军号(信号)的规范使用,营造军号嘹亮的军营氛围;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午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各类标志标识应当醒目、齐全、规范;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张贴、设立商业广告;除对外开放的场所外,不得在营区建筑物上使用霓虹灯显示单位名称;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营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九)不得擅自砍伐、损坏花草树木,不得破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挖沙、采石、取土;不得私搭乱建。

第二百八十九条重视营区的环境和文物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和文物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生态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军事设施、场地,应当符合营区规划,做到合理布局、绿色环保,科学利用自然资源,注意保护营区内文物和古树名木。

第二百九十条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设置消防标识,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九十一条营区管理,应当以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由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营区内的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分区管理。旅级以上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家属生活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节 安全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问题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

第二百九十三条各级应当教育训练所属官兵掌握常见事故防范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有关规定,做好车辆交通事故、工程作业事故、误击误炸事故、火灾事故、溺水事故、坠落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爆炸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防范。

第二百九十四条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安全预案,采取有效对策措施。

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年,战区军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半年,军、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安全分析。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或者在敏感特殊时期、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等时机,应当及时进行专题分析。

第二百九十五条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任务面临的安全风险适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者规避风险。

第二百九十六条各级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和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纠治整改。

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年,战区军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综合检查。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发生事故、案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急情缓报、重情轻报。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百九十八条军人必须遵守有关国旗、国歌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捍卫国旗、国歌的尊严。

第二百九十九条下列军队单位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军委机关部门;

(二)战区机关,军兵种机关,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以及战区军种和其他副战区级单位机关;

(三)边防海防哨所,驻边境口岸的军队外事机构。

第三百条军级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一条军队单位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大型展览活动,可以升挂国旗。

驻民族自治地区的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规定升挂国旗的纪念日和主要传统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二条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队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逢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有条件的,应当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应当将国旗升挂于显著位置。

第三百零三条升挂国旗的时间、仪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时机、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旅(团)级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三百零五条军用舰船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条令》的规定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六条国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零七条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火箭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军旗的尊严。

第三百零八条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旅(团)以上部队,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和其他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各军种,担负外事任务的旅(团)级以上单位,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第三百零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在执行司礼任务时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1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掌旗员通常由连、排级军官或者士官担任,护旗兵由士兵担任。掌旗员和护旗兵应当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和魁梧匀称的体型,平时应当进行持旗、护旗训练。

第三百一十条军旗的制发和保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军旗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统一制作;

(二)军旗的请领经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审核后,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放;

(三)军旗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四)单位等级发生变化、军旗褪色或者其他原因不宜使用时,应当换发新军旗,旧军旗存入军史馆(荣誉室)或者交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保管;

(五)军旗不得私自制作,不得外借。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二条军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荣誉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

第三百一十三条使用军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军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军徽。

第三百一十四条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新兵入伍、学员入校,必须学唱军歌。国庆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集会,应当奏唱军歌。

第三百一十六条军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以及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七条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丧事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八条奏唱军歌时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一十九条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百二十条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三百二十一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百二十二条军队文职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三条执行海外任务部(分)队的内务建设,本条令没有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四条本条令施行期间,中央军委为推行国防和军队重大改革举措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令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军委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本条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年6月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同时废止。

附 录

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式样(略)

附录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

式样(略)

附录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略)

附录四 报告词示例

报告词应当简明、扼要,其内容通常包括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首长不报告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等。示例如下:

一、对中央军委主席的报告

1.中央军委主席检阅部队时,某战区司令员为阅兵总指挥时,报告词为:“主席同志,受阅部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阅兵总指挥×战区司令员×××”;驻港部队司令员为阅兵指挥时,报告词为:“主席同志,受阅部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驻港部队司令员×××”。

2.中央军委主席视察空军某旅某营时,营长的报告词为:“主席同志,空军×旅×营正在进行××训练,请指示,营长×××”。

二、对其他首长的报告

(一)对直接首长的报告

1.陆军某旅某营早操各连集合整队完毕,连长向营长的报告词为:“营长同志,×连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营早操进行中遇见旅长,营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正在出操,请指示”。

2.海军某舰列队接受支队长检查时,舰长向支队长的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舰列队完毕,请指示”。

3.空军某旅某飞行大队正在进行技战术研究,大队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大队正在进行技战术研究,请指示”。

4.火箭军某旅某营正在进行装备操作训练,营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正在进行××训练,请指示”。

(二)对非直接首长的报告

1.陆军某旅某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时,连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请指示,连长×××”。

2.海军某舰某班正在组织学习时,支队长登舰检查,班长向支队长报告,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舰×班正在组织学习,请指示,班长×××”。

3.空军某旅机务大队正在组织机务工作,机务大队长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少将同志,×旅机务大队正在组织机务工作,请指示,大队长×××”。

4.火箭军某旅某营正在进行技术测试,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上校同志,×旅×营正在进行××测试,请指示,营长×××”。

附录五 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

志服饰的佩带(略)

附录六 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

(一)帽徽

帽徽用螺钉穿过帽徽孔,摆正后用螺母固定。

(二)领花

松枝叶领花,缀钉于衣领上端3个孔眼处;橄榄枝领花,缀钉于夏常服或者士兵冬常服衣领上规定位置。

(三)军衔标志

硬肩章套在肩袢上,用免缝扣穿过硬肩章锁眼、肩袢锁眼和肩部孔眼,旋紧固定;软肩章、套式肩章套在肩袢上,将钮扣扣于肩章锁眼和肩袢锁眼上,星徽上角朝向钮扣方向;军衔领章与作训服衣领上的尼龙搭扣粘合固定,星徽下角朝向领口方向。

海军袖章由专业人员缝制和缀钉。

海军袖章的缝制和缀钉方法:先将袖口部位的底缝和外缝拆开,袖章饰带按规定位置用金黄色缝纫线缝在大袖面上,与袖口平行。星徽位置在袖子自然下垂状态下按袖子宽度取中,星徽下角与最上条的袖章饰带间距10毫米,用黑色缝纫线扦缝。

(四)胸标

胸标佩带在礼服、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作训服右胸。金属胸标,将两个螺钉穿过胸标孔眼,用螺母固定。软胸标,用尼龙搭扣粘合固定。

(五)级别资历章组成

级别资历章由级别略章、军龄略章、装饰略章等组成。

级别略章,由色条和星徽组成。色条共8种,军委委员以上为柠檬黄色,战区级为桔黄色,军级为土黄色,师级为大红色,团级为紫色,营级为蓝色,连级为浅蓝色,排级为草绿色。星徽共3类,军委委员以上为1颗金黄色五星加橄榄枝;战区级正职以下、副军职以上为金黄色五星,正职2颗、副职1颗;正师职以下为银白色五星,正职2颗、副职1颗。

军龄略章,分为1年章、2年章、3年章、4年章、5年章、10年章共6种。装饰略章,无军龄显示,在军龄略章排列组合时,起补充、装饰作用。

(六)级别资历章装配

级别资历章的排数,根据军官(文职干部)级别确定,军委委员以上7排,战区级6排,军级5排,师级4排,团级3排,营级2排,连、排级1排。

级别资历章安装和固定在级别资历章架上,按照规定将略章插入燕尾槽。

(七)级别资历章组合规则

级别资历章每排应当排满3枚略章。

级别略章应当排列在级别资历章架最上一排中间位置,军龄略章和装饰略章排列在其他位置。

军龄略章通常按照1至5年的顺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循环排列。为排满级别资历章架,也可以按照1至4年、1至3年军龄略章依次循环排列。

连、排级选择1至10年军龄略章排列,但第一枚必须是可选范围内最小的一枚;营级以上军龄略章每次循环排列,应当从1年军龄略章开始。

使用10年军龄略章,连、排级排列在右侧位置,营级以上排列在该排的中间位置。

2排以上军龄略章的末位,根据军龄可以选择1至5年军龄略章的任意一枚。

装饰略章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必须使用时,通常排列在最下一排。使用1枚时,排列在末位;使用2枚时,排列在军龄略章两侧;确需使用3枚以上时,自末位往前排列。

