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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篇《舞台剧导演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6-02-08 00:57

写一篇《舞台剧导演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舞台剧导演合同时应注意事项的作文:
"舞台剧导演合同:厘清权责,护航创作——撰写时需注意的关键事项"
舞台剧的诞生,是编剧、导演、演员、舞美、灯光、音乐等各方心血与智慧的结晶。导演作为舞台呈现的核心灵魂人物,其作用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导演权益,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创作顺利进行,一份严谨、详尽的导演合同是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在撰写或审阅这份合同时,以下关键事项需要特别关注:
"一、 明确合同主体与基本信息"
合同的首要任务是清晰界定签约各方。这包括: "委托方(甲方):" 通常是出品方、制作公司或剧院。需明确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导演方(乙方):" 即受委托的导演。需提供其全名、身份证号/护照号、联系方式等。 "项目名称:" 明确约定是原创剧、改编剧还是移植剧,以及剧名(如有暂定名或最终名称)。 "合同生效日期与期限:" 明确合同何时生效,以及是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根据项目进度约定。
"二、 核心工作内容与职责范围"
合同应详细界定导演的核心职责,避免模糊不清: "创作方向与解读:" 约定导演对剧本的理解

何种情形下,联合出品方对剧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创】文/汐溟

影视公司拖欠剧组人员酬金,联合出品方之间所签合同中约定对拍摄事务共同负责,剧组人员能否要求联合出品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签订《导演聘用合同》,约定甲聘用乙为其出品的影片导演,酬金为80万元,因融资不利,拍摄期间,影片被迫停机,双方签订《确认函》,确认甲尚欠乙酬金20万元,于3个月内付清。逾期,甲无清偿行为。丙系影片的投资方,甲、丙签订的《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拍摄制作影片,拍摄资金由双方开设共管账户共同管理,对于与剧组人员签订的合同,由双方共同负责。

问题

乙能否诉请丙与甲对其拖欠的酬金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本文认为,若乙依据甲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来向丙主张权利,则欠缺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乙债权存在的依据是《确认函》,而《确认函》的当事人是甲与乙,即甲向乙作出承担给付义务的承诺,丙并非《确认函》当事人,并未向乙作出给付承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确认函》对丙无法律约束力,乙依据《确认函》向丙主张权利,欠缺法律依据。尽管《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甲丙对拍摄产生的债务共同负责,但前述债务是丙对甲负担,甲系债权人,乙并非《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的当事人,乙依据《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向丙主张权利,欠缺法律依据。故而,若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无权要求丙与甲对未付的酬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需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尽管《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对于与剧组人员签订的合同,由双方共同负责,但共同负责并未明确约定对乙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定情形。

那么,在何种情形下,乙的主张能够成立呢?

本文认为,可能包含如下情形:

首先,合同虽未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可以得出承担连带责任的含义。《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对于与剧组人员签订的合同,由甲丙共同负责,未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前述合同由甲丙共同参与签订及履行,只是以甲名义单独签约,且丙对于此类合同产生的债务,均有相同或类似约定,而丙与甲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示或行为,则可说明,“共同负责”实际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甲丙之间系合伙关系。尽管甲乙之间签订有联合投资协议,但如果所拍摄的是系列电影,双方之间系为共同事业的目的而合作,存在构成合伙关系的情形,或者二者之间还存在合伙合同,那么对于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丙构成对债务的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在法律上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原已存在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负担同一内容债务的法律行为。若丙与甲约定加入债务,同时告知了乙,或者丙向乙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乙未反对,前述情形构成债的加入,丙与甲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单方允诺,影片拍摄中,应是甲丙共同处理拍摄事务,若对乙的债务产生后,甲无力清偿,丙作为联合出品方,基于利害关系,直接向乙作出过清偿表示,那么其单方允诺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甲丙之间具有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关联关系,如丙系甲唯一股东,二者之间财产混淆,导致甲法人人格被否认,或者甲与丙之间具有深度关联关系,丙系甲控股股东,而甲无法清偿对乙债务的原因,是丙滥用股东权利将财产恶意转移,导致甲无法清偿债务等。

员工拒绝年会表演被开除?法院判了!

