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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租赁合同的要素》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2-08 09:44

3招搞定《租赁合同的要素》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租赁合同要素时应注意事项的作文:
"精雕细琢,保障权益:撰写租赁合同时需注意的关键要素"
租赁合同,作为规范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其严谨性与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双方利益的实现与风险的防范。一份高质量的租赁合同,不仅应清晰界定双方的责任,更应具备前瞻性,预见潜在争议,并为可能的纠纷提供解决路径。因此,在撰写租赁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 核心主体与标的物:明确无误是基础"
合同的开篇必须清晰、准确地载明签约双方的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法定主体信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必须明确无误,以避免后续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同时,合同的核心标的物——租赁物(如房屋、土地、设备等)的描述应具体、详尽,包括但不限于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现状等。任何模糊不清的描述都可能导致双方对租赁物范围产生争议。例如,应明确是“毛坯”还是“装修”,哪些设施包含在内,初始状态如何等。
"二、 租赁期限与续租条款:时间框架需清晰"
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双方权利义务得以展开的时间框架。合同中必须明确租赁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确保时间界限清晰。此外,关于续租的条款同样至关重要。应明确是否

学习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解读】


一、规范内涵:明确“长期履行”的奖励框架

本条的核心逻辑是:以“连续履行规定期限”为触发条件,给予合同双方“差异化权益”,通过“利益引导”鼓励长期租赁,减少短期投机行为。需拆解三个关键要素:

1. “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奖励的触发条件

  • “连续履行”:指租赁合同未中断(如无提前解约、非法逼迁),双方按约履行权利义务(如承租人按时交租、出租人及时维修);
  • “规定期限”非固定数值,由中央或地方后续细则明确(参考前期条款的“鼓励长期合同”导向,如第五条第二款“鼓励签订3年以上合同”)。实践中可能的标准:
    • 短期:1-2年(如三四线城市);
    • 长期:3-5年(如一线城市,匹配“租购同权”的公共服务需求);
    • 特殊: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最低租赁期限”(通常3年起)。
  • “证明方式”:需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第八条)、“租金支付记录”(如银行流水)、“房屋交接记录”(如退房验收单)等材料佐证“连续履行”。

2. “出租人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供给端的激励

  • “政策支持”的类型(结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等条款):
    • 税收优惠: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4%税率)、增值税(月租金15万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10%核定税率);企业盘活存量资产(老旧厂房、商办用房改租赁)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土地增值税分期缴纳;
    • 财政补贴:对长期出租的个人或企业给予“稳定租赁奖励”(如北京对“连续出租3年以上”的个人给予每年2000元补贴);
    • 金融支持:优先推荐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如2023年首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上市,底层资产为长期租赁房源)、低息贷款(如央行“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
    • 信用奖励:纳入“租赁企业/个人红名单”,优先获得政府项目合作机会(如参与公租房运营)、表彰奖励(如“优秀出租人”称号)。

3. “承租人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对需求端的保障

  • “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结合第五条第二款“租购同权”):
    • 教育权:凭备案合同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如上海“积分入学”中,长期租赁(3年以上)可获更高积分);
    • 社会保障权: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不低于月租金,如北京最高可提2000元/月)、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如杭州对长期租赁的低收入群体给予30%租金补贴);
    • 公共服务权:平等使用社区医疗、文化设施(如广州允许承租人凭备案合同加入社区家庭医生签约)、参与社区治理(如业主大会投票权);
    • 户籍与落户:部分城市允许凭长期租赁合同落户(如南京“积分落户”中,租赁住房年限可折算为积分)。

二、立法逻辑:从“鼓励稳定”到“激励长期”的价值升级


本条是第五条第二款“鼓励稳定租赁关系”的落地机制,其立法逻辑源于“市场失灵”的矫正

  • 短期租赁的弊端:承租人“漂泊感”强(频繁搬家影响就业、子女教育),出租人“收益不稳定”(需不断寻找新租客);
  • 长期租赁的优势:承租人“安心居住”(长期合同+续租权),出租人“稳定收益”(减少空置率),市场“供需匹配更高效”(如企业专业化运营长期房源);
  • 激励的必要性:通过“政策支持+公共服务”的正向反馈,让长期租赁成为“更划算的选择”(如出租人因税收优惠增加收益,承租人因公共服务愿意长期租住)。

三、实践意义:对“租购并举”的推动作用

本条的核心价值在于将“稳定租赁”从“道德倡导”变为“利益驱动”,具体体现在:

1. 对出租人:提升“长期出租”的动力

  • 降低成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直接增加出租人的净收益(如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5000元,增值税免征、房产税减征后,年税负可减少约1200元);
  • 稳定预期:金融支持(如REITs)为长期出租提供“退出渠道”,避免“资金沉淀”;
  • 提升信用:红名单奖励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获得政府项目的优先合作权)。