连级军官服役年限超过15年,只能按照15年佩带军龄略章,不得使用其他级别资历章架。

(八)级别资历章的缀钉

级别资历章缀钉于礼服、春秋常服、夏常服和冬常服左胸,用螺母或卡扣固定。军官礼服和女军官春秋常服、冬常服,以及海军男军官藏青色常服,级别资历章的中心线位于左胸省线延长线上,下沿与右胸佩带的姓名牌底边水平线基本平齐;男军官春秋常服、冬常服,级别资历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底边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军官夏常服级别资历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下沿距袋盖上沿3毫米,左右居中。如果级别资历章与驳领重叠,驳领应当盖住级别资历章。

(九)臂章

佩带臂章时,将臂章的袢带穿过上衣的两条臂章袢,用尼龙搭扣粘合固定。着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时,佩带在左臂;着作训服时,佩带在右臂。

旅以下部(分)队使用的各类值班(值日)、值勤臂章,佩带在常服的右臂和作训服的左臂。

(十)姓名牌

金属姓名牌佩带在礼服、春秋常服、冬常服右胸,将两个螺钉穿过姓名牌孔眼,用螺母固定;软姓名牌佩带在夏常服右胸,用尼龙搭扣粘合固定。

(十一)国防服役章

着春秋常服、冬常服佩带国防服役章时,男士兵(含士兵学员)的国防服役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底边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女士兵(含士兵学员)的国防服役章中心点位于左胸省线延长线与胸标中心点水平线交叉位置上;水兵服,位于左胸与胸标的对称位置。

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佩带院校徽章,着春秋常服和冬常服时,位于国防服役章下方居中位置(男学员徽章的上沿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着夏常服时,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

(十二)绶带

男装佩挂于左肩,女装佩挂于右肩。礼服佩挂绶带时,将衣袖穿过主带圈和辅带圈,绶带上端的扣袢挂在肩袢下的钮扣上,麻花带扣袢挂在驳领里边的钮扣上。驻外武官着短袖夏常服参加礼仪活动、文工团演员着短袖夏常服在室外演出佩挂绶带时,参照礼服绶带佩挂的位置,将麻花带扣袢挂在胸袋盖的钮扣上。

(十三)领带与领带夹

系领带时,应当在衬衣自上而下第四至第五粒钮扣中间位置,别制式领带夹。

附录七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床铺应当铺垫整齐。被子竖叠3折,横叠4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战备包(枕头)通常放在被子上层,也可以放于被子一侧或者床头柜(床下柜)内。

蚊帐悬挂应当整齐一致,白天可以将外侧两角移挂在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也可以取下叠放。

穿大衣的季节,白天不穿大衣时,应当折叠整齐,置于被子上(下)面,或者统一置于物品柜内。大衣长久不穿时,应当统一放在储藏室内。

经常穿用的鞋置于床下的地面上,有条件的放在床下柜或者床下的鞋架上。鞋子放置的数量、品种、位置、顺序,应当统一。

衣帽和腰带通常按照腰带、军衣、军帽的顺序挂在衣帽钩上,也可以置于床铺上。

洗漱用具通常放在宿舍内,有条件的也可以放在洗漱室内,毛巾统一晾置在绳、架上。

背包带通常缠好压在床铺一端褥子下面,也可以放于床头柜(床下柜)内。挎包、水壶、雨衣统一放在柜内,摆放顺序、位置应当统一。

暖瓶、水杯、墨水、胶水、报纸等物品的放置应当统一。

便携式折叠写字椅放置位置应当统一,可以集中放在室内适当位置,也可以分散放在各自床下一端。

附录八 基层单位要事日记式样(略)

附录九 外出证式样(略)

附录十 军人发型示例(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令〔2025〕18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已经2025年2月7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 习近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 军队单位相互关系

第五章 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 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第二节 仪容

第三节 举止

第四节 检查纠察

第七章 与军外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一节 与地方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二节 与国外(境外)人员的交往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一日生活

第二节 值班

第三节 警卫

第四节 行政会议

第五节 请示报告

第六节 内务设置

第七节 登记统计

第八节 请假销假

第九节 查铺查哨

第十节 留营住宿

第十一节 司号

第十二节 点验

第十三节 交接

第十四节 接待

第十五节 保密

第九章 常态战备

第十章 军事训练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节 军人健康管理

第三节 伙食管理

第四节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六节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七节 智能电子设备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八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九节 营区管理

第十节 野营管理

第十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二节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管理

第十二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管理和军歌的奏唱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附件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旗面式样

附件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

附件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附件四 报告词示例

附件五 军服的配套穿着规范

附件六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件七 连队要事日记式样

附件八 军人发型示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战和被召集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熟悉并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集中统一和指挥顺畅高效,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为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 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贯彻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能力,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坚强保证。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贯彻新时代政治建军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坚持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确保部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军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打仗,强化官兵当兵打仗、带兵打仗、练兵打仗思想,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按照能打胜仗的要求搞建设抓准备,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依法治军战略,依靠全军官兵共同建设法治、厉行法治、维护法治,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把依法治军贯彻落实到部队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构建随时能打胜仗的战备秩序,构建与实战化训练相匹配的训练秩序,构建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工作秩序,构建利于练兵备战、利于作风养成、利于官兵成长的生活秩序。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传承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持严格要求与热情关心相结合,坚持纪律约束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完善管理体系,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军队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增强军队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支部)、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一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与保证。军人誓词内容如下: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十二条 公民经批准服现役,应当进行军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不迟于被批准服现役后90日;

(二)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

(三)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使命任务等教育;

(四)宣誓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可以使用军徽;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迎、送军旗;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在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军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宣誓名册由军委训练管理部统一式样和监制。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奏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二)宣读誓词(由一名领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三)宣誓人代表发言;

(四)首长讲话;

(五)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宣誓时,如果迎、送军旗,迎军旗在奏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前进行,送军旗在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后进行;如果结合授衔、授装、授旗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授旗,后宣读誓词。

第十四条 部队(分队)组织战前动员、参加重大演训任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以及组织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

誓词内容由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情况确定,可以使用军人誓词。其中,授装时被授装人员可以使用下列誓词:

我宣誓:我要像爱护自己生命一样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管理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装备;努力学习,刻苦训练,提高管装、用装本领;保守装备秘密,坚决同损害装备的行为作斗争,确保装备安全。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誓师大会、授装等仪式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军人退出现役时,通常集体向军旗告别,并进行宣誓。退役誓词内容如下: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即将退出现役,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保守军事秘密,珍惜军人荣誉,永葆军人本色,为军旗增辉,为军队争光。若有战,召必回!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军人退役仪式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民经批准服预备役,应当进行宣誓,宣誓通常在首次参加军事训练期间进行。预备役人员誓词内容如下: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人员,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刻苦训练,提高本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随时准备应召参战,誓死保卫祖国。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十七条 义务兵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军史,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时刻准备战斗,坚决完成任务;

(三)刻苦训练,磨砺战斗意志,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努力提高打赢本领;

(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装备,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维护集体荣誉;

(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八)遵守安全规定,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军队院校生长军官学员,以及其他在入伍训练期间的军人,履行义务兵基本职责。

第十八条 军士除履行义务兵基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精通本职业务,发挥骨干作用;

(二)勇挑重担,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三)协助军官做好战备训练、教育管理等工作,发挥助手作用;

(四)主动反映情况和问题,发挥纽带作用。

第十九条 军官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军史,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先士卒,冲锋在前;

(三)坚持严格训练,精通本职业务,熟练掌握所配备的装备,集中精力研究军事、研究战争、研究打仗,提高打赢本领,坚决完成任务;

(四)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五)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处处做好表率;

