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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房子手术申请书》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6-02-15 06:27

怎么写《房子手术申请书》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房子手术”的申请书,首先需要澄清一下“房子手术”这个说法。通常我们不会用“手术”来形容对房子的改造或维修。这个词更常用于医疗领域。
"假设您想表达的是“关于房屋改造/维修/翻新的申请书”,那么这篇作文(或申请)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 明确申请目的和类型:"
"是维修申请还是改造申请?" 维修通常是针对现有房屋损坏的修复,如屋顶漏水、水管破裂、墙面裂缝等。改造可能涉及更全面的改变,如增加房间、改变户型、更换门窗、升级装修等。 "申请的背景是什么?" 是为了解决居住安全问题?提升居住舒适度?满足家庭生活需求(如人口增加)?还是为了增加房屋价值准备出售? "清晰阐述申请目的",让审批方(如物业、居委会、政府相关部门、银行等)一眼就能明白你申请这件事的核心原因和重要性。
"二、 详细描述房屋现状和问题:"
"具体地址:" 必须提供准确的房屋详细地址。 "房屋情况:" 简要介绍房屋的基本情况,如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目前的主要问题等。 "问题描述:" 这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需要"具体、清晰、准确地描述"需要改造或维修的问题。 "问题是什么?

案例回顾:未取得患方书面同意行脾切除手术,20余年后被提起诉讼

一、患方诉称

2001年2月,原告由于肝脏问题以及静脉曲张问题来到被告某县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在被告为原告做手术前的2月6日,原告和原告亲属签署了《手术申请书》,该《申请书》上只标明了两项风险:“1、可能发生麻醉意外;2、可能发生创伤性休克,输血反应引起的过敏性休克或大出血性休克而危及生命”。

从2021年开始,原告多次因身体不适去J区某医院、某县某医院、Z市某医院就诊。2022年4月1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到J区某医院进行CT检查。检验报告单中,诊断意见、病因写明“脾脏缺如”。

2024年5月份,原告来到被告某县某医院沟通,才得知在2001年,被告为原告手术时的病历中有一份《手术记录单》。在该《手术记录单》上,记载被告为原告实施了“脾切除术”。但是该《手术记录单》上没有任何原告的签名,原告对此也并不知情。

在原被告2001年术前签订的《手术申请书》中,并未提及任何关于“脾切除术”的内容。此时,原告才确定被告某县某医院于2001年未经原告同意,在手术中对原告实施了“脾切除术”手术,原告的脾脏于2001年已被被告某县某医院切除。

二、患方观点

2001年被告在为原告手术前,原告签订的《手术申请书》并未告知原告有切除脾脏的风险。而后在手术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切除原告的脾脏,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在原告日后因身体不适就医时,医院出具的病因均有“脾切除术后”、“脾脏缺如”。原告目前身体出现肝硬化、贫血、电解质紊乱、肺结节、胃窦炎、肝功能损害等慢XXX症,并构成七级伤残,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被告某县某医院辩称

1、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原告目前的疾病是原有疾病发展、演化的结果,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于2000年12月26日至2001年1月1日在被告住院就诊,根据当年的病历资料记载,原告自8岁时即患有呕血的疾病史,每年发作1-2次,于2000年12月因大量呕血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食管静脉破裂大出血”,2001年2月4日再次住院,诊断为:1、肝硬化;

2、食管静脉重度曲张。我院拟采取“胃底贲门部门一体循环阻断术,脾切除术”的方式进行治疗,术前向患者家属解释沟通病情,家属理解并在“手术申请书”签字同意手术,并于2001年2月6日进行手术,术后恢复较好,于2001年2月16日出院。

3、原告于2021年2月14日至2月19日在被告医院、2021年5月12日至5月20日在L医院、2021年12月11日至12月24日在Z市某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诊断均为肝硬化、食管静脉曲张及破裂出血等疾病;

2024年2月6日至2月8日在J区某医院住院诊断为:1、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2、心率失常;3、肺炎;4、肝硬化;5、呼吸衰竭等,是肝硬化疾病的发展及转归,与医疗行为没有关联。对原告所患疾病实施静脉断流术+脾切除术的治疗措施符合医学诊断规范。

4、2001年签署的手术申请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2001年2月6日对原告实施手术前,医务人员在“术前小结”和“手术计划表”中载明原告诊断为:1、肝硬化;2、食管静脉重度曲张。术前实施门奇静脉断流术、脾切除术,将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危险已经向家属讲明,家属表示理解并签字愿意接受手术治疗。

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在2001年为原告实施“门奇静脉断流术+脾切除术”前,取得其父亲的同意,并签署“手术申请书”,该申请书主要告知手术中或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危险性,患方愿意接受手术治疗,于2001年2月7日实施手术,医疗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章。

5、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和2022年修改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因此被告已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口头告知,并由原告的监护人进行签字申请手术治疗,符合当时的规定。

四、鉴定意见

某县某医院对陈某甲的治疗行为存在书面告知不足的过错,与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等级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参与程度为5%-15%;被鉴定人陈某甲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残疾。

五、医疗过错分析

考虑到患者肝硬化、食管静脉曲张出血具有贲门断流术(术中包含脾切除)适应症,符合诊疗规范,贲门断流术后与患者目前其他各种症状均无关联,就治疗层面不存在过错,在义务告知方面未行书面告知且未取得患方书面同意存在过错。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判决,被告某县某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56302.88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毛主席作为贺怡的“亲属”,在手术单上签字


贺子珍的妹妹贺怡是毛泽覃的爱人。这样,毛泽东与贺怡之间,有着双重的亲属关系:贺怡既是他的小姨子,又是他的弟媳。贺怡在延安动手术,毛泽东作为亲属在手术单上签字,既是情理之中的事,也是一件很有趣味的轶事。

长征开始时,毛泽覃和已经有身孕的妻子贺怡被留在江西根据地,坚持打游击战争。毛泽覃在一次战斗中不幸牺牲了。1940年在韶关,贺怡被国民党特务逮捕,并对她施了酷刑。为了保持共产党人的气节,她吞下了金戒指准备自杀。后来,周恩来和顾祝同谈判,用我军俘虏的国民党将领,把她换了回来,送到延安。

延安医院的医生认为,必须尽快动手术,取出腹中的金戒指。按照规定,手术前必须由她的亲属在手术申请书上签字。可是,当时贺怡的身边没有直系亲人。怎么办?

申请单被捧到毛泽东那里。毛泽东很爽快地说:“为了贺怡同志能够为党多工作几年,这几个字我来签吧。”

手术成功了。贺怡的胃虽只剩下三分之一,但她终于恢复了健康,以后为党的事业做了大量的工作。

贺子珍的父亲去世以后,母亲孑然一身,很觉凄苦。党组织把老人送到延安,本想让她和贺子珍一起生活。不料,老人到延安时,贺子珍已经去苏联了。又是毛泽东担负起照顾她老人家生活的义务。后来,她病逝在延安,毛泽东为她办理丧事,还为她立了一块石碑。胡宗南占领延安时,老人的坟被挖了。我军收复延安后,毛泽东拿出自己的十块银元,请老乡又重新埋了。

贺子珍回国,得知这些情况,深深地感激毛泽东代她尽了作为姐姐和女儿应尽的责任。在她回国后给毛泽东的第一封信中,便深情地写道,我很感谢你对我的妹妹和母亲的照顾,代我尽了姐姐和女儿的责任,我将终生铭记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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