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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篇《代驾司机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2-08 10:28

写一篇《代驾司机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代驾司机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作文:
"审慎签订,安心托付:代驾服务合同注意事项"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酒文化的盛行,代驾服务已成为许多人在享受欢聚后安全回家的重要选择。然而,这项看似便捷的服务背后,一份清晰、规范的代驾服务合同(或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规避潜在风险的关键。在签订代驾合同或确认服务条款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个核心事项:
"一、 明确服务主体与资质"
合同中应明确代驾司机的身份信息,并确认其是否为正规平台注册、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的司机。这一点至关重要,关系到服务的专业性和司机的责任承担。确保司机隶属于知名、信誉良好的代驾平台,平台作为中间方,通常能为服务质量和司机资质提供一定保障。
"二、 清晰界定服务内容与范围"
合同应详细列明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时间:" 准确记录服务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包括接车地点、送车地点。 "行驶里程与路线:" 明确大致的行驶距离或路线,避免后续因“绕路”等产生争议。 "服务费用:" 清晰标注服务费金额、计算标准(如按时间、按里程)、是否含小费、是否包含停车费等。最好采用平台标准费率,

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代驾公司如何承担责任?(案例+裁判规则)

《刑法修正案(八)》中严格的禁酒条款激活了国内机动车代驾服务。但我国对于代驾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代驾合同在合同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尚存有一定争议。本文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代驾公司的责任认定为基础,收集相关法律观点、裁判实例和法律依据,供法律人参考。

推荐案例

设立中的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肇事仍应承担责任——重庆速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何久明、肖飞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肇事代驾司机发生交通肇事应当适用服务合同关系。肇事代驾者与其所服务的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双方的责任认定应按照雇佣或者劳务侵权来确定义务主体。对代驾公司成立前从事经营的行为,成立后的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相对人的请求承担合同责任。

案号:一审:(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40号;二审:(2016)渝05民终316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

案例评析

基于代驾司机肇事行为致损的责任主体的认定

目前,我国学界或司法实践中并未明确网约代驾行为的概念。笔者认为,所谓网约代驾行为,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或有代驾需求的其他相关利益人出于某种原因(如醉酒或酒店服务或帮忙等)不宜驾驶机动车,通过电子通讯工具或互联网与代驾运营商或代驾公司达成协议,要求将自己(含自己允许的同乘人员)或车辆送达目的地,后由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网约者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

目前市场中通过网络平台预约代驾服务的汽车专业服务公司和相关APP软件也越来越多,其形式包含以下几种:(1)应聘为专业汽车服务公司提供代驾服务。由专业汽车服务公司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如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通过网约软件注册成为代驾司机。如滴滴代驾、e代驾等。

笔者认为,无论代驾者系通过应聘专业汽车服务公司亦或是注册APP软件成为代驾人,从事代驾行业,其与网约者之间建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汽车服务公司或者网约APP软件的开发公司(以下均简称代驾经营公司),那么在代驾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致损行为,网约者和代驾经营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划分?责任如何承担?

笔者认为,网约代驾行为致损应分两种情形,即对内致损与对外致损。所谓对内致损,系指网约者和代驾人之间因代驾人的行为造成网约者或经其允许搭乘人员的人身损害和物损;所谓对外致损,系指代驾人在履行代驾义务的过程中导致第三人人身和财物受损。那么如何来认定责任主体?

第一,网约代驾行为的对内致损。该种情形属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典型事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赋予了受害者选择权。

一方面,受害者可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向代驾经营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受害者可根据侵权责任法向代驾经营主体追究侵权责任,因代驾人受雇于代驾公司,若受害者能够证明代驾者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可以将代驾人一并列为被告,其法律依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二,网约代驾行为的对外致损。因代驾者的不当操作或过错行为导致第三人人身受损或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对该类案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网约代驾行为中,代驾人与代驾经营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代驾人履行代驾行为可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故代驾经营公司和代驾人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均可以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应对代驾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驾经营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之规定向代驾人追偿;而受害人只有能够证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车辆所有人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本案中,网约代驾行为的致损类型属对内致损,应由代驾公司先行承担赔偿义务。若肇事代驾司机存在重大过错,代驾公司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相关规定进行追偿。

