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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轻松搞定《申请法院调解申请书范文》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6-03-07 18:11

一篇文章轻松搞定《申请法院调解申请书范文》的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一百一十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受理条件程序

第一百一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
  (二)申请书是否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修订)第一百一十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受理条件与程序的专门规定,核心是通过“明确申请前提、审核关键事项、区分处理情形”,确保调解程序合法启动、高效推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调解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修订)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九条(调解程序)共同构成“申请—受理—调解—执行”的损害赔偿解决链条。以下从条款内涵、关键要素、立法逻辑、实务要点展开解读:

一、条款核心内涵:“一致申请+法定审核+分类处理”的调解启动机制

第一百一十条的逻辑链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调解→提交《调解申请书》→交管部门审核“主体资格+申请时限”→符合条件则受理;不符合则分“资格不符(告知变更)”“超期/对认定有异议(不予调解+告知救济)”。其核心是“以规范受理过滤无效申请,以明确救济保障当事人权益”,避免“无资格者参与调解”“超期申请拖延纠纷”或“责任未明强行调解”,确保调解在“当事人合意、责任清晰、时限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最终实现“高效化解赔偿争议”的目标。

二、关键要素拆解


(一)调解启动的“前提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

  • “各方当事人”的范围:指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所有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包括:
  • 权利人:受害人(伤者、死者近亲属)、财产受损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人);
  • 义务人:肇事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险承保方)。
  • “一致请求”的要求所有当事人均同意调解(需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并签字确认),任何一方反对则无法启动调解(避免“单方强求调解”)。

(二)审核事项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 “损害赔偿权利人”资格

  • 自然人:受害人本人(需提供身份证);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需提供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 法人/其他组织:财产受损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保险公司(需提供代位求偿权证明)。
  • 排除情形: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受害人的朋友、无关单位)。

2. “损害赔偿义务人”资格

  • 直接义务人:肇事驾驶人(需提供驾驶证、身份证)、车辆所有人(需提供行驶证、身份证/营业执照);
  • 连带义务人:保险公司(需提供保险单,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若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肇事,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

(三)审核事项二:申请时限

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缺一不可):

1. 情形一:自收到“事故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 “事故认定文书”范围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认定);
  •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实不清无法认定责任);
  • 上一级交管部门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若复核撤销原认定并责令重作,则以新认定书为准)。
  • “10日”的计算自然日(含节假日),自当事人收到文书的次日起算(收到当日不计入)。例如:5月1日收到认定书,5月2日为第1日,5月11日为第10日截止(5月11日24时前提交有效)。

2. 情形二:自人民调解委员会终止调解之日起3日内提出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终止调解”的原因:调解不成(如双方分歧过大)或当事人反悔(如一方拒绝履行调解协议);
  • “3日”的计算:同上,自收到终止调解通知书的次日起算(3日内提交申请)。

(四)审核结果的处理

1.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 受理后的程序:按《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九条开展调解(如确定调解时间、地点,人民调解员参与,制作《调解记录》等)。

2. 不符合条件:分情形处理

  • 情形A:申请人资格不符
  • 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如“申请人张三非受害人近亲属,需补充亲属关系证明或变更申请人为李四”);
  • 后续:当事人变更后符合条件的,重新提交申请(原申请自动失效)。
  • 情形B:超法定时限或对事故认定有异议
  • 处理方式: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统一制式文书),载明:
    • 不予调解的理由(如“申请超过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0日的时限”“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
    • 法律依据(引用本条及《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 救济途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 送达要求:参照第九十四条“中止告知书”送达规则(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确保当事人签收(拒签的留置送达并拍照记录)。

三、立法逻辑与关联法规

(一)“自愿合法”与“效率优先”的平衡

  • 自愿原则:调解需“各方一致请求”,避免行政强迫(区别于法院的“强制调解”);
  • 合法原则:审核主体资格确保“有权处分权利”,审核时限避免“久调不决”,对认定有异议不予调解(责任未明则调解无基础);
  • 效率原则:10日/3日的时限促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减少“拖延索赔”对受害人权益的影响。

