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98聘

汽修厂维修合同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6-02-18 07:27

汽修厂维修合同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汽修厂维修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汽修厂维修合同:保障您的权益,规避潜在风险"
在现代社会,汽车已成为许多人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当车辆出现故障或需要进行保养时,我们往往会选择前往汽修厂进行处理。维修过程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的零件更换、工时费用等往往金额不菲。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签订一份规范、清晰的维修合同至关重要。那么,在撰写或审阅这份合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关键事项呢?
"一、 明确车辆基本信息与维修项目"
合同的核心内容应首先清晰、准确地载明所维修车辆的基本信息。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VIN码)等。这些信息的准确无误是后续维修、结算以及保险理赔的基础。
其次,关于维修项目,合同中应详细列明。这不仅是客户期望的维修内容,也是汽修厂进行作业的依据。最好采用书面描述或勾选清单的形式,清晰说明是进行故障诊断、常规保养、零件更换还是其他服务。对于更换的零件,应注明零件的名称、品牌(如有要求)、规格型号以及新旧程度(如为旧件)。如果涉及复杂的维修或需要增加的项目,应有条款说明,并经客户确认。
"二、 清晰界定费用明细

汽车维修服务合同范本(汽车4S店、汽车维修服务公司适用)


合同编号:No

汽车维修服务合同


甲方:西安X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XXXJ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

电话:XXXXXX


乙方:XXXXXXXXX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XXXJ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 王XX

电话:XXXXXX


签订地址:XXXXXX

签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XX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适用范围

1.1本合同主要适用于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的汽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及维修预算费用为车辆原购置价8%以上维修作业。

二、汽车交接

2.1 交车日期:□合同签订日 □ 年 月 日

2.2 送修方式:□开进 □拖进 □装进 □事故

2.3 交车地点:

三、汽车基本信息


汽车所有人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身颜色

发动机号码

VIN代码/车架号

注册登

记日期

里程表示值










四、维修类别与项目

4.1 乙方应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相应的维修方案,确定维修类别。

4.2 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甲方应认可。

4.3 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认可。

4.4 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五、维修配件与材料

5.1 乙方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供甲方选择。

5.2 经甲方选择认可的维修配件材料,乙方应提供维修材料清单,明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购买日期。

5.3 换下配件处理方式:

□乙方自行处理

□委托甲方处理

□属污染环境或系危险废物的,甲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1 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造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有权拒绝乙方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要求。

6.1.2 对乙方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6.1.3 甲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甲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若有违反的,甲方承担油料等直接损耗;造成车辆损坏或其它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1.4 双方约定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乙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6.1.5 甲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须经乙方书面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方造成乙方车辆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1.6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维修费用的,甲方对车辆享有留置权。

6.1.7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甲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甲方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6.2 乙方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交付维修车辆、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乙方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盖公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乙方身份证原件和盖公章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审核。上述证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将乙方身份证原件退回给乙方,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留甲方备案。

乙方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乙方应向甲方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乙方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审核。上述证件经甲方审核后,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乙方身份证原件退回给乙方,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留甲方备案。

6.2.2 乙方有权确定维修项目,涉及安全行驶的除外。

6.2.3 乙方送修车辆为事故车的,向甲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乙方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2.4 乙方根据甲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6.2.5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因乙方迟延验收车辆或迟延接车,车辆非因甲方原因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2.6 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甲方本合同项下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制造厂维修要求,或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甲方应赔偿。

6.2.7对甲方未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出具规定的结算凭证等单据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七、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7.1 检验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制造厂维修要求

7.2 检验方式为

检验合格,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后接收车辆。

7.3 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签发统一样式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甲方应建立维修档案。

八、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8.1 收费标准:

□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布的工时单价标准执行

□双方约定

工时单价: 元/工时

8.2 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 × 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外加工费

8.3 预算费用为 元,实际费用以出具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8.4 结算:

现金结算□ 转账□ 支票结算□ 其他方式□

九、汽车交付

汽车维修竣工预计交付日期为 日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除外。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日到 验收车辆,结清费用(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提取车辆。

十、维修质量保证期

维修质量保证期为     公里或   月,自竣工出厂之日起算。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乙方验收的当日重新算起。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十一、合同变更及解除

11.1 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书面 □短信 □传真 □电话 □其他

11.2 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1.3 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十二、违约责任

12.1 乙方未按约定按期支付维修费用的,按未付金额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2 乙方超过 日迟延提取车辆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计算标准为 元/日×迟延天数。

12.3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迟延交车的, 按维修费用总金额的每日0.1‰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十三、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政府行为和其他双方共同认同的原因,影响了合同的履行。