——摘自姚芳、郝绍彬:《设立中的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肇事仍应承担责任》,载《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29期。

裁判规则

1.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陶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目前新兴的代驾业务,是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被代驾人委托代驾公司指派驾驶员驾驶车辆,其对机动车不再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排除被代驾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代驾驾驶员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代驾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视情况向代驾员追偿。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7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期

2.驾驶员接受公司的指令为他人提供代驾,在工作时间内接受对方管理,根据对方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的,应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陶新国诉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驾驶员接受手机软件服务信息公司的指令为他人提供代驾,在工作时间内接受对方管理,根据对方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对于代驾费用无议价权,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的,应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其在代驾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执行职务行为。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77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驾服务平台单方修改服务协议并封禁司机账号是否构成违约?

随着人们对安全驾驶和出行便利的需求提高,代驾服务作为服务新业态快速发展。持有合法驾驶执照的社会主体可通过代驾平台注册成为代驾司机,专职或利用空余时间提供代驾服务,并受与平台签署的《用户服务协议(司机端)》(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约束。该协议一般在网络注册环节通过确认的方式订立,那么代驾服务平台是否有权随时单方修改服务协议,并依据单方修改的合同条款主张代驾司机构成违约?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王某通过A公司(代驾服务平台)APP注册为代驾司机,双方签署《服务协议》后,王某通过该平台开始接单。

2022年2月,王某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与用户发生争执。A公司在处理上述事件过程中封禁了王某APP账号,引发诉讼。王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解除对其APP账号的封禁。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擅自封禁王某的工作APP账号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A公司解除对王某工作APP账号的封禁。

该案判决生效并执行后,A公司在王某未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以前述纠纷为由,单方在服务协议中增加“您在本平台或其他代驾平台提供代驾服务时,存在与用户发生纠纷,或被用户投诉的情形”作为“平台保留立即终止向您提供服务、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的条件,并依据其单方修改后的前述协议条款,再次封禁王某账号,王某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解除对其账号的封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解封账号义务后,仅以存在法院纠纷为理由再次封禁王某工作账号,明显有悖诚信,属恶意违约。A公司依据其单方修改的《服务协议》,主张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合同关系,但A公司并未将变更后的协议通知王某并取得其确认,因此单方修改后的协议对王某不发生约束力,A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司机通过自行注册与代驾平台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代驾司机与平台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代驾司机有权就服务协议内容、条款与代驾平台进行协商并选择是否接受服务协议。代驾司机与平台签署的服务协议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中,从《服务协议》的内容可见,代驾服务过程中代驾司机与服务需求用户产生争议或纠纷时,平台应在能力范围内为处理相关争议或纠纷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提供录音录像、客服沟通记录信息等,平台本身并非有权定责的法定机构。

A公司作为代驾服务平台,在未与代驾司机协商的情况下,通过自行修改服务协议的方式,单方封禁被投诉司机的平台账号,因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未通知司机并取得代驾司机对修改条款的确认,修改的合同条款对司机不发生约束力。

法官提示

代驾服务平台作为连接代驾需求方与代驾司机的纽带,应致力于同时为代驾需求方和代驾司机双方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及保障,在合同条款拟定与告知、维权途径设置、纠纷事后调处等方面下功夫。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中对于涉及免除或者减轻司机、代驾需求方责任等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修改时,应及时通过有效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取得合同相对方的确认。代驾需求方与代驾司机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平台应积极配合双方保存、固定证据,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持有合法驾驶执照的主体在平台注册成为代驾司机时,应仔细阅读平台提供的服务协议内容,对于其中主要权利义务及其他与己方存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要求平台进行必要的说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服务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应依约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己方义务。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保存证据,理性解决纠纷,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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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慧慧 北京二中院民二庭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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