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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08 09:27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借款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的双务作文:
"谨言慎行,权责明晰:撰写借款合同应注意事项的双务法视角"
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约定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或无息)的协议。它不仅是经济流转的重要工具,更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载体。从双务法的视角审视,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因此,在撰写借款合同时,必须充分注意各项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明确性,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 合同主体资格的明确性"
合同的首要要素是主体。在借款合同中,必须清晰、准确地载明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避免使用简称、别名或可能引起歧义的表述。对于自然人,应确保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贷款业务符合其经营范围。主体资格的模糊或错误,将直接导致合同效力问题,甚至合同无效。
"二、 借款金额、币种与用途的精确界定"
借款金额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应明确约定借款的总额,
【答案解析】
1、虽然这是一道1997年的法考题,但比现在的法考题还难。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仅乙负担偿本付息的义务,甲并不负担合同上的对待给付义务(甲向乙提供一万元借款属于“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因此,甲乙的借款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而非双务合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3、乙取得合同借款需支付利息,该合同为有偿合同,而非无偿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4、正确答案AC,相信通过这道题您对法律思维会有一定的感知。【关键词】
双务合同 对待给付 诉讼时效
【案例索引】
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88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本案诉请给付炭粉成球设备款的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总承包合同》等明确约定了宝钢公司负有提供炭粉成球设备的义务。在宝钢公司依据三方《欠款协议》提起的仲裁一案中,争议焦点仅为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自2014年8月4日仲裁受理到2017年4月16日作出裁决,双方一直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商,龙江公司在仲裁中的抗辩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仲裁裁决生效后,龙江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二审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13日起计算时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相关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制度意在促使权利人依法及时行使权利,故只有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下,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进而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龙江公司在宝钢公司申请仲裁的案件中仅是提出抗辩,并未提出反请求,本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但案涉《变更协议》《欠款协议》系双务合同,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具有牵连性,此种牵连性不仅体现为履行的牵连性,而且还体现为存续的牵连性,该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中双方均享有履行抗辩权。因而在一方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基于此种牵连性,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不因某一方未以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行使权利而消灭,否则将使对待给付沦为事实上的单方给付,使合同法专门针对双务合同规定的履行抗辩权失去其应有之意。就本案而言,自从签订《欠款协议》以来,龙江公司在履行案涉协议过程中,就始终以宝钢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本质上是行使了双务合同项下的履行抗辩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并生效前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至2017年4月16日仲裁裁决作出后,龙江公司的给付义务已经确定,不再存在对待给付的问题。故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龙江公司请求宝钢公司承担案涉合同项下的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龙江公司于2018年3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审判决认定龙江公司部分诉讼请求超出时效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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