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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质权合同范本》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6-02-15 06:27

如何写《质权合同范本》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质权合同范本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质权合同范本作文注意事项"
质权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合同,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物,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在撰写质权合同范本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一、明确合同主体"
"出质人:" 即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必须明确其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等。 "质权人:" 即接受质物作为担保的债权人,也必须明确其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等。 "确保主体适格:" 出质人必须具有处分质物的权利,质权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详细描述质物"
"质物名称:" 清晰、准确地描述质物的名称,例如“汽车”、“股票”等。 "质物规格、型号、数量:" 详细说明质物的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以便明确质物的范围。 "质物价值:" 可以约定质物的价值评估方式,例如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质物状况:" 描述质物的现状,例如是否完好、是否有瑕疵等。

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参考模版)

股权让与担保合同

债务人(股权转让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债权人(股权受让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目标股权"指债务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让与担保"指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债务人自愿将其持有的目标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股权作为债务担保。在主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将目标股权返还给债务人的担保方式。

1.2 目标公司已就本次股权让与担保事宜召开股东会 / 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其他股东均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

1.3各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实质为让与担保,乙方仅为担保权人,而非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红权、表决权等实质性股东权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仍享有目标股权的实际权利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二条 担保股权

2.1 债务人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股权(以下称"担保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2.2 债务人保证其对担保股权享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有权将担保股权设立让与担保,且担保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信托或其他权利负担或限制。

2.3 债务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债权人办理完毕担保股权的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担保范围

3.1 本协议项下让与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 主债权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主债务履行期限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股权转让

4.1 债务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担保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双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仅为担保目的,并非真实的股权转让。

4.2 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用于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4.3 股权变更登记期间,担保股权所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归属于债权人所有。

第五条 股东权利行使

5.1 担保股权变更登记至债权人名下后,债权人作为名义股东,债权人不得擅自处分目标股权(包括转让、质押、抵押、出租等),不得干预目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影响目标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权利。

5.2 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扰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

5.3债务人应将与目标股权相关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交付债权人保管,债权人应妥善保管该等文件,不得用于担保以外的其他用途。

5.4目标股权登记至债权人名下期间,债务人仍享有该股权的实际收益权(包括分红、增资扩股优先认购权等),目标股权所产生的经营风险、亏损仍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股权返还

6.1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股权返还给债务人,并配合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2 债务人提前履行完毕主债务的,债权人应在债务人提出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担保股权。

6.3 股权返还所发生的税费由债务人依法承担。

第七条 担保的实现

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处分担保股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主债务;

(2)债务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或保证;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2 债权人处分担保股权时,应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以公允价格处置。

7.3 处分担保股权所得价款在优先清偿主债权及相关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足部分,债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双方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8.2 债务人保证其对担保股权享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担保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限制。

8.3 债权人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主债务履行完毕后及时返还担保股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2 债务人未按约定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主债权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9.3 债权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处分担保股权,或未在主债务履行完毕后返还担保股权的,应赔偿因此给债务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债权人、债务人各执一份,目标公司留存一份,用于工商变更登记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或文件传递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送达以下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协议地址发出的通知即视为有效送达。

(以下无正文)

债权人:

日期: 年 月 日

债务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以上仅供参考学习。

法官说法丨质押合同如何认定?

以案释法

2015年8月,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到牡丹江市行政管理局阳明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抵押物为地板表板、地板基材、地板成品以及纵向刨切机,分别存放于牡丹江市某木业、牡丹江某轮胎有限公司院内,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设专人看管至2021年5月份,在此期间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监管中心定期进行检查。合同约定地板板材的担保额度为6 500 000元。2015年8月,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某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6 500 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同日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某支行与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被告黑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挑出部分板材卖出,获得款项为123 956元。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某支行起诉至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2017年4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 500 000元,利息230 608.30元,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执行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案涉地板板材。

2018年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向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某支行代偿975000元借款,向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提起追偿权诉讼,2019年4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51044元,并对某木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案涉地板表板、地板基材、地板成品、机械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9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解除对案涉地板板材的查封,将案涉地板板材交付给某木业有限公司。

2024年3月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阳明区人民法院申请鉴定,2024年11月黑龙江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办理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资产残余评估价值为143 100元”。

2025年1月,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阳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2 856 9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对合同的认定问题。本案在2015年8月签订反担保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但其后又签订了四份反担保合同是对第一份反担保合同的补充及细化,虽然合同载明质押财产由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但综合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直接将合同收回,至今未将该合同交给原告,且该合同在履行中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设专人对案涉地板板材进行看管,并有监管中心人员定期巡查,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整理案涉地板板材需征得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方可,以及2017年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整理、出售部分案涉地板板材等事实,可以认定案涉板材实际为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本案双方实际为质押合同关系,本案应为质押合同纠纷。

在认定是质押合同基础上,本案关于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案涉地板板材自合同成立后一直由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控,虽然2018年案涉地板板材被法院查封,但在查封期间,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雇佣人员继续对该案涉板材进行看管,应视为法院查封期间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地板板材仍负有保管责任。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保管期间明知该质押物为木质板材,却将质押物存放于露天场地,发现案涉地板板材出现漏雨并损坏的状况后未及时整理,也不同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理,因此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管控案涉地板板材期间未尽到妥善的管护义务,对案涉地板板材的损坏存在一定过错责任。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款,且在法院解除查封接收案涉地板板材后,未对案涉地板板材进行整理、变卖减少损失,其自身对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对于价值问题,虽合同中约定案涉地板板材价值13 000 000元,但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该板材实际价值,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合同中评估价值的依据,本案综合原、被告双方过错责任、质押物为木材类存在自然贬值、漏雨容易损坏以及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担保额度等因素,案涉板材宜按照质押物折后价值 6 500 000元,酌定被告对案涉地板板材的损坏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损失3 116 472元。综上,法院判决:某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损失款 3 116 472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面条款:

1.被担保债券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审:乔松

原标题:《法官说法丨质押合同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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