(二)与上位法及关联规范的衔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第一百一十条是该条“调解申请”的受理条件细化);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修订)第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从确定损失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一百一十条“告知救济途径”与该条衔接);
  3.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第一百一十条“人民调解终止后3日内申请”与该条衔接)。

四、实务要点与法律风险

(一)规范操作的“四个必须”

  1. 必须“核实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2. 要求所有当事人在同一份《调解申请书》上签字(或分别签字后汇总),留存签字页复印件;
  3. 口头同意无效,避免后续“当事人反悔”引发争议。
  4. 必须“严格审核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5. 权利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近亲属)、财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保险代位求偿函;
  6. 义务人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雇主证明(职务行为);
  7. 对资格存疑的(如“近亲属”关系不明),需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核查。
  8. 必须“精确计算申请时限”
  9. 建立《调解申请时限台账》,记录“文书送达日期、申请提交日期”,超期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10. 对“收到文书日期”有争议的(如当事人声称未收到),以《送达回证》记载日期为准。
  11. 必须“规范制作《不调解通知书》”
  12. 明确区分“超期”与“对认定有异议”的理由(如“您于5月12日提交申请,已超过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0日的时限”);
  13. 救济途径需写明“法院诉讼”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联系方式(如辖区法院立案庭电话、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址)。

(二)常见争议与应对

  1. 争议1:部分当事人同意调解,部分不同意,能否受理?
  2. → 应对:不能受理。必须“各方一致请求”,建议不同意方通过诉讼解决,同意方可单独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 争议2:申请时限超过10日,但当事人主张“因住院耽误”,能否通融?
  4. → 应对:不能通融。条款未规定“正当理由”例外,超期即不予调解(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5. 争议3: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但仍一致申请调解,能否受理?
  6. → 应对:不能受理。责任认定是调解的基础,有异议应先申请复核或诉讼(告知其“对认定有异议的,需先解决责任争议”)。

(三)违法操作的法律后果

  1. 未审核主体资格即受理调解
  2. 调解协议可能因“当事人无权处分”无效,引发后续诉讼(法院认定“调解程序违法”);
  3. 执法人员面临执法过错追责(警告、记过)。
  4. 超期受理或错误受理
  5. 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主张“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调解协议;
  6. 上级交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任单位。
  7. 未告知救济途径或理由不充分
  8. 当事人因不知如何维权引发信访投诉,相关人员面临信访考核扣分
  9. 行政复议机关可确认“程序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五、总结

第一百一十条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入口关”,通过“一致申请为前提、主体资格是基础、法定时限是红线、分类处理保权益”,确保调解程序合法启动、高效推进。其实务价值在于:

  1. 过滤无效申请:避免无资格者、超期申请占用行政资源;
  2. 明确救济路径:对不予调解的情形,清晰告知诉讼或人民调解途径,保障当事人“求偿有门”;
  3. 防范后续争议:书面审核记录、规范文书制作,为可能的复议、诉讼留存证据。

核心启示: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依法解纷”——申请要“各方一致”、资格要“真实适格”、时限要“严守法定”、处理要“有理有据”,让每一次调解都成为“定分止争”的有效途径,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目标。

再审核心实操!《再审申请书》撰写+材料准备全攻略

文 / 北京肖以荣律师(专注疑难案件、代写材料)

上一篇文章,我给大家讲了再审前期研判的重要性,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四个方面。今天,咱们聚焦再审实操中最核心的两个环节——《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和材料的准备。这两个环节,直接关系到法院是否会受理你的再审申请,容不得半点马虎。

很多当事人找我帮忙,都是因为自己写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要求,要么结构混乱、论点不明确,要么缺乏证据支撑、情绪化表述太多,最后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其实,好的《再审申请书》,核心就三个字:清、明、足——结构清、论点明、论据足。结合我的办案经验,我把申请书的撰写拆解开,一步步教大家怎么写,同时告诉大家材料准备需要注意的细节。