(六)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七)带头遵守安全规定,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防范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第二十条 义务兵、军士、军官的专业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旅(团)首长、同为指挥员,在旅(团)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组织旅(团)机关和所属营、连落实规定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六)掌握所属主战装备战术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领导保障工作,提高保障质效,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旅(团)首长、同为指挥员,在旅(团)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营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营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营的编制和军事实力,做好人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熟练掌握所属主战装备战术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做好保障工作,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全营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营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营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连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连党支部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组织全连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战术技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连的编制和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培养所属官兵,提高骨干组织指挥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七)管理全连的经费、物资和伙食;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全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连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连党支部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培育顽强的战斗精神、战斗作风和战斗意志,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维护正规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维护、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培育顽强的战斗精神、战斗作风和战斗意志,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教育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做到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问题,搞好全班团结,保持高昂士气;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发现、报告、排除各类风险隐患和问题苗头;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旅、团、营、连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军政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条 相当于旅、团、营、连、排、班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职责,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单位各类主管人员职责,本节未作规定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三十一条 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三十二条 军人之间依据所任职务和军衔等级、职务层级,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所任职务构成隶属关系时,职务高的是首长、上级,职务低的是部属、下级,部属的上一级正职首长是直接首长;所任职务未构成隶属关系时,军衔等级高的是上级,军衔等级低的是下级,军衔等级相同的按照职务层级确定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第三十三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通常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四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三十五条 不同单位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的,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无法联系,应当主动组织起来,按照指挥管理岗位优先的原则,由所任职务、军衔等级或者职务层级高的军人负责指挥。

军人临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军官和士兵之间应当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发扬尊干爱兵、兵兵友爱的优良传统,培养同甘共苦、生死与共的革命情谊,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任务。

第三十七条 军官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尊重士兵的人格尊严,增进对士兵的感情;

(二)严格依法管理,耐心说服教育,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三)主动开展谈心交心,掌握士兵的思想、学习、工作、家庭等情况,做好一人一事工作;

(四)发扬民主,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合法权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不收受士兵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和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八条 士兵对军官应当做到:

(一)尊重和信赖军官,增进对军官的感情;

(二)理解和支持军官工作,服从领导和管理;

(三)坦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合理表达诉求;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

(五)自觉抵制庸俗关系,与军官保持纯洁的革命情谊;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节 军队单位相互关系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对下级机关的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当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队(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四十一条 部队(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行动。担负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队(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部队(分队)到其他单位营区(军港、机场、场区)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所到单位有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部队(分队)乘舰艇、飞机航运期间,应当遵守乘坐行为守则,听从舰艇、飞机指挥员的指令。

第五章 礼 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四十三条 军人应当有礼节,体现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四十四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军人着军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装备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军人着军服戴手套需行举手礼时,戴五指分开制式手套的,可以不脱手套;戴其他手套的,应当先脱手套。

第四十五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或者军衔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或者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或者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是”。

第四十六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二)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进入并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进入;

(三)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

(四)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五)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首长应当还礼;

(六)参加集体活动自我介绍或者被介绍时,应当敬礼;

(七)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八)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或者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九)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十)纠察人员执行任务需要对人员进行询问、检查时,通常先敬礼再实施;

(十一)登上和离开悬挂军旗的舰艇时,应当在码头舷梯口(跳板口)附近,面向军旗(悬挂军旗方向)立正、敬礼;数艘舰艇并靠时,只在登上第一艘舰艇前和离开最后一艘舰艇后,向军旗敬礼;登上和离开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应当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军人两人成列行进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同时敬礼,口令由右侧人员下达。三人以上成路行进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由排头人员敬礼;有临时带队的,由带队人员敬礼。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第四十七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通常不敬礼: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

(五)在浴室、洗手间、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四十八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或者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然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件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同时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并报告情况;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四)分队登上和离开悬挂军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军旗敬礼;登上和离开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四十九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敬礼:

(一)正在遂行作战、抢险救灾、国防施工等任务时;

(二)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发射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就餐、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五)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五十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外军人员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礼遇为党、国家和军队建设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以及英烈家属时,应当敬礼;

(四)执行作战和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任务,遇到人民群众欢迎欢送时,可以敬礼;

(五)与外军人员接触或者遇见来队外宾、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交流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等级高的应当敬礼。

第五十一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令有关单个军人和分队不便于敬礼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五十三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奏唱国歌时,在场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集会奏唱时,应当统一起立;设立分会场的,奏唱要求与主会场保持一致。

第五十四条 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军人和部队(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循有关国际惯例和外事礼仪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舰艇上的其他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 装

第五十七条 军容风纪是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戴军衔、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军服的配套穿着规范见附件五)。

勋表的佩戴办法,按照军队勋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军队单位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驻地警备工作部门统一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改变季节着装的,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军人跨地区因公出差和执行任务期间,应当按照所到地区季节换装要求着装。

第五十九条 军人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第六十条 军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要改变军种着装的,按照军队服装换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使用仿制军服。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擅自将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第六十二条 军人在作战、战备、训练、执勤、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通常着作训服。着作训服的具体类型、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着作训服配带武器、战斗装具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执行特殊目标和重大活动现场安全保卫任务的军人,不适宜着作训服的,可以着常服。

第六十四条 军官在日常办公、行政会议、检查调研、室内值班等场合,可以着作业服。着作业服的具体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舰艇、空勤、地勤等专业岗位工作服装的穿着,由军兵种确定。

第六十五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时,应当着礼服: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全国性、全军性功勋荣誉表彰颁授仪式;

(三)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四)授予军旗仪式。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时,可以着礼服:

(一)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功勋荣誉表彰颁授仪式、重大纪念活动;

(二)县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三)外事活动;

(四)其他适宜着礼服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礼宾服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穿着: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

(二)礼兵执行中央军委组织的外事活动和中央军委确定的其他礼仪任务时;

(三)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礼兵执行迎外任务时;

(四)军乐演奏员执行中央军委确定的其他礼仪演奏任务时。

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时机和场合,不得着礼宾服和文工团演出服。

第六十七条 军人在军事体育训练时,通常着体能训练服;课外活动时,可以着体能训练服。

第六十八条 军人因航天、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具体穿着规范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确定。

军人着军服时,根据需要可以穿戴制式的防寒、防晒、防蚊虫等防护用具。

第六十九条 军人在遂行抢险救灾、国防施工等任务现场,或者在高温、高湿的密闭空间训练、工作、生活时的特别着装要求,由单位首长或者带队首长确定。

军人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

第七十条 军人着军服在营区外,应当戴军帽;着军服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或者头盔;着军服在营区内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着军服在室内,通常不戴军帽。

除宣誓、晋升(授予)军衔、授旗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组织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规定放置;位于交通工具内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职务或者军衔等级最高的首长临时确定。

第七十一条 军人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

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在应当着军服的时机和场合可以着便服。

第七十二条 军人着军服佩戴党、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专用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庆典、纪念、功勋荣誉表彰等活动,可以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具体佩戴方法按照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识别标志;

(三)从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可以佩戴校徽(院徽);

(四)党员徽章的佩戴,按照军队党员徽章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中央军委批准,不得在军服上佩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徽章。

第七十三条 军人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通常佩戴军人保障标识牌;佩戴时挂于胸前,不得暴露于服装之外。军人保障标识牌的佩戴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二节 仪 容

第七十四条 军人着军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着迷彩夏作训服、迷彩蛙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不得赤脚穿鞋;

(二)不得围非制式围巾,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戴非制式手套;

(三)内着衣物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物不得外露;

(四)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五)不得将未佩戴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六)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七)打伞时应当使用黑色(灰色)雨伞,通常左手持伞;

(八)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

军人骑乘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佩戴头盔的,不得着军服。

军人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出入营区。

第七十五条 军人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除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外,应当选择符合规定的发型(示例见附件八),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允许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七十六条 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军人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手链、手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需要佩戴口罩时,口罩的样式、颜色应当规范统一;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十七条 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向媒体提供着军服的影像,以及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应当严格执行军容风纪有关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良好形象。

军队单位组织和参与新闻宣传报道、影视作品摄制、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进行军容风纪审查把关。

第三节 举 止

第七十八条 军人应当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军语标准,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七十九条 军人的举止,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阅览、收听、收看有政治性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

(二)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酗酒和酒后滋事,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舰艇、飞机以及操作装备;

(三)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不得赌博、打架斗殴;

