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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2-05 22:57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房东终止租房合同应注意事项的作文:
"房东终止租房合同应注意事项"
租赁关系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作为出租方的房东,在特定情况下确实有权终止租房合同,但这一行为并非毫无限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注意诸多事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若房东打算终止合同,以下方面需特别注意:
"一、 严格审查合同约定"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仔细查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程序、通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房东应确认自己拟终止合同的理由是否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可终止情形,例如:
"租客违约:" 如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擅自转租或分租、损坏房屋结构或设施且拒不修复、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等。 "法定解除权:" 如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或出现法律规定其他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终止条款,房东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包括通知方式和时间等。
"二、 明确终止理由,确保合法合规"
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房东在终止合同时也必须基于合法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房东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 "承租人违约:"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房东需保留承租人违约
刘某诉称:刘某(租户)与方某(房东)于2020年9月26日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从2020年10月10日到2021年10月9日止,租金按季度支付。合同签订时刘某支付了第一季度的租金,并缴纳了 2650元押金及一年的物业费1674元。2021年1月4日,刘某支付了第二季度的租金7950元。2021年1月7日,刘某联系方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方某同意解除。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内若刘某中途擅自退租,刘某所支付的押金方某可不予退还。刘某多次与方某协商自愿放弃押金,要求方某退还提前支付的3个月租金及相应的物业费。协商无果后,刘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诉讼中确认刘某提出退租后,方某一直要求刘某予以转租,故刘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不能证实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结合刘某在方某要求其将房屋转租后,刘某只想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事实,刘某搬离承租房屋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属根本违约。法院考虑承租人继续履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刘某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法院可以允许,但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方某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刘某擅自退租,其支付的押金2650元不予退还。因刘某系违约解除,其应当预见到案涉房屋另行租赁存在闲置期,对于闲置期间合理的租金损失(含物业费),刘某应当予以赔偿,而方某在对方违约时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最终,法院考虑租赁合同剩余租期、租赁合同履行情况、承租人过错等因素,酌定刘某另行赔偿方某两个月的租金(含物业费)损失,方某则需退还刘某租金2650元、物业费976.5元。
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合同主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至期满是最完美的状态,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合同也会终止在无效、撤销、解除三种情形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对合同解除的态度也在发生在改变,一些长期性合同如不赋予违约方一定的解除权将会更影响公平正义和物尽其用。本案中,刘某径行搬离案涉房屋并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系单方解除合同,属于根本违约,作为违约方其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但涉案合同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故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允许合同解除,但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原标题:房东同意退租不等于免除租客违约责任
范瑶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注意违约责任的相关认定。租客若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需注意自身行为是否违约及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出租方即使同意租客提前退租、双方解除租赁合同,也并不等同于豁免租客违约责任,其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租客收取违约赔偿金。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8月20日,赵某作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方的单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赵某将名下某房屋出租给单某用于居住,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月租金人民币8600元。该合同约定:“承租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可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数额相当于1.5个月租金(即人民币12900元)的违约金。”
2021年3月4日,单某向赵某发送微信表示打算退租。赵某同意,双方约定2021年6月1日退房。2021年6月2日,赵某在微信中表示,“依据租房合同,现在出租方正式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应向我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拖欠房租。”单某表示,前期微信告知提前退租时,赵某并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承租方支付的退租前租金,因此单某认为双方已经就退租达成一致,原租赁合同已经提前终止,双方互不违约,并应按实结算押金。赵某则表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否则不会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基于此,赵某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单某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单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单某支付赵某违约金人民币12900元。
单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赵某诉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约束当事人诚信、全面履约。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上诉人应租住房屋直至2021年8月31日,上诉人提前退租的行为明显违约,被上诉人接收租金、同意退租并不等同于免除上诉人的违约责任,上诉人认为应免除自身违约责任之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民事双方当事人签订合约后应当自觉全面履行义务,非因双方约定免责事由外的理由解除合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或视情况补偿损失。
本案中,单某于租期届满前主动要求退租,该行为本身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及合同相关约定,单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5倍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赵某虽同意单某提前退租,但并未明确表示豁免其违约责任,双方就违约金也未签订任何补充或变更协议。至于单某认为双方就退租已达成一致、原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即使租赁双方就租赁关系解除达成一致,也并不影响对单某违约行为的认定,除非出租方明确表示免除承租方的违约金,否则承租方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基于此,单某以赵某同意退租为由,请求二审法院免除其违约金,此等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格外关注违约责任及相关赔付的条款。从租客角度而言,提前退租本身即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想要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可以与合同相对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或留存相应书面约定;从出租方角度而言,为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可以善意提醒租客注意违约行为及后果,如果租客仍然执意提前退租,可通过书面或其他便于留痕的方式告知出租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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