还有不到两周就过年了

你参加年会表演了吗?

日前

员工因为拒绝了年会表演

结果被领导认为“不给面子”

直接给开除了

相关话题也冲上热搜

引发网友热议

本是慰劳员工的暖心安排

怎么就成了不少职场人的

“年终压力测试”?

这次又双叒叕是怎么回事?

对于该公司的做法

网友们感到不可理喻

认为这是在进行“服从性测试”

Q

企业的年会是什么性质?

员工必须参加吗?

从法律角度看,年会通常属于企业组织的文化活动,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职责。因此,员工并没有必须参加年会的强制性义务。如果年会在工作日举行,性质上接近公司安排的集体活动,参与度要求可能稍高,但前提必须是合理安排。

Q

那么如何界定年会是否属于工作范畴呢?

首先,要看年会是否为员工自愿参加,如果用人单位组织年会时,明确提出“全员参加”并将其与考勤、绩效等挂钩,使得员工不参加可能面临不利后果,那么这类活动就具备强制性。

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活动遵循自愿原则,不进行考勤、不参与也无任何处罚,还可能为参与者提供便利或补贴,那么此类活动就更接近于企业提供的福利性质。

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借年会的名义,对员工滥用管理权和处罚权,对于非强制的公司活动,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克扣工资;对于强制要求参与的公司活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补休或加班费,同时应当保障好活动期间员工的休息权等合法权益。

Q

如果被辞退该怎么办?

请记住维权三步走:

第一,固化证据。收集公司通知、沟通记录、处罚通知等。

第二,正式交涉。与公司沟通,指出其要求的不合理性。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法律仲裁。如果问题未解决,特别是遭遇违法辞退,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评

年会到底为了什么?是让领导有面子,还是让员工有获得感、被尊重?是检验“忠诚度”的舞台,还是慰劳一年辛苦的港湾?在那位觉得“不给面子”的领导眼中,年会或许是一场“服从性测试”,员工是任听差遣的演员,他是说一不二的导演。可真正的团队,从来不是草台班子。好的集体贵在包容不同的声音,尊重个体的选择。强迫一个内向的程序员在聚光灯下讲脱口秀,无异于逼着游鱼去爬树。这不是凝聚,是消耗;不是文化,是霸道。

企业凝聚力,不是靠行政命令逼出来的。员工追求的是一份被理解、被尊重的边界感。这不是散漫,不是疏离,而是能够以自己舒服的方式与团队并肩作战的一种期待。比如,电视剧《武林外传》里的同福客栈也有“年会”,过年包饺子、中秋赏月,郭芙蓉想耍“惊涛掌”助兴就耍,吕秀才想吟首诗就吟,白展堂偷懒睡觉没人说他不团结。那份融洽,来自对彼此性格的尊重。企业的“江湖”,道理相通。

理想的年会应该什么样?它不必宏大,但需真诚。可以像一次老友茶叙,玩几个轻松的游戏;也可以是一场成果展览,让每个部门的平凡亮点被看见。最关键的是,把“自愿”二字贯穿始终。

从更深层看,有些尴尬年会暴露的是一些企业管理思维的滞后。现代社会,劳动合同约定的是专业技能与工作时间等内容,并不包括出让个人尊严与业余精力。管理者需要明白,权威从不是让人“怕”,而是让人“服”;凝聚力不是来自“不得不”,而是萌发于一个个“我愿意”。

针对此个案,法院的判决明晰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管理与尊重的边界。它提醒所有企业,文化不是“搞”出来的,是由内而外“长”出来的。它需要阳光——对员工权益的保障;需要雨露——人性化的关怀;需要畅快的空气——允许人们以舒适的状态靠近彼此。

希望更多企业能读懂这场“拒演”背后的普遍心声,卸下那些沉重的形式主义期待,让年会不再是向上汇报的演出,而是并肩作战的一次温暖相聚。

今年年会你打卡了吗?

是前排沉浸式围观的忠实观众

还是登台发光的表演者?

关于年会,你还有哪些想说的话?

一起来说说~

转自/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来源: 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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