(五)不得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

(六)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七)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视频(音频),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八)不得经商,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

(九)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推销商品,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十)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十一)不得在大众媒体上以军人身份征婚和交友。

第八十条 军人参加集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八十一条 军人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二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四节 检查纠察

第八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军容风纪教育,落实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制度,督促所属人员保持良好的仪容和风貌。

第八十四条 连级单位每半月、营级单位每月、团级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军容风纪检查,可以结合早操进行,通常不超过15分钟。

第八十五条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或者人员,独立驻防的营、连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负营区内军容风纪纠察任务。警备工作部门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对外出军人的军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纠察人员应当佩戴纠察头盔、袖标等专用装具服饰,携带警备(纠察)工作证件。

第八十六条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检查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处理。

第七章 与军外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一节 与地方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八十七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在与地方单位和人员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良好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军队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军队单位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应当按照军队军民共建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地方单位和人员参观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不得向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提不合理要求。

第八十九条 军队单位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条件,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组织军营开放活动,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不得影响部队正常秩序。

第九十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应当按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不得与非法组织、非法刊物、有政治性问题的媒体媒介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第九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地方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应当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

军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地方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但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

军人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选秀、模特比赛以及与军人身份不符的娱乐节目等活动。

第九十二条 军人不得违规接受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宴请或者馈赠礼品、慰问品,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奠基等活动。

第九十三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严格执行军地交往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党政机关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违规接受、处理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的馈赠。

第九十五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地方学术交流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发表违反政策规定的言论。

第九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落实军队不经营要求;确需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九十七条 军人向地方人员提供联络方式时,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因工作需要制作名片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二节 与国外(境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十八条 军人不得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坚定政治立场,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维护党、国家和军队的利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军人在国外(境外)期间,还应当尊重当地法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九十九条 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中外联演联训、国际军事比武竞赛等军事交流活动时,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一日生活

第一百零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坚持一日生活制度,保持正规秩序。

第一百零二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值班、执勤、执行任务等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休息时,可以集体组织文体娱乐活动。

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教育训练活动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操课)和休息时间安排,并报上级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作息时间表,由团级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明确起床、早操、洗漱、开饭、操课(办公)、午睡(午休)、点名和就寝等时间。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的,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的,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司号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

因集体活动推迟就寝1小时以上的,部队(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零五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营级单位早操时间安排应当与所属分队一致;旅、团级单位机关通常每周出早操不少于3次;师级单位机关通常每周出早操2至3次;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密集型单位的早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工作性质、训练条件、人员住所等情况确定。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值班员组织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值班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值班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以及经批准回家住宿的连队军官、军士外,所有人员应当参加早操。

驻城市的单位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

营级单位每年会操不少于2次,师、旅、团级单位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密集型单位的会操,由单位首长确定。

第一百零六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连队每周组织1次内务卫生检查,其他类型单位适时组织。

第一百零七条 开饭

军队单位实行每日三餐制。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连队通常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其间保持肃静,不得浪费食物,餐毕自行离开。

第一百零八条 操课(办公)

操课前,值班员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听到上课号(信号)后开始操课;操课中,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遵守操作规程,严防事故,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休息信号和继续操课信号由值班员发出;听到下课号(信号)后,值班员组织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呼号、歌声嘹亮。

机关办公应当遵守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下班时,应当请假。办公时间不得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上午、下午办公期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下午操课(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通常安排军事体育训练。

第一百零九条 午睡(午休)

连队人员听到午睡号(信号)后,工作日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午睡时间由个人支配,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机关人员午休时间通常由个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连队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4次外,其余应当统一安排;其他类型单位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当点名。点名由1名连队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点名通常以连队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部署分散的,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音频)方式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如果以班、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首长和值班员应当督促检查。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队首长报告。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根据需要组织点名,点名的实施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就寝

连队值班员在熄灯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因故不能按时就寝的,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务。

休息日和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1日以上的,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补休的具体时长、时机和方式,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明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舰艇、航空兵部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节有关规定,由军兵种结合实际确定。

在外执行战备执勤、演习、野外驻训、工程施工、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部队(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节有关规定,由带队首长结合实际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二节 值 班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连级以上单位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以及本单位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作战应用系统,保证其处于规定的状态,有效实施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单位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四)维护本单位的生活秩序,督促落实日常勤务和安全工作;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兵力履行职责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机关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机关值班员由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单位活动情况;

(二)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通知,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安全规定,将本单位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机关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营级单位建立值班制度。

营级单位值班员通常由连级单位主官轮流担任,负责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查人数和报告,并根据本单位值班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连队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连队值班员通常由军官或者军士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连队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体人员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队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八)负责全体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查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队值日员、厨房值班员及其他专业值班员(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填写《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件七)。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队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舰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具体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军队单位建立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值班和值日的具体组织与人员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作战值班、战备业务值班等战备值班制度。建立战备业务值班的单位,战备业务值班可以与机关值班合并组织。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应当有代理人,并报告值班首长或者上级值班员。

旅、团级单位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戴值班(值日)标志。值班(值日)标志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式样和监制。

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夜间值班。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类值班、值日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交接。

营级单位和连队值班员交接班通常每周组织1次,由单位首长组织;连队值日员和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组织1次,由连队值班员组织。

交接班或者换班时,遇有突发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三节 警 卫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组织警卫勤务,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命令、指示,准确掌握警卫对象、目标和相关活动情况,结合驻地和部队实际,周密部署警卫任务,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警卫任务通常由警卫分队或者指定的分队担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级单位可以组织警卫分队;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部署警卫任务的单位规定;

(二)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明确警卫任务、人员编组、执勤装备、通信工具、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三)单独驻防的连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重要目标的哨位,必要时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通联;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

(四)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旗)人民武装部、干休所等未编配警卫分队或者难以指定分队担负警卫任务的单位,按照军队作战、战备和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警卫勤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组织经常性警卫勤务训练;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了解和掌握下列事项:

(一)警卫目标,警卫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装具使用、联络信号;

(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警卫分队队长通常由军官或者军士担任,受组织单位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警卫任务和警卫目标的性质、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并报告;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预案或者值班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一百三十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警卫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领班员由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执行下列卫兵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和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指示和哨位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警卫机场(库)、码头、阵地和车场、炮场、发射场、试验场、仓库等目标的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署警卫任务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同风险等级军事目标的安全警戒哨位,其卫兵数量和武器弹药、装具的携带标准,按照军队作战、战备和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每日执勤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一百三十五条 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度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卫兵对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卫兵应当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情况和处置结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协调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卫兵等执勤人员发现下列情形,应当予以制止: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的;

(二)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的;

(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活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带离、控制,以及扣留并立即移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连队的行政会议主要包括: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通常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1至2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连队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战备工作、军事训练、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连队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队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营级以上单位的行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层层重复开会,减少基层开会和陪会候会。

营级以上单位的行政会议由单位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五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军队单位应当逐日向上级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案件问题,以及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多级同报或者越级报告。

第六节 内务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内务设置应当根据不同战备状态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团级以上单位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由营(连)级单位统一(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见附件六)。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宿舍的内务设置,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机关办公室的桌椅、文件柜、书柜(书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团级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网络室、荣誉室等室(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室内物品放置整齐有序,只允许张贴(悬挂)团级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各类装备和物资应当落实登记统计规定,按照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和定人、定物、定车、定位(以下称“三分四定”)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放在兵器室;战备和训练器材放在器材室;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

第一百四十六条 舰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设施设备,不得在舱壁钻孔、钉钉子、悬挂饰物。

第七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连队应当认真做好登记统计,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填写“七本、五簿、三表、一册”。七本,即《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连务会记录本》、《党支部会议记录本》、《团支部工作记录本》、《军人委员会工作记录本》、《网络、智能电子设备、涉密载体使用管理登记本》、《文件管理登记本》;五簿,即《军事训练登记簿》、《训练器材、教材登记簿》、《营产、公物管理登记簿》、《伙食管理登记簿》、《军械装备登记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军事训练月统计报表》、《一周食谱表》;一册,即《人员名册》。