先来说《再审申请书》的撰写,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尾部,每一部分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首部,信息务必准确无误。这部分主要是填写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案件信息,看似简单,却最容易出错,一旦出错,可能导致法院无法找到对应的案子,直接影响受理。具体要写清楚: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联系方式(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写清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案由,比如“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原审法院名称、案号以及原审裁判文书的名称(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这里重点提醒大家:案号千万不能错,一定要对照原审裁判文书仔细核对,一个数字、一个字母都不能有误。

第二部分:请求事项,要具体、明确,不含糊。很多当事人写请求事项时,只笼统地写“请求法院再审本案”,这样的表述是不符合要求的。正确的写法是,要明确写出“请求撤销哪个法院、哪份裁判文书(注明案号),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成什么样的结果,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比如:“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XX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XX%计算,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我每次帮当事人写请求事项时,都会反复核对原审判决内容,确保请求事项精准,没有歧义。


第三部分:事实与理由,这是申请书的灵魂,也是最关键的部分。这部分要摒弃情绪化表述,全程用事实和法律说话,逻辑严密,论点清晰。结合我的办案经验,这部分可以按照“论点+论据”的格式来写,重点把握四个关键点:

一是开门见山,找准再审事由。直接点明原审裁判存在的核心错误,并且明确对应哪条法定再审事由。比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这样能让法官一眼看清你的再审核心依据,快速抓住重点。

二是分点论述,条理清晰。如果原审存在多个错误,就一个错误一个点来写,不要混为一谈。每个点先明确错误性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错误),再结合原审证据、新证据和相关法条,详细分析为什么是错误的,这个错误如何影响了裁判结果。比如论述事实认定错误时,可以写“原审法院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条》是虚假的,该《借条》上的签名并非申请人所签,有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新证据)予以佐证,原审依据该虚假证据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是新证据单独列明,重点说明。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要单独列出新证据,明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形成时间、证明内容,同时还要讲清楚“该证据为什么是新证据”(比如是再审前才发现的,或者是原审时客观上无法取得的),以及该证据如何推翻原审的裁判结果。新证据是再审成功的重要支撑,一定要重点阐述,让法官清楚新证据的证明力。

四是逻辑严密,紧扣核心。论述过程中,要围绕再审事由和请求事项展开,别东拉西扯,不涉及无关的事实和理由。同时,要注意语言简洁、规范,避免使用口语化、情绪化的表述,比如“法官不公”“对方耍赖”等,这些表述不仅没用,还会影响法官对申请书的印象。

第四部分:尾部,格式要规范。写上致送法院的名称(要符合管辖规定,一般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申请人签字、盖章(自然人签字按手印,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再标注提交日期。如果委托了律师代理,还要附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写完《再审申请书》后,接下来就是备齐相关材料,按规定提交给法院。材料准备一定要齐全、规范,我每次都会帮当事人按顺序整理成册,方便法院审查。核心材料主要包括这几样,缺一不可:

1. 《再审申请书》: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准备相应份数的副本(比如对方有2个当事人,就准备1份正本+2份副本),正本和副本内容要一致,正本上要签字盖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委托律师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 原审裁判文书:包括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最好提交原件,或者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确保文书真实、完整,案号、日期等信息清晰)。

4. 证据材料:包括支持再审事由的所有证据,既有新证据,也有原审中已提交但未被采信的关键证据。要制作一份详细的证据清单,写清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形成时间、证明内容、页码,然后按证据清单的顺序,将证据材料整理好,复印件要清晰可辨。

5. 其他材料:根据法院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交送达回证复印件(证明自己收到原审裁判文书的时间,用于核对是否超过申请期限)、原审庭审笔录复印件(如有需要)等,大家可以提前咨询管辖法院,按要求准备。


材料整理好后,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一般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等特殊案件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提交方式可以是现场提交,也可以按法院要求线上提交。这里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在法定的六个月申请期限内提交,超过期限,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切记!

北京肖律师专注疑难案件、代写材料,无论是《再审申请书》撰写,还是材料整理、提交指导,都能帮您抠细节、避坑,让您的再审申请更有底气。有需要的朋友,随时找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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