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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篇《申请社保加保申请书》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6-03-05 20:12

写一篇《申请社保加保申请书》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雇主责任险“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有疑义应作出有利被保险人解释

昆山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

#昆山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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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保险纠纷

入库编号:2024-16-2-333-001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

【裁判要旨】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如果用语模糊,存在不同解释的,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一、基本案情

保险类型:雇主责任保险(计划员工88人)

保险期间:2011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20日

关键条款:《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规定: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新员工。被保险人应在新员工入职后的30天内,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新员工的投保信息及补缴相应的保费。"

时间节点

  • 2012年2月23日:李某入职签订劳动合同
  • 2012年3月1日:李某入职后第7天在工作中右食指受伤
  • 2012年3月16日:电子公司提交批改申请书加保李某
  • 2012年3月22日:保险公司出具批单,生效日期为3月16日

⚖️ 二、诉讼主张

原告昆山某电子公司

  • 核心观点:自动承保应从员工入职时生效,非批单日期
  •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30条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 诉讼请求:1. 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96,135.38元;2. 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

抗辩理由

  • 1. 保险责任从批单载明的2012年3月16日起算
  • 2. 李某3月1日出险时不在保险期间内
  • 3. 工伤伤残费计算存在争议

结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 三、法院裁判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1134号

❌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再终字第1号

✅ 撤销原判,改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96,135.38元

四、裁判理由

1. 格式条款的性质认定 ✅

  • 条款性质:《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
  • 解释原则:适用《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2. 条款解释的争议焦点 ✅

  • 电子公司解释:自动承保从员工入职时生效
  • 保险公司解释:保险责任从批单载明日期起算
  • 文义分析:条款仅要求"30天内申报",未明确保险责任起算时间

3.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 ✅

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合理性分析

  • 自动承保条款旨在简化投保流程
  • 从入职时承保符合商业惯例和合理期待
  • 批单日期作为起算点会形成保障真空期

最终认定:采纳电子公司的解释,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23日至9月20日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约定:“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新员工。被保险人应在新员工入职后的30天内,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新员工的投保信息及补缴相应的保费。”

对该条款的理解,某电子公司与某保险上海分公司存有争议。

某电子公司认为,自动承保是指某电子公司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按原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非从某电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批改申请书”之日起。

而某保险上海分公司则认为其对新员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起算日期为某电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的“批改申请书”上载明的申请事由的起始日期,之前某电子公司的新员工产生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在当事人对《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争议条款文义,再审对某电子公司的理解意见予以支持,即《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系指某保险上海分公司对某电子公司新入职员工按原合同约定自动承保,只要某电子公司在新员工入职后30天内申报并补缴相应的保费。

根据在案证据,2012年2月23日,某电子公司与李某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同年3月16日,某电子公司向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提交批改申请书,加保人数包括李某在内为40人等。同月22日,某保险上海分公司同意了某电子公司的上述批改申请书。

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某电子公司为其雇员李某加保的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23日至2012年9月20日止,某电子公司依法应承担此时间段内的保费。李某于该保险期间内的2012年的3月1日出险,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审认为某电子公司为其雇员李某加保的保险期间为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9月20日止,并据此所作出的判决存有不当,再审予以纠正。某电子公司原一审的诉请应获支持。

五、钟律实务启示

再审改判的关键因素

1. 解释方法:正确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2. 商业逻辑:自动承保应符合商业实质和合理期待

3. 公平原则:避免形成不合理的保障真空期

4. 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条款提供方应承担不利解释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2013年11月5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2014年3月21日)

再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2015年6月22日)

硬核!大童好赔服务连续两年入围中国保险“年度影响力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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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服务亮点:用专业、有温度的服务感动客户

时间:2018年7月31日

前线伙伴:肖先生

好赔专员:韩女士

事故类型:轻症

保险公司:天安人寿、华夏保险、恒大人寿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5日,前线伙伴肖先生接到客户王女士(化名)因动脉瘤入院治疗的理赔申请。

当天,四川好赔专员收到前线伙伴委托后,在十分钟内联系客户,详细询问案件情况,并约好第二天下午前往客户所在医院进行慰问探视。

6月6日,好赔专员携带三家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和前线伙伴共同到达住院处,好赔专员现场详细讲解了理赔处理流程,并为客户列明了三家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逐一与保险公司核实客户是否报案成功。

客户对好赔专员专业的服务及认真负责的精神连连称赞,临床的病友也对此项服务深表好奇。

7月3日,好赔专员陪同客户前往医院提取病历,并于当日下午将齐全的索赔资料递交到了保险公司。

经过连日的进度追踪,2018年7月4日、7月16日、7月17日三家保险公司陆续结案,共赔付41万元,豁免保费31万元。

客户对好赔服务非常满意,并将服务感受分享给了身边朋友,客户朋友在称赞专业服务的同时,也通过前线伙伴为家人加保了重疾险。

客户感受

有了大童好赔服务,我不再担心繁琐的理赔流程,好赔专员始终站在我的角度为我解决问题,耐心的为我讲解理赔资料如何调取,甚至主动帮我去收集。最让我惊喜的是,在我住院期间,好赔专员到医院来探望我,让我的内心暖暖的。大童好赔一站式的服务让我对整个保险服务充满信心,相信未来保险服务一定会越做越好!

前线伙伴感受

我代表自己和客户为大童点赞,为大童好赔点赞,为好赔专员点赞。

第一赞:服务效率点赞,报案后第2天好赔专员就到医院看望了客户;

第二赞:专业服务点赞,好赔专员全流程协同客户进行资料收集,所有注意事项提醒到位;

第三赞:承诺守信点赞,好赔专员约定协同提取病例,暴雨无阻;

第四赞:协调沟通点赞,协调各家保险公司,资料信息对接。

好赔服务,完美解决前线展业的后顾之忧,并站在客户立场真正实现赔好,感谢与大童相遇,与好赔相遇,本次服务在漫漫寿险生涯中留下浓重一笔。

恰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大童好赔将用实际行动,推进保险理赔服务体系创新,形成高效、透明的理赔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有温度的理赔体验,为创造以客户为中心的保险消费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王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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