连队具备运用信息系统登记统计条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要求的,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不再进行纸质登记统计。

“七本、五簿、三表、一册”,除《航泊日志》由军兵种确定外,其他由军委机关有关部门统一式样和监制。军队单位不得在本条令规定以外,增加连队登记统计事项;确需增加的,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规定。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实际做好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连队值班员每日应当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连队首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登记统计填写情况;对《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填写情况,应当每日检查并签字。

第一百四十九条 军队单位组织签写责任状、保证书等书面承诺,应当严格控制;军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层层组织签写。

组织签写责任状、保证书等书面承诺,应当明确法规依据、签写对象、具体要求和有效期等事项。

第八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五十条 军人外出,应当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如实报告去向,按时归队销假。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军人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军人请假不满1日的,连队的士兵由连队首长批准,其他类型单位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军队院校学员由学员队首长批准。

连队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控制休息日和节假日请假外出人数。连队外出人数占实力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担负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通常不超过10%;其他部队通常不超过15%。其中,舰艇部队(分队)、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队(分队)休息日和节假日请假外出人数比例,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连队的军人请假外出时,由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明确注意事项;归队后,应当及时销假。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队首长。

义务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请假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请假外出不满1日的军人,除就医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驻地,通常于早饭后离队、晚饭前归队;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当日离队、归队时间,但不得在外住宿。

第一百五十二条 军人请假1日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休假条件的军人,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连队的军人,由营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其他类型单位的军人,由直接首长批准。军委机关部门(不含军委直属机构)、军委联指中心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的主要领导,由中央军委批准。

(二)军人按照规定已经休假期满的,通常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不得超过10日(不计入翌年休假天数),批准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中军队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应当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休假审批、销假情况,应当报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的,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伤病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军人应当立即停止休假,主动联系所属部队,按照要求迅速归队或者赶赴指定地点。

军队单位应当保障军人的休假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要求军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军人。因部队执行作战任务,中央军委或者战区、军兵种赋予的其他重要任务,以及实施紧急战备等情形,确需军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军人的,应当报有休假批准权限的首长批准;相关任务结束后,视情安排军人补休相应假期。

第九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连队应当组织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在熄灯后2小时至次日起床前1小时之间进行。查铺查哨通常由军官实施;现有军官2名以下时,经上一级单位批准,可以增加履行排长职责的军士或者班长查铺查哨。

营级单位首长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级单位首长和机关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当查铺查哨,并不定期检查查铺查哨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担负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其他部队在野外驻训、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艇部队(分队)的查铺查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降温、除湿等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触电和防煤气中毒等安全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应当结合查铺查哨,检查值班人员战备状态保持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查铺时,应当动作轻缓,不影响官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不得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十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连队应当坚持留营住宿制度,保持规定战备状态,合理安排官兵回家住宿。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通常留营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义务兵应当留营住宿,士兵不得单人居住。

第一百六十条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在不影响战备、训练、执勤等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规定回家住宿:

(一)在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每日在临时来队住房住宿,工作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操课前归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应当参加单位行政会议和晚点名;

(二)配偶或者需要本人单独照顾(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生活的,或者本人在驻地分配家庭公寓住房的,可以在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每周工作日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也可以回家住宿1次,当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上午操课前归队。团级以上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调整驻海岛、山区、高原等交通不便地区连队人员离队、归队时间,增加易地连续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的连队归建后休整期间人员回家住宿频次。

连队至少保持1名主官留营住宿;现有1名主官的,主官回家住宿具体办法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连队的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家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每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六十二条 连队的空勤人员和舰艇上的军官、军士,回家住宿办法由军兵种制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回家住宿的请假销假,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执行;回家住宿的人数,不占外出人员比例;回家住宿的时间,不计入休假天数。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的义务兵、未婚或者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军官和军士,应当留营住宿,但在驻地分配公寓住房的可以回公寓住房住宿;其他军人不担负值班执勤任务时可以回家住宿,因战备、训练和执行任务等需要统一留营住宿的,由军级以上单位决定。

第十一节 司 号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落实司号制度,加强军号使用管理,强化号令意识,正规部队秩序,营造备战打仗的浓厚氛围。

军人应当熟记军号号音,按照号音迅速作出相应动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军号号类包括作息类号、行动类号和仪式类号,分别在下列时机和场合使用:

(一)作息类号用于规范部队日常秩序,在起床、出操、收操、开饭、上课、下课、午睡(午休)、午起、晚点名、熄灯、休息时吹奏或者播放;

(二)行动类号用于传达简短命令,发出紧急警报,在紧急集合、集合、冲锋、防空、解除警报时吹奏或者播放;

(三)仪式类号用于充实仪式内容、渲染仪式氛围,在升旗、降旗、出征、凯旋、追悼时吹奏。

不宜使用军号的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舰艇通常不使用军号,其音响信号的使用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 点 验

第一百六十八条 点验是对军队单位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检验。

旅、团级单位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在新兵入营、士兵退役,以及实射实投实爆训练、重大演训活动等任务结束时,应当对个人物品进行点验。其他需要点验的时机由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点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维护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和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七十条 点验的组织实施,执行下列规定:

(一)通常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或者上级机关组织实施,机关成立点验小组,到所属单位直接实施或者监督实施;根据需要,可以授权营(连)级单位自行组织;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资进行点验,然后对运行、后留的装备和物资以及个人物品进行点验;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进行总结讲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涉密载体和有政治性问题的书刊,以及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物品应当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节 交 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军人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应当移交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涉密载体,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物品。

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组织;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军队单位改变领导管理关系、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应当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全面交接,严格手续,严防资产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形成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军人因公外出、休假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物品向指定的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四节 接 待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接待来队人员,执行下列规定:

(一)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

(二)文明礼貌,热情耐心,妥善处理来队人员提出的问题;

(三)在操课(办公)期间,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下需要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四)会客时,应当严守军事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五)会见国外(境外)人员,按照军队涉外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接待临时来队军人亲属,执行下列规定:

(一)军人亲属临时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其在部队服役的情况;

(二)军人直系亲属临时来队,本人可以到单位临近的车站、码头、机场接送;

(三)军人直系亲属来队通常在部队招待所或者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留住,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每年累计留住时间通常不超过45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其他直系亲属来队每年留住时间通常不超过10日;

(四)军人非直系亲属通常不安排留住,因特殊情况需留住时,士兵非直系亲属留住的,由营(连)级单位首长批准;军官非直系亲属留住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五节 保 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必须强化保密就是保生命、保安全、保胜利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军外单位和人员交往等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八十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并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加强军事数据的收集、存储、流转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军事数据;不得干扰影响军队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违规获取数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九章 常态战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进行经常性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战备秩序,保持规定战备状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常态组织战备演练。

战备方案通常定期修订,形势任务和编制、人员、装备、战场环境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保持规定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

部队(分队)战备物资的放置,应当落实“三分四定”要求;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统一保管,并按照规定注记清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部队(分队)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保持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率(在航率),保持作战应用系统常态化运行,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一百八十七条 部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或者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其他重大突发情况。

第一百八十八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主要明确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九)特情处置预案。

第一百八十九条 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有序按照紧急集合方案,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一百九十条 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演练,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

紧急集合演练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战备工作。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前,应当组织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视情修订战备方案,落实各项战备保障措施。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期间,应当加强战备值班。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分队),做好随时出动执行任务的准备。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结束后,应当逐级上报战备情况,组织部队(分队)恢复经常性戒备状态。

第十章 军事训练

第一百九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聚焦备战打仗,坚持实战实训、联战联训、科技强训、依法治训,发扬优良传统,强化改革创新,推动构建新型军事训练体系,全面提高训练水平和打赢能力。

第一百九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军事训练管理,坚持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筹划安排各项工作,加强对军事训练的组织领导,建立和督导落实军事训练责任制,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组训。

第一百九十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军事训练基本制度,坚持按纲施训,正规训练秩序,强化作风养成,端正训风、演风、考风,确保兵力、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第一百九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树立正确安全观,坚决克服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坚决杜绝无视安全风险违规施训,严格训练、科学训练、安全训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把战时管理作为军事训练演习演练的重要内容,一体筹划部署、一体组织实施、一体检查评估,强化部队为战抓管意识,提高部队战时管理水平。