13.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即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实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相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随后用EMS邮寄给对方加以确认。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约的责任。

13.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后果影响本合同履行超过180天,双方可就本合同的履行另行商议。

十四、争议及纠纷处理

14.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甲乙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

□向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2 诉讼进行过程中,各方将继续履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十五、其他约定

15.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效力均等。

15.3 甲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或乙方委托接车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须本人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六、合同附件

16.1汽车进厂维修委托书(检验单)、维修结算清单、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汽车进厂维修委托书(检验单)

附件二:汽车维修结算清单

附件三: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以下无正文)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上述合同条款。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关注我,@法律人显哥

显哥说法,从0到1,紧贴生活,聚焦热点,告诉你不一样的法律

有车一族注意啦!这7类汽车维修合同慎签!

有车一族注意啦!汽车维修时,一定要小心以下这7类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1 “不按期接车,我们将自行处理”

案例:王先生送爱车进场维修,并签了维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然后在合同里发现了这样一个格式条款:“甲方(注:“托修方”)在收到乙方(注:“承修方”)的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乙方公司所在地接车,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送修车辆”,王先生很诧异,怎么我的车修修就变成你们可以随便处理了。

点评:按照《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此外,按照《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若托修方未向承修方支付维修费用,承修方可就送修车辆行使留置权,但应给予托修方两个月以上支付费用的期间。故该条款直接设定托修方“在收到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承修方公司所在地接车,承修方“有权自行处理”送修车辆,既未对承修方行使留置权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在留置后给予托修方合理的履行支付费用的期间,且没有对处置留置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余款的处理作出规定,显然扩大了承修方的权利。

合同陷阱2 “沉默就代表同意更换零件”

案例:刘女士去4S店修理爱车变速箱,工作人员联系她称发现前车灯有问题,刘女士并未在意。但接车那天,刘女士发现车灯被更换了,价格1200元。刘女士找4S店理论,店方拿出书面维修合同,指出其中一条“若本公司在维修中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本公司将尽力与客户或授权代理人联络。客户或授权代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两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本公司视作客户已同意而进行必须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认同本公司所实际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而给予支付。”

点评:按照《民法总则》第140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但以默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此外,按照《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因此,维修公司若在维修期间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这就涉及维修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是否同意增加维修项目,须得有托修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前述条款关于未在两天内给予明确答复,视作同意进行必须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同意支付就此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的设定,是以默示推定的方式来确定合同内容的变更,排除了托修方的自主选择权。

合同陷阱3 “换副厂件,恕不保修”

案例:王先生去修车,需要换一个零件,他想节约一点不用原厂件。修理厂却表示,客户自带配件与客户要求更换副厂件,本厂恕不负责质量保修。没办法,王先生只得花高价更换原厂件。

点评: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1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因此,承修方应当提供同质配件供托修方选择。此外,《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第6.3.3规定,“经营者应建立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体系。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按制造厂规定执行质量保证。经营者与客户协商约定的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因此,汽车维修经营者对使用副厂配件维修的,同样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合同陷阱4 “不来保养,三包免谈”

案例:“凡在我厂维修发动机的车辆,大修后行驶2500公里以内返我厂强制保养,每10000公里返我厂做里程保养,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同时,该《规定》第38条第一款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据此,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承修方对其所维修的车辆均应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合同陷阱5 “维修质量保证期缩水”

案例:“本店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者100日。”而法定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是20000公里或者100日,缩水10000公里。

点评: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此外,该《规定》第39条还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据此,汽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合同陷阱6 “修理中发生事故只修不赔”

案例:苏先生的车在维修移车时与另外一车发生碰撞,修车店表示修理费由他们出。后来苏先生得知,店方以该车名义报了保险。苏先生找店方理论,店方向他出示了维修提示:车辆在维修试车、移车或接送客户过程中存在事故几率,若发生事故,本公司将按该车保险公司定损维修方案对您的车辆进行修复,车方按保险条例进行支付理赔,本公司不承担其它赔偿费用,比如间接费用(车辆贬值、代步车费用、时间损失等)。

点评:按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维修公司在制定汽车维修合同格式条款时,应当公平设定其和托修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若维修公司在维修期间给托修车辆造成损坏的,应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按照《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陷阱7 “扣车期间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

案例:小张送车维修改装时,店方向他出示了一份维修合同,写明:乙方(注:托修方)在签订合同后向甲方(注:承修方)支付改装费用总额的50%,改装完工后,余下50%费用在乙方的车辆改装完毕出厂之前全部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车辆扣押直至乙方费用全部付清,其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及费用”。

点评:按照《合同法》第264条、第265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承修方若因保管不善给维修车辆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 | 重庆法制报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为您推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