2. 对承租人:强化“长期租住”的信心

  • 享受同权:基本公共服务(如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让长期租住与“买房”的差距缩小(如上海某新市民凭3年租赁合同,成功让子女进入公办小学);
  • 减少漂泊:长期合同+合理腾退期(第十二条)让承租人“住得安心”(如北京某青年租户签订5年合同,避免了每年搬家的麻烦);
  • 降低成本:租金补贴、公积金提取减轻承租人的资金压力(如杭州某蓝领工人凭长期租赁合同,每月可提取1500元公积金付房租)。

3. 对市场:促进“专业化、规模化”运营

  • 企业参与:长期租赁的激励机制让企业愿意投入存量资产改造(如老旧厂房改青年公寓)、专业化运营(如提供保洁、维修等增值服务);
  • 供给优化:长期房源的增加(如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了“短期房源短缺”的矛盾(如深圳2023年新增10万套长期租赁住房,满足了新市民的需求);
  • 秩序规范:备案记录的完善(第八条)让“连续履行期限”可追溯,减少了“虚假长期合同”的乱象。

四、延伸思考:实施中的关键问题

本条作为“激励性条款”,需后续细则解决落地细节,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规定期限”的科学确定

  • 问题:不同城市的“长期租赁”需求不同(如一线城市人口流动大,可能需要更长期限;三四线城市人口稳定,期限可 shorter);
  • 建议地方差异化制定(如直辖市规定“3年以上”,地级市规定“2年以上”),并结合租赁市场数据(如平均租赁期限)动态调整。

2. “政策支持”的精准性

  • 问题:避免“普惠式”支持(如所有长期出租人都给补贴),应向“刚需群体”倾斜(如低收入承租人、新市民);
  • 建议分类支持(如个人出租人给予税收优惠,企业出租人给予金融支持;低收入承租人给予租金补贴,新市民给予公共服务加分)。

3. “基本公共服务”的落地衔接

  • 问题:部分城市的公共服务资源有限(如优质学位),长期租赁可能加剧“学位紧张”;
  • 建议梯度赋权(如按租赁期限长短排序,3年以上优先于1-2年)、总量控制(如每年预留一定比例的学位给长期租户)。

4. “连续履行”的证明与监管

  • 问题:如何防止“虚假连续履行”(如伪造备案记录、租金支付记录);
  • 建议技术赋能(如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自动记录备案、租金支付、房屋交接等信息)、随机抽查(如住建部门定期核查长期租赁合同的真实性)。

五、总结

第十三条通过“长期履行→权益奖励”的机制设计,将“稳定租赁关系”从“抽象原则”变为“可操作的利益导向”,是《住房租赁条例》中“鼓励长期租赁”的核心抓手。其本质不是“强制长期租赁”,而是通过“利益激励”让长期租赁成为“市场自发选择”——唯有让出租人因长期出租获得“政策支持”,让承租人因长期租住获得“基本公共服务”,才能真正实现“租购并举”的目标:让租房成为“体面的选择”,让租赁市场成为“稳定的市场”

后续需通过细则明确期限标准精准设计支持政策衔接公共服务落地,确保本条从“纸面激励”变为“现实动力”,真正成为推动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引擎”。

学习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


一、结论:表述符合《住房租赁条例》的立法精神与规范要求

该表述准确反映了《住房租赁条例》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主体与内容的规定(对应《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及现行监管实践)。

二、规范依据与立法逻辑

1. 条例的明确授权(征求意见稿)


2021年住建部发布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这一条款是正式条例的立法雏形,明确了示范文本的制定主体(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与内容范围(两类合同)。

2. 实践需求的必然选择

  • 统一合同标准:住房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涉及多方权利义务(如租金支付、押金退还、服务内容),示范文本可避免“霸王条款”(如出租人免除自身维修责任),保护消费者(承租人/出租人)权益;
  • 规范中介服务: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可明确经纪机构的服务边界(如“仅促成交易,不代收资金”),呼应第二十五条“禁止代收租金”的规定;
  • 简化备案流程:示范文本的结构与内容(如第八条“备案信息要素”)可对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高备案效率(如自动抓取合同中的“租赁期限、租金”等信息)。

3. 现行规范的衔接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住建部会同工商总局曾发布《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

三、补充说明:示范文本的“强制力”与“灵活性”

  • 非强制性:示范文本是“参考模板”,当事人可修改或补充(如增加“宠物饲养”条款),但不得违反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如第十条“押金扣减限制”、第二十五条“禁止群租”);
  • 动态调整:示范文本需根据市场变化(如租金支付方式创新)和监管需求(如新增“疫情防控”条款)定期更新。

总结

用户的表述完全符合《住房租赁条例》的立法意图与实践要求,是规范住房租赁合同与经纪服务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制度安排。后续正式条例颁布后,该条款大概率会保留并细化(如明确示范文本的“必备条款”“更新周期”)。

答案: 该表述符合《住房租赁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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