第一百九十七条 军人应当严格执行军事体育训练内容和标准,落实军人体型达标要求,练好基础体能,练强战斗体能,练精实用技能,提高完成高强度任务的身心适应能力。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等零散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其保持良好形象和严格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荣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时限和所处环境,明确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人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单独执行任务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按照上级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参加国家和地方文艺、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团体及其活动的人员,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服从相关主管单位管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展示军队良好形象。

赴国外(境外)执行交流、访问、学习、竞赛等任务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驻外武官机构管理;驻外武官机构应当加强对赴国外(境外)人员的教育管理,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发生涉外纠纷、事故和案件问题时,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百条 休假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

(三)休假人员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证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四)休假人员应当严格自我要求,防范酒驾醉驾、打架斗殴、酒后滋事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生纠纷、事故和案件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坚持依法办事,依靠军队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公勤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勤人员应当按照编制配备,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所在单位推荐、使用单位考察;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经政治考核合格后方可选用;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应当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通常集中居住,统一教育管理;

(四)公勤人员应当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外,应当参加早操、点名等集体活动。

团级以上单位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勤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百零二条 伤病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伤病员住院前,单位首长应当向其明确注意事项,必要时派人护送;

(二)伤病员住院期间,由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应当遵守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服从管理;伤病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间的表现,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三)伤病员出院时,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住院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通常派人将其接回;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无权在伤病员出院时批准其休假;

(四)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应当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绕道他地。

疗养员、陪护人员的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 免职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免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掌握思想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免职人员应当遵守各项法规制度,自觉参加集体学习、教育等活动,认真完成单位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二百零四条 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退役军人离队前,上级领导、机关应当与退役军人及时谈心交心,提出要求,并掌握其思想和安置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思想和安置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节 军人健康管理

第二百零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军人健康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疾病防护和心理健康服务等活动,增强官兵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二百零六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应当组织集体检疫,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以及卫生防病知识教育和预防接种。

第二百零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健康教育,督促官兵掌握基本的卫生保健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病、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提倡不吸烟。

第二百零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促进形成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风尚。

第二百零九条 军队单位应当组织军人健康体检,通常每年安排1次;从事饮食服务、饮用水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特殊作业岗位、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其健康体检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健康体检应当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

第二百一十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前往就医,由经治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对急症病人,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随时诊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军人疗养工作,严格落实疗养计划。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疗养员实施的增强体质、提高军事作业能力、防治疾病、促进康复等健康服务保障,提高疗养质量和效果。

第二百一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部队训练和军事作业中的卫生安全与防护,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安排训练科目与强度,加强卫生防护指导,预防和减少训练伤、职业损伤。

第二百一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心理健康服务,组织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训练等工作;发现精神心理障碍或者疑似人员,应当及时送诊就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军队单位驻地发生疫情或者部队(分队)进入疫区,应当严格做好防疫、检疫工作。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应当实施全员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军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检查、检疫、隔离、防护等防疫工作。

第三节 伙食管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均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食物、燃料和用水,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执行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军队单位实行分餐制度,分餐采取自助餐或者专人分餐的形式组织。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堂应当保持清洁,配置消毒、防蝇、防鼠、防虫和流水洗手、洗碗等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应当洗净,放置有序。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应当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一十七条 基层伙食单位除零星分散组伙单位外,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发现炊事人员患有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应当立即调离诊治。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设厨房值班员,每天由指定的1名副班长或者士兵轮流担任,主要承担给养物资入库验收、逐日消耗登记,督促按时制作饭菜和留样,监督检查食堂卫生,通知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等工作。

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安排炊事人员轮休,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一十八条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每周制订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班长提出,经军人委员会审查、本单位首长批准,由负责军需工作的业务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班长、给养员和厨房值班员共同称量登记,并签字确认。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应当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军人委员会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一十九条 军人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食物;家属来队无法在驻地购买的,可以按照采购价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

外单位人员和军人家属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请事假回家期间,供给制学员寒假(暑假)不在食堂就餐期间,按照规定退伙。

营级以下分队与义务兵同餐的军官、军士,舰艇、空勤人员,休假和家属临时来队不在食堂就餐期间,按照规定退伙,但每年累计退伙天数分别不得超过30日。

第二百二十条 旅、团级单位生活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伙食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供应和经费结算,以及上级赋予的其他饮食保障工作。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优惠幅度根据当地市场供应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节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坚持作战牵引、服务官兵、监督严格、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落实经费领报、审核报销、经费核算、资金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经费,不得扩大经费保障范围,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百二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

基层单位对掌管的各项经费,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及时公布,定期检查;对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探亲路费、差旅费等经费,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二十五条 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全口径、全寿命、全成本和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资产管理监督,满足资产保障需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资产源头编目编码、打码贴签等规定,进行资产入账登记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军队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日常管护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管理人,规范使用流程,保持资产良好状态。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资产退役、报废,及时移交空余闲置资产;在规定权限内自行组织退役、报废形成的收益,应当按照军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装备管理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保持装备良好技术状况。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各类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保管制度,认真维护,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二十九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爱装管装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装(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应当组织专业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装备使用、保管、维护、检查的方法。

第二百三十条 各级首长、机关对所属部队主要使用的装备,应当做到熟悉数量质量情况、基本性能、日常管理制度、作战运用。装备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配发或者分管装备的技术性能,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二百三十一条 装备的使用,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

(二)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装备不得挪作他用;禁止擅自动用非掌管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规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由装备实力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并及时向上一级单位装备部门备案;

(五)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

(六)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禁止擅自拆卸。

第二百三十二条 装备的保管,应当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存放装备的各类库室和场所,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动用后应当及时清点;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四)存放的装备必须账、物、卡相符,禁止留存账外装备;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价拨、馈赠、出借、交换、出租装备;

(六)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和消耗,应当如实上报。

第二百三十三条 装备的维护,执行下列规定:

(一)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应当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其他装备器材的维护,按照军队装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装备除定期维护外,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的,应当及时维护;

(三)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

(四)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本单位不能修复的,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装备的检查,执行下列规定:

(一)主要检查装备的类型、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和制度落实等情况;

(二)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级单位每日、营级单位每月检查和清点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和清点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一并进行;

(三)师、旅、团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装备普查或者点验;

(四)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应当进行检查;

(五)装备的技术性能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一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装备场区的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装备数量,按照实用、安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相应装备场区;不便于设置装备场区的单位,应当执行装备场区的有关规定;

(二)装备场区的位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便于装备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装备应当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装备和常用装备应当分开;

(四)装备场区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不得存放无关物资,保持进出道路畅通;

(五)装备出场前,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维护。

第二百三十六条 装备场区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装备的类型、数量、动态、停放位置以及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区内设施设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装备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装备场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六节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区域使用车辆,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初驶、封存、启封、维护和检查,准确掌握车辆的动用、数量、性能、车公里消耗和维护等动态情况。

第二百三十八条 军队车辆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军队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军队车辆驾驶证、行车执照和派车命令,不得持军队车辆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不得持地方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军队车辆。

军队单位使用信息系统派遣车辆的,应当将电子派车命令提供驾驶人员或者用车人员,作为外出军车接受检查纠察的有效凭证。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用于个人接待、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不得将除专车外的公务用车作为个人固定或者变相固定用车。

军人休假、家属临时来队和家属遇有疾病等情况时,所在单位可以安排车辆到单位驻地的车站、码头、机场、医院接送。

第七节 智能电子设备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四十条 军队单位应当对所属人员使用的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电子设备,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品牌型号、手机号码、媒体账号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军队单位和军人在智能电子设备使用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官兵个人隐私;未按照国家法律和军事法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检查、监管。

第二百四十一条 军人使用私人智能电子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

(二)不得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值班室、会议室、文印室、传真室,以及通信枢纽、重要仓库、导弹阵地、装备试验场、战场设施等涉密场所和重要办公场所;

(三)不得存储涉及军事秘密的部队番号、军线电话号码和军人职务等信息;

(四)不得存储、谈论、发布、传播军事秘密和涉军敏感信息;

(五)不得联接涉密计算机、军队信息网络系统;

(六)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

(七)不得使用军队明令禁止使用的智能电子设备。

第二百四十二条 军用移动电话主要用于各级首长、机关、部队军事行动和日常办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带入重要涉密场所和会议活动明确的禁用区域;

(二)不得谈论、传输、处理、存储超出防护等级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三)不得与国际互联网、其他民用网络及非专用计算机、民用电子设备联接;

(四)不得与外国人或者在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机构和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通信;

(五)不得私自出借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

(六)不得未经审批携带出国(境);

(七)不得故意损毁、拆装或者到地方单位维修。

第二百四十三条 连队官兵在休息日、节假日和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可以使用私人智能电子设备;其他时间,通常以班、排或者连队为单位集中保管。

连队以及其他类型单位官兵使用私人智能电子设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军队单位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使用中,应当落实上网登记、终端管理、安全防护、保密检查、技术服务等制度。

军队单位和军人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

(二)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不得开通涉密计算机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不得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和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可穿戴设备带入涉密场所;

(五)不得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不得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

(七)不得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信息;

(八)不得将计算机在军队内部网络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九)不得将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军人使用国际互联网,除遵守本条令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控个人网络行为:

(一)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浏览有政治性问题的网页;

(二)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谈论、发布、传播、泄露涉密和敏感信息;

(三)不得在国际互联网开办网站(频道)、客户端和手机报,以及违规注册公众账号、应用号等各类新媒体账号;

(四)不得使用部队番号、代号和军人身份申请手机号码、注册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以及建立QQ群、微信群、微博群等网络社群;

(五)不得在网络购物、邮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写单位、身份等信息时,使用军人身份和涉及军事秘密的部队番号等信息;

(六)不得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打赏,不得违规进行网络直播;

(七)不得参与网络赌博、非法网贷、网上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在禁止使用智能电子设备的场所设置禁用标志和存放设施,在重要涉密部位配置有效的技术管控设备,在核心涉密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违规带入、使用智能电子设备。

第八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在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时机,需要证明军人身份的,凭军队制发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第二百四十八条 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外出时随身携带。

第二百四十九条 军人在军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退出现役时,应当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被开除军籍、除名的,应当收缴其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队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百五十条 军人身份证件遗失或者损坏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经团级以上单位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二百五十一条 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军队禁止的事项;

(二)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国(境)、婚姻登记等手续,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三)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只提供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个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军人的居民身份证由本人保管使用。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备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记表等个人档案资料中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军人不得私自办理和留存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入伍时或者出国(境)返回后,应当及时将持有的护照和通行证交有关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印章的刻制应当按照军队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到经公安部门审批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禁止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禁止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二百五十四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监管。印章丢失应当及时上报,严格追究责任,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经制发单位留存印章底样备案后方可启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缴制发单位,按照规定保存、归档或者销毁。

第九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实战化、正规化的要求加强营区管理,教育官兵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整洁。

第二百五十六条 营区管理,应当以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由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营区内的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分区管理;确实不具备隔离条件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营区管理。

团级以上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家属生活区管理的具体办法。家属生活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军队单位应当履行监管责任。

军队单位营门及其周边应当按照营门管理有关规定设置具有警示、防护、拒止、监控报警功能的隔离防护设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营区治安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格营门出入管理,人员、车辆应当凭统一制发的出入证或者其他有效认证方式出入营门;营区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情况审核和出入证的制发、回收;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有条件的营区,可以利用图像识别、视频监控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辅助管理;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外来人员,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说明营区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必要时限定外来人员的活动区域和行动路线,指定人员全程陪同,统一保管其携带的电子设备;

(三)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方可聘用;

(四)快递收寄通常在营区外进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营门附近合理划定专门区域用于集中收寄快递;禁止快递人员独自进入营区,确需进入的,应当由接收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五)禁止流动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六)禁止共享交通工具进入营区;具有精确定位、信息采集、自动联网、数据回传等功能的交通工具进入营区,按照军队有关智能交通工具管理的规定执行;

(七)防范和制止在营区内发生打架斗殴、酒后滋事、赌博、私藏违禁物品、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私自使用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反国家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百五十九条 营区秩序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种设施应当实用、耐用、简朴、环保、配套、完好,体现军事、军队特征,符合战备和安全要求;

(二)各类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规范;车辆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笛、试刹车;

(三)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

(四)禁止在军事行政区张贴、设立商业广告;

(五)骑自行车和驾驶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出入营门应当减速慢行或者停车;

(六)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七)驻城市的单位不得在营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非驻城市的单位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饲养宠物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将宠物带入军事行政区;

(八)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损坏花草、破坏绿化设施;禁止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禁止私搭乱建;

(九)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第二百六十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采取环境和文物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生态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军事设施、场地,应当合理布局、绿色环保,注意保护营区内文物和古树名木。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消防知识教育,设置消防标志,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气源;指定专人管理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查,防止挪用、损坏和失效。

集中居住的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营区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单独驻防的营级以下单位担负本营区消防任务。

第二百六十二条 军队单位根据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需要,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营区实施特殊管理措施:

(一)全体人员留营住宿;

(二)严格控制人员出入营区;

(三)停止批准家属来队。

实施营区特殊管理措施的事由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解除的决定,由批准实施的单位作出。

第十节 野营管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部队(分队)在野外驻训、行军、宿营等野营活动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和环境,协商解决部队宿营等问题。

部队(分队)应当做好野营地的预先勘察,营地设置应当符合实战要求。

第二百六十四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有关规定,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当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必要时,应当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措施,加强战斗准备;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和物流渠道,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设备资源,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适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严格请假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停放在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划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油料、炸药、弹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加强伙食保障,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50米以外;野营地应当经常打扫,在指定地点存放垃圾并及时清理;

(九)做好官兵医疗保障,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十)必要时,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山体滑坡、防台风、防雷击、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十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百六十五条 部队(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及时进行清扫,掩埋临时挖掘的厕所,清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致谢。

第十一节 安全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任务必须管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问题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结合日常教育管理与军事训练,开展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安全理论、安全警示教育,加强安全防护技能、安全操作技能、应急避险技能、自救互救技能训练,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提高全体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第二百六十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结合研究阶段性工作、专项工作、重要任务,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安全预案,提出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

第二百六十九条 军队单位应当对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任务面临的安全风险适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二百七十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进行整改。

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每年,其他军级以上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综合检查。

军队单位应当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重点领域、重大活动、重要时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突出人员、车辆、大型武器平台和重要军事目标管控,加强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保持正规秩序,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安全问题。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生事故和案件问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者误报、漏报、延报。

第十二节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管理

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及其人员除遵守本条令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和协定,严格执行军队涉外管理有关规定,树立我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和平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二百七十四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人员通常着军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着便服,在特殊岗位工作的通常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非因公外出通常着便服。海外任务部队(分队)人员具体着装要求,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实际确定。

维和人员在执行维和任务期间的着装,按照军队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有关规定执行。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人员执行战备、警卫等任务时,通常穿戴防弹衣、头盔等防护装具。

第二百七十五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年度节假日安排,通常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逢驻在国或者当地节日时,通常不放假。特殊情况需要作出调整的,由部队(分队)首长确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驻海外基地部队和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应当严格控制人员非因公外出;确需外出的,由部队(分队)首长批准,不得在营区外住宿。

舰艇在国外港口停靠期间,人员离舰外出比例和要求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海外任务部队(分队)非因公外出,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驻海外基地部队官兵配偶、子女可以赴基地探亲,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七十八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应当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确需进入的,应当经部队(分队)首长批准,并对其在营区活动的时间和区域从严管控。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人员驾驶车辆外出时,应当遵守驻在国或者当地的道路交通法规,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停放时通常留人看守。

第二百七十九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应当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发生涉外纠纷、事故和案件问题时,及时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应当遵守国家和入境国(过境国)海关有关法律规定,出国离境前、回国入境前,对个人物品组织点验。

第二百八十一条 驻外武官机构的管理,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百八十二条 军人应当遵守有关国旗、国歌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捍卫国旗、国歌的尊严。

第二百八十三条 下列军队单位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战区、军兵种机关,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机关;

(二)战区军种机关,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机关;

(三)边防海防哨所,驻边境口岸的军队外事机构,以及具备升挂国旗条件的海外任务部队(分队)。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军级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应当升挂国旗。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的,通常由营区管理牵头单位负责升挂国旗;与地方党政机关同院区办公的军队单位,可以不单独组织升挂国旗。

第二百八十六条 军队单位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大型展览活动,可以升挂国旗。

驻民族自治地区的军队单位,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规定升挂国旗的纪念日和主要传统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二百八十七条 军队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军队单位升挂国旗,不得只升不降,不得升挂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和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因特殊需要以竖挂、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百八十八条 升挂国旗的具体时间、仪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时机、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 团级以上单位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二百九十条 舰艇升挂国旗的时机、程序、方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在下列时机和场合奏唱国歌:

(一)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仪式;

(四)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管理和军歌的奏唱

第二百九十二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旗面式样见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种军旗。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战斗旗帜,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

军人应当尊重、爱护和保卫军旗。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

(二)战区军种,新疆军区、西藏军区;

(三)军级建制单位,不包括机关部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老干部服务保障机构和临时机构;

(四)师、旅、团级建制单位,不包括机关部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机关直属单位、机关附属单位、人民武装部、老干部服务保障机构和临时机构;

(五)中央军委明确授予军旗的其他单位。

军种军旗的授予,由相关军种提出建议,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单位执行作战任务,应当使用军旗;军旗通常置于指挥机构位置。

平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可以在下列时机和场合使用:

(一)军队单位组建仪式和军人宣誓、退役仪式等;

(二)演习、比武等重大军事训练活动;

(三)抢险救灾、海上护航等重大军事行动;

(四)检阅(校阅),重要典礼、纪念活动和重大节日的集会;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迎外仪仗仪式。

军种军旗通常在军种纪念日庆典活动和军种担负外事任务单位的迎外仪仗仪式中使用。

使用军旗应当报本单位主官批准,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百九十五条 军旗的制发和保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军旗由军委后勤保障部统一组织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私自制作;

(二)军旗的请领经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核准后,由军委后勤保障部发放;军旗出现破损、污损、褪色、锈蚀等影响军旗庄严的情况,应当及时更换;

(三)军旗保管应当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丢失;军旗不得外借;

(四)军旗应当永久保存,不得销毁;因单位等级调整、外事任务取消、更换新军旗等情况,不再使用的军旗应当陈列于本单位军史场馆或者存放于上级单位军史场馆;撤销单位的军旗,交由上级单位的军史场馆或者档案馆保管。

第二百九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军旗旗面图案。因工作需要使用军旗旗面图案,应当报本单位主官批准。使用军旗旗面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修饰。禁止将军旗及其旗面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旗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因影视摄制、文艺演出需要,经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制作和使用与军旗相仿的演出器材。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件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

公民经批准服现役或者预备役后,应当学唱军歌。军队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集会,应当奏唱军歌。

第二百九十八条 军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和场合奏唱:

(一)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检阅(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百九十九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和场合奏唱:

(一)丧事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和场合。

第三百条 奏唱军歌时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一条 军歌通常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零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见附件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

军人应当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零三条 军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勋章、奖章、纪念章、奖状、奖牌、车辆、舰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处。

第三百零四条 使用军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军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军徽。

第三百零五条 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百零六条 本条令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连队,是指建制连和经军级以上单位认定需要按照建制连模式管理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

(三)驻地,是指军队单位驻扎的地级以上城市或者地区;驻地周边,是指驻地以外与营区直线距离陆上不超过150公里、海上不超过30海里且单程通行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区域。

(四)人员在位率,是指在位人数与编制人数之比。在位人数,是指除借调帮助工作(1个月以上)、送学、培训、休假、疗养、住院的人员和进行入伍训练的新兵外,其余人员的数量。请假外出、因公出差、回家住宿的人数计入在位人数。借调帮助工作1个月以上人数计入借调单位在位人数。

(五)留营住宿,是指官兵在营区内集体宿舍或者办公场所居住。

(六)海外任务部队(分队),是指驻海外基地部队,以及出国执行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救援、军事援助、护航出访、撤离海外中国公民、中外联演联训、国际军事比武竞赛、仪仗司礼等任务的部队(分队)或者团组。

(七)军队有关规定,包括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和中央军委以及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

第三百零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条令。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文职人员的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九条 军队单位根据本条令授权制定的规定,应当报上一级单位备案;上一级单位发现与本条令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责令制定单位纠正。

第三百一十条 中央军委对战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一十一条 本条令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4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旗面式样(略)

附件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略)

附件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略)

附件四 报告词示例

报告词应当简明、扼要,其内容通常包括报告对象、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首长不报告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示例如下:

一、向中央军委主席报告

1.中央军委主席检阅部队时,某战区司令员担任阅兵总指挥,报告词为:“主席同志,受阅部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阅兵总指挥××战区司令员×××”;驻香港部队司令员担任阅兵指挥时,报告词为:“主席同志,受阅部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驻香港部队司令员×××”。

2.中央军委主席视察空军某旅某营时,营长的报告词为:“主席同志,空军×旅×营正在进行××训练,请您指示,营长×××”。

二、向其他首长报告

(一)向直接首长报告

1.陆军某旅某营早操各连集合整队完毕,连长向营长的报告词为:“营长同志,×连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营早操进行中遇见旅长,营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正在出操,请指示”。

2.海军某舰列队接受支队长检查时,舰长向支队长的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舰列队完毕,请指示”。

3.空军某旅某飞行大队正在进行技战术研究时,大队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大队正在进行技战术研究,请指示”。

4.火箭军某旅某营正在进行装备操作训练时,营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正在进行装备操作训练,请指示”。

(二)向非直接首长报告

1.陆军某旅某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时,连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请指示,连长×××”。

2.海军某舰某班正在组织学习时,支队长登舰检查,班长向支队长报告,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舰×班正在组织学习,请指示,班长×××”。

3.空军某旅机务大队正在组织机务工作时,机务大队长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少将同志,×旅机务大队正在组织机务工作,请指示,大队长×××”。

4.火箭军某旅某营正在进行技术测试时,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上校同志,×旅×营正在进行技术测试,请指示,营长×××”。

附件五 军服的配套穿着规范(略)

附件六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床铺应当铺垫整齐。被子竖叠3折,横叠4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战备包(枕头)通常放在被子上层,也可以放于被子一侧或者床头柜(床下柜)内。

蚊帐悬挂应当整齐一致,白天可以将外侧两角移挂在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也可以取下叠放。

穿大衣的季节,白天不穿大衣时,应当折叠整齐,置于被子上面(下面),或者统一置于物品柜内。大衣长久不穿时,应当统一放在储藏室或者个人运行包内。

经常穿用的鞋置于床下地面上,有条件的放在床下柜或者床下鞋架上,放置的数量、品种、位置、顺序应当统一。

衣帽和腰带通常按照腰带、军衣、军帽的顺序挂在衣帽钩上,也可以置于床铺上。

洗漱用具通常放在宿舍内,有条件的也可以放在洗漱室内,毛巾统一晾置在绳、架上。

背包带通常缠好压在床铺一端褥子下面,也可以放于床头柜(床下柜)内。挎包、水壶、雨衣统一放在柜内或者挂载于战斗携行具上、装于突击背包内,摆放顺序、位置应当统一。

暖瓶、水杯、报纸等物品的放置应当统一。

便携式折叠写字椅放置位置应当统一,可以集中放在室内适当位置,也可以分散放在各自床下一端。

附件七 连队要事日记式样(略)

附件八 军人发型示例(略)

(本文刊于《解放军报》2025年2月26日第1、2、5、6、7、8版)

来